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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聚焦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

时间:2013-08-30 点击:
内容提要: 2013年8月21日至22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大庆召开。本届论坛主题为“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据悉,近百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代表将应邀出席论坛。届时,代表们将围绕“法治思维与检察改革”、“检察官职业伦理”、“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机制建设”等话题进行深入研讨。正义网:嘉宾已到场,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即将开始,欢迎您的关注。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胡卫列主持。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志们,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现在开始。本届论坛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首先,我对出席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和新闻媒体的朋友表示诚挚的欢迎。本次论坛得到了高检院领导、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庆市委市政府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会议主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介绍出席论坛开幕式的领导和嘉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同志;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车承军同志;中共大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沈宏宇同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郭立新教授;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廉同志。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尊敬的孙谦副检察长以及各位领导、检察官、专家、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相聚在美丽的大庆,共同参加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首先,作为此次论坛的主办单位之一,我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向各位领导、专家、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为会议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也向一直以来关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展的各位领导、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迄今为止成功举办过八届,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发展,促进实务与理论互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论坛。作为这样一个高规格、高层次、大规模的研讨会,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邀请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市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以及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高校专家学者参与,为学术界、司法界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党的十八大报告当中特别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过程,中央强调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工作,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各级部门学法用法,把一切非法的思维转到法治思维的正确轨道,要求明确、立意深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对于增强检察人员全局的意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届论坛以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为主题,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当中提出的新号召,关注检察工作的实际发展,注重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正确理解和解读,法治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在角色、职能方面的变化,并在司法实务当中做好调整部署,具有鲜明的法治意识。通过法治思维的讨论有助于探析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使检察人员时刻认识检察工作法律监督属性,准确理解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提高认同度和归属感,促进检察理论和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端正检察人员执法理念、促进检察工作方式转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利于培养检察人员,由法治思维隐身的监督思维、反腐思维等一系列思维的形成,明确检察、法治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促进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直关注法治思维的培养,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作为学术研究的出发点,始终追求学术理性与社会责任,关注中国现实,注重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与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培养职务犯罪预防硕士研究生,得到了领导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目前有八位教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副厅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等职务,同时与各级检察院多次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共享学术资源。现在已经开始批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施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个重要举措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检学教学示范基地,加强与实务部门学术合作,开展教师与检察官、法官的交流认知,共同促进教学科研与实践的结合,培养更多优秀的合格的司法人才。希望通过高级检察官论坛这个平台加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同各级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向各位检察官吸取司法实践的营养,促进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共同研究和破解问题,共同探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共同推动社会管理法制化进程。相信在各级领导司法实务界专家和法律界同仁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下,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越办越好,成为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密切结合的良好品牌,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下面请中共大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沈宏宇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沈宏宇(中共大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尊敬的孙谦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大家好!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在大庆隆重召开,我们深感荣幸,这是高检院、省院和有关各方面对大庆的信任,也是对我们检察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我代表大庆市委、大庆市政府对于论坛的开幕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对高检院、省院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给予大庆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大庆的基本情况。大庆位于黑龙江西部送高盆地的北部,下辖四区五县,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区。自从1959年以来累计探明石油储量超过60亿吨,连续27年保持原油五千万吨以上,连续10年实现原油40万吨以上,创造世界同类油田开发史上的奇迹,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还培育出了“铁人精神”这一宝贵的精神财富。2012年,在继续保持原油40万吨的基础之上,力争在2020年建设成为百年油田,为繁荣地方经济做出新贡献。伴随着油田开发大庆市也成为一座新兴的工业城市,尤其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打牢“五个基础”,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在全国286个地级市中位居第九位,特别是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历史性突破。本次论坛以法治思维和检察工作为主题,契合党的十八大对国家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尤为重要。近年来我们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在如何更好履行检察职能等方面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开展了服务进百企活动,创新了案件、目标、绩效三层管理机制,改进办案模式和方式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晰地知道与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相比,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相比,我市检察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和不足。对于我们来讲,本次论坛是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要密切与各方交流,认真领会各位领导指示要求,充分吸取各位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从而提升我们的检察水平,为大庆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下面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车承军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车承军(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尊敬的孙谦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们在石油之城大庆迎来了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首先我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全省检察干警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以及远道前来的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和支持我们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是在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的要求,全面推动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举办的一次重要论坛。高检院将论坛交由黑龙江省办,是对我们的信任和鼓励,为我们加强合作搭建了平台,也是对于工作的推动。我们将竭诚为论坛做好服务工作,为大家交流、探讨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于新时期检察官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处理工作提出新标准、新要求。本届论坛顺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以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为主题,通过实务部门与理论界的良性互动深入探讨,以法治思维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起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法治思维实践、思维践行为服务宗旨,忠实履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群益的神圣法律职责,以法律思维促进工作提高,通过法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我们将以此论坛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研究力度,更新执法理念,践行法治思维,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工作水平。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讲话,大家欢迎!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同志、朋友,大家上午好!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气侯宜人的大庆召开,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曹建明检察长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来自各地的专家、学者和检察官们表示热烈的欢迎!