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重要会议纪实» 高伟绅经贸法律博士论坛 >

高伟绅论坛第35期:徐炳讲座实录

时间:2009-03-25 点击: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徐炳老师
王军:我们今天的活动开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是我们这个学期的第二场活动,非常荣幸请到社科院法学所的徐炳老师。徐炳老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他今天讲的题目是《自由企业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最新修改讲起》。大家知道,公司法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所谓的国际商法,包括了三大块最重要的内容,即,商事组织法、合同法和货物买卖法。大家就业主要就靠这个。中国公司法已经生效了,最近又有了很大的修改,我们也一直关注国际上的动向,而且经贸大学非常注重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问题,所以,今天的讲座和我们的专业联系非常紧密。希望大家认真听并准备好你的问题,下面我们用热烈掌声有请徐炳老师。
徐炳:谢谢王军教授,谢谢各位。今天本人非常荣幸来到对外经贸大学和大家一起交流关于公司法方面的一些心得。我作为《环球法律评论》的主编,顺便讲一下,本刊着重研究外国法、比较法。为什么我们要重视比较法呢?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没有鉴别就没有正确的取舍。大家都知道中国现代的法律发展,从起步到现在也就是100年左右的事,开始基本是从国外移植。我们今天和今后仍要不断借鉴吸收外国先进的法制文明成果。但外国法也是各式各样的,各有利弊的,我们选择那一种呢?这就需要比较研究。刚才王军教授说,贵校是非常重视比较法研究的。确实,贵校出了几位著名的法学大师,如已故老一辈的沈达明教授、冯大同教授;现在的沈四宝教授、王军教授,他们不仅先后是贵校的领军人物,也是对全国法学界都有重大影响的大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重视吸收学习、比较借鉴外国的法律经验和法学知识,这和我们的刊物不谋而合。
    作为我们刊物来说,希望大家成为我们的作者、读者、批评者,这样才能把我们的刊物办好。今天有幸能够和大家交流交流自己的心得。我很高兴。我就讲一个问题:当代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什么是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公司法这么大,几百条的条文,它的灵魂是什么?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世界上有许多的国家和地区,有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全世界有两大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中德国是最重要的代表,它对中国(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上世纪30年代,民国政府制定六法全书的时候,基本上以德国作为模板。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德国的民商法对于我们中国也有重大影响。#p#分页标题#e#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892年就有了,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成熟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去年11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做了大幅度的修改。我们请了同济大学中德法学院的院长高旭军教授跟踪,修改通过后的第一时间我们刊物就发表了他写的介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背景和意义。我在这里不重复,大家有机会可以看看我们刊物的第一期。我只是说它修改的几个主要的亮点以及修改的原因,然后我们再讲讲它的价值取向,我们中国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去年11月的修改,幅度非常大。主要内容有:1、允许一个股东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这是破天荒的,过去最起码两个股东,德国一直是这样坚持的,所谓公司就是一个组织,怎么能自己搞组织呢?应该是两人以上。德国本来就是讲形式的国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呢?这是在国际竞争中的德国不得已而作的修改。欧盟是德国和法国发起的,后来英国加入了。本来欧洲大陆德法是一家,英国的很多法律制度和他们不一样,两者到一起,在欧盟内部也就产生了竞争。大家知道,英国传统的公司法也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以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英国发现这只是一个形式,法律规定了两个股东,纯粹是一个形式。