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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绅论坛第46期:李詠箑讲座实录

时间:2009-12-22 点击:
王军:现在开始我们今天晚上的讲座。最近我们请大牌比较多,上次我们请的是王利明副校长,今天我们请的是实务操作部门的,讲WTO相关的问题。研究WTO在中国有两类人,一类是学者型的,研究理论的;另一类是实务型的,是能够就特定案件当中,最近要发生一个案子,能够做出预见,能够做出判断的实务型的专家。今天我们请的是实务专家,并且是中国为数不多的、真正懂得WTO的关键问题、真正懂得WTO的一定是实务型的官员之一。
李詠箑是商务部条法司世贸组织法律处处长,WTO法律资深专家,参与过涉及中国的大部分WTO争端解决案件。其中包括汽车零部件案、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补贴案、金融信息案、出口限制案、诉美反补贴措施案、诉美轮胎特保案。研究过这些案件的都知道,这些都是重要案件。我稍微说一下李女士的学历。她94年毕业于北外,英语非常好,我刚才问她读WTO的案件时,是读中文还是英文?她说当然要读英文才能体会其中的含义。WTO的裁决有的都写到90到100页。她2001年毕业于我校,取得硕士学位。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李詠箑女士。
李詠箑:谢谢王院长,就像刚才王院长说的,我也是若干年前坐在这个学校课堂上的一名学生。2001年毕业以后,正好中国加入WTO,我就到商务部条法司从事相关工作。今天很高兴回到学校,和大家分享一些工作中的心得。就像王院长刚才介绍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比不上学校的理论研究,但是实际工作也有其特点,它会更多的告诉你该如何运用学到的东西。
今天我想和大家介绍的是WTO争端解决的一些基本情况和一些实战中的具体例子,题目就叫《中国和WTO争端解决》。我想主要讲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简要的介绍,我相信有些同学已经有机会多少了解了一些;第二部分是比较简要的介绍一下近年来涉及中国的争端解决案件,因为自从06年以来,我们逐渐进入了案件的高发期,这是比较简要的介绍,希望有兴趣的同学进行深入研究;第三部分我想从已经结束的案子里选几个为例子,讲案子中的一二个问题,试图向大家说明一下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实战,运用所谓WTO规则的知识。
下面我简要的介绍一下WTO争端解决机制。大家可能都有所了解,概括的说,WTO有几大支柱,第一当然是多边体制,通过协商成为协议,这就是所谓的规则。WTO另外一个基石就是争端解决机制,当一个成员认为另外一个成员没有遵守WTO规则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机制,来使其他的成员遵守。WTO的强项就是如何要求其他成员遵守。大家加入WTO,都让出了一部分权利,换来的是其他的成员也遵守这个条约。但是有成员不遵守的时候,就应该订立规则如何去要求他们遵守。
应该说在国际法领域有这样一个共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应该说是国际法领域enfocement发展比较快的领域。大家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来,虽然在GATT期间也有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一些改革,1999年到2009年的9月,一共有399个案件发生在成员政府之间,这还是非常惊人的。
另外一个特点,WTO规则是什么?大家可能说会是乌拉圭回合协定文本,但是这么多年来,如果你只看那文本已经远远不够了。在过去14年中,已经有100多个专家组的报告和80多个上诉机构的报告,所有这些报告实际上是进一步澄清了规则。回到第一个题目,如何定义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大家认为这是一个基石,如果没有这个,肯定会影响运转。除了强迫另外一个成员去遵守义务,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如果你看一下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上面说,争端解决机制旨在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预见性。争端解决案件为成员提供了规则的可预见性。今天你采取一个措施,如果被认定为不符合WTO规则,如果其他成员采取一个相同的措施,完全可以预见别人起诉你的时候,你会得到同样的结果。通过这种可预见性,实际上有了一个预期的约束还有一个稳定性???
