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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绅论坛第63期:李虎讲座实录

时间:2010-11-06 点击:
王军:首先介绍一下主讲人。李虎,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1994年起至今在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工作。擅长领域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商事仲裁、网络/知识产权法,现在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节中心协调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美国国家仲裁院仲裁员、加拿大诺华电子裁判厅争议解决专家。主要专著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强制执行》,《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合著包括《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等。
我们今天的发展离不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的主持,今天我们非常荣幸请到李虎先生给我们做讲座,下面让我们热烈地欢迎他开始今天的讲座。
李虎: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王军院长刚才的介绍,也非常感谢王军院长给我这么一个机会,和大家一块交流一下贸仲仲裁的有关问题,接到王军院长邀请之后,我想一下给大家介绍点什么,因为我想大家知道王军院长、王小帅作为带团教授,对仲裁的理论有非常高深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在今天这方面就不给大家讲仲裁理论的问题了,结合我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给大家介绍一下贸仲最新的发展有关情况给各位同学做一下介绍。
首先就是我想从机构建设这一块入手,近年来贸仲下大力气在优化机构设置,加强机构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可能在座的一些同学对贸仲都有所了解,因为我们讲的国际经济贸易法的时候有一个经济解决,谈到经济解决的时候必谈到贸仲。大家知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1956年,贸仲最先的名称叫中国国际固定贸易委员会。
我想解释一下当时贸仲成立的背景,新中国成立以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尽管在当时的计划经济里面,仍然有对外交往的必要,当时在西方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的情况下,中国贸易促进经济委员会,中国贸促会起到很大作用,当时以这个民间组织,来推动贸易的发展,进行牵线搭桥,进行民间的交流,这是贸促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们在跟外商签订合同的时候涉及到经济解决,当时中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所以外贸中的仲裁条款,都是约定提交国际上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时这种局面比较被动。所以前中央政务院于1956年决定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成立之后,根据中国的需要在1980年改成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改成在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贸促会,在国际上又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在2000年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同时,又叫中国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后来也成立,海事仲裁委员会是解决海事海上问题,为什么提到海仲内,这里面有一个合并管理的问题,海仲在管理上,因为海仲贸仲都附设在中国贸促会下面,海仲仍然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受理海事稳定。
最近几年,随着贸仲动态业务的发展,以及国内仲裁机构整体发展,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是颁布仲裁法比较晚的国家,中国仲裁的格局可能和国外还不太一样,中国从1994年8月31号,全国人大通过仲裁法,在颁布实施之前我们贸仲早就存在,贸仲实行是根据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国内仲裁情形与此不同,如果同学们要翻阅以前的书可能看到,在仲裁法颁布实施之前,国内仲裁机构是风声俱下,那时候不是严格意义的仲裁,他也不是协议管辖,不是靠当时的约定管,它是类似于法院,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来处理,所以那个还不是严格意义的仲裁。
九十年代颁布之后最大的贡献就是把国内仲裁这块澄清了,他规定了协议仲裁,同时把仲裁的理念在国内确立起来了。我想说明一点,在说外仲裁这块,因为贸仲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在涉外这块我们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在国际仲裁这块我们有一个弯路了,在实施之前我们国内真正意义上的国内仲裁是不存在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内仲裁是94年颁布之后,以前经济合同委员会要重建,贸仲既可以受理国内案件也可以受理国外案件,贸仲绝大多数涉外案件,仍然是贸仲仲裁,国内的都是地方仲裁机构,受理的主要是国内仲裁案件。