英美国家是很实际的,有务实的民族传统。你要求两个以上股东成立一个公司,有的人不愿意和别人合作,觉得罗嗦。法律又这么要求,我就和我老婆组织一个公司可以吧,我和儿子成立一个公司可以吗?我和我的小舅子成立一个公司也可以,和大姨也没事吧。英国人后来觉得这是一个形式的东西,儿子也好、老婆也好、小舅子也好都是为了满足形式而做的人头而已,公司实际上还是一个人的公司。所以英国很早就采取了一个变通的办法,英国人最大的一个本事就是善变通,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变通的办法是,有限责任公司法要求至少两个股东,但其中的一个可以委托另一人行使他的股东权利,实质上变成一个人的公司。直到2006年英国公司法正式规定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欧盟体系内部,有了两个不同的制度。德国商人有了选择,他要从自己的利益考虑,国家讲形式,商人讲实惠。德国人说,我们国家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很费事,要两个以上股东,就是找老婆顶个名,每次形成一个股东会决议还要找她来签字,麻烦,离婚时更麻烦。德国人干脆就到英国去注册一个一人股东公司,再回德国做一样的生意。德国政府一看人都跑英国去了,没有人在本土设立公司了,因此不得不修改自己的法律,也允许1人成立有限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德国才改了自己的法律。所以这次改动,第一个大亮点就是法律上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一人股东存在,允许一人股东设立。#p#分页标题#e#
    第二是取消注册资本金制度,允许用1欧元注册公司。这是一个巨大的了不起的修改,对德国公司来说是一个伤筋动骨的修改。过去,德国法律是很严格的,注册资本金制度德国一直要求得比较严格。过去马克存在的时候,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5万马克以上,实行欧元以后,要求2.5万欧元以上才能设立有限公司。德国认为这是办有限公司最起码的条件。
    英国加入欧盟以后,也发生了剧烈的冲突。英国很早就抛弃了注册资本金制度,变成了一个授权资本金制度。公司可以随时发行股票,随时增加资本,最低1元就可以。美国更早了,法律早就允许1元公司存在。早就取消了注册资本金制度。
    不管怎么说,德国人看到英国人可以1元就注册一个有限公司,而他在那里很麻烦,要2.5万欧元才可以。英国加入欧盟一体化后,德国商人就在英国注册一英镑公司。这就是为什么德国人不愿意在德国设立公司而到英国设立公司的原因之二。这也给德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德国不得不改弦更张,也取消注册资本金制度。这是这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第二个重大修改,是涉及有限公司核心内容的修改。
    第三,大大弱化/放松了公司资本金维持制度。过去德国是很严格的,不允许股东随便撤资抽资,而且有制度来保证公司资本金的维系,原则上能增不能减。1元公司存在了,还维持什么公司资本金呢?没有意义了。注册资本金制度都取消了,维持资本金本身就没有立足之地了,没有必要了。
    第四,实际上弱化了出资方式的限制。过去德国法对出资方式有严格要求,主要要求现金出资,对现金之外的出资限制很多。现在好了,既然注册资本金制度都取消了,这些还有什么意义呢?对出资方式限制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随之而来的,也就是弱化了公司资本金出资方式的限制。
    第五,大大简化了公司注册手续,可以说由批准制转变为登记制,而且可以网上登记。过去你要注册一个公司,要把一套文件拿过去,经过审批之后成立,现在不要了。你上网就可以,网上有一个表格,你下载之后填写就可以了。大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创设企业。这也是从英美国家学来的,不知道大家对此了解多少。本人和英美企业家打了不少交道,知道他们成立公司非常简单。他们注册公司很容易,专门有人做注册公司的生意。他们先注册好几十、几百个公司,都是一元公司,都是他自己做股东和董事,你要注册公司,你从中挑一个你喜欢的公司名就行,他写一个转让协议转让给您就可以了,当场搞定。英国、美国、香港成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也没有那么烦琐的手续。现在更快了,网上注册,几个小时之内就可以得到一个公司了。特别方便商人做生意。#p#分页标题#e#
    刚才讲的这5个大的方面,这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其中最核心的就是2点:允许1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以及,取消注册资本金制度。最核心的就是这两个,由于这两个后面带来了一系列的改变。如要2.5万欧元才能注册公司,网上注册就无可能,你要提交验资报告啊,要到国家的登记署去审核,不是上网就能够解决的。新的公司法允许了1人公司和注册资本金的取消,使得这两个问题都简化了。所以说,核心是这两个。