在GATT1947年的时候,也有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但是运转的没有现在这个机制这么好。为什么WTO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了这么大的作用?在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时,一些有智慧的学者、官员、专家对争端解决机制做了一定的改进。主要的改进在哪里?第一,把制度改成更加有强制能力,起诉方可以预见这个程序会进行下去。GATT有一个缺点,如果你是中国,我是美国,我要起诉美国,美国有一系列的手段去对付我的起诉。在过去的50年的时候,有很多人在思考改进这个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改动,就是起诉方认为你不符合规定,推动这个程序进行的话,被诉方是没有办法使这个制度停下来的。这就在设计制度时,对设立专家组审查和报告的通过,都设立了一个特别规则。WTO有多少成员?现在有150个成员了,在座的人全部没有异议,在WTO里才能通过。原来GATT的通过也是协商一致的。我如果是被诉方的话,我对报告裁决我违反是不满意的,我不想报告通过,由于我的一票反对,报告就不通过,就可以不执行这个裁决,大家看到了这些弊端。这些智者在乌拉圭回合的时候,把制度改变了,只有在座的诸位都不同意的时候,报告才不会通过,称作negative consensus。通过这样一个小小的制度的改进,就加了一个词,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性。被诉的成员没有能力去阻止程序的推进。
他做出这样的设计,也要同时给出一些更安心的制度设计。这三个专家组成员如果裁错了怎么办?专家不是常设的。裁错了怎么办?可见一种制度改进的时候,要考虑制度的平衡性。为了推动这种程序,要设计另外一个程序,设立一个上诉机构,由7个国际法和贸易法专家来组成。如果你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满,有机会上诉。这就消除了对程序不可控的担心。上诉机构设计了一个七人专家组成的常设机构,每人任期4面,可以任2期。这是两个WTO争端解决制度的改进。
王军:如果你们没有听到那一讲,他的中英文对照刚刚上网。
李詠箑:对执行机制的改进,也是为了加强Enforcement。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认定我的措施是否符合WTO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我是否执行呢?国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怎么办?我就是不执行。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乌拉圭回合的时候,一个非常有智慧的设计。它设计了一个制度,你应该执行,如果你不执行,起诉你的人将有权力对你终止一个相当于你给他造成损失等量的贸易减让。听起来有点难理解。举个例子说,如果我采取一个措施,一个成员把我给告了,我不执行,认为你不就是一个小国吗?就象委内瑞拉告美国。仲裁员可以认定美国造成了我每年5000万的损失,争端解决机构DSB给我一个授权,我可以每年终止相当于5000万美元的减让,我可以提高关税,我可以对美国的产品提高关税。通过这种非常巧妙的制度设计加大了对成员执行裁决的压力。
以汽车零部件案为例,中国是为了保护汽车产业,我执行的措施违反WTO的规则,我败诉了。这时候我执行还是不执行?如果不执行,我的汽车产业可以继续受保护,但是中国的其他产业很可能将面临美国的贸易报复。美国可以选择对中国的纺织品和钢铁加征关税。它通过巧妙的程序设计通过国内机制督促你,受损的企业会找到政府说,不能因为一个违法的措施保护他而使我受损。这是在乌拉圭回合的一个重大改进。这让我们看到,这种改进才是有智慧的飞跃式的改进,才会对一个制度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得非常快,目前为止有399个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走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的案件会在磋商阶段解决的。但是大家都承认,WTO争端解决机构下有近200个报告,应该说大大丰富了国际贸易法实践。所以以后,无论是在论文还是某个领域,研究WTO的时候,不要仅仅看乌拉圭回合的协议,还要看你所研究的领域,无论是国民待遇还是反倾销,这些著名的案例会对你们有所帮助。
第二部分我想简要回顾一下涉及中国的案件。2002年到2005年我们度过了平缓的时期,这期间我们只有1起被起诉的案件和1起起诉的案件。06年前我们有两个案子,一个是我们诉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案,一个是美国诉我们的电线增值税案。
被诉案件06年之后是16个,我们会称之为7个案件。我起诉一个成员的时候,会交一个磋商请求,每一个请求记为一个案件。我们为什么称是7个案子,而在WTO称为16个。一项起诉中国的不是一个成员,绝大多数案件都不只一个起诉方。同时我们在06年以来也有5个起诉案件。