近年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天津设立了对外贸仲分会,还有一个,在2009年去年,我们在重庆设立了贸仲西南分会,在1989年我们成立了深圳分会,贸仲深圳分会,在2004年改名为贸仲华南分会,在90年成立了上海贸仲分会。
最近几年,08年设立天津分会,09年设立西南分会,目前贸仲格局是,一个总会在北京,四个分会在天津、上海、深圳和重庆。
海仲,在04年还成立了海仲分会。
除了分会之外,我们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有办事处,这个办事处和分会不同,我们分会是可以受理案件的,办事处起到一个方便宣传的作用,主要是就近推广贸仲条款,提供贸仲仲裁的细节。
这是近年机构设置情况,也就是说现在贸仲和海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仲裁的网络,能够方便当事人就近申请仲裁。
这个方面想跟大家说一下,贸仲我们最近几年一直在加强规划,这是我们近几年下大力气做的工作。贸仲成立之时,定位是独立公正解决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这是我们最初定位,09年贸仲做了一个五年发展规划和措施,对贸仲委以后五年的工作做了一个总体上纲领性的安排,其中两个指标,第一是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以后大家查阅相关资料就可以知道,国际上目前有几家仲裁机构是比较有名的,有设在法国巴黎的商会总裁院,等等。
国际仲裁机构之所以在国际上有知名度,或者是否在国际仲裁界树立知名度,国际商会是个国际组织,他虽然设在法国巴黎,但不是法国国际机构,受理的案件都是国际案件,2009年国际商会仲裁员,受理了827件案件。美国仲裁协会2009年受理国际仲裁案件836件,中国仲裁委员会2009年受理国际案件560人,这个国际案件是指案件有一方是国外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贸仲从这几个仲裁机构来说,应该是世界第三,其它几个新的仲裁机构,他们的国际仲裁案件数量,没有国际商会仲裁员和贸仲好。
这里面就提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最近贸仲内部在讨论这个问题,什么是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内涵是什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刚才我提到那几家都是比较老牌的仲裁机构,我们对它考察之后是不是能找出一些,从这些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归纳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标准和因素,我想也是一个命题,我们贸仲委也在讨论这个问题,各位同学如果有兴趣也可以研究,你什么样的条件和标准可以称为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第二个呢,把我们的业务范围界定为提供商事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的经济解决服务,这是定位上的调整。
第三个方面,就是贸仲业务范围在最近几年来不断扩展,当然跟我们定位有关,我们传统业务是商事仲裁和海事仲裁,现在我们金融业务规则,还有网上仲裁,有一个域名争议解决,还有一个电子商务网上仲裁,可能在下面会就网上仲裁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像网上仲裁空间的域名争议解决,它实际上不是商事仲裁,建筑争议专家评审不是仲裁,因为是评审,通过约定将争议提给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这个意见可以约定期限,这个期限不提出质疑,这个期限对你就有约束力了,如果形成质疑对你就没有约束力,在仲裁之外形成另外一种服务,丰富我们服务手段。
这里面就是金融仲裁、建议专家评审,网上仲裁空间、域名争议解决,目前是比较成功的一个商事仲裁之外的服务手段,每年我们受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大概有260件左右。
此外电子商务网络仲裁,我们规则是去年5月1号开始实施,目前有网上商城,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嵌入了我们的网上商城的条款。
第四个方面,近几年来贸仲业务持续发展,这里面有一个图表,列出了04年到09年贸仲受案的数量,04年开始我们受理案件一千多件,贸仲在1995年是案件非常集中的一年,那一年受理905件,在95年之前,贸仲是单独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所以那个905件都是国外案件,涉外案件。从07年开始,案件大概就是一千件。
虽然我们仲裁数量,目前国内一些发展比较快的地方仲裁结构,受理案件的数量是要比贸仲高的,比如武汉贸仲仲裁委员会,可能一年一万件,像北仲有几千件,就这个数量来看,贸仲就一千多件,但是就争议金额来说,贸仲远远领先,2007年贸仲争议金额2.09亿,2009年有所下降,但是总体争议金额,平均每个案子是一两千万左右,所以平均个案的争议金额,贸仲占很大的份额,几它仲裁案件就几十个亿。
这里面跟涉外案件分不开的,因为国内的机构既可以受理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国内案件,国内一些争议金额比较大的案件,当时喜欢约定把这个案件交给贸仲解决,这就表明贸仲在当事人心中树立了一种信任感和公信力。
业务持续发展,这里面我给大家提供几个数据吧,供大家参考,有一个书面东西,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2009年贸仲受理案件1483件,同比增加253件,增幅达20.5%,涉外案件560件,同比增加15件,同比增加2%,国内案件923件,同比增加238件,增幅为34.7%,2009年贸仲共审结案件,共结案1349件,就2009年贸仲所受理案件争议类型来讲进一步增多,涉及合同纠纷、建筑、承包工程、股权转让、资产许可,买卖合同争议数量仍然居第一位。