本届论坛以“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为主题,我觉得这一主题非常具有研究和探讨的价值。2012年,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十八大会议报告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新的功能导向和路径选择。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这一开创性的全新表述,从思想层面为实现依法治国指明了具体路径,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强调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重视制度、规则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法治,标志着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重要转变。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有法可依。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还有一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亟待化解。在实践中,还有一部分官员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而解决矛盾、消弭冲突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即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逻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维护者和实践者,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贯彻到执法办案过程当中,以法治思维作为执法行为内在化的指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进一步提升自身法治思维能力,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就此我谈三点意见:第一,切实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正确行使检察权。“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树立科学的、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当前,一部分检察干警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错误执法观念以及陈旧的执法方式,有悖于法治理念的要求,甚至由于法治观念的缺失、人权观念淡薄,造成冤错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以法治思维更新执法理念,要求我们摒弃人治思维,用司法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观察事物、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尊重司法规律,秉持司法理性,信守司法规则。在执法办案时要坚守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检察工作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尊严免受不法侵害。要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坚决抵制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有观念,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把程序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使人民群众在“看得见的正义”中感受司法的公正、权威。第二,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治思维要求法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目前我国已经脱离“无法可依”的阶段,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然发生转移。在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将法治建设置于动态的层面来看,即如何将纸面上的法律切实投入到实践当中,真正发挥法律的效力和效果,从实现“有法可依”转向如何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权滥用。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方面为我们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进一步加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对检察机关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真正发挥好守护法律的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依法监督仍然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法治思维要求坚持职权法定,严格规范权力的行使,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授予,因此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履行职责,检察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应当加强自身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切实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强化各执法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加强和改进检务监督工作,把各项检察工作都置于内部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网上公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更加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第三,加强检察机关法律职业思维培养与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提升检察干警自身的法治修养。归根到底,执法活动的主体是检察干警个人。强化检察人员法律职业思维培养与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是运用法治思维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有力保障。要重视检察干警法律职业思维培养,一是要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二是要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关注检察人员个人法治修养的提升,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检察干警不仅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案件的习惯,切实提高公正执法水平。要重视检察干警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努力提高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坚守职业信仰,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使检察官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治的实现不能仅靠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使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和思考问题的方式。“法治思维”这一概念的深刻表述和全面贯彻,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重大而深远。检察机关要将法治思维深深植根于执法意识之中,使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成为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贡献检察官的智慧和力量,谢谢大家! #p#分页标题#e#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感谢各位领导、嘉宾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孙谦副检察长对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修养,恪守法治底线,履行好检察机关守护法律、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提出了要求,并对办好本届论坛提出了希望。我们期待着同志们在论坛期间按照孙检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研讨、广泛交流,使论坛取得丰硕的成果。在提升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官对法治思维、检察官职业伦理认识与修养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也期待着大家在大庆期间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大庆、感受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的时代内涵,希望各位努力做好检察工作。开幕式到此结束。下面进入茶歇,稍后开展主题演讲。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志们,会议继续。为了开好这次会议,今天上午安排了有关专家、教授就论坛的主题进行主题演讲。我们有三位专家、教授将从不同侧面发表演讲。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发言,题目是《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大家欢迎!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对我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到这来跟大家交流,谈不上演讲,我想纯粹是一个交流。大家已经看见,刚才主持人也介绍了,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我注意到今天在座的很多同志也写了很多问题涉及到职业伦理。职业伦理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同时也是比较复杂、比较艰难,在实务上遇到很多问题的问题。所以我只能讲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个问题的初步思考和认识,仅仅在这个层面上跟大家做交流。首先,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重视的问题。做一个回顾,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司法的改革已经很多年了,大家可以注意到在这个过程当中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司法职业伦理一直是被不断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从各个部门,特别是高检院出台的很多规范性文件,这个问题持续被关注。如果在网上做检索,这方面的文章非常多,国内的不少、国外的更多。最近的一些事件使得这个问题倍受关注。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炒的沸沸扬扬,非常被动。到现在一波一波的,都没有停歇下来。包括新闻媒体上现在炒作的“王雪梅事件”,我觉得这给检察系统也带来了负面影响。那么这个事情怎么去看?从理论上讲,我们国家对检察官在政治、业务、道德各个方面是有很多要求的,比如检察官应该品行端正、道德高尚,那么跟这个要求相关的,到底什么是职业道德良善的检察官?我想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何处理检察官跟法官、律师、警察、同行以及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我想这样一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今后在检察官职业伦理话题下做深入思考和研究的。我们尽管已经有很多的文章文献,但是在研究品质上,从推进的程度上来讲,说句实话,“还是非常初步的。”所以我也不敢讲,我也只是一个思考,在这个层面上跟大家做交流。我觉得在这里还特别有必要强调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因为我们这些年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确实在职业伦理、道德方面出了很多问题,反过来我们对于职业伦理、职业道德的建设就应当非常重视,但是我在不同场合一直强调一个观点“我们对职业道德的研究、教育,它最多能解决的是法律职业从业者道德认知、伦理认知的问题,而不能解决伦理实践。”所以职业道德的认知和职业道德的实践,是两个问题,我们不要以为只有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就能很好地解决职业道德问题。我们社会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很重要的内容就是道德教育,而我们总是把道德教育误以为是一种道德实践,这实际上混淆了一个概念,在我看来,道德理论认知研究只能解决道德认知问题。所以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怎么样把道德认知付诸于道德实践,从而道德知行合一的目的,这是当下和今后我们社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我觉得这里面的一些偏差确实值得思考。下面我就围绕一个问题来讲,到底什么是中国检察官的职业伦理,从职业特性的角度来做一点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我总体的体会是,整个关注点在很多时候主要是放在回答“什么是”、“是什么”的问题。我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发现“什么是”是我们面对的问题,但我们要从“什么不是”的角度来回答,这样才能把“什么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问题回答清楚。基于这样的认识,下面就把我对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思考跟大家做汇报。我是搞理论的,所以围绕着一组概念来展开。我在这里做一点点提示,否则大家听着会很费解。回答什么是检察官职业伦理在理论上涉及到一组概念,这组概念是什么?第一,伦理;第二,职业;第三,法律职业伦理;第四,检察官职业伦理;第五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回答这个问题,每个层面的问题都必须要有所顾及。我的观点是:第一,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这里面包含着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区分,就是伦理和道德是两个概念。我们在生活中、交流中经常把道德和伦理进行混淆。伦理是作为行为规范而存在的,而道德是一种属性(道德性是比较抽象、行而上、比较侧重对于人的行为的总体上的判断。对人行为,基于道德性的一种认知和规范就展现为具体的伦理规则、道德规范。明确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既然是行为规范,它存在着对行为的指引以及对你不服从,没有遵守伦理规则的追责问题。