    由此我们来分析分析中国公司法的问题。我们中国的问题是,我们本来在公司法上学德国非常多,觉得英美国家太自由,政府无法控制,可能骗子公司太多了,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太多了,容易扰乱市场,种种原因我们选择了德国作为模板。
    中国是什么情况呢?公司法1993年才有,1999年改过一次,2004年改过一次。
    关于 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需要两个股东以上。我记得1998年政法大学和台湾搞了一次公司法研讨会,我也是应邀参加了,比较小的范围讨论公司法。江平教授和方流芳教授主持,我当时提出应该允许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我当时讲这个道理,我说不允许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必须要有2个股东,这在事实上是个形式主义的结果,毫无意义。只能对律师有益,律师给别人出主意,一人要办有限责任公司怎么办?法律规定两人才行,律师就出主意,找你老婆来顶名,找您儿子来顶名。这对社会整体上没有好处也没有意义。我记得香港梁定邦先生也参加了会议,他赞成我的意见,说英国事实上承认一人公司。现在我国修改了公司法,也允许一人公司,但专门一节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把一人股东公司的门槛抬高了。
    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50人以下,没有说2人以上,这表示1人股东是可以的。而且有一个关于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首先对注册资本金的特别规定。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但是如果只有1个股东,那就要10万,而且还要一次性交清。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句话是什么含义呢?请问2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不能证明股东的资产和公司资产是分离的,就可以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呢?为什么来这么一个特别规定呢?仅仅对一人是特别规定,排除了别人,两人股东以上的公司,你的口袋可以和公司口袋混同了,是不是这个概念呢?事实上不是这个含义,如果是这个含义那还了得?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什么道理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口袋,公司亏了,老婆孩子还有房子住还有饭吃,生活不受影响。所以我们讲这么一句话,专门一条来规定这个事让人很奇怪。#p#分页标题#e#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来,立法的意图还是排斥1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放宽,还是要限制。那时还是有人搬德国公司法出来说事。好了,这次德国改了,我们要不要改?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可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一起研究,我们要不要改?要不要把对一人股东的特别限制去掉?我看必须。
    第二是注册资本金制度,这好像是中国公司法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都与此问题相关。工商登记规定涉及最多最麻烦的问题也是这个。对注册资本金规定了最低限额,规定了认缴方式,规定了认缴时间,规定了验资方式等等。好了,你要在中国成立一个公司很麻烦了。首先你去注册一个公司,要证明有注册资本金,你要把你的钱先存到银行的一个专门的帐号,然后要请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证明这个钱是那个股东投入的。拿到验资报告,再缴到工商局去,请工商局审核。这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就更麻烦了。比如,我和我老婆一起成立一个公司,我决定把我们家的一套公寓房子拿出来出资,我首先要把房子进行评估,之后还要产权转移,要做两个手续,再交工商局审核,通过审核后才能登记。不拿这两个手续出来,工商局不给你登记。这两套手续走下来,首先要费时间,第二要费钱。没有钱,谁给你验资,没有钱谁给你去做资产评估。你要搞一个企业,什么事都还没有做呢,费用出来一批。还有的,本来指着办个公司赚点钱,可八字没有一撇,先要支出一大堆。办成还好说点,有赚钱的指望,办不成就白赔了。这有利于办企业吗?有利于公民创业吗?现在大学生就业难,为什么不能鼓励大学生和下岗职工自己创业自己办公司呢?现在大学生毕业了,像你们马上走向社会,你要创办公司是要注册资本金的,向父母要张不开口,对有钱人来说三五万不算什么,但是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学生和下岗职工来说就是一笔大钱。还有验资报告、资产评估,这一套下来,还有注册登记费,产生了多少的费用。所以注册资本金制度在咱们中国是阻碍企业发展,阻碍创业的重要障碍。我们应该反思这个制度好不好,要不要。