近年来相继出现的资产并购,著作权转让,物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融资经营合同,这些明显增长,这些是去年案件的大致情况。
09年海事仲裁院受理的情况,2009年海仲共受理案件79件,同比增长32%,争议金额共15亿元人民币,共结案75件,运杂费争议、造船费争议等,这里面给大家一个解释,可能海仲去年受案79件,和贸仲相差还是比较大的,为什么79件呢?如果我们对世界上的海仲了解的话,大家就知道,世界上的海仲基本上流向伦敦,这是和伦敦历史上航运地位上分不开,世界上总体而言,提供海事仲裁机构,除了伦敦之外,每年受案数量都很少,海仲的受案数量,在世界各大受理机构排第二的,虽然是79件,但是受案数量仍然排在第二,多半的案件都到伦敦去了。
2009年网上争议案件受案结案情况,2009年贸仲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共受理案件299件,主要是网络域名争议,共结案108件。
第五个方面,想给大家介绍的是贸仲仲裁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其实这也是一个机构,你是否是国际仲裁机构,或者你是否有效参与了国际仲裁机构的指标,就是国际化程度。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说明。
一,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各地。我们2009年新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来自49个国家和地方,2009年,我们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受理49个国家和地区,如果把以前年份的国家加起来,贸仲总共涉及70多个国家,也就是说我们成立50多年来,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
二,涉外案件稳中有升、国际案件明显增多。国际上来讲都叫国际案件,他指的最好一方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人,涉外仲裁案件和国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有一方是中方,国际仲裁案件是双方都是外方。贸仲在2009年双方均为外国达30件,占涉案案件5.8%,这个比例还是可以,刚才介绍我们涉案案件总共560件,其中30件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
三,英文程序案件逐步攀升。在贸仲委2009年,其中以中英文双语为仲裁增加,虽然是国内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英文为语言,这种案件出现增多。我们后来仔细了解以后,虽然是国内法人,但是他有一方是合资企业,所以他约定仲裁程序都以英文进行,出现了日语为庭审翻译员的案件,所以这个案件总共有76件。
四,外籍仲裁员参与办案由“个别”趋向“频繁”。贸仲外籍仲裁员参与办案以前是个别现象,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所以我这里用词是由“个别”趋向“频繁”,香港和地区仲裁员,外籍仲裁员接受指令,办理贸仲案件增加。拥有不同文化、法律文化背景的仲裁员审案,不仅满足了对庭审方式不同要求,而且也有利于宣传贸仲加强法律制度,是我们书面材料上这样说的。
我个人认为,在国际商会仲裁院,每年国际仲裁员参与办案很多,在中国,除了贸仲之外,其它的仲裁院是很少见的,比如国内的仲裁机构多半规定,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重新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以中文为语言,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都以中文为语言,外籍人员要解决问题,就要决定你是否懂中文,这是影响的一个原因。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说国内的仲裁机构,就是跟我们国内仲裁员比例高有关系,我98年、99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学习,有一个案件涉及中方当事人是中国人,首席是瑞典人,合作仲裁员总裁费分别是8万美金,一个案件光仲裁费19万美金,首席拿19万美金,这个数字在国内还没有实现,所以我想外籍仲裁员不愿参与办案跟报酬有关系,新的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可能在近期之内实施,可能也会较大幅度地提高仲裁员的报酬,这也是我们所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但是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看到近年来,我们贸仲案件,外籍仲裁员参与办案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当时选定外籍仲裁员进行办案也日益增加。
第五,案件中,当事人对程序事项进行特殊约定的案件有增无减,就是说我们有仲裁规则,但是当事人对程序进行特殊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约定的从规则走,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规则进行修改,也可以用别人的规则,这种案件很多。
其中有一个,当时约定首席仲裁员,约定仲裁员选择方式,约定仲裁员的国籍,有一方是中方,有一方是法国的当事人,你就要选择法国和中国以外的仲裁员担任,所以这个约定很多,我给大家举个数据,贸仲在09年受理案件中,对贸仲仲裁规则修改的109件,对首席仲裁员的国籍的约定达到116件,对仲裁率和开庭率有20件,对仲裁开庭语言约定有76件。综上贸仲2009年受理案件中,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特殊约定占23.37%。
当时尤其约定适用其它仲裁规则,约定对仲裁机构进行修改,意味着你这种仲裁机构秘书处,你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你是否充分参与国际循环的很重要的方面。