所以,职业伦理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作为职业自主、自律的职业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又不同于法律规范。一个人违反法律会受到职业外一些机构的强制。如果违反职业伦理,主要是职业内部的自律的呈现。这是理论上的梳理,可能中国实践上没有做那么清晰的区分。它不同于法律规范,虽然它同样是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规范的实施机制是不一样的。当然它也不同于职业道德的概念。我在论文里说“职业伦理,如果说我们特别喜欢职业道德这个概念也可以称之为职业道德规范。”这样就把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我们从事职业伦理建设不是在抽象地谈某种道德性,而是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规范的制定,解决职业道德在行为贯彻过程当中规范性要求问题。从内容结构上我做了一个初步分析,总体上它要解决的是个人修善修为的问题。它是追求良善的。在具体结构上讲,主要涉及到自我修行、外在他人关系处理来。我借用了两个概念,一个是人要修独;道德问题就是在大家看不见的时候,你的一言一行、心理想的事情都有一个道德评价。头高三尺有神灵,你要注意到时刻有眼睛看着你,这个时候你能不能奉行道德准则,这是修独。在国外,有很多东西讲到检察官应该信奉什么,这也是同样的。另外就是和谐处理方面,跟警察、当事人、社会等等,这是修睦。在跟检察官的关系处理上要和睦相处、共同达成法治化治理社会的视野。因此总体上讲,就是修善。具体结构是自我意义上的修独,还有外在关系上的修睦。所以这是一个职业道德规范的体现。第二,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一种职业伦理。检察官是一个职业,法律是一个职业,医生是一个职业。具有职业知识和技能,必须要通过专门系统的教育、训练,通过非常艰难的职业考试才可以。比如司法考试,实际上是职业门槛的问题,如果迈不过去,就不能成为这个职业当中的一员。当然还有职业伦理、职业资质等问题。所以它是一种职业伦理,不同于一般的工作。第三,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一种法律职业伦理。检察官只是职业当中的一种,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的非法律职业,它的特点、特性到底是什么。法律的德行要在公正上做文章。我们在社会中怎样公正分配利益,救济权力,追求的是在现实利益的分配和救济上达成一种公正的要求。所以它跟其他职业在追求上是不一样的。由于价值理念、道德性不一样,所以职业伦理规范具体内容上也有很大不同。所以,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一种法律职业伦理,不同于其他的非法律职业伦理。所以说回答“什么是法律职业伦理”,要从“什么不是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上回答。第四,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一种检察官角色的职业伦理。大白话一句,但是要在这点上讲清楚,不容易。在所有法律职业当中,检察官只是仅仅一种。法律职业包括法官、律师、法律教师等等。这些不同的法律职业在总体上它们都共享一种身份,这种身份通常叫做法学家,享有这样一种身份的人,有的人会被叫做法律教师,有的人叫做检察官,又饿叫做法官。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很少有人能讲清楚这点。区分身份与职业,包括整个律师界都讲不清楚。我觉得可以值得研究一下,法官与检察官、律师有什么不一样。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角色规范是什么。这就涉及到理论上如何定位检察官、检察职能、检察权。我觉得中国检察理论研究如果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做研究,就是在检察权的定位问题上有一个很好的澄清,我不是说一定要选择某种答案,而是说在理论上一定要有一个很好、很明晰的澄清,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比较好的完成,那么整个检察理论研究是不可能展开的。此外,检察官职业是一种检察官角色的职业伦理,什么是检察官角色?在这方面的理论争议就太大了。检察官是一个追诉者还是法律监督者,还是这两者兼而有之的角色。如果是兼而有之,怎么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角色冲突?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大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座的每位检察官,你们能告诉我检察官代表的到底是什么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还是其他的利益?它是否代表个人合法利益?还是说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代表!其实,在所有法律职业角色定位上,到目前为止,中国检察官职业定位最不清晰。比如说法官,法官是居中裁判,所以他有中立性,不偏不倚。法官一定要保持中立性,这是最重要的。律师定位很清晰,为一方当事人辩护,他是有底线的,所以角色定位很清晰。警察,是站在公共安全的角度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比如说你受到犯罪侵害,可以到警察那报案,但他绝对不是为了你个人的利益。所以这个定位也是相对清晰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检察官到底是个什么定位?我刚才讲了,现在出现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角色的反转问题。我们一直在讲,检察官是法律的卫士,有客观的义务。不仅仅是刑事追究者,不能仅仅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东西,对他有利的东西也要予以充分关注,在追诉行为当中也要体现。欧洲检察制度里,到现在为止最讲不清楚,但同时也是最应该讲清楚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欧洲的检察制度搞了那么多年,但这依然是问题。由于在定位上,我们无法做一个很清晰的定位,所以检察官职业伦理到底怎么样去展开、进行系统的有机整合,这是一个大的问题。这个大问题的关键就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性没有解决。从性质的角度上讲,道德问题上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说法,所以在伦理规范上就很难清晰。这是我的一点体会。当然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和妥贴,这都是问题。国外检察官职业伦理,在法庭上检察官一定要维护法官的尊严,这是很明确的要求。最后,我们一定要和域外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进行很好的比较。现在的趋势,检察职能是一个混合职能,在这个过程当中它的定位重心还是刑事案件当中的刑事追诉者,这点是非常清楚的。我们中国的检察制度在这个方面,到目前为止,在法律监督的主题下还没有达到清晰,所以使得我们跟域外的有不一样。我们在论文里做了一些列表,对不同也做了初步分析。我今天提供的论文,仅仅是在很粗浅的意义上比较了域内、域外,也就是中国的检察官与域外的检察官在职业伦理上的不同以及不同的原因。我上面所讲到的,要回答什么是检察官职业伦理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觉得有待后续的研究。因为这个问题是一个长久、持续的,需要付出艰难努力来解决的一个问题。孙谦检察长在不同场合下也都强调了,要花大气力来研究检察官职业伦理。我体会他的用心,以及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相信这肯定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希望今后可以有更多的交流来探讨,争取在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实践上有所推进。谢谢大家!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教授采递递进的方式从不同角度对检察官职业伦理进行了分析,给我们以启示。另外也提出了修善、修独的观点,我觉得很有意义。下面进入第二阶段主题演讲,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郭立新教授,发言题目是《法治思维与检察改革》,大家欢迎!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各位专家,这次论坛主题是法治思维,这也是中央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一个新提法。党的十八大对我们国家法治影响比较大,迎来了中国法治的春天。有几个方面值得总结:第一,党的领导人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化,205名中央委员当中除了21人是理工科背景之外,其余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人都是人文社会科学背景。集中在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这意味着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进入了全新的由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领导的时代,所以说迎来了我国法治的春天。其次,政治局常委里有两位常委是拥有法律背景的,政治局委员里面也有两个,更重要的是“两高”领导也是法律科班出身的。还有人提出十八大报告中国涉及法治内容的有77处,“法治”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出现了18次。“依法”出现了21次。从中央报告的方面也体现了再度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除此之外,报告还对“法治”进行了新的表达,认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法治是党治国基本方略,到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一种定位的变化。前者定位是说党如何领导国家,是宏观定位。目前的定位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的具体要求。法治从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化为领导干部的基本准则,从目标到现实如何实现,问题更加具体。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对原有治国方略提出之后,怎么达到治国方略的目标提出了一个现实路径,就是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使用法治方式才能达到目标。这是我的一个基本认识。在十八大报告之前关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概念的提出,2010年10月份国务院的一个文件里就出现了这样的思想,《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中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能力的要求。这是首先提出了“法治思维”,而这次进一步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一步明确化,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很重要的。但是如何理解法治思维?如果不正确的理解会把这样的方式给泛化。现在中央提出这个概念之后,立刻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如果不认真梳理会把这样一个正确的思想给泛化。了解它,我认为有两个概念要澄清,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法律思维还没有完全澄清的情况下又提出法治思维,究竟两者是个什么关系?法治思维应当是种什么样的思维?需要厘清这个概念。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它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势。法律思维,我们是特定的一批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是法律职业的核心,我们解决问题、看问题的方式,我们的思维才是法律思维。一般人也有,但不是法律职业思维。所以法律职业思维是特定的,是把法律作为特定的规则,就是要运用特定的法律逻辑规则、法律论证规则、法律解释规则进行思维决策,我们解决社会现实当中的问题,这是法律思维特有的东西。法律思维有一些特有的性质。第一个是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思维定势。有人说法律职业者是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的,这个“有色眼镜”是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我们思考问题、观察问题的视角。因为法律的核心问题,一切法律问题最终归结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所以法律职业者在解决所有问题时必须要上升到法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认识。我们看问题就要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就和医生一样,你去医院看病,大夫的思维定势就是问你“哪不舒服”。我们也有自己的特定方向,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分析问题的框架。第二个是关注普遍性的规则。或者说普遍性放在比特殊性更重要的地位上。法律规则规定的关系模式讲的是普遍性。当然法律也要解决具体问题。普遍规则和具体问题相结合的时候,优先考虑什么?规则和普遍性问题。而不是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不是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职业的思维就是要以规则同样的问题要有同样的答案。关注的是规则的普遍性。当然不是说不考虑特殊性,考虑特殊性时有两点要求。第一,不考虑特殊性得出的法律结论将会使人无法容忍,违背基本正义。这个时候就要考虑特殊性,但是这个特殊性今后会上升为普遍性?所以首先要关注规则的普遍性。第三个是更加关注程序。程序和实体问题上,程序问题放在比实体问题更重要的位置上。法律实现的方式更主要在程序当中实现,为什么我们要强调程序的正当性、正义!老百姓也是感觉到,很多判案感觉不公平,就是由于程序不公开,他没有了解到程序的问题,所以认为不公正。所以说程序是司法者、法律职业当中首先要关注的问题。第四个是要进行说理。我们要关注理由,理由比结论更重要。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不仅仅是获得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够支持这个结论的理由。我们要做出法律判断时,不仅仅要说结论,更重要的是说出理由。理由的重要性很重要,法院、检察院都要强调说理性,也就是说理由比结论更重要。法律职业强调的理由和一般的理由不一样,首先是公开的。另外这个理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要有说服力。所以法律思维和其他思维有着不同的特点。法律职业法律思维和公民一般的法律意识不同,职业者是特有的,职业者和公民的一般法律意识不同在哪?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像医生和病人一样,医生的思维是职业性的,是建立在精神医学知识基础上通过望闻问切、医疗科技做出一种对于疾病的判断和治疗。当然病人也会对于自己的疾病做出判断。法律职业者也是如此,普通公民有法律意识,但不一定是法律的职业思维。所以法律职业思维养成需要过程,需要建立在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而达成。法律职业要做出判断、思维,必须要具备这些知识,而这些知识的获得不是一朝一夕的,因此法律职业思维养成也需要过程。第二个讲一讲法治思维是什么?要回答法治思维,首先要回答法治是什么。从古到今,对法治的概念、对法治的认识有很多,各种各样的认识没有统一的标准。包括现在提出“法治”之后,其实我们对于“法治”这个基本命题的认识也是不同的,我们在不同场合下都会使用这个概念。