在2006年,成员一共提起了21个磋商请求,其中有3个是涉及中国的,无论是我们被诉还是起诉。07年的时候,大家比较忙于多哈谈判,只有13个案件,5个是中国的。08年19个案件6个是中国的,今年到9月份只有11个磋商情绪???,7个是涉及中国的。原来在WTO,大家去看399个案件,美国大概起诉、被诉都在90个上下,欧盟大概要50到60个,剩下的发展中国家比较多的像巴西、印度,大概就是十几个。中国在短短的06年到09年,基本上达到了人家14年的数量。
简要介绍一下这些被诉案件,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有选择的去研究。06年的第一个案件是汽车零部件案,有三个起诉方,是三个在WTO争端解决方最成熟的三个成员告我们,即欧美加。当时去磋商的时候,被诉方坐了整整一大排,我们的人也比较多,我们把相关部门都请到了。他们说,我们关注全球汽车产业政策,我们认为你们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有问题,我们要联手告你们。这是我们经历的第一个走向专家组的案件。
07年就比较多,有三个案子,在年初的时候有美国、墨西哥告我们出口补贴问题,但实际上主要涉及中国外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出口补贴的优惠。这个案子没有走到专家组,07年的时候我们正在修改所得税法,中外资企业税法合一。这个案子的磋商就解决了,我们大概磋商了6个月左右,签署了备忘录就解决了。
但是在07年发生了两个至今影响非常重大的案件,一个是美国诉我们知识产权案,涉及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还涉及了中国的刑法。大家能够感觉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你去看乌拉圭回合的协议,它会分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中国在短短四年中把几大方面的案子都经历过的,而且之前只有很少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个案件同时涉及了我们的刑法和知识产权法,这个案子已经专家组???裁决,我们和美国互有胜负。我们的刑法被认定没有违反WTO规则,但是我们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被裁定违反了WTO规则,双方都没有上诉,我们必须在明年3月前修改我们的著作权法。通过这些我们可以了解到,争端解决机制和WTO的涉及面非常广,并不仅仅是大家理解的传统的贸易救济和国民待遇那么简单。
和知识产权案同一天发生的是美国诉我们出版物准入案,下周就要在日内瓦开上诉听证会了。这个案件涉及了19个规章和文件,内容包括书报刊、电影的进口和分销。涉及的面非常广。今年6月份我们拿到了专家组的报告,400多页,对中国所有的涉案措施,依据美国的起诉进行了审理。
08年的时候,我们经历了一个半案件,主要的案件是所谓的金融信息案。这也是我们继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之后第二个服务贸易的案件,最后也是通过磋商解决的,也是谈了几个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去年底到今年以来,一直和美国人谈的是387、388、390???,一共有78个措施。最大的麻烦是不仅仅有所谓我们认为的中央政府的措施,有60多个地方政府的文件。
明年我们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就是最近一个被诉案件。大家可能听说过,今年6月份美欧和墨西哥起诉我们的出口限制措施。美欧对我原材料出口限制关注已久,大家可能听说过一些。这个案子无论最终走向如何,都会影响中国对整个原材料产品出口的管理。这是我们的被诉案件,希望通过这样简要的介绍,大家能够感觉到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在哪个领域都有可能出现问题。
我简要介绍一下近两年的起诉案件。主要集中在07年以后。第一个起诉案件是,美国第一次对中国实行双反调查,第一个案件是铜版纸案。我们把第一个美国双反的案子诉诸了WTO,后来因为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没有产业损害,案件就没有进行下去。但是美国对我们双反的浪潮没有结束,现在估计有20多个了。这个案子之后,我们有一个379的案子,把美国的4个调查裁决一并诉到WTO。美方认为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国企应该视为公共机构,这些企业提供的原料应视为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如果这个我们不去争,中国的出口产品将面临什么样的局面?这个案子也会在下下周在日内瓦召开专家的第二次听证会。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起诉美国的案件比较多。
大家可能听说过美国的727条款,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条款,财政拨款不能用于检验中国的禽肉进口。这就说明中国的鸡肉是不可能出口美国的。奥巴马最近签署的新拨款法案中,对这部分文字进行了部分调整,这说明争端解决发挥了作用。随后,第一次我们起诉了欧盟的反倾销。9月11日美国对我们的轮胎采取了特保措施,我们9月14日起诉,下下周会在日内瓦磋商。