这有一个前提,当事人可以约定对仲裁规则修改,也可以要求其它仲裁规则,当事人的约定应该与强制性约定不改变的前提下,每个国家都一样。
下面,就是我想给大家特别介绍一下贸仲新增业务之一,网上仲裁,这个用PPT演示一下。
大家看到这个题目是我上个星期五,在我们有一个亚洲域名网上争议研讨会上所做的一个发言的PPT,我用的名称是中国网上仲裁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副标题是解读贸仲《网上仲裁规则》,大家可能会提出一个质疑,网上仲裁在中国发展到什么样了?其实网上仲裁在中国是新兴事物,在国际也是一个新兴事物,网上仲裁处于成长期和发展期,我用这个题目是想让大家看到,中国目前情况下网上仲裁的整体概况。
可能在我所了解的过程中,以前到我们这儿实习的好多学生也跟我讨论过这个问题,好多学生对网上仲裁比较感兴趣,也考虑自己硕士论文要做这个题目。
网上仲裁,我想从几个基本概念介绍一下,我们要谈网上仲裁的概念,肯定离不开仲裁的概念,什么是仲裁,我们要界定以后才能更好理解目前的状况。
我们不从正面定义仲裁,我们就说仲裁跟调解相比有什么不同,调解也是一种经济解决方式,仲裁也是一种经济解决方式,调解和仲裁最大不同是那儿?我们可能说最终效果不一样,调解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仲裁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没错,但是我觉得仲裁和调解最大区别是,仲裁有仲裁员参加,调解有调解员参加,都是由第三方介入,但是最大不同就在于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角色是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他不可能做出一个决定说这个怎么做,他的作用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仲裁我觉得不一样,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授权给仲裁员,我裁决你赔他多少钱,凡是有这种性质的都叫仲裁,它结果是否是有法律可强制执行效益,这个并不是区分仲裁与调解的区别,最重要是仲裁员与调解员拥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是否有权单独为争议做出决断,做出裁决,是仲裁和调解最大区别,凡是第三方仲裁员,他有权利单独做出决断的话,这个都叫做仲裁。
下面是网上仲裁,我们也不要正面下定义,我们可以说从网下仲裁,从常规仲裁比较,如果仲裁搬到网上进行,它改变了常规仲裁的什么东西?哪些没改变?这还是仲裁,性质没有变,所以它是仲裁,为什么叫网上仲裁呢?它改变了什么?它程序有没有变?这个程序每一道关都没有变
我觉得改变了两方面,第一个是信息传输的方式变了,我们信息怎么传输,采用惯常的邮路系统,从物理世界中正常的邮路系统,实现你的信息从一个地方传到另外一个地方,从而进行信息的交流,开庭也是一样。
网上仲裁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传输的方式变了,现在是通过网上即时传播,通过网络系统,传输方式改变了。
第二个改变了信息储存的介质,物理状态中信息是写在纸上,感知你的内容,从而和他方进行信息交流,网上仲裁信息是电子状态,你想感知它必须借助一定设备,我才能感知这个文件的内容和信息,所以网上仲裁改变了常规仲裁两个方面,一个是信息传输方式,一个是信息储存的介质。
所以网上仲裁和网下仲裁,一个关键问题是网上技术,如果没有网络技术就没有网上仲裁,我们通过网络技术强大的处理功能,来建立网上在线的管理系统,通过这个系统进行仲裁,从这个程序化角度来讲,它就是一个程序,程序是什么,我们往往是从法律观点来衡量,我从另外一个角度,你从信息产业角度,程序就是复杂信息的交换过程,我们仲裁就是实现当事人、仲裁员,这几个人的信息互动,你提交仲裁,仲裁员处理这个东西,最后进行决断。
所以我们仅仅从信息角度来讲,仲裁程序就是一个复杂的信息交换,信息处理过程,网络有网络技术。所以有些人把网络技术成为仲裁的第四方。
网上仲裁基本分类,这里面大家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个分类叫非约束性仲裁和约束性仲裁,我们知道仲裁最初,仲裁是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在国家出现之前仲裁制度就已经出现了。
中世纪的商人们在地中海沿岸,城邦之间进行商贸往来,出现争议之后,那时候没有国家,还没有法律,他约定将争议交给业界德高望重的人,我们都听他的,这就是早期的仲裁,适用交易过程中整个规则来解决争议,这时候根本没有仲裁结构,他做出裁决,也没有法律确认,所以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后来随着法律出现,仲裁得到国家确认,国家确认仲裁裁决是终极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执行,可以国家法律执行。
即便这样,仲裁两种形态仍然出现,一种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一种是法律效力的。比如说在英国有一个仲裁就是这样的,在我们国家也有,劳动争议仲裁也是这样,国家人事部争议仲裁也不是。
我们从仲裁裁决是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约束上来讲,可以分为非约束性仲裁和约束性仲裁,从这方面讲,可以分为非约束性网上仲裁和网上仲裁。要说中国网上仲裁历史,我们可以有一个简单的区分,2001年到2008年,是非约束性网上仲裁阶段,2009年到现在是非约束性和约束性网上仲裁并存阶段,它受仲裁法约定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了。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我刚才说的是域名争议解决,因为现在国际范围内公认域名争议解决,是网上争议解决最为成功的一种形式,因为它有大量案件,如果你没有案件,就不能说这种机制是成功的,在域名争议解决,就贸仲来讲,我们受理了将近2000件域名案件。域名争议不知道大家熟悉不熟悉,但是大家对网络都不陌生,贸仲的网址后面那个就是域名,前面三个w是万维网,后面是域名,可识别部分就是英文缩写,如果别人把这个缩写注册成域名了,与我们贸仲的简称相同了,这就出现争议了,如果你把可口可乐注册了,把微软注册了,所以你注册的域名和其它相保护的商标相似了,这种商标所有权人会提出异议,域名争议解决就是域名所有权人之间的冲突问题。