坚持要的人是什么理由呢?很简单,维护市场秩序。什么含义呢?它说是保护第三人。第三人是谁啊?是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是谁?那还不是与他做生意的人吗?也是市场的经济主体。所以又发生了一个问题,保护债权人靠谁?靠什么办法?靠政府吗?是不是政府能保证有了注册资本金的公司就有信用了,就可以放心和它打交道了?这靠谱吗?大家都知道,我国一直有严格的注册资本金制度,而且很严格,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我们还动用了刑法。我国刑法定了三个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不仅要出足数额,而且要放在账上不能拿走。否则就是犯罪。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而且是刑事责任。其实,在我国抽逃注册资本金相当普遍的存在,可能不抽逃还是例外。抽逃是有道理的,我要成立公司,我就要去验资。原则上说,你验资通过后,手续齐全了,工商局同意批准成立了,你才能开始经营。但很可能在漫长的注册过程中,本来有一个商机,注册成功后商机已不复存在了,钱没法用了,钱在银行扒着。或者公司注册好了,暂时还无生意可做,或还不需要太多钱,钱在我公司的账上闲着,暂时无用。但我这注册公司的钱可能是我从我亲戚借来的,或从别的朋友处借来的。说好就借一个月,而且要还利息。这个钱人家还等着盖房子或干别的什么事。为什么不能把账上的钱赶快还给他?根据我们目前的制度不行,如果我拿这个钱还了,我不但要负民事责任,我还要去坐牢,这合理吗?有意义吗?其实法律规定是规定,法律实际是另一回事。中国十之六七的企业注册资本在账上晃一晃就走了,注册完了,就从账上转走了。但根据刑法追究起来,这就是抽逃注册资本金,是一个罪,政府想拿这个事说事的时候就可以把你抓起来。上海曾经的首富周正毅、佛山的顾雏军、沈阳的杨斌、VCD巨头胡志标、商界女强人孙凤娟等等,都是商界风云人物,落马入狱的罪名都与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金有关。我不是为他们翻案,我想他们的问题绝不仅仅是这点事。只不过到这时拿这说事而已。这罪名是悬挂在企业家头上的刀,现在不少老板做大了,都想拿个外国护照,为什么呢?很可能有抽逃资本金或虚报注册资本金的事,哪一天翻出老帐,那就得坐牢去。#p#分页标题#e#
我们这样严格的规定是否就真的解决了保护债权人的问题?没有!我国市场上的骗子照样很多,上当受骗的债权人很多。上当受骗最多的是中国的四大银行,四大银行有数万亿的银行贷款收不回。他们发放贷款的时候都没有看营业执照吗?就没有看看要求贷款的人有多少注册资本金吗?为什么它的债收不回来呢?我们对这个制度需要深刻的反思。
我们很多的民事官司,法院做了判决,但是就是执行不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债务人没有财产可被执行。这些债权人当初真的都没有看到过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吗?,没有看清楚他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吗?不是。我相信不是,很多人很可能就是因为看过营业执照,看过注册资本金,以为他是很大的公司而上当受骗的。所以说,要求注册资本金,从政府的本意是很善良的,但实际效果可能不是这样的。这个制度,在德国已经取消了,在中国应该怎么办?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保护债权人?来维护一个市场秩序?
这个问题不是靠注册资本的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保护债权人要靠债权人自己。责任在你自己,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国家有一个说法,“买者当心”!你要和他人做生意,你自己要先调查一下他是谁?你要查一下他有无实力?有无信用?这不是你一看他的注册资本就能确定的事。他的营业执照上写着一个亿,十个亿,信用就一定好?就代表他有实力?就可靠吗?不!
在市场上,要检验一个人是不是有信誉,是不是有实力与您做生意,是不是能保护你的债权,当你借款给他的时候,当你未收款发货给他时,不是只看一下他的注册资本金有多少,要对他本人在市场上的资信做一个调查,要对他的资产负债做一个全面的调查。做大生意前,要请律师做尽责调查,due diligence。.如果你们将来做老板,你想给一个公司借点钱,融资也好,这么办呢?要做尽责调查,要搞清他的底细。如他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很少,公司很小,但股东个人很富有,你很想与这家公司做生意,那你就让股东本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这比注册资本金靠谱。
从国家来说,国家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向相关人提供尽可能完整、准确的工商信息。你看看我们工商局的职能一大堆,维护秩序,什么监管等等,但是市场的问题非常多。这些机构滋生腐败,吃拿卡要,但对提供信息不重视,不愿意。对工商局的职能确实要好好反思。我的看法,工商局应当把所有公司的工商信息统统上网,让大家自行查询。我要与某公司做生意,上网可以查到它的信息。我们的工商信息应该是很完整的。任何一个工司注册登记时,都有完整的公司资料;每年都对公司有年检,公司的年度信息都很全。一个公司谁是股东、身份证明、家庭住址、企业住址、哪一年成立的、哪一年年检的、财务报表、纳税情况都有,如果把这些放在上网上,方便老百姓查不就可以了。这样就知道这个公司的基本情况,实力有多大。我去看看就大致知道能不能与这个公司打交道,能不能和他做我想做的事。目前,查某个公司的情况是很费力的。你要去工商局,要提供各种证明,要排队,要交钱,给你的信息也非常有限,并不给你所有的信息。你不知道这个公司什么时候成立的,中间有什么变更,股东有什么变化,哪一年交了多少税,工商局不给你这些对你来说很重要的信息。政府该做的事情没有做,不该做的事情做了。给老百姓提供方便的事情没有做,为难老百姓的事情做了。#p#分页标题#e#