大家有没有看出来,我们的每一个被诉案件,起诉方都有美国。我们每一个起诉案件,除了一件之外,都是针对美国。中美之间才是贸易摩擦的主战场。
接下来我想用汽车零部件案件中的一点点例子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处理争端解决案件,用王院长的话说,实战是什么样的。我想用这个表简单说一下,也会给大家看一个真正案件的程序。
简要说,一个争端解决程序会起始于磋商请求。如果60天大家磋商没有解决,起诉方就可以提出一个专家组请求,就是推动程序往前走。在专家组请求提出之后,会要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每个月会有DSB会,第一次DSB会上,被诉方是可以阻止专家组设立的,但专家组在第二次DSB会上自动成立。之后就是专家组组成,秘书处会给大家推荐一些候选人,大家会考量他们的背景,他们之前裁定了什么案子,会同意还是反对。如果同意就可以组成了,否则由总干事指定。专家组组成后会迅速提出一个专家组的时间表,通常这个程序会包括起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被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会举行听证会,然后是双方的第二次书面陈述,第二次听证会。专家组会有一个中期报告,会给你时间研究这个报告,要不要上诉。虽然WTO的语言是三种,但是在争端解决中,基本只有英语在使用。这个报告无论是800页、1000页都会由WTO翻译成法文和西班牙文。这时候全部的WTO人员和全世界都知道胜负结果了,你有60天时间决定上不上诉。败诉一方不上诉,60天内会召开一个DSB会议,专家组报告将被通过。。专家组审理一个复杂案件的时间可能很长。唯一不变的上诉机构的裁决时间, 最长90天而且是包括翻译时间的,但上诉机构的报告通常比专家组报告短很多,因为上诉只有法律问题没有事实问题,会短一些,大概100页或者100多页,而目前专家组报告很少有100页左右的。
在实践中一个复杂的案件可能会花更多的时间。汽车案大概是一年半的时间,最后专家组写了800多页的报告。
总干事为汽车案指定的专家组主席是乌拉圭人,是从GATT???1947就开始谈起的,所以人们尊称他Mr. GATT。他在被指定为主席时已89岁,公布报告的时候已经90岁了。尽管高龄,这位老先生依然精神健硕、思维敏捷,提问很尖锐,最终写了一个800多页的报告。
汽车案打的这么长时间,我们从2005年底接到消息就开始研究这个案子,这是第一个走向专家组的案子,很多都是摸索着往前走的。一直到08年12月15日,应该是历时两年,我们都干了什么?我试图列了一下。在磋商阶段,2天的磋商,三方问了100多个问题,实际上我们内部曾经讨论过200多个问题。专家组阶段中方要交2次书面陈述,正文加证据1000多页,每次听证会之后有10天时间答复专家组的问题。专家组有304个问题。听证会有两次,开了五天。上诉阶段审理时间就短了,听证会开了两天,这个听证会和专家组的区别在于,专家组要求你书面回答问题,因为有事实的问题,而上诉听证会都是现场回答问题。我们为了准备抗辩,与律师开过40多次电话会议,面对面的讨论过很多天。三个起诉方提交的材料3000多页,专家组报告800多页,上诉机构报告100余页。这些都是英文的,包括电话会议都是英文的。从事WTO争端解决工作需要英语作为日常工作语言。希望经贸大学有志于此的同学,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汽车案的措施有三个,一个是汽车发展政策,还有一个是海关125号令,另外一个是海关4号公告。欧美加认为我们违反了GATT1994,还有TRIMS协定,加入议定书,他们认为中国通过构成整车特征的管理办法,对汽车零部件征收的税是违反国民待遇的。即使被认定征收的是关税,也违反了GATT第2条,且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93段。
这个案子很复杂,只能把什么叫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简要介绍一下。首先,所有的管理是从汽车生产企业角度出发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个车型,比如说国产的奥迪A4,生产企业要自测,哪些零部件是在国内采购的,哪些是进口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如果是,就要向海关备案,还要申请复审。之后海关按照标准核定,如果进口的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那么所有进口的零部件将按整车税率征税。中国整车的税率平均是25%、零部件平均是10%。具体到奥迪A4上,如果车身和发动机是进口的,其他都是国产的,所有进口零部件将按照25%征税,这就是欧美质疑的地方。#p#分页标题#e#
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时,海关要办理保税手续,按进口状态进行统计。由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已经缴纳关税的,生产厂家能够提供证明,缴纳的税款应该扣除。实际上这是汽车行业一个常见的现象,比如说生产奥迪A4,零部件不都是一汽大众进口,可能是另外的配套厂家,还有可能就是一个贸易商。管理办法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管理对象是汽车生产厂家,但是所有的零部件不一定是由生产厂家进口的。为了防止漏洞就做了规定。进来的时候已经按照发动机征收了10%的税了,如果你构成了整车特征,就要加征税。这对于我们的抗辩是致命的。