在中国,.cn大家都会遇到,.cn的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他授权国内好多公司,向注册者提供.cn服务,这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授权的,但是出现争议之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指定的争议结构来解决这个争议,我们目前接受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的委托来解决.cn域名。
还有一个在2002年我们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我们解决什么呢?.com、.net,我们研究解决.com、.net的域名争议。通用域名争议就是.com、.net。在域名争议中间,它首先是一种仲裁程序,因为是由这个仲裁员或者专家单独就这个域名争议做出裁决,这个域名是给你还是不给你?如果商标权所有人做出投诉,那我们所做的目的就是确定用非常简单的判断,确定这个域名应该归谁所有,我们处理域名争议主要是处理域名归属问题,不涉及金钱赔偿问题,以维护网络的稳定。
但是它是仲裁员单独有权做出决断,因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要求,你域名争议机构建立相应的网站,从网上审理,从网上参与,所以明确限定域名争议解决是网上仲裁,所以为什么说域名争议是非约束性网上仲裁的代表呢,就是如此。
约束性网上仲裁,就是网上商事仲裁,下面介绍一下贸仲的《网上仲裁规则》,贸仲在09年正式颁布了《网上仲裁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是一个问题,我们都有从网上交易的经验,从网上商场买一本书,从网上可以买一个小光盘,但是你敢买几万块钱的东西吗?不敢,担心资金不安全。
所以呢,互联网的发展,现在我们提出一个提法,以前是可用的互联网,以后是可信的互联网,你在网络交易之所以犹豫,是因为你对网上安全心存顾虑,我们争议解决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和网上仲裁是一样的,一个是增强当事人交易的信心,还有一个,出现争议之后能够高效的、公正解决争议,这是任何机制应该具备的功能,商事仲裁是这样,网上仲裁也是这样,我们就想一个,就给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增强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出现问题我们可以解决,增强他的信心。
第二个,出现问题之后可以有效解决,网上仲裁的特点适用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所有的领域,但是普通的网上争议,如果愿意约定通过网上仲裁解决也是可以的。
再一个,与现有法律体系兼容,电子文件的送达必须符合合同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电子文件,如果收件人指定接受系统的,电子文件进入你系统的时间就为收到时间,这是有关网上电子文件送达时间都是相通的。
再一个,以网上通讯方式为主,网下通讯方式为辅,现实与虚拟兼顾。国际上的贸易仲裁规则都有规定,大家都有一个问题,是不是这些机构的仲裁都适合于网上仲裁呢?我不这样认为,什么样情况适合网上仲裁,我觉得网上仲裁必须以网上通讯方式为主,网上通讯方式实质替代了传统通讯方式,这样才能称为网上仲裁。
刚才也提到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只是对传统的通讯方式做一个补充,并没有取代传统通讯方式,而在网上仲裁规则下,我们以网上通讯的方式,如果一方当事人设备不允许的情况下,你可以采取变通的网下通讯的方式,但是实质主要还是以网上通讯。
大家可以看到,这是《网上仲裁规则》的介绍,100万以上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10万到100万,快速程序是10万以下,这就适用电子商务交易金额,不同的金额采取不同的程序。
这里面给大家展示一个我们推荐的网上仲裁的示范条款,你必须明确规定适用贸仲网上仲裁的规则。
我自己认为,网上争议解决,包括网上仲裁的争议解决有比较大的发展潜力,虽然它目前处在成长期,随着网络技术的完善,网络的普及,这种网上仲裁的时代肯定会到来,在国际上,给大家介绍一下情况,联合国早就成立了网上争议解决专家委员会,在这个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联合国经设委员会都和某个国家合作,成立联合国网上争议论坛,解决网上争议会面临的法律问题、心理问题、伦理问题、道德问题等等。而且我们都知道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就是专门成立起来网上争议解决工作,今年3月份要在维也纳召开第一届网上争议解决会议,参加联合国贸法会的都是各个政府贸法代表团,联合国贸法会,各个国家经过磋商,如果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就意味着凡是在国际上解决问题,都会以这个标准,如果以示范法出现,各个政府代表团都会适用这个规则。
所以说随着联合国的介入,网上仲裁这一块还是有比较大的发展潜力。
对于国内来讲,一个是网上仲裁法还要完善,一个是中国仲裁法根本就没有考虑网上仲裁的事,所以就建议仲裁法修改过程中把网上仲裁的内容也纳入进来,从而为网上仲裁法以后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一个,一个关键的问题,我们以前是面对面,以后如果是网上仲裁的话,那就变成键对键了,大家是不见面了,这个问题现在探讨很热烈,你通过网上交流,我们常规开庭,我们不仅说,我们通过加重语气,或者强调某种事情就强调某种信息,甚至一个动作,一个表情,能够体现出语言之下的事情,这就是常规面对面能达到的效果,不是说靠当事人说的问题,还是从开庭中察言观色也好,感觉的问题,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开庭中的一个方面。