工商局围绕注册资本金的事做了大量文章,工商登记最主要的就是这件事。所以我们看一看注册资本金制度是不是要取消,如果把注册资本金制度从法律上取消,我们的公司法就大大地简化了,你们公司法的课程都要轻松很多,有时间学别的知识去,工商局的事务也会减少很多,这个机构就会大大精简。这个问题,我希望提出来和大家一起研究。
我想从刚才我讲的这两个基本问题,一个1人公司问题,一个是注册资本金问题。中国成立一个公司手续很繁、门槛很高、时间很长、费用很大、效率很低。怎么来解决这五个大毛病?一个是可以成立1人有限责任公司,省得让人做出很多假股东。假股东在现实生活中会带来很多麻烦和官司,常常会带来很多严重的后果,随便找个人做股东,开始时没有赚钱,谁也没有当真,但是赚到钱谁都当真了。很多官司就是这样产生的。这对于我们国家公司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是促进作用还是促退作用,是促成有序还是促成混乱?大家可以反思。我的感觉,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是朝进步的方向迈出了一步。
以上我就事论事,讲了这次德国有限公司法的修改了什么,为什么修改,以及我国相应的制度是不是要修改。这都是讲的条文修改,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当今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什么?公司法应以什么为准则?这个问题才真正值得认真研究。
我认为:自由企业制度应该是当代公司法的灵魂,是公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制定和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什么叫自由企业制度?这就是:公民有创立公司的权利和自由,有选择公司形式的自由,有自主经营公司的自由,有支配自己公司的财产的自由,一句话:公民有自主创业和自主经营的自由。体现这种理念的企业制度就是自由企业制度。现代的公司法就是要体现这种理念,保护这些自由,而不是限制这些自由。为什么我们要提倡自由企业制度呢?从本质上说,搞企业干什么?搞企业本身就是公民为了创造财富和享受财富。这是人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不是哪个国家和政府恩赐的权利,而是是人的权利。什么叫人权?人权无非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人身权利,第二个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必说了,但如果离开了财产还谈什么人身自由和权利?离开了财产还谈什么人生幸福?大家都知道,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开了金钱幸福是万万不能的。我们要追求幸福,国家、政府、社会要鼓励、方便老百姓创造财富和保护他们的财富。在当代,要想创造财富,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要设立有限公司,让你方便去闯荡,放手一搏,去创造财富。历史经验表明:靠政府给公民创造财富是天方夜谭。#p#分页标题#e#
德国和英美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基本的理念是信奉自由、信奉市场经济,信奉自由经济,但在程度上不同。就公司法而言,英美法比大陆法更自由,倡导更自由的企业环境,认为这样企业更有活力。因此英美经济更有活力,更利于企业发展,更利于公民创造财富。你想想150年前那时美国在内战,很可能亡国。美国100年前也算不了什么。但是现在呢?美国能出比尔盖茨,这不是偶然的。不是说在座的诸位比尔盖茨蠢到哪儿去,但是制度不一样。美国能出比尔盖茨,我们过去的制度就不可能。整个欧洲的经济实力加起来等于美国,这是为什么?美国有最自由的企业制度可能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去年德国公司法的修改是与英美公司法竞争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选择结果,说明人心思自由,企业要自由。德国的公司法自由度不够,就去英国。德国没有办法了,才修改自己的公司法。
    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也是朝自由企业制度方向走的。回过头来看过去的30年,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非常快,取得的成就是众所周知的,世界有目共睹的。没有改革开放中国有公司吗?改革开放前,首钢公司叫首都钢铁厂,王府井公司叫王府井百货商店,中国没有一家商业银行,没有一家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那时的中国人不知公司为何物。当时是计划经济,企业纯粹是政府的手和脚。当时有这么一句话,批准你这个厂子买板凳的钱你不能买桌子,企业没有自主权。改革开放以后,第一步就是要给企业放权,企业要求松绑,不能把企业捆得那么死,要给企业自主权。到了80年代中后期,经济学家,企业家大规模的呼吁要政企分开。企业应该是独立的法人,自己作主,完全脱离政府。1992年邓小平南巡,才正式的提出市场经济,之后才导致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的发生。1993年出台了公司法,仅仅一年的时间。邓小平不南巡,公司法还出不来。