面对这样的案子,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管理办法,我们怎么跟它争辩。人家说你征的是国内税,就是变相的国产化要求,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以前,是有明确的国产化要求的。当我们碰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在想,到哪里去找主要抗辩思路呢?在WTO里是找不到的,思路就是GIR2(a)。贸大的同学也研究海关法,你们看关税进出口条例,海关在征税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归类。GIR就是世界海关组织的归类规则,一共有6条。在GIR2(a)里有这样的规定,简单说,手表的税号,如果根据归类规则,不仅仅是一个成型的手表可以归到那个税号里,所谓手表的散件,同样可以归类为手表。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有时候会被归为整车,这是有依据的,海关的做法不是一点道理没有,我们只是做的过度了。这就是我们找到的一个主思路。大家可以看到,真正实战中,关键是找到抗辩点,尽管可能最终无法胜诉。
我介绍两点专家组的裁决。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对构成整车的汽车零部件征25%的税,这个税欧美认为我们征的是国内税,我们抗辩是关税。Mr. GATT就是要来解决这个问题。关于何为国内税,专家组做了一个解释,是指决定征税的因素取决于关税境内的因素。什么叫关税?这是我们案子中抗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在之前几乎没有WTO案例探讨过,只有鸡块案讨论过相关的问题。
为抗辩我们主张,只要是由进口行为所触发征的税就是关税。这样的解释对我们是有利的,进口零部件跨过了我们的边境。征税的时间和地点并不是决定性的,这个大家都同意,征税的时间并不能决定你是国内税还是关税。关键是触发你征税的行为是否是国内因素。
专家组认定,关税是在进口时根据进口状态征收的。那些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的时候,进口状态就是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我说的简单,在专家组报告中,这里就几十页。专家组报告要说理由,为什么写了800页,要逐点的分析,为什么你的这个是国内的因素。征税是由进入中国的关键的零部件装车的情况决定的,是基于它和其他的零部件如何一起在中国境内使用装车决定的。还有,征税对象是整车生产商而不是汽车零部件进口商。大家有一个常识,谁是进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案是进口人。我们所有的管理都是针对生产商的。
同一批次进口的零部件因为用于组装不同的车型而征收不同的税。专家组认为,这就说明征税不是根据进口的状态。此外,专家组认定为国内税的理由还包括第三方供应商的问题。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基于这样的理由详细分析了我们的措施,认定我们构成整车特征的税是国内税。因为是国内税,所以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专家组还裁了,假定我们是关税会是怎样的原则,大家可以仔细去看。
最后我讲一下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CKD和SKD。加入工作组报告书93段说,有一些成员对我们汽车部门的关税的关注,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中国的代表说,中国对CKD和SKD没有单独税号。但是下面这句是中国的承诺,中国代表说,我们没有这个税号,如果中国创设这样的税号,CKD和SKD的税率就是10%。
涉案措施125号令有这样的规定,汽车生产企业进口CKD或SKD,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21条中又规定,构成整车特征的一个条件是进口CKD或SKD组装汽车的。这是什么意思?CKD/SKD到底适不适用?实际上不适用。但是他们构成整车特征的标准,第一个就是CKD、SKD。
在专家组阶段我们有很多的抗辩,我们说CKD和SKD和本案无关,但是专家组不支持我们这个观点。专家组说,如果不适用为什么21条这么写。中方对CKD和SKD按25%征税,不违反第二条,就是基于办法的规定,???但是征25%的税违反93段。所以想证明我违反,只有证明我创设了税号。
中国官方的进出口税则是由财政部代表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的,我们的官方税则是8位码,下面只有8708是汽车,8706是零部件。反倾销的律师和报关员拿的“税则”;是海关出的,都是10位码,这里有CKD单列。这就让起诉方有机会说你创设了CKD税号。实际上怎么回事呢?海关的管理要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是CKD进口,不征消费税。海关用的都是10位码的书,这个是海关编码,不叫税则。但是我们书皮上就叫中国进出口税则。我们做了抗辩,我们自己觉得很有理,但是打官司需要证据,我们有什么证据,我们遍寻税则,没有说10位码是干什么用的。我要说10位码仅仅是海关用的,这需要证据。