但是网上仲裁的话,如果不开庭,甚至网上开庭,这个感觉会大大减弱,虽然网上开庭不是视频会议开庭,你看不见他的人,你只是屏幕上聊天式的来回语言传递,你完全失去了通过他的眼神、语气判定的现象就没有了,不能通过这个捕捉信息,这个叫键对键的交往,这个要有一个转变的问题。
当然这是比较前沿的问题,贸仲目前虽然有网上商城已经潜入了我们贸仲的仲裁条款,但是目前还没有案件。这里面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原有的讨论很热烈,网上仲裁和仲裁地的确定问题,我们都知道仲裁地很重要,在国内仲裁中大家不谈仲裁地,因为仲裁地都在中国,但是在国际仲裁中,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仲裁适用仲裁发生地国,仲裁地在瑞典,仲裁地在法国,仲裁要适用仲裁发生地国。
这就说明,为什么它要确定仲裁地呢?因为确定仲裁地,就把仲裁程序和特定国家的仲裁法联合起来,寻求这个法律对这个仲裁的支持,同时也寻求这个国家法律下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仲裁协议要有效力吧,这都是根据那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效力,如果不跟仲裁地的法律相联系的话,这个仲裁效力就失去了,所以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这是给大家介绍的我的认识,其实也很担,就是虚拟化处理。
目前在国际化上有一个通行的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规定都有一个规定,仲裁地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比如说仲裁程序在瑞典进行,但是我约定仲裁地在香港,可以,你仲裁地约定在香港,那就意味着香港的仲裁法要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地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现在已经虚拟化了,它只是法律上的所在地,并不是仲裁程序实际上进行,还有一个仲裁地不等于在开庭地,比如仲裁地在香港,我可以在北京开庭,我可以在法国合议,这就是在国际上的规则,这是已经成为国际间的约定。
这就说明仲裁地已经在虚拟化,它指的是仲裁程序法律上的责任,我们可以把这个再往前走一步,网上仲裁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当事人约定的话,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这有是我们贸仲的处理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就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就以仲裁地所在地,这是我们的一个处理方式。
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贸仲近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和着重介绍了一下一个非常崭新的业务,就是网上仲裁,有不当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也欢迎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进行交流,谢谢。
男:大家可以现在提问题。
问:李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贸仲它的国际业务的展开,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就是贸仲相比较其它的国际仲裁中心,比如新加坡国际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它的优势和不足是什么?然后贸仲如何在国际上展开推介,来推广自己的仲裁服务,然后让这些国际企业选择到贸仲进行仲裁,谢谢!
李虎:刚才你提到第一个问题就是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委员和香港仲裁委员会的优势在什么地方,我觉得,第一个是效率,不仅是和新加坡、香港比,包括跟法国比,我们都不逊色,从律师,从仲裁员中间我们听到一个对贸仲仲裁非常肯定的说法,就是贸仲效率很高,因为我们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期6个月内,国内仲裁案件是4个月,简易案件是3个月,这个期限实际过程中间,有一些少数的案件是需要延期的,是当事人在和解,共同提出延期,还有一些复杂的案件提出延期,但是多数案件都能解决。
在国际上的仲裁程序要一年半、两年、三年的都很正常,这是一个效率方面。还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同样是机构仲裁,那么中国的机构仲裁和国外的机构仲裁相比,一个最突出的不同,中国的机构仲裁,从案件来了以后,到案件结束,我们一直给予充分的协助,贸仲来了以后,我们会指定一个经办秘书来协助工作,仲裁庭组成之后,将案件移交仲裁庭,这个仲裁秘书协助发通知,从开始到结束,甚至结束之后,我们还是听仲裁庭指示。在国外一旦仲裁庭组成之后,这个案件完全交给仲裁庭,仲裁机构基本上不再介入。
这样做一个最大不同在哪儿?就等于我们加快效率,我们机构协作很好,这个做法也是我们效率提高的一个方面,也是和中国的国情相适应。
当然你还提到后面一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一直在思考和在做的问题,我们常规的方式就是参与国际上的活动,贸仲每年走出去的机会很多,每年有几十次的出访,贸仲几乎和世界上所有的主要仲裁机构都签订友好合作协议,我们互相培训人员,互相交流信息,如果案件在对方开庭的时候提供相应的开庭史,提供协助,还要参加各种研讨会,去宣传我们的业务,还有我们主动和国际相关的机构合作,推动贸仲仲裁机构。
贸仲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因为贸促会在各地有海外代表,我们以代表处为据点向外开展业务,当然这个还要加强。
问:李老师你好,我想问的问题是,就说我们国家的法院每年都会对国外仲裁机构做出一些裁决会不予承认执行,我想问的是我们贸仲做出的裁决,是否在国外遭遇到这种情形?如果有的话,他不予承认执行是哪方面?主要是程序方面?证据方面?事实方面?