    去年庆祝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30周年,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那场解放思想的运动是对我们中华民族第二次解放,对我们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重新崛起是起了根本性的作用。思想不解放,脑子不开放,永远进步不了。所以我讲制度,制度后面是理念。现代公司法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理念?这很重要。现代公司法的理念和灵魂就是自由企业制度。我们很多人自己树个菩萨自己拜,现在大家说解放思想很重要。我提出一个问题,谁束缚了我们的思想?谁把我们思想束缚起来了?你解放思想是针对什么啊?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哲学问题,这个问题提出来,今天不一定有时间回答这么一个大的命题。没有思想的解放,就没有制度的解放和创新,就没有生产力的解放。我今天讲的主题就是说,现行的公司法我认为必须修改,有一些伤筋动骨的制度也必须修改,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新的社会条件、法律框架、公司法制度比起30年前有了巨大的变化和解放,这才有了30多年经济的巨大发展,这和我们自由企业制度逐步的引进有关系。所谓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自由经济制度,不就是一个自由企业制度的表现吗?市场经济,主体是什么?无非是两个,一个是公民自然人,一个是法人,法人就是企业,企业基本的形态就是公司,你要从商创造财富,就个人来说,他希望创造一个公司的形态,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要搞有限责任公司?说到底,要保护最后一个温暖的家,如果公司没有搞好,不成功呢?只是公司完了,有限责任,我只以我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完了,家不受害,老婆孩子该吃吃该生活生活,正常上学。这样,人们就可以放手一搏,不必顾虑太多。市场经济就是让自然人和法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相互竞争,优胜劣汰,政府只负责制定市场竞争规则和规则的监督执行,处理违法者,这就是自由企业制度。我们反思一下中国过去30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与我们国家逐步引入自由企业制度分不开,如果我们还是30年前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哪有今天的经济成就。#p#分页标题#e#
回想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是从解散所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开始的,从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开始,就是分田到户,以家庭为单位,也就是没有人民公社管了的自由经济,这才有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在城市里,我们改革的起步就是从企业改革开刀的。先是给企业放权,后来干脆让企业脱离政府。企业自治了,自主了,自由了,有活力了,公民办公司容易多了,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公司成立。这些都说明,改革开放,我们引进了自由企业制度,有了很大成效。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企业自由度还不够,公司法体现的自由企业制度理念还不够,我们还要更开放,公司还要更自由,公司法还要再修改,我们的经济才能有更大更快的发展。我们学公司法,首先要学正确的观念,我们要牢牢记住公司法的灵魂是什么?就是自由企业制度。
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提出来和大家商榷。我先讲到这里,欢迎大家提问题
    王军:大家有没有问题?
提问:您好,我有一个问题,刚才您讲到德国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这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相互冲突和融合的现象,我们从德国法的改变可以看出来,在这个方面,英美法以他们的便捷、自由、效率占了上风。这次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也是便捷造成的,这是否会在两大法系的交融中产生另外的影响?