比如说学术话语、政治话语、宣传话语,各个方面都讲“法治”。如果对于“法治”没有基本共性的认识,大家各有理解,那么讲法治就会出现问题。所以理解法治思维,首先要理解法治。法治应该有一些共同东西。比如说,法治是维护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维护正义的,法治是需要秩序的,等等,这些都是法治的要素。但是理解法治,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作为一种公益性而存在的概念,有几点需要我们思考。在不同的社会里,都要解决几个共性的问题:一是在任何社会里都需要公共秩序制定规则、确认规则、执行规则。也需要通过一定手段区别追求人们的正常利益。关键是在法治社会当中人们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有所区别。现在认识会有不同,有三点和以前有差别,一个是法律和权力的关系;第二个是法律和权利的关系;第三个是公共权力和权力的关系。这是现代法治最重要的问题。在这三个问题上,法治有不同的表述。比如说在法律和权力的关系上,现代法治所倡导的命题是法律至上。所谓法律至上就是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不再仅仅是政府做出的命令,而是社会约定的东西,是共同表达的理想、信念、共同规则,不仅仅是政府发出的命令。一切公共权力机构都必须站在法律下思考问题。在社会的公共领域里,合法性成为权力考虑的最重要的前提问题。法律至上要求国家治理者和受治者都要受到法律平等的约束,在法律面前公共权力不再是一种免除责任的问题,而是同样受到法律约束。此外,公共权力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通过法律来的,所以法律成为它的约束。那么,社会为什么需要公共权力?社会之所以需要它,是因为需要它来维护法律。在法律和公共权力的关系上,现在法治社会的要求就是法律至上,对权力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二是法律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在法治社会里强调权力的平等。现在法治社会和以往最重要的差别是,权利的平等保护。而之前是有特权存在的。所以在现代法治里面讲权利,讲的是平等的权利。权利的平等对待要求反对等级特权。权利平等在法治社会里还要讲以权利为本位。在思考权利和义务关系上,权利占有更重要的位置。第三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上,不是说法治对社会管理越多越好,而是有限的。公共权力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同时允许社会权利的自治。在法治理念下,我们要重新认识这三者的关系,这是从法治角度上的新思考。法律至上反映现代文明对于法律的遵从,权利平等、社会自治表达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也就是强调了平等、社会充分自治的法律。法治如果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它要得到社会的遵崇和实现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也就是法治的思维方式能够变成生活的方式。生活当中如果不实现,也很难。这就要求每个公民从法治的角度来讲,能够变成生活的方式也就是说日常生活当中遵从规则至上。虽然中央提出来全民要建立守法意识问题,但是我觉得在我们国家特别困难。为什么?这恰恰和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对公民守法的教育问题有关。在法治理论教育上对公民守法问题没有认真的梳理清楚,我们让公民守法时候基本上都是被迫、强制性。包括长期以来的法律教导理论。其实法律并没有那么神圣,法律也并不是那么伟大,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每一个人过良好生活、过有序生活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个人要生活好,这是最基本的要求。道德要求是干什么?这种遵守是伦理要求。你违背这个规则的时候,就要受到良心的谴责。什么样的规则最有效?良心最有效。因为良心是别人不在的时候、别人不看你的时候,你是否遵守。能够把守法变成公民内心道德的时候,才可以。因此法治根基,必须要从这个角度上来认识。法律是每个人过良好生活的最基本的要求。法治核心问题,法治这样的一个方式要得到社会的实现,治国方式要实现,首先公民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能做到,这才可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有一个关系,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公民的实践,更在于法律职业者的实践。法治思维当中重要的是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的树立。以上说的是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基本概念。其实法治思维和政法思维有一定关联性,它针对政法思维。政法思维是种什么思维?以维护政治权利为核心强调依法管理治理,把法律贯穿于管理的各个环节当中。公民权利是被公共权力管理的对象,其实政法思维最重要的特点是偏重于讲政治的决定作用、讲法律是处于次要的。因此讲法治思维,要对政法思维进行一定修整。在法治思维里我提出几个基本概念,梳理好这些,对于如何实现法治方式是一个基本的认识前提。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供大家交流,谢谢! #p#分页标题#e#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谢郭立新教授!郭教授讲的很有意义,把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二者的关系做了梳理。因为法治思维,据我所知,我后来在网上做了检索,早在本世纪初就提出了法治思维,现在提法治思维、法律思维二者什么关系,刚才郭教授梳理的比较清楚。他主张在法治思维下对司法人员要强调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是对整体社会提出的要求。这确实需要认真研究,研究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关系。再次感谢郭教授!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同志演讲,题目是《法治思维下的冷思考》。大家欢迎!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非常荣幸!我今天来讲这个有点勉为其难,因为非常抱歉的是,我并不是对检察工作有非常深入细致研究的学者。虽然我们也是研究司法制度,也做过一些研究,但是跟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们相比,我算是一个门外汉。我用“冷思考”为题,多多少少想幽默调侃一下。因为年轻人喜欢这种题目,喜欢唱反调,对于权威专家进行挑战。我今天用这个题目,我估计大部分人把视野集中在专业性领域很强的部分上,我是希望能够发挥社会学特色,从社会角度、案例角度、比较角度给大家提供一些其他思路,仅供参考。今天我拜读了大家的论文,梳理的非常好,也很佩服大家在繁忙工作当中参与大政方针的讨论,我也是希望向大家学习,希望大家对于我的演讲给予批评指正。前面几位领导讲的东西我非常赞成,他们提出的一些结论性的论点、观点我也非常赞成。现在我的角度稍微有点不同,首先从背景上来说,契合十八大对法治思维的强调。所以第一个问题简单阐述一下,法治思维带来的激情与热议。为什么要冷思考?首先法治思维的提法带来法学界、社会、法律职业界很多的讨论。我归纳了一下,从我们的观察角度来讲,至少有几个不同态度:第一种态度,非常积极乐观。可以看到,我们阐述法治思维,把法治思维作为今天论坛的主题,这就是一种正面态度的反映。刚才的发言当中可以看出对此寄予的期望,对于成绩给予了肯定。现在新阶段提出法治思维,在这个方向上强调了对法治的认同感,以及高度的期望。同时,法治方法的强调也带有对我们在前一段的时候,执法工作中有一些违背法治弊端的反思,所以积极的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来改进现有的执法方式。这样的一种态度应该是主流,特别是法律职业界的主流。第二种态度,学界的反映。这是在之前正面的肯定基础上,它希望带来一些新的东西。其中这里面的期待,大家会看到很多学者非常活跃、积极的参与。从十八大开完之后的这段时间,我们就看到了很多,比如法院不断地召集学者对很多问题进行重新讨论,大家都期待着。其中检察院这边相对比较稳定,因为检察院领导班子没有特别大的变动。最高院那边,院长都变了。所以颇有点,要有非常大期待、非常大变革的期待。如果说新一轮司法改革,是否可以在大体制上有大变化,比如说法院地方化是构成司法不独立的很重要的因素,还有法官独立的重申,还有对维稳的批评,大家认为维稳是万恶之源,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不是意味着对今后维稳大局会有新的看法。从宏观到微观,微观的比如说信访是不是应该彻底废弃,怎么废弃,如何废弃,废止后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乃至对于调解制度进行了讨论。另外大家也有一些提法,比如对于法律信仰的提法,对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有人强调法律效果就足以了,认为法律社会的实施效果的提法是违反法治的。还有顶层设计,认为理念产生变化,顶层设计就会顺理成章。这个时候这些问题自然而然再度被提出来。中国法律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会不会发生变化,精英使命感又油然而生。特别理想主义的东西,最近随着几个事件的出现,几个政策的出现,最开始讨论时大家期待比较高,那么现在有些东西开始落实了,好象也没有那么大的变化。我们每天都从中央那听到很多新的声音,包括今天早晨我们听到思想统一、主流价值观的强调,这样一来好象看来看去也没有什么太大的风向转化。再回顾一下十八大的原话,法治思维中只是提了这么一下,接着还是维稳、化解纠纷,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这些东西的提法都是联系在一起的。于是,冷思考已经开始。第三种态度,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完全采取不屑一顾的态度。这种态度有两个方向,比如“唐慧案”,有人认为这是法治的完败。我们的规则、制度、程序完全抵不过一个个人,包括社会公众对于弱者的倾斜,等等。这算是干扰司法还是说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大家对于这个看法意见不同。有人认为这是法治的完败,认为法治会在不断的个案当中失败。还有一种意见,来自公众的漠视。曾经我们也做过研究,有的人说老百姓不信法。结果上访的人当中拿着许多法典,号称依法维权。而且大家对于法律依赖度相当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有一种想法,法治思维其实是可以都技术路线的。什么是技术路线?社会在缓慢发展过程当中,我们不用寄予极高的期待,但是慢慢的完善过程当中,通过技术改良也可以达到一个相对好的法治目标。但是最近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这被最高法院称之为“司法公信力的灾难”。从热议和冷思考大的前提和背景下,可以看出所面临的问题。依靠顶层设计是否真的可以建成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的是社会的条件,社会条件具备了,这些理想才能实现?中国法治社会的目标,目前来说没有绝对标准的答案。法治思维是什么、法治方法是什么,大致上有一个认识,但是大家也都承认差异性更大,而且在真正实践过程当中差异性成了主要问题。不过,大的问题上没有差异,但是差异主要在细节上。现在世界各国也都期待,法治成为是全世界的共识。现在国际上也有法治指数,把法治原则量化成很多指标,通过指标来量化国家的法治程度,也就是说大家都强调法治,只不过程度、模式不一样。这里有四个原则:第一项原则,政府和官员受法治约束。指标有很多,其中包括权力监督、财产申报、选任官员的合法性,等等。第二项原则,法律规则清晰、公开、公正、稳定。这个指标也有很多。权利义务也是非常清晰的。第三项原则,法律颁布管理和执行,程序上的要求应该是公开、公平、高效的。第四项原则,法律职业。应该有德才兼备、独立自主的司法人员。法律职业队伍中,现在存在着两个指标:指标15、指标16。指标15是对各种各样非诉讼机构,认为它是法治必须有的。有人认为调解是反法治的,其实不然。指标16是传统调解也应当被宽容的纳入到法治指标。现在的法治有很大的开放性,允许价值多元、传统文化的合理存在,不是完全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按照这样的标准,中国也具有了法治的基本形式。所以决策层的领导认为中国有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但是法学界不大承认。领导层强调我们开始有了制度自信,但是法学界认为不是这样的,认为我们的东西跟其他国家存在巨大差异,这是我们所存在的问题。中国方面,首先强调依法执政。中国法治最大的成就,完成了中共领导层的平稳交接。这一点是非常了不起的。因为集体领导格局已经形成,这种东西是不是法治?也是一种法治。但是它最大特点不是依赖某个领导人的子孙传承、个人魅力,完成了集体领导层的平稳交接。所以强调国家主义的法治,相对来讲对于高度的一致性的要求,需要较高的执法成本、执法队伍和职业化技术力量强调比较多。相反,其中的弱点在什么地方呢?民众在司法改革过程当中参与度非常低,所以他们的参与度、信任度、向心力都很低,要靠什么来弥补?强制力。所以规则意识都是没有问题的,大家可以达到共识。其实法治在目前来讲,法治思维是意识形态的部分,它不是唯一精确的道路选择。现在各种道路的选择都有可能,但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是最难的。怎么办呢?如何能够在稳定当中建立法治秩序,同时在法治建设当中保持稳定,在这个过程当中,中国的法治思维、法治模式、法治道路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现在来讲,拿一种东西简单地说“这个就是法治思维,那个就不是法治思维”有点简单化。包括张志铭教授讲到的检察官的职业思维究竟往哪边靠?靠社会主义监督机制,还是中立性,还是靠多元!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扮演的是公诉人,但是在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的监督机关也有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持客观中立,有时候还要带有强执法的行政色彩,这是法治模式的不确定性。另外,说一些悖论。第一个悖论。司法独立是基本底线,但是有程度的不同。一方面认为地方司法非常糟糕,但是在民事领域当中,法院是服务职能,更多的是解决纠纷。社区法院也有它的合理价值。关键在于度是怎么设计的。我是认为,司法独立是必须的。但是司法独立在任何体系当中都有可能存在,无非是给司法独立多大的空间。比如说允许法院独立、法官独立,这都没问题,但是我们不会让涉及中国共产党政策性的问题介入法院。第二个悖论。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美国是一个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它的陪审团制度、公众参与、公众对法院的评价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个人非常赞同用程序性监督。日本司法改革主要目标是公众参与,建立人民裁判员制度,死刑、重刑由人民说了算,所以这是有底线的。另外,对冤假错案的追究,老百姓对造成冤假错案也是深恶痛绝的。但是终身追究,是不是能真正能够解决问题,对此我个人还是有点疑惑。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制度设计本来是应该强化执法的,结果由于受到影响,所有人都热衷于当弱势群体,这事就拧过来了,天平向弱势群体倾斜。还有中国本来应该加强执法力量,但是又成立了城管制度,我们不知道它是不是执法机关,违章建筑建立起来以后,又动不了,然后又要到法院去告。在国外,这些工作由警察来做,根本不允许建筑建立起来几年以后再拆,而是在苗头之初就解决掉。可是我们现在不大量建立队伍,但是协警队伍很多,有责任就由协警承担。最后一个问题是法学界宣传法治理想带来了很多曲解。我们是知识的传播人,有机会大量阅读西方文献,媒体也是一样,媒体裁减事实、法学界裁减知识,当我们告诉大家的知识不完整时就会带来曲解。法治标准、法治模式都有人研究,但是我们往往集中在把喜好的东西向大家传播。检察界的人对刑事和解、诉辩交易都不陌生,它的蓬勃发展证明任何法治都有局限性、司法不是万能的,所以不得不再成本、效益各种各种问题上适度做妥协。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现在我们引进公众的参与,希望通过其他力量来缓解独断。独立和独断有时候不可能完全分离,所以在我们强调规则意识的时候,中国今后的共识会是这样,就是更多的需要强调规则、严格执法。当然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执法力量上不去、制度还这么模糊、主流价值观跟不上,那么中间的东西就会仍然流于理想化的泡沫。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后也要检讨我们自己。这些年法学界传播的东西有问题,包括对于死刑的看法、西方法治的迷信,批判时选择的论据理由,需要检讨。我希望同仁们在学习研究过程当中可以用批判的眼光看待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其实很多东西是在于误解、“中国制造”。我希望理论界能跟实务界更好的为中国的法治做一些积极、建设性的工作。谢谢大家!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谢!范教授做了很好的冷思考,相信对每位同志都有启示。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上午各位嘉宾的演讲表示感谢!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欢迎您明天上午8点30分继续关注本网对论坛的直播活动。谢谢!