李虎:是这样,据我所了解,因为我们不是中国在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目前《纽约公约》已经有40多个国家,贸仲的裁决理论上在《纽约公约》的40多个国家执行。贸仲的仲裁实际上在25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实际的承认。
当然你提出的问题也有,不予执行也有,最早一例在香港,当时香港还没有回归,他遇到是程序问题,仲裁庭是这样,仲裁庭委托一个鉴定机构做一个鉴定报告,这个鉴定报告没有转交双方当事人评论,但是这个鉴定报告又在裁决中作为裁决依据之一,当时在执行阶段,在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质疑,说这个问题没有发表意见,有这个例子,都是程序问题,因为在域外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基本上都是程序问题,是有的,但是不多。
问:我想问一个关于网上仲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网上仲裁是不是就是同时异地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他是同时进行,同一个时间进行,如果同时进行的话,网上仲裁如何防范,如果有黑客入侵的情况下,他会篡改一些信息,比如仲裁向双方发问的问题,如何保持公正性,还有一个保持避免公开,因为我们知道仲裁是非公开的,怎么保证没有黑客入侵的情况下它不会向公众公开。
李虎:你谈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网络安全问题,网上仲裁中信息传输是否会被篡改,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网上仲裁要解决的问题,是整个网上信息传输都在解决问题。
我们现在针对网上仲裁,开发网上仲裁,尽我们最大可能建立防范措施,但是这个黑客防不胜防,我们常规动态中你的信息通过普通的邮寄,你说没有篡改的风险吗?也有可能被拆开看了之后,然后篡改,然后封上,这个也有可能。
问:刚才我说的是同时这种,因为你刚才说的已经是仲裁员做第一个裁决,他投寄一些东西,一些正式的文件,但是在网上我无法判断这句话是从仲裁员发出来的。
李虎:网上仲裁规则是一个严格的仲裁规则,所以我们有严格的电子签名,你所提交的申请,你向仲裁庭提交的所有的书面陈述,都必须有电子签名,这个是有的。
问:还有一个问题,关于公开性,这个怎么保证?因为我最想问的问题就是说,我当成普通仲裁和网上仲裁相比,您觉得网上仲裁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我觉得风险很大。
李虎:我觉得你说的公开问题,我没有太理解是什么公开。
问:也是说黑客,他如果入侵这个系统,本来双方都是非公开的,他在这个时间把这个信息全发出去全世界都可以看到,所以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问题,网上仲裁如何解决?
李虎:你说的风险是存在,但是我们是尽量去避免,你要绝对的,百分之百的信息不被黑客窃取,这个所有的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都很难做到,这只能说我们用最强的技术来做到,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一个安全网络。
问:李老师你好,我有三个小问题,一个是关于我国贸仲,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能不能选择仲裁程序法。第二个问题是,当事人可不可以自由选择临时仲裁,第三个是,当事人能不能选择仲裁委员。最后一个问题是,如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话,这会不会影响贸仲业务在国际上的发展。
李虎:其实你说的这三个小问题都不小,第一个是当事人能不能选择仲裁程序法,这个问题,根据目前中国仲裁法,他还没有成为当事人约定的话,如果仲裁在中国进行,中国仲裁法适用。在国际上,这个仲裁地在瑞典,当时约定适用于仲裁的程序法是德国的法律,即使这样约定了,德国的程序法也应该在瑞典的仲裁法不相冲突使用,如果瑞典仲裁法有冲突性约定的话那也不行,有这么一个原则。第一个,我感觉在中国,目前在贸仲仲裁,我约定适用香港的仲裁法可不可以,我个人持消极的态度,因为仲裁法不够灵活。
第二个,你说临时仲裁行不行,临时仲裁是这样,临时仲裁可以,也不可以,为什么这样说呢?不可以是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因为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三要件,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除非双方达成协议,不然无效。但是有一种情形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可以的,双方仲裁是一种约定,仲裁在中国进行,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瑞典法,因为瑞典法可以申请,有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仲裁地法,如果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在中国进行,仲裁的适用法是瑞典法律,双方选用仲裁员,这个仲裁法的有效无效,用瑞典法来判断。
问:您刚才说的选择瑞典法,是瑞典的实体法还是仲裁法?
李虎:仲裁法。
问:第三个问题,能不能自由选择仲裁员。
李虎:目前中国法律规定选择名册制,只能在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但是贸仲从05年有所突破,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贸仲名则之外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话,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确认,他有三个资质的要求,所以要通过仲裁委员会的确认。
问:李老师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是,我是学法律的,但是我听这个贸仲,感觉很带官方的味道,因为它是一个,应该说来,听它的名字应该是一个全国性的,或者我们不自觉认为,前面一加上中国,它很具有中央的背景,然后我想这个会对它业务有什么影响?