证据是至关重要的。比如,我们要向专家组说明,中国加入WTO前后我们没有CKD税号,这些话说起来非常简单,在我们的陈述中只是一句话,但是需要搜集证据。比如说将加入之前的历年税则,复印、扫描、译成英文,作为证据提交。我们怎么举证对CKD和SKD在加入WTO前的征税情况,海关通常只保留三年的材料,我们督促海关去找这个证据。最后在企业找到了中国加入WTO之前,进口CKD的时候的报关单,证明我们对CKD征25%的税,没有单独税号。所以证据有多么重要,你的一个论点后面需要证据支持,打官司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我们很清楚案件的结果,但是不想失去对CKD25%征税的权利,如果当时立法技巧高一点,21段不写那个东西,CKD和SKD根本不在专家组的审查范围内。我们上诉时的重点是,CKD和SKD到底违反不违反。我们设了三个防线,提出了很多的抗辩,第一125号令根本不适用CKD/SKD进口,第二点如果你承认CKD和SKD的进口在专家组的审查范围内,93段的承诺,我们没有创设税号。专家组关于事实上创设税号的裁决将导致非常荒唐的结论,中国加入WTO之前对CKD、SKD一直都按整车征税,但是就因为我们没有写对其按整车征税就没有事,一旦明确就是创设税号,这是很荒谬的。第三,中国的税则是8位码,10位码不在专家组的审查范围内。可以说我们在上诉的时候,对CKD、SKD问题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最后我们成功的使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CKD和SKD违反报告书93段的裁决。。
最后简单谈一谈,WTO争端解决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在哪里。从技术角度说,挑战在证据,当打一个官司的时候,证据有多重要,搜集足够的证据在中国是多么的重要。第二个挑战是语言,所有工作都以英文进行,目前我们的官员和中国律师还不能完全应付,我们还需要外国律师的协助,。语言是一个挑战,这个挑战是当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和中国的法律人员走向世界之后共同面临的挑战。我还是有信心的,我从很多我的年轻同事和很多在校学生的身上看到,中国学生用英语去进行法律工作的能力,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外面有很大的舞台等着你们。我非常希望有一天,无论你们做年轻的官员还是年轻的律师,中国的WTO官司全部由中国人承担。第三个挑战是人才资源,WTO是比较前沿的,我们一直鼓励中国律师从事这个比较困难的领域,这有一点挑战,有时候也有一点成就感。
我今天就讲这么多,谢谢。
王军:按照惯例我们开始提问,我先问一个问题,过去中国的官员只是坐在那里制定一些规则和盖一些图章,您觉得您现在在做一个什么样的工作,你做的工作代表中国政府,在入世以后,你的工作是中国政府入世的一部分,你的工作把各个方面都牵动了,他们也是政府的分支,但是他们也不能稳稳的坐在那里喝茶看报纸了。概括的说,入世使中国的政府职能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李詠箑:有一个说法,加入WTO最大的挑战是对中国政府。以前你在制定这些规则,管理国内的产业和行政相对人的时候,你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我们行政诉讼里没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只能挑战具体行政行为。
突然,大家发现,我制定的一个政策不仅会被告,还要在国际上被告,还要用英文来抗辩,需要提供这么多证据。其实很多的挑战是对政府部门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被诉案件涉及的哪些政府部门的人员,在过去几年中我打交道的政府部门有近20个,和我们一起工作的其他部门的同事,他们都会对WTO规则有一个翻天覆地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对像我一样的商务部官员的挑战。你们觉得我的工作是什么角色?我觉得我们的工作在国外会叫政府律师。你要懂法律,但是政府的法律人员,必须对政策进行把握,律师可能会帮你分析一个抗辩的好处坏处,最终决策是由你来做的。政府律师的工作就象一个桥梁,在政府部门与律师之间进行沟通。
提问:刚才您讲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从1947到1995,讲到了乌拉圭回合协议和贸易争端,以你的理解,对今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会是什么趋势?中国在国际上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中国的经济或者说我们的国家应该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WTO争端?