正义网:各位网友,欢迎您继续关注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上午将举行本届论坛交流环节及闭幕式(昨日直播地址可参见:http://live.jcrb.com/html/2013/821.htm)
正义网:嘉宾已到场,直播即将开始。
但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大家上午好,现在开会。昨天就法治理念和检察工作进行了发言和讨论。习近平总书记提到意识形态是党的工作当中非常重要,所以我在想法治理念的框架是什么?肯定有一个框架,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来谈法治理念和学者们经常谈的概念有什么区别,它是什么程度的区别,我觉得我们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同时,法治理念也不是很复杂的问题,它肯定有别于人治思维。而且我们的检察工作也不是那么复杂,在这些年大家的工作当中,特别是基层的工作中间,就发现大量的工作运用法治理念。所以我想法治理念是一个政治属性强,同时又具有非常独特性的思维观念,而且它和政治理念并不冲突。如果在现有的框架内,如果能够在法治体制发展条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运用当下的法治理念达到大部分的公平,我觉得中国的法治总有一天会走向更成熟,对检察工作来讲,因为我们都是干这样专业性的工作,所以专业性需要的政治的属性并不是太强。我自己在基层做调研时也发现了这些问题,其实大部分案件和政治干扰本质上不大。政治上干扰的案件很大集中在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案件领域,所以我们在探讨理念的时候,还应该把眼光放在更加具体的工作上。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主持上午的发言。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各位领导,上午好,接下来进入发言环节。首先有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爱君发言。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论坛,我看到今年的主题就感觉有话想说,一吐而快,而细细思量时又觉得无处着手、一言难尽。就我个人而言,试图从提升执法品位的角度来讨论职业修养之加强,但是文章写出来之后事实又一次打击了我,难以论证清晰,所以今天在此抛砖引玉供各位批判。我这里所说的执法品位是指执法办案的品质、质量、水平,根据执法效果我将分成上品中、下品三个层次。上品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也是我们追求的,但实践当中办案更多的是处于中品的阶段,同时不乏下品的情况,譬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产生上述现象原因很多,但是执法人员修养不高是根本问题。今天我的重点放在检讨职业修养的缺失,我分析了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法律监督失力导致法律制约机制失灵。刑诉法和诉讼规则赋予我们办案当中很多的前后制约和监督机制,然而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整个制度在运行过程当中还是存在着问题的,分析个中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能力的欠缺,没有能够发现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这跟职业修养没有太大关系,所以不详细评论。二是责任意识不强,虽然发现问题但是不敢发表正确意见,这反映出我们逐步丢失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敢于说真话的气节。不敢提出问题、置疑,以至于错误意见得不到有效纠正。很多冤假错案并不复杂,执法人员对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中存在的重大疑点也都很清楚,因此许多案件回顾时都有这样的过程,一而再再二三的退查、发回重审,这关键在于执法人员法治精神存在严重缺失,以至于法律约束机制名存实亡。第二,执法不接地气,法律结论不被社会认同。许多案件结论虽然满足法律形式要求,但是又过于强调执法专业化、注重形式性的要素,从而忽视社会一般正义观。这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脱离社会一般的正义观念,受制于知识、阅历、生活、工作态度等方面的原因,比如说案多人少等等。不了解或者主观上不愿意了解民情民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封闭在法律事实、法律思维当中,片面提出貌似合规意见,不愿意将自己的执法结论放置社会的评价天平当中进行衡量,最终导致案件处理得不到社会认同。二是机械执法,要么套用规律,要么过于自信,认为自己掌握了最权威最终极的解释。于是有了儿子出于孝心替年迈的父亲顶罪,结果双双被处理。这些我们很难从法律层面评价它的合适与否,而在世俗观念里受到广泛批判,这样的执法使得法律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能满足良善的社会观念,同时背离社会伦理,扼杀法律生命。第三,缺少执法思考。在执法办案过程当中需要执法办案人员不断转换角色,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分析司法结论的准确性、合理性,但是现实执法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不能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判断这种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从而对于罪与非罪做出准确判断,听不进诉讼人的诉求,不能站在当事人角度评价诉求合理性,当不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而是按照既定工作思路将所谓的正确意见强加给当事人。第四,司法诚信缺失,整体公信力下降。这种事件一次次在生活当中发生,现实当中主要表现在:司法短视,为图眼前利益把事情搪塞过去,给案件后期处理留下后遗症。相互推诿害怕承担责任,出现问题不敢负责。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办案过程当中也存在于公检法对所有的涉法信访过程当中,所以使得三家机关公信力都下降,最后是遮遮掩掩不敢公开。检讨了工作中的问题,我想提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关于加强职业修养的几点想法: 一是坚守法律信仰。作为一个法治人在法治社会的状态里,普通公民从内心都存有对法的遵从,而检察官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信仰更应是最基础的道德水准。我们不能羞于谈理想、信仰,我们在南京的公诉队伍的建设过程当中常常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如果没有理想、没有信仰,我们作为一个人的信念,作为一个司法人的信念就不存在,从而也失去了行为的指导和准则。我们应当将法的精神贯穿于每一项执法过程当中,从而让社会公众逐渐积累法所带来的安全感,最终将法治的精神根治于广阔的土壤。二是敢于担当的精神。三是悲天悯人的情怀。检察官首先应当是品德高尚的社会人,偏离这一点法律工作便与社会脱节,更有甚者会偏离社会正常的轨道。一般来说,社会化的期待与集体化的职业责任同时都会对处理问题的方式和结果产生影响,法律人在处置法律事务时同时受到情感与社会责任的双重约束,在多数情况下情感与责任指向处理问题的方式,在大方向上是统一的,但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两者会产生碰撞。如何实现法律思维与大众情感之间的融会贯通,如何学会在法律事实与社会伦理之间的触类旁通,不仅是对检察官综合素质的全面考验,也是司法在生活当中永葆生命力的源泉,法学者研究法律时一方面要有宽广胸怀,另外也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四是多重角色的思维。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学会换位思考,通过多重角度思考审慎提出自己的司法结论。首先在罪与非罪问题上,检察官办理案件时要置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做出考量,在判定罪与非罪时需要审慎。其次认真对待当事人诉求,在办案过程当中各方面主体都会立足于自身利益提出多种诉求,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情况检察官不能简单的进行取舍,而是应该站在不同当事人的角度审视各项诉求的可行性、合理性,从中寻求平衡点,最大限度将办案过程当中的各种因素协调统一。五是审慎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六是诚实守信的态度,由于掌控国家司法权力便拥有强制话语权,但不表明公民对于司法诚信的认可,也不表明法律与诚信就成为孪生兄弟。检察官在办案过程当中说的每句话都事关司法诚信,因此要谨慎对待办案过程当中的一言一行,应当做到谨言慎行、有过敢当。检察职业修养如滋润万物的水灌溉着执法过程,使之内生出司法公信力。检察品位承载着民众对完美司法的期望,追寻着法治的精神。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我们的执法要真正契合良善正义的社会理念,为我国法治进步做出积极贡献。谢谢。 #p#分页标题#e#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常艳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感谢主持人!非常高兴也很荣幸有今天发言的机会,我提交的论文是《检察官法治思维及其养成》,论文已经提交给大会。昨天听了教授和各位嘉宾谈的观点,我想做一些回应,谈一些自己的想法,汇报一些自己受到的启发。我想讲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治含义的理解。十八大之后,法治思维成为热词,我们对法治思维进行各个层面的不同的解读,实际上我认为这个问题的逻辑起点主要是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也就是说法治的精髓是什么。谈到这个问题,我联想到前不久看到的文章上谈到美国的前总统布什的一句话,这里我跟大家共同分享一下,我认为他这个话很好的解释了法治的精髓,他说人类千百年的历史最珍贵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不是浩瀚大师的经典著作,不是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进笼子里的梦想,只有这样才能不会害人,我现在正站在笼子里对你们讲话。我认为这很好的解释了法治的精髓,也就是说法治根本意义上强调的是对于权力的制约,这句话一语道破了法治的精髓,同时实际上也解读了一个共识性的问题,就是说所有的采取法治的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于公共权力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实际上我们的法治要将所有权力当成凶猛的老虎把它关进笼子里,其实制度也是靠法治确立的,所以从这点来理解,就可以对法治有个更全面的解读。第二,我们一直在讲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涉及到的根本就是法治对于思维来说它有一个什么样的属性或者说有什么样的作用。从这点来说,我认为法治对于思维具有规定、约束功能。法治当然是一种原则,但是这种原则实际上对于法律职业群体来说更具有一定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也就是说唯有规定性体现的原则才能对社会行为发生一定的约束、限制,实现规范的特制。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群体在社会当中是非常特殊的一个群体,马克斯韦伯有一个精确的描述,他认为有两种职业,职业的伦理、职业的道德对于职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是医生,一个是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座的检察官也是法律工作者,严格意义上再延伸,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还是有所界定区分的,我们说法学工作者经常可以置疑很多观念、思想和理论,而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多的职责是维护,维护法律、维护法律制度,而且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既使是不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法治思维是我们的底线思维,所以说它对我们的约束,它的限制、规范特质应该更为鲜明一些。这是第二点。第三,严格意义上来说,法治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的界定。宏观意义上的法治思维它和政治层面的讨论,包括其他一般性的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是有一些共性的。微观意义上的法治思维,它对法律执业群体来说要求更严一些。很大一部分,它包含了法律思维在里面。法律思维涉及到的内容很多,昨天郭院长也介绍了法律思维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工作者,包括检察官在内,必须恪守的职业伦理,当然它是一种思维的方式,而且是以职业伦理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要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判断。法律术语是什么?是专业知识最基本的要素。当然,当前的群众工作可以进行一定的转化,但是我们的思维思考观察问题时要用法律术语,其次要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此外,作为法律思维当中重要的因素,还要承认既定的规则,要有保守性,服从规则是最底线的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不能说对任何东西先置疑,首先应该服从,此外还要求有一定的缜密的逻辑和情感因素,这也是一定的要求。另外,法律思维追求程序意义上的真,我们的事实是要用合法的证据证明事实,这远不同于客观的事实。这是法律思维的一些基本方面。谈到这个问题时,我刚才说了,谈到法律思维已经转化为法律职业伦理了,法律职业一般来说有四个基本的特征:技能特征、伦理特征等等。伦理特征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马克斯韦伯有一个经典论断,一切以伦理为取向的行动都可以把它归并为两种规则,一种规则是责任伦理、一种是信念伦理。对于法律追求的信仰这就是信念伦理。谈到法律职业人群来说,一般来说它核心的伦理应该是四个方面,应该有崇尚法治的追求,这个伦理把它称为信念伦理,这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共同体的基础,也就是说信仰的问题。