    徐炳:这是一个很有挑战的问题,我试图从我个人的观点解读你的问题。美国的金融风暴从自由的美国华尔街刮起,有些人对美国的自由经济制度产生了怀疑,这不是个别人,是相当多的人对此产生了怀疑。但是我也看到,更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起来捍卫传统的自由经济制度。自由经济的理念,自由企业制度并不错,具体的方法,做法和措施出错难免。我也注意到美国解决经济危机的方法,还是坚持自由经济制度的方法。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变。有人担心美国企业是不是要国有化了,对通用汽车是不是要国有化了,对花旗银行是不是要国有化了?但美国至今没有国有化一个企业,通用汽车,花旗银行并没有被政府接管,政府只是给他提供贷款。美国大多数人主张让企业自生自灭,不行就破产。这是美国的主流思想。
美国政府给企业的救援也是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的。美国给花旗银行的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做法非常严格的。确定给政府的回报利息是8%,而且说了,还我政府之前,股东不得分配一分钱红利。这都是很苛刻的条款。不少美国银行说,政府大爷,我不要你钱了,我受不起。自由经济会出现周期性的振荡,是自身调整。这次经济危机,对美国人是深刻的教育,让美国人知道他们这个地方出现了差错,需要纠正。美国自由企业制度有自我曝光曝丑的功能,也有自我纠错的功能。在我们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既没有自我自我曝光曝丑的功能,也没有自我纠错的功能。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还说形势一片大好。美国有这个功能,可以自我曝光自我纠错。它的丑闻是自己提出来的。奥巴马说,我不知道美国什么时候能走出低谷,我只能告诉你,美国将来一定比现在更强。这个话是提振人信心的,和我们的温总理的讲话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我相信这不是一句盲目的话。大家反思一下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箫条,真的是没的吃没的喝啊,现在还没有听说谁到那个地步了。那次危机给美国上了生动的一课,后来一系列的新的制度都出来了,例如出台了1933年证券法,美国经过那次危机后上一个新的大台阶。我个人认为,美国这次的危机并不等于美国从此一蹶不振了,美国经济仍然有活力。自由经济的理念仍在人心。危机过去,还会有新的发展,不然,我国在这个时候为什么不减持美国国债,反而增持,说明我们对美国经济的未来还是有信心。#p#分页标题#e#
王军:你们听得出来,徐老师的知识非常渊博,国内国外的背景很多,请大家继续提问。
提问:徐老师您好,我非常同意您提的关于公司法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我想提一个问题,学者提立法建议的时候首先要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刚才您谈到工商局职能转变的问题,让公司的资料录入网上,大家可以查。实际上中国的这个系统没有完善。从公务员开始,大家的资产公示化,这个做不到。资本的维持和注册资本制,目前在中国存在还是有一定价值和必要的。大的发展趋势是这样的,但是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说中国是市场经济,但是中国目前是不成熟不健全的市场经济,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市场化的程度在提高,趋势是这样的,但是目前来改,能不能改得那么快,有没有危险,会有什么后果?谢谢。
 
徐炳:你的问题提到中国的国情能不能马上实行我刚才讲的自由企业制度,现在还不能取消注册资本金制度。我也反问你一个问题,你认为不能实行这个制度,具体的问题在哪里?障碍在哪里?如果中国今天开始实行这个制度了,会发生什么问题。
提问:我不认为会天下大乱,刚才您说现在下岗职工、学生找不到工作,去注册公司,但是不要忘记中国除了公司还有其他的形式,可以合伙,可以独资企业,为什么要马上取消注册资本金制呢?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非常大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主要特点是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目前来说我非常同意你的自由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我对你这个制度能否马上实现,在多长时间内实现,后果是什么,我不知道。
    徐炳:一个大学生要创业,未必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个体户,合伙方式。但是大家都知道,选择个体户的方式,往往觉得起点太低了。合伙和自己的口袋是捆在一起的。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最核心的问题是你只用你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最核心的概念。你把钱投到公司去了,我好好去经营它,经营不善,我亏了,就此打住,不伤害别的问题。这是在你的事业和生活中划了一道防火墙。如果你不采取这个方式,有可能大学生向老父亲借了点钱,向哥哥借了钱,最后都垮了,不仅把自己,把家人都牵扯进去了,一贫如洗了。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无限责任的后果。而且中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公司破产制度。你刚才说了,还有合伙制度,合伙制度有两种,一个无限合伙,和你自己承担无限责任是一样的,只是几个人一起来搞,本身还是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你也可以采取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是两种人,一个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一个是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什么区别?经营管理权在无限合伙的股东那里。你减少你相应的权益,自己不能有很大的舞台自己去创业去拓展,相应来说,创业不就变成一个空话了吗?#p#分页标题#e#