李虎:其实你提这个问题,提得很实质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果以前我吞吞吐吐不愿意给你回答,但是现在我愿意,刚才我介绍,贸仲成立的时候,是在贸促会内成立贸仲,它就是一个国家的仲裁,它以前确实具有这个特点,或者具有这个色彩,所以我们在国际上贸促会叫中国国际商会,贸促会这个仲裁机构在国内,确实有你所说的官办的色彩,虽然我们在外地标榜是民间机构,但是现在这个色彩已经不存在了,因为我们看这个机构能否独立是和你的财务政策联系,如果是国家拨款,现在我们贸仲是自筹资金,但是它确实代表中国仲裁机构的形象。
在实际上你说的那种情况,以前国际上国际仲裁界也有人提出质疑,但是现在提出质疑的声音已经越来越少,因为实质上已经改变了。
问:仲裁机构都是一些民间机构,现在有很多律师所律师,你以后会不会认为以后会有民间自己开展仲裁机构?
李虎:你说的情况在国外存在,但是在国内不行,因为仲裁法对仲裁机构成立要件有一个明确的条文专门规定。
问:像这种趋势会不会在中国逐渐蔓延?像那样的机构会不会在中国存在?它的前景。
李虎:从发展来看,从以后的走势看,有可能向这样走,国外也是几个人注册一个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叫争议解决公司,我们在香港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有限公司,这也可以,这是一个自然淘汰的过程。
男:各位同学非常热情,一个半小时的讲座,我们的李虎秘书长给我们呈现一个非常精彩的讲课,李虎秘书长,他实际上是资深的贸仲人,而且他多年从事贸仲的管理,也当仲裁员,所以实际上呢,对程序和理论都是有非常精深的掌握,那么今天的内容,因为时间短,就两个内容,一个是贸仲的历史发展现状,再有就是这个网上仲裁。
说起贸仲,贸仲确实是中国仲裁的老大哥,对不对,那么你别看,他刚才讲了,别看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量多大,上万件,但是涉案的争议金额是非常大的。而且大家知道贸仲,他的人员素质非常高,机构非常完整,有研究所,对吧,大家也会发现,贸仲和国际上各种有关的机构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他服务非常的广泛,所以老大哥的地位会这样持续,当然也有竞争,但是一般是竞争不过的。
所以大家看到贸仲有自己的发展,成立那么多办事处、中心,这是别的仲裁机构根本没法比的,这个不多说了。
再一个咱们李虎秘书长,他在中国的网上仲裁、域名仲裁,应该说是第一的,多年一直是搞这个的,当然他对其它的贸仲仲裁理论,以后有时间再给大家讲,刚才通过大家的提问,大家知道他对仲裁整个了解是非常深的,但是对网上仲裁、域名仲裁这块他一直负责多年,所以这块是仲裁新的发展。
刚才李秘书长也讲到了,有的同学也可以写这个论文,有的学生也写过这方面论文,他也没有什么研究,但是很快就写出来了。
关键是什么,同学们要展示我们贸大,咱们贸大的法学院,应该说仲裁还是有优势的,从沈老师开始,那都是资深仲裁员,就说我们有这种课,但是刚才有位同学提出第三个,看能自由选择仲裁员吗?人家李虎秘书长非常巧妙的把问题引到,能不能贸仲名册之外的仲裁员,这是给了咱们面子,要是咱们同学问,能自由选择仲裁员吗?咱们同学不能回答这个问题,这不代表我们贸大的仲裁水平,这是开个玩笑。
所以说今天咱们同学非常热情,咱们秘书长给大家做个非常精彩的演讲,应该说对我们贸大的仲裁教学有很大促进,我从中学到不少知识,相信同学们以后对仲裁越来越感兴趣,要积极研究这些问题,因为我们贸大还有一个什么特点呢?首先集体参加(贸中杯),再一个跟我有关系,我们同学自己也组织,包括我本人也组织仲裁的模拟竞赛,我们也自己设计了一套仲裁的竞赛的自己的一些模式,所以同学在这方面锻炼也很多。
李虎:其实我觉得咱们都是学法律的,其实咱们,你想一下,将来咱们职业,你们干什么?法院,检察院,律师,仲裁,无论是你干哪个,我现在给大家提供一种现象,法院的法官退休之后都要申请做仲裁员,也就是说仲裁是你迟早都要从事的地方,真的,你有实践,法律是一门实践学科,咱们学医的你不看病不行,学法律的不办案是不行的。
所以仲裁,因为它是民间机构,咱们专家、教授、学者都可以加入仲裁员,这样你无论是教学、科研都有一个实践课题。
男:所以今天感谢,首先我们感谢李秘书长,我们再用热烈的掌声感谢他,希望李秘书长以后再有时间给我们讲课,同时也感谢同学这么热情。
李虎:谢谢大家,确实非常感谢。
男: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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