此外,在法律职业群体伦理当中,核心的价值还有一个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就是一种责任伦理,还有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是法律职业人群存在的一个价值基础,如果法律没有公信、没有权威,那我们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有一个核心价值是维护人性的尊严,这也是重要的责任伦理,谈到伦理的时候也就涉及到法治思维的养成,这种养成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和职业伦理的养成是密切相关的。我刚才说了,法律职业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在我们的职业伦理养成的时候,我认为依靠学习、宣传教育、个人修为,但是法治思维作为一个底线思维,因此在其养成过程当中,我比较认同范愉教授讲的观点,他谈到技术性的问题,中国有传统的法律文化,但是绝无法治。法治是西方的舶来品,从理论体系上升为制度实践也是一样,所以它的发展完全是不同的路径。所以,在法治思维的养成或者说在形成这种思维的过程中,技术性的手段非常重要。对于伦理的养成,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他们做法大多是用规范性文件、条例的形式步入制度化的轨道。我认为我们也是要多以这样的方式,保证它的实现。这是我的一些思考,不太成熟。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之正。谢谢!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发言,大家欢迎!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老师、各位代表大家好。大家都谈到上海的法官事件,这个事件让我们想到这个法官触犯道德底线的荒唐事情。法官剽窃不光是中国有,而前几年瑞典的大法官也犯了嫖娼案,按照瑞典法律,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但是最后他免予刑事追责,认为他以后可以继续做法官。从这个完全不同的判断角度来看,是不是西方法官伦理素养很低,或者西方对公民道德要求比中国很低,还是因为我们中国对法官吹毛求疵,把问题放大?这个事件为什么会影响到公信力丧失?这个根源在于案子的判决有问题。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经过三审做出了让人们接受不了的结果。除了个人素养问题还有公平正义的问题。我们今天的公平正义在哪里?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进行反思,我们追寻正义的标准在哪里。法中自有正义在,但法律的正义有哪些需要我们关注?作为法律正义的本源,无时无刻存在于生活当中。我认为有几个方面组成:一是道德良知。道德良知很重要。我们可以从最近的冤假错案做个反思,道德良知是每个人所需求的,我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应该有什么样的道德标准和良知标准!杭州最近曝光几起冤假错案,无辜的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判处了死缓,这背后肯定有刑讯逼供。一个案件四五个人众口一词承认“是我杀的人”,一定是打出来的,既然是打,就是公安人员在打,是受过全面法律教育的人在打。我们本身是有良知的人,有很高的道德素养,为什么打起人来绝不手软?这就要问,除了掌握法律概念、思维推理,还要有道德良知。是不是真的学好了法律而丢掉了良心!前面发言人也讲到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一个环节就是制造了假事实。公安人员不是因为与当事人有仇而去陷害,但是一个案件通过检察院、法院等多个程序,一个谎言为何成为了铁板钉钉的事实呢?因为不少的法官、检察官出于明哲保身,不敢指明真相,因为保全自己,就宁可冤案存在。所以说现代人类缺少的是有限的理性和同情心。我们很容易对身边发生的一些悲惨后果视若无睹。另外,今天是自媒体的时代,老百姓的评价走上了社会的舞台。它有时候会成为一股强大的势力,无坚不摧,不管怎样,我相信社会的公道还是存在于现实当中。虽然这么多年不把伦理放到重要的位置上,但我们整个社会一讲起“道德追求”还是众人点头,而不是否定的。所以尽管自媒体时代舆论是无序、多元的,总体反映了社会的真,表达了社会的善,它所体现的正义的追求也影响着我们,在评价我们的同时也在努力的改变着我们。还有客观的正义、规则也需要我们关注。首先是经验,经验不是法律的本身,但是没有经验可能会让法律迷失方向。另外,做事先要做人,不能忽视规律。有的时候强调了某个法律条文,忽视了规律,反而影响了法治进程。比如说刑诉法的修改强调了人权的保障,提出了律师会见权。律师会见当中有些问题,律师提出来会见可以随时会见,轻松自由,因为我是私权,你们是公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我怎么做都可以。这就是规律问题,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是公职人员,但是按照司法规律,应该这样,会见要有相应的规范要求。遵循规律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原则。除了以上说得这些,我觉得从这个案件本身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上海法官案件是个个案,但是最近的案件很多,为什么?应该反思司法制度。30年的法治进步,体系建立了,但是司法公信力是令人遗憾的。昨天也探讨了“冷思考”。我们法治要强调程序正义,但是我们今天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其他。我办一个案子,法官给我的发言时间只有10分钟,这个案子有很多话要讲,但是还没讲完就时间到了。是不是很效率!但是你把当事人的权利又放在哪,是不是把我们的事情当回事!所以说有的时候在这个过程当中忽视了权利、诉求。还有由于证据规则指鹿为马,等等。每个案件都需要证据、规则,在这个情况下,有可能一个谎言变成真实。所以在当下规则比较多的时候,我们说需要规则,但更需要的是对规则的尊重,对规则精神的领会。所以我想今天的制度是需要去反思的,还有司法公正,我们知道程序很复杂,包括民诉、行诉的,一般开庭老百姓听不到,看不到,这样忽视社会的存在,那么司法是不是太封闭、太贵族了?离开社会主体、离开人民群众的眼睛,司法会不会成为我们家的“私产”!我想今天的司法现状,我们要在反思当中发现问题,但是发现问题并不可怕,我想中国的司法制度还是值得我们去信任的,因为中国问题很多,但是当前的中国目标明确,我们的观念、道路是正确的,我们要知道法律不是唯一,我们要建设、完善、发展法治,但是法治永远跟随着社会的进步来更加的健康。谢谢大家!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张亮发言,发言主题是《法治思维与检察官职业伦理》,大家欢迎!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大家做交流!今天我就讲三点感受。我在反贪侦查第一线整整干了31年,一天没有离开过。刚才各位嘉宾讲了法治思维,伦理,从很高的层面进行阐述,让我很受启发。但是从我在一线工作的角度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基本权利。我们的论坛切合实际,引起了我们更深刻的思考,但是我觉得有些思考没有真正引起思考。比如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到现在20多年了,修订的刑诉法也提出了强调保障人权。既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大家想想到现在我们所有笔录都要按手印,这是侵犯人权的。我在全国讲课都在讲这个问题。刑诉法修订前、后有没有这个规定?笔录证据要求,就一句话要有被询问人签名,连盖章都没有。刑诉法原本的表述,签名后盖章,两者取其一。100年前签字画押,现在还要让被询问人按指纹。是不是按指纹就有法律效力,不按就没有法律效力?有的案件按多少指纹也没用。有的在人家按完指纹之后再修改笔录,还有按侦察员的指纹。所以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法治理念!省部级领导涉嫌职务犯罪的没有一个按指纹的,这也是法治理念。比如说薄熙来受审肯定不穿囚服,而一般人必须要穿。这是谁规定的!所以十八大提出法治理念的重要性,一个国家没有法治理念,本身就根本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了保障人权。有媒体曾曾经报道说,行贿是腐败的源头。我认为是胡说八道。你不行贿,贪官就不贪了?我们在侦查一线,在侦查笔录上一定有一句话“以上笔录我都看过,与我说的一样。”而省部级的,不愿意写这句话。所以这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这些问题。什么叫做公平?人分为三六九等,这是严重的不公平。再往深的推一步,维护人性的尊严。这些年来,我们看到一些震惊中国的冤假错案,有的关了10多年,归根到底无一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我们司法人员都是有很高的学历,经过很多考试培训成为这个人群当中的佼佼者,甚至是精英,但是为什么干出来的手段那么残忍,比如用电警棍捅你,这种残忍的手段怎么会发生在司法人员的身上!最近凤凰卫视报道,警察所谓的抓赌,把一个人打瘫痪了。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竟然以抢走火免予刑事处罚。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有责任率先强调职业伦理。从侦查角度上来讲,要强调侦查伦理。三年前我就一直在写这本书。在我们社会当中,讲法治思维、司法伦理、检察官伦理、职业伦理等等。年年有反毒的,但是我心很冷,枪毙的都是受贩毒分子的欺骗,进行运毒的“马仔”,其实这对贩毒集团没有任何影响。还有大家反复提到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并不稀奇,冰山一角。从侦查角度上来讲,立案抓起来,刑事拘留,一定不会错。同志们,这些会所在上海,几百家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天天看到网上报道北京、海南等等扫黄,一抓几百个,而这些会所很少被处理。2002年,上海有一个储蓄所被抢现金10万。当时领导说三天破案。同志们,到现在了,是谁作案的还不知道。能不能花点时间搞搞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这是值得我们当前认真研究的法治思维,注意力放在哪里,怎么样使社会真正的稳定。十八大提出,要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所以注意力应该放在哪是值得思考的,治标不治本也是值得思考的。第二个问题,对于实际当中,缺乏伦理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家知道,今年6月7号厦门暴徒陈水总在公交车上制造爆炸案,死47人、伤34人,最令人震惊的是,一个高考的大学生尸体荡然无存,通过DNA测试才知道。第二个案件,今年7月2号,北京机场第三航站楼山东农民冀中星制造爆炸案。还有一个案件,一个农民把检察院、政府炸掉了。但是请注意,这些人在作案前基本都是老实巴交的良民。所以要思考法治思维,公检法司、检察官、公诉人,对于这些严重社会稳定的案件怎么看待,根源其实就是公权力、司法机关。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去讲伦理道德、法治思维很具有重要性、现实性。第三个问题,提出侦查伦理有现实意义,检察官要有信仰、要有敬畏感。我很赞同郭教授讲的良心最有效,范愉教授讲的对党的忠诚度。我们面临两条底线:司法底线、良心底线。有的同志提出伦理是不是个规范,我认为伦理没有界定的标准,就是靠信仰。所以在侦查过程当中,对象家里有老人,对象的小孩在家里,你当场抓人也是对的,但是考虑到伦理道德我们可以缓一缓再抓,这也是伦理。所以法治伦理就是信仰的问题。中国现在很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信仰。信自己、信金钱,这就是当前中国的灾难。有信仰才会有敬畏,所以作为检察官就是两句话,要敬畏生命、自然、规律、历史、百姓、科学、正义,有敬畏才能提升自己的自律,强调敬畏,净化灵魂。另外就是各位领导还要以身作则一句话,领导要带头。:把检察队伍、侦查队伍建设到,领导带头,水到渠成。谢谢大家!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感谢张亮检察官激情澎湃、扣人心弦的演讲!接下来有请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洪江发言,大家欢迎!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法治思维下检察官职业伦理之完善》,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作为检察官应当充分认识法治思维的重大意义,以法治思维为指引完善自身职业伦理建设,推进检务工作的开展,法治思维是指头脑反映客观法治现实的过程中在法治思想情感的影响下,遵照法律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和倾向,是一种规范性、程序性的思维,是讲法律、讲证据、讲逻辑的思维方式,是执法者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法治思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作用、人权作用、廉政作用、文化作用,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强法制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推广先进经验。改善法治环境,通过外部环境影响促进。法治思维的增强会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的反复有效运用会改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的改善又促进法治思维,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代表国家参与诉讼活动,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基于角色定位,检察官职业伦理实际上是检察职业共同体,法治思维的外化,是一系列对检察官具有普遍约束、引导、教育和奖惩功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基于职业自身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官在司法制度中扮演角色的共识,是身为检察官应有的职业义务。检察官职业伦理包含两个部分,检察职业共同体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从事检察官职业活动应当遵守的特殊道德规范,因此,检察官首先要遵循客观、义务,依照法律事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追求胜诉限制对方辩护权。检察官还要遵守所有职业道德,比如追究公平正义价值等等,同时检察官在生活、职业当中扮演双重角色,作为个体要受社会道德的约束。法治思维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治思维是完善检察职业伦理的基石,有助于确立法律至上的职业观、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平等保护一切正当利益的价值观,平等自由的人权观。另一方面,法律思维能全面引领检务工作,具体是以法治思维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加强司法公开机制的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加强司法廉洁机制建设,着力培育廉政文化,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办案质量。二以法治思维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贯穿到法制建设当中,体现到检务工作当中来,提升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加大服务力度,准确把握群众的需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三以法治思维促进法律能力的提高,大兴学习之风,引导检察官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本领,规范司法行为,树立检察官良好的形象,强化纪律建设,促进优良司法作风的养成。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有效的对多种社会力量进行整合,使法治方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手段。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p#分页标题#e#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发言,大家欢迎。