提问:我有一个问题,我在考虑,咱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都在一部公司法里,是不是有这个必要把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法里拿出来专门进行立法?因为我认为毕竟有限责任公司放在公司法里,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框架里,给投资者相互协商的余地还是有限的。
    徐炳:对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我国的公司法涵盖了两种,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两个企业形式。对这两个企业形式的区分,我个人是不赞同的。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没有本质差别,谁认为有本质差别请你举手,我和你讨论一下差别在何处。
    这又是中国学步学错了,又是学的德国的东西。德国有的东西中国就必须有,德国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我们的公司法也照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在哪里?无非是有限责任公司是50人以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超过50人。我们也都知道,在英美法国家是没有这个区别的,没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都是company,都是有限的,都是limited by shares.你有一百万元的公司资本,一个股份单位是一元,那就是一百万股,差别在哪里?没有。英美法国家把公司简单地分为有两种形式,一个是上市公司,一个是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就是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就是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相对来说小一些,不排除有很大的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股东肯定少。因为它没有这个必要搞很多股东,有很多股东的非上市公司不好运行。如果一个不上市的公司要开股东会来做一个决议,50个人都要到,很难。我做了一个企业的顾问,这个企业大概有40多个股东,每次增加一个新股东或者转让股份,需要40个股东同意,全国各地都有,专门派一个人去盖章,坐飞机下来,个把月才能把章盖完,很不方便。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超过50人不太现实,事实上50人已经太多了。我们去看看不上市公司在中国,真正达到50人就没法办了。上市公司不一样,它的运行方式不一样,股东抛售股份不需要别人同意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股份是需要所有股东同意的。上市公司就简单了,不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说白了,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干什么?就是准备上市的。如果不准备上市,它发疯了,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在中国,一切把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都是上市。既然这样,何苦呢?还不如说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就是上市与不上市,其他都一样。公司法只要针对上市问题做出特别规定就行了。法律要简单明了,不要认为复杂。#p#分页标题#e#
王军:最后一个问题。
提问:您好,感觉听了您的讲座,您用英美法的思想精髓,给我们带来一场思想解放的风暴。您在讲座过程中,您说是谁束缚了我们的思想,是不是由于外在的环境和我们教育环境导致我们思想受到了束缚,您认为原因是什么?怎么样才能破除环境的束缚?是不是像您说的去开阔眼界,去看英美法的东西,作为学生怎么才能更好的在法律方面解决思想,在学习过程中解放思想。
徐炳:你是哪壶不开提哪壶(笑),这个问题太大太复杂。我想简单地做个回答。是谁束缚了我们的思想?我们自己。我们建国一开始就采取一边倒的方针。是我们在制度选择的时候缺乏开放性,灵活性,产生了片面性。一边倒的方针不是科学的方针,是情绪化的产物。解放思想,我认为首先要有一个开放的心,不要有成规,首先不能采取一边倒的政策,就是我们的敌人,可能他也有一两个好处值得我们学习。
具体到法律的比较与选择借鉴,中国从上世纪30年代民国政府开始,在民商法方面选择了德国道路。一旦选上了,走上了这条路,就产生巨大的惯性。会沿着旧轨道习惯地的走下去。那一套概念,那一套思维就会延续下去,老师辈的又会影响学生辈,很难改。30年前,中国开始系统立法,那时干事的法学家要么是过去留苏的,要要么是熟悉民国法的,两者都是大陆法,他们的知识体系主要是大陆法,选择大陆法做我国的模板也就是必然的。为什么我国民法走上了德国的路,例如物权法,是德国的东西,英美法没有这个概念,我们的许多学者对制定物权法很感兴趣,很投入,因为他们的脑子里就有这套东西。
国家要发展,社会要发展,需要的是年轻人。现在的年轻人遇上了好时代,互联网络时代,接受新知识很方便,很容易。您们年轻人最重要的是要敢于独立思考,坚持自己的主张和意见,敢于挑战权威。不能迷信权威,盲从权威,你们要敢于独立思考,要用开放的心灵看世界,就同一问题看世界上存在哪几种制度,我们一起来比较比较,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择善而从之。如果要我说给年轻人什么建议,就是不要迷信权威,敢于独立思考。谢谢。
王军:今天徐老师讲得非常好,他的特点是讲一个非常具体的制度,但是透过这个制度所揭示的是后面的理念,是整个社会的背景。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往往把笔记上的东西记下来,但并不能够完成理解。一人公司,两人公司,注册资本金,在徐老师的讲座中进退自如,在进当中寻求一种具体的答案,在退当中得到一种支撑。这种知识结构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和积累才能达到,这也给我们大家做了一个榜样。
让我们再次表示感谢。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