李詠箑:你这个问题太大了,我觉得像问温总理的(笑)
中国无论主动选择还是被动选择,都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中国的市场是最重要的,其他贸易伙伴认为你违反WTO规则,会通过WTO争端解决纠正你的做法,打开你的市场,外因是其他成员选择使用WTO争端解决这种手段,而且双边谈判他们认为不能解决问题。美国在2006年提出要更多使用争端解决,他们成立了一个专门部门来负责与中国有关的案件。
内因更复杂,有时候确实有些政策可能是我们保护个别产业的需要,但这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选择使用违反WTO规则的方法,而且我们也没有研究制定的政策是否如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无论是内因还是外因,我相信在未来的时间里,中国还会面临很多WTO争端解决案件。但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不从别的方面来讲,对中国人才的成长,就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国家面临的挑战就是人才面临的机遇。
提问: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我在本科生国际经济法中也用WTO的判例,希望学生稍微接触一些相关的知识,大多数也能够掌握。我不知道在座的同学有多少听懂了李处长讲的案例,我是听懂了。我反复给同学讲,WTO的判例很长,你真的有耐心去读下来的人很少,但是真正读下来之后,就像今天听李处长讲之后,会体会到WTO法律和争端解决专家组对法律诠释的美的感觉,会有一种逻辑思维的美,我希望同学更多的投身到这个行业当中。
我的问题是这样,据我所知,WTO不采用判例法,争端解决报告对后面的案例虽然实践上有参考的效力,但是没有很大的作用,使得类似的案件反复的出现。导致一些国家采取一些措施规避以前的判例,您的感觉,像WTO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是什么?执行力会有影响吗?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现在我们中国已经成为WTO的主要被诉国家,您觉得这是因为美国和欧盟或者发达国家用放大镜来看我们,还是我们真的有问题?
李詠箑:第二个问题比较好回答,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
老师的第一个问题可能是说,你只谈了争端解决机制好的方面,能不能谈谈不好的方面。WTO争端解决不是案例法,规定是说,协定的解释权在成员,其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这些报告为后续的争端解决提供一个参考,否则就提不到争端解决机制对多边贸易体制可预见性的贡献了。
判例法对执行有没有影响?我不认为明确为判例法就会加强约束成员的执行,核心不在这里。即便是判例法,比如中国的汽车案,如果另一个成员明天按照中国的政策公布了自己的措施,你也要经过这个程序然后才能要求他改正。可以预见的是,他走一遍争端解决还是这个结果,可是谁来说明两个案子是一样的?所以一个硬币总有两面,一个制度有好的一面就有坏的一面。确实有很多人在批评,WTO提供的是一种不溯及既往的救济,败诉方只要在执行期内改了就行,不用补偿,但是一个错误的措施维持了三年。一个硬币有两面,你做起诉方的时候喜欢,做被诉方的时候就不喜欢。制度设计往往追求一种平衡。很多学者在研究修改DSU,这个在多哈谈判之前就启动了,至今没有结果。大家不愿意对这个制度做更多的改正,但是也有人提出来救济的有效性的问题。我认为这是目前不得不接受的一个现实。
王军:问题就到这里,惯例应该做一个简短的点评。刚才刘彤老师说听懂了,坦白说我没有都听懂,很难从技术的角度点评。
大家肯定学到了很多的东西,技术方面我们会把讲稿放到网上,你可以去慢慢研究,我今天没有听懂,一段一段去研究。我觉得那不是最关键的,在若干年以后,你能不能出任这样的角色,我们看到了我们的差距有多大,我们的努力方向,这是我们今天学到最重要的。
我们现在有些研究生是没有英文案例课的,或者说很少的,有的就有。没有的暗自高兴,但是若干年之后,你不能去做这样的案子。你可以自己去补。翻译好了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大多数的书翻译得都比较糟的。我在早些时候自己翻译,比如说美国合同法案例,最开始是我自己翻译的,一开始他不相信翻译过来的东西可以作为教学的材料,现在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在于,比如说拿我现在来说,我已经没有时间花很多的时间仔细的去把英文的原意尽可能通顺的精确的表达成中文,我没有时间了。如果学生帮我翻了,我也不负责任的发表了,肯定是很糙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很多的事情要从一小步开始,什么都抓肯定什么都抓不住,肯定有一个主攻方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收获。汽车案你没有完全懂,自己花时间去研究。
最后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李处长。今天活动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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