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主持人,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大家上午好。在发言之前我想谈一谈感受。刚才我聆听了前几位发言人当中的几点感受:第一点感受,检察人有激情。第二点感受,检察人有良好思维。第三点感受,检察人读懂了什么叫法治思维。而且我也感觉到,激情澎湃,再就是有一种真真正正的执业的心态。而且大多都是从伦理的角度、职业修养的角度,包括职业道德来谈,所以我感受颇深、受益良多。我的汇报和前面几位不同,平和、微观,仅仅从刑诉法条文的修改跟大家进行交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2年,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修改,对强化审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以法治思维理解和推动这一权力进一步优化配置,成为我们关注的新的命题。下面是我关于这个命题的一些认识和大家进行交流。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法是法治思维运用的直接成果。这体现了法治保障公民权利的初衷,保证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靠法治,这是因为法治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科学性等特征所决定的。现在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了审前羁押的诉讼程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长时间监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各国对于审前羁押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控制程序。2012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被写入了新修订的刑诉法,这是我国立法贯彻法律思维、强化人权保障的表现。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治关于治权的要求。法治过程当中治理的客体重点在于官员的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对官、权、钱的约束、控制的成功与否是依法治国能否成功的重要标志。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无罪推定要求通过将权力制约引入审查羁押程序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涵盖了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明确了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在羁押问题上的权力必须受到检察权的制约。这有助于更好的体现法治所要求的治权概念。三,由检察机关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安排是法治思维的落实。当前关注的重点应当从过去关注西方法治理念、法治经验转变为以中国国情和实际为本,以合理学习借鉴西方经验为用上来,更多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实际,回应解决中国现在出现的各种法治问题。具体到司法实践活动中,立法将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力专门赋予了检察机关,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做出的现实选择。理由其一,我们的法官难以体现域外司法审查当中法官的独立性,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公检法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使法院审查羁押必要性的结果难以得到显著改变,当控诉证据明显不足时,有的法官不会轻易做出无罪判决,而是建议检察官去补充侦查,甚至会亲自展开庭外调查,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的法官甚至依据庭外收集的证据,在不经过控辩双方辩论情况下即追诉裁判,直接对被告人的罪行予以定罪。所以在公检法共同承担惩治犯罪职责的大背景下,法院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效果是不乐观的。另一方面中国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的负面影响堪忧。自上世纪90年代起,司法机关陆续开展绩效考核。其中,检察机关对于捕后做无罪处理、不诉甚至判缓刑的,在考核中被评定为错误逮捕或者逮捕质量不高。对审判质量的考核,有的法院采取消极计算方法,如立案不当,有罪和无罪判决有误,发回重审、二审和再审改判等,一般采取扣分方法处理。因此,由于羁押在我国往往具有暗示有罪的功能,如果批捕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在判决中很难完全摆脱前期自己所做出的羁押决定的影响。此外,影响法院独立裁判的外部因素还大量客观存在。例如,各级人民法院除了按照宪法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之外,在实质上还隶属于并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地方财政。摆脱不了这些因素的影响,法院就难以对羁押必要性做出客观中立的判断。其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承担批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适宜性。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特别是作为具体承担部门之一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公诉职能,职责就是站在客观的立场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逮捕和继续羁押的条件,不仅审查案件在定罪、量刑等方面是否符合逮捕要求,还要审视案件中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具体如何,是否存在侦查活动违法的现象,体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其三,目前的现状:我国羁押决定权力运行中的权力冲突。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中面临权力冲突的问题,需要以法治思维推动加以解决。一是侦查阶段检警之间的权力冲突。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自己做出的批捕决定不当时,应当依据第94条直接撤销,但是,依据第93条,却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于这两条貌似存在的矛盾的法条应当如何理解?此外,依据第93条,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不能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是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建议。与此同时,根据新刑诉法第94条与刑事诉讼规则第148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如果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有权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之后,只需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这就导致实践中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有的侦查机关或部门发现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后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追加逮捕该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或部门又出于某种理由直接对其取保候审。显然,这种变更的迅速与随意对刑事司法之严肃性是有损害的。二是审判阶段检法之间的权力冲突。在审判阶段,法院对于当事人强制措施的决定与变更享有直接决定权。例如,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或者系生活不能自己理的人唯一抚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而,依据新刑诉法第93条,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逮捕后的阶段应该包括自作出逮捕决定至判决前的各个阶段,期间跨越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部分的审判阶段。那么,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与前述的法院决定或者变更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如何协调?以上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种持续的、权力主体多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我国检察机关在自己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履职时最为顺畅;在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则面临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制约与协调问题。四、解决问题的思考:以法治思维解决权力冲突的可行路径。一是提高法治质量,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按照立法初衷开展司法活动,避免“曲意释法”。三是对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方式应当做适度改变。以上是我的发言,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李卫国局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点评环节,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点评,大家欢迎!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学者,听了会议之后深受启发,我从中获益很多,尤其是来自于一线的检察官们,他们热情洋溢、富有激情的讲话使我重新回到了当年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光。就今天上午六位发言人的演讲,我也深受启发,我先就每个发言人的发言做个点评,最后谈一下我的看法。李爱君检察长的这篇文章,我之前看过。她今天提的从提升执法品位的视角谈检察职业修养之加强,首先她提的“执法品位”的概念很也意义。因为执法过程当中有内在评价、外在评价,可以用“品位”来加以界定。在她的演讲当中有两个方面我觉得很重要:一是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问题做了新的阐述,就法律思维和大众情感的冲突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也注意到了它们的关系。这个问题在很久以前我也请教过最高法院的一些领导,我看现在大家都是有共识了,这两者是递进关系。也就是说,不可能脱离法律效果谈社会效果,只有在法律效果实现的基础之上来谈社会效果。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大多数的案件来讲,检察官去逮捕、起诉,可能涉及到特殊情形,应该怎么办?刚才几位检察官也提到了,涉及到人文关怀的问题,这可能会激发内在情感,应该去协调好这些关系。我认为要首先强调规则,否则法治无从谈起,在实现规则的同时应该兼顾差异性。这里还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犯罪判断上,在罪责部分都要考虑差异性和个别性的问题。我觉得要把差异性放到规则里面统一加以考量。如果能把这些结合在一起,把差异性的问题也放到规则里面,在制定规则、规则细化、规则解释当中考虑到差异性,我认为更有意义。当然规则还是规则,但是它在既定情况下首先要实现它,否则就很难说是法治的思维。常艳教授,我是第二次听他的演讲。对于他的理解我深表赞同。谈到法治思维,我认为是对公权力的制定者、施行者、监督者,他们应该遵循法治。要在一个框架内去实施,不能超过这个框架,这个框架就是法律。这样的法治思维的观念,就是在规则内来进行运行。对于公权力的享有者、实施者来讲的话,首先要按照规则实施,始终想到权力从哪来,怎么运用权力,怎么监督权力。在演讲当中提到政法思维、法治思维关系的问题。张雪樵检察长的文章是论文集的第一篇文章,其中谈到利益平衡的问题。放眼整个法学,利益平衡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实践当中怎么实现利益平衡,其中提到了很多。这让我想到有教授提到,学法律人要讲究诚实。就是不可能脱离一般民众的看法,不能忽略他们基本的道德情感。其实我们也是关注到这些问题的,在很多制度设计上也体现了基本道德良知,基本价值,经验法则。我觉得普世正义和法则正义可以完全结合,两者之间有补充的关系。我更强调的是一种吸纳的关系。所有的规则,如果把基本的常情常理会使乏力变的更加好。张亮检察官今天演讲使我触动很多,非常有激情的演讲,其中提到了很多问题。其实我们自己也碰到过,但是我自己从来没有想到过,比如说按手印的事情,我刚当班主任的时候,有一个学生自己出校了,很长时间没有在学校,家长很着急就到派出所报案,叫我这个班主任去谈话。当时谈得很好,警察也非常有礼貌,最后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我说这个事情需要按手印吗!他说一定如此。我心里很别扭。当时我也不像张检这样进行反思。张检察官的演讲确实使我受到触动,就是关于细节的问题。我们在办案、在讲课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一些制度、措施是否合法。包括立法层面也有这个问题,现在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很普遍,说得不好听就是“泛滥”。有的甚至问题很大,对于执法者、司法者来讲,要考虑这个是不是有权,边界在哪里,这点非常重要。另外就是它是否合理,还要考虑到当出现一个问题的时候,我们的职责何在。张检察官提到有限资源怎么配置的问题。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怎么配置,他提出在法治思维情况下,有限侧重于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这点我也赞同。如果把大量警力投放到卖淫嫖娼一般的案件来讲,就会有偏失。积极的刑罚观,就是把有限的资源投放到黑社会犯罪、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侵犯人们权利的犯罪,这样使社会稳定会达到比较好的效果,也能积极回应老百姓的诉求。吴检的发言提到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我觉得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对我们这个职业群体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实务中,据我个人了解到,这个很难实现,主要是跟公安之间的关系。从我们碰到的一些案件来讲,我们可能知道这个事情就是犯罪嫌疑人做的,但是证据总是缺这缺那,最后追查还是缺少一些东西。我想,能不能会有更好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能不能在这个地方跟公安之间形成比较好的合作,当然也包括制约的关系。李卫国局长的发言里面,特别提到羁押必要性的问题,新刑诉法里面规定了新的制度,在现在的实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怎么把这个制度建设的更好,李局做了很透彻的分析。在他的报告当中特别提到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对这个制度的建立、实施存在的一些消极的影响。对这个问题,最近我也是有很多耳闻,我个人的理解,公检法机关是特殊的机关,行使特殊权力,有自己的规律,我们把公司管理的模式纳入到公检法机关的管理,很不合适。我们应该提出一个符合司法规律的绩效考核制度,我想我做不到,但是我们要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绩效考核就是违反法治思维的,我们能否重新考虑并重新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法治思维的绩效考核制度,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最后谈谈我对法治思维的简单思考。主要对法治思维做一个破题,尤其是检察官群体的法治思维究竟应该是什么,主体应该是什么,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法治思维与法治所追寻的价值、职业伦理、职业信仰以及检察官修养、执法理念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今天上午几位演讲者也谈得比较多的就是如何建立、如何养成法治思维的问题。对于整个的法律思维,我觉得已经谈得很透了。我认为法治思维有六个方面:第一,自我认同。对于职业共同体来讲,自我认同很重要。作为法律人来讲,对自己的责任担当、社会角色应该有认同,我们和普通人不一样。所以说认同极为重要,对于检察官来讲也是如此。第二,价值塑造。这两天很多专家提到正义、公平的问题。我觉得所有的正义公平对我们最关键的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核心的出发点就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我们要有一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如果我们始终能够秉持这样的观念,把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放在首要位置的话,那么在解决很多问题时就会更容易。人权的核心就是把人当人看,这就是人的尊严,要有至高无上的看待。第三,规则意识。规则是不可改变的,哪怕规则是有问题的。对于执法者、司法者来讲,规则是必须执行的,规则就是规则。刚才很多的专家学者也提到特殊性的问题,确实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但是在特殊情形出现时,第一还是要从规则上来抓,在规则框架内解决问题。如果脱离规则考虑那些特殊情形的话就会产生问题。第四法律思维。对我们来讲,法律思维是最核心的,这也是我们在教学过程当中最强调的。法律思维建设和养成非常重要。最后是建立共同话语和共通话语。很多法律问题、事实问题需要概念化,这个时候必须要有一个话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是一样的。没有共同话语,那么很多问题是说不清楚的。就像期待可能性的问题,这就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话语,专业术语。另外一方面也要强调共通话语,跟老百姓之间要能对话。其实我们在内部讨论的时候,说特殊语言可以,但是向外界传达信息的时候,比如说跟普通老百姓谈期待可能性的问题,他可能也听不懂,以现在的舆论和专业人士的倾向关系来看,你运用特殊的专业话语,他们也不接受。以上是我对法治思维的简单理解,实际上是对各位今天和昨天的观点做的一些吸收。也是从中汲取了很多营养,谈谈自己的看法。谢谢各位!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时延安副院长的精彩点评!接下来有请《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进行点评。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大家上午好!按照会议的安排我还要做一个简短的点评,其实就是谈谈学习体会。大家贡献了各位思想,我对于各位的精彩发言有几点感受。首先我觉得这次会议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从前研讨的主题都还是很熟悉的,而这次讨论概念不是特别熟悉,概念也特别多。当然在法治伦理、法治思维方面,这块讲的还比较集中。这是第一点感受。第二点,各位的发言都非常具有代表性,让我非常受益。常艳教授的发言有几个突出的观点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一个是对于法治思维做了一个非常精细、非常精道的梳理,这里头有两个路线,一个是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另外讲到了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这又是一个发展。我个人的理解,前一个从观念到思维确实是一个技术化的问题。它是一种技术化的问题,对于我们职业能力、思维很技术化、很精准的要求。而后者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是一种提升。另外,常艳教授今天讲到很重要一点是,她说今天讨论法治思维,逻辑起点是对法治的认识。对这个问题,大家也讲了很多。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我们在讲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常常在逻辑上会有点迷失。她很好地点到了根本的逻辑上。所以这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张检的文章也是从法理的视角出发,对于法治当中最基本的价值——公正,做了很深的思考。他的逻辑是立足于公正然后发展到法治原则,这是一个利益衡平的问题,他做了一个很深的思考。李爱君检察长的发言,主要提到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她做了三个档次的划分并提出了建议。二者的文章有共通之处,以他们的视角进行解读,我觉得在这个方面,他们的观点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第四位是吴洪江检察长的发言,他对于法治思维下检察官职业伦理之完善做了平稳的阐述。另外就是张亮检察官的演讲,很开放性的思维,非常理性的思考方向,学理的功力也非常深,首先他对现实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反思和检讨,另外他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他对于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有一个直面的研究。他的研究里面提到,重点在于侦查伦理,接下来是职务犯罪侦查职业伦理。我个人理解他的思路跟张检和李爱君检察长的思路基本一样,就是立足于实践来反思、检讨、总结哪些应该是职业伦理,应该是侦查当中坚持的职业伦理。最后一位是卫国局长。我个人认为他的研究和选题在我们这个会议主题上是非常有份量的,就像张检察官说的,我们不可能从是在那么高深的层面上讨论思维(当然这些非常必要),但我们还是要面对现实。所以对于羁押必要性的研究,非常细,非常有份量。羁押审查必要性,在中国现实确实存在问题。我觉得至少有三项:首先刑诉法确立的时候,跟已有的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结合不够。这次刑诉法修改、司法改革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是很完美的,但是从跟实践的结合的角度还不够。另外在具体行使方面确实有问题。第三就是按照高检规则执行的话,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的,比如说监所、侦监几个部门上的协调还是有问题的。所以这些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因此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的题目。以上就是对六位专家发言的粗浅认识。听了他们的发言,我觉得留给我们两个题目:一个是对于法治思维要有一个清晰的逻辑思路,如何跟工作更好的结合起来,抓住真正的问题。第二个就是职业伦理。嘉宾们精彩纷呈的各样观点对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研究会有非常大的推动和贡献。最后感谢大会安排这个机会,也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谢谢大家! #p#分页标题#e#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徐鹤喃教授的精彩点评!相信各位深切的感受到六位发言人和两位研究人分享的智慧、经验、思想,我们享受了各位的思想盛宴我提议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他们,谢谢!也感谢大会给予我主持的机会,谢谢!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进入大会的闭幕式。各位代表,本届论坛经过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承办方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紧锣密鼓的筹备,终于在风景秀丽、热情好客的大庆市胜利召开,并且圆满的完成了会议议程。作为本届论坛的主办者、参与者和观察者,我从各位代表的研讨当中深深地感受到检察学者、检察同仁的真知灼见,以及你们对于检察事业的关怀,我再次代表主办方感谢各位代表的激情讨论和热忱奉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给予了我们强大的智力支持,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学军同志做发言。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嘉宾、领导大家好,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又一次安排我坐在这个闭幕式上,从第六届开始人大法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就开始合办高级检察官论坛,除了第七届我没有参加,第六、第八、第九届我都参加了。今天坐到这,我想代表学院和自己谈一点,谈不上是对全部会议的总结,但是毕竟要说说话。首先要感谢的是,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一度搞的论坛,使得学者和实务检察官们有交流的机会和平台。这么一个过程使得我们在很大的程度上,理论研究、理论教学不再高高在上,不接地气。而且会议主题的选择非常有价值、有意义。还要感谢的是大庆市检察院。大庆市检察院为我们安排了风和日丽景艳的地方来开会和学习。此外,还要感谢与会的各位代表,从全国各地奔赴到这里,体现出各位非常热爱检察工作,对于大会的主题各抒己见,使得我们有机会学习。一并表示感谢。接下来我想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其实我和检察院打交道确实不少,但是如果谈到法治思维,我老觉得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让我迷茫的感觉应该如何就它谈点想法。但是通过这一天半的学习我有了自己的感悟:第一,法治思维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法治理念为基础。从昨天到今天,我们都在谈法治思维,落脚点在思维,但是前提首先要有法,才有法治理念,最终才能按照思维办事,落实法律。而且在分组讨论以及大会发言时,其实主题虽然都围绕着思维,但也反映了实务当中的问题。我们对于法律的忠诚,通过用法治思维办理案件、诉讼,那么法必须是良法,它要科学、合理、人性,这样才能忠诚它,把工作进行落实。法治思维要落实,要用法治理念落实,法律要给手段、政府要给设备,生产力要给技术。否则我们想按法治思维办事,但是没法儿做。当然了还要有人才,人才要有高素养,包括职业素养等等。法治思维绝对不是一个单纯的培养,所以要从良法制定,到树立法治思维的过程。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贡献、发挥作用,就是在实务当中把存在的问题反馈上来,通过修法的方式使它更加合理。我的感触是法治思维是规则,以法治理论为基础。第二,法治思维的具体内容是多维的。刚开始我对这个话题感觉到迷茫。通过大会交流,我就感觉到,法治思维绝对不是僵化的,内容唯一的,它实际上是一个很多维很丰富的过程,而且检察工作也要注意这种思考。检察工作很复杂、内容很繁多,而且各个定位也不一样,自侦案件还有起诉以及监督功能,在这个时候要有法治思维,我们的法治思维还应该体现在对检察职业体、检察官们的管理、绩效考评上也必须有法治思维。第三,法治思维它是后天养成的。刚才也有检察长谈到了这一点,它是后天养成的。法治思维从认知的达成到最终的实践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从当初的人治到今天的法治,从人治的思维到法治的思维,也许我们这个时代走的很顺,也许会走的很不痛快、付出代价,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做出的选择。这几天我也在反复想究竟是什么法治?法治思维到底仅仅是我们这个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才应该有的法治思维。我们真正要实现法治思维,把法治思维贯彻到工作当中,还要怎样影响他人。也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外的人,就是普通民众,他们怎么样认识法治思维,这也是需要长期努力来影响的。我认为,应该自己养成、自觉养成法治思维,但同时要积极影响圈外人,让他们认知什么是法治思维。总之,法治思维建设是漫长的过程,每个人要从自己做起,进而影响他人。谢谢大家!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谢谢!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姜廉检察长做大会的总结。大家欢迎!
姜廉(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在高检院和省检院领导的支持下,在与会各位领导、专家和检察同仁的共同努力下,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经过一天半的精彩演讲和热烈讨论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程序,马上就要闭幕了,借此机会我代表论坛的承办方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我院的信任,把如此丰盛的精神盛筵摆在大庆表示感情,对各位专家、教授、检察官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两天来,与会代表仅仅围绕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这一主题,从不同视野、角度、层面就法治思维与检察官职业伦理、检察官的思维养成、优化检察权配置、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既有理论层面的深入阐述,又有实践探索,在新形势下对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本次论坛达到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对于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来讲,提供了大量的精神财富。我们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将借这次论坛的东风,组织干警学习,消化吸收论坛的成果,进一步强化理论研究,加强制度创新,将其转化为推动我们工作科学发展的力量,推进工作新的跨越式的发展。欢迎各位领导、嘉宾常来大庆交流工作、沟通感情、旅游观光!最后,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返程平安,谢谢大家!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论坛即将结束,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源于大庆市委党校领导和工作人员为大会提供的优质会议服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提供了智力阵营的支持,一并表示感谢!最后要衷心的感谢各位代表,对你们参与表示衷心的感谢!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我宣布,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圆满的完成了各项议程,闭坛!
正义网:各位网友,感谢您的持续关注。本届论坛直播活动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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