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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博士生金融法论坛会议实录(上)

时间:2010-12-06 点击:
全国博士生金融法论坛会议实录(上)
 
(第一期 •  2010年11月6日上午)
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年11月6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全国博士生金融法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国际金融危机后的金融法改革”。
 
(一)开幕式
 
主持人:张孟霞(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
致辞人:周仲飞(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
                单怡萍(上海财经大学学科学位办公室主任)
                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嘉宾,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博士生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全国博士生金融法论坛将在上海财经大学隆重举行。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本次论坛的领导和老师,他们是: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学科学位办公室单怡萍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剑平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仁真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伏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廖凡副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杂志编辑部涂永前老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肖宇老师。
本次全国博士生金融法论坛由上海财经大学主办,得到了全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的鼎力支持和博士生们的热情参与。从博士生论坛预通知发出之后,我们收到了大量论坛投稿,经过专家评审小组的认真遴选,共有19个高校的47名博士生应邀出席本次论坛,他们分别来自辽宁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安徽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香港大学。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光临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嘉宾、老师和同学们。
下面举行论坛开幕式,首先有请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致开幕词。
 
周仲飞:
非常感谢各位高校的博士生来参加此次论坛。
首先简单地谈下自己的体会,来说明我起意开展这次论坛的原因。我在伦敦大学读书的时候,我的教授曾对我说,学生的成功就是他的成功(虽然我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成功),当时也并没有深刻的体会。回国后,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深深感觉自己做学问方面已经做不了太深了,于是就想着为学生做些事情,这是第一个考虑。其二,无论是做行政工作还是金融法研究中,我深切感受到真正为学生开展的论坛很少。在中国各种学术研讨会上,可能博士生也能在某些情况下发言,但大多是配角,即使你的论文写得非常好,甚至比老师都要好,当然,你的确需比你的老师写得更好,否则你就毕业不了了。我也看到,现在的很多金融法博士生研究都受到过正规化训练,概念和理念都是和国外接轨的,与十年前相比,前进了一大步。
此次论坛完全是博士生自己做主的论坛,我们的点评老师属于配角,希望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原本论坛只设立一个会场,每个人发言八分钟,但为了给大家更充分的讨论时间,改成了两个会场同时进行,每个人发言二十分钟,这样每个会场中听会的人看起来会少些,但没关系,因为论坛不需要讲究排场。我们希望提供这样一个平台,给彼此一个交流的平台,让你们有种当家作主的感觉。
我看了几篇文章,写得真的很不错,当然并不是说没有选中的论文就是不好的,我们要综合考虑论文的主题和学校因素,让文章更多的具有代表性。此外,毕竟是博士生论坛,希望外校的人多一点,我也删掉了财大自己学校学生的一些发言。希望论坛结束后你们自己可以多交流学术观点,互相提高,如果需要我们财大法学院为此交流提供其他平台,我们法学院将会不遗余力的支持大家。最后,让我们博士生们特别感谢在百忙之中牺牲自己的时间来参加此次论坛的老师们!
 
主持人:感谢周校长,下面有请上海财经大学学科学位办公室单怡萍主任致辞。
 
单怡萍: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老师、亲爱的博士生同学们大家好。为促进中国青年博士生的学术交流、开阔学术思路、倡导学术争鸣,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了首届全国博士生金融法论坛,邀请全国金融法界的青年才俊齐聚上海,在此我谨代表财大研究生部热情地欢迎大家光临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一个世界瞩目的国际化大都市,正大踏步向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迈进。上海有外滩晨钟、豫园雅韵,上海有摩天览胜,旧里新辉。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2010年全国博士生金融法论坛,来自全国各地著名学府的博士生汇聚一堂,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学术,让中国更强大。
我们上海财经大学有四个国家级重点学科、两个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六个上海市重点学科、四个财政部重点学科、四个博士后流动站;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1987年,被批准为首批进行对在职人员实行单独命题考试入学的单位;1988年,我校会计学专业被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是同类院校中唯一有重点学科的院校;1991年,我们被批准首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来华留学生;1992年,被批准为首批在社会科学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院校之一;1994年,被授权进行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试点院校;1996年,我们被批准为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联合举办工商管理硕士班,是首批在中国境内授予外国学位的试点单位之一;1998年,被批准为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1999年,被批准新增了理论经济学和工商管理两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继原来的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为全国财经院校中唯一具有三个博士后流动站的院校;2000年,我校的会计与财务研究院被批准为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002年,我校被批准为首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的院校之一;2004年,我校又被批准为首批培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试点院校之一;经国家教育部和香港学术评审局的批准,上海财经大学是第一所在香港开展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地高校,2009年起,除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生研究生统一考试外,我校还在每年秋季自行组织一次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生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考试;上海财经大学是全国首家在财经院校中培养博士后的人才基地,是全国首家建立社会科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之一,也是全国首个建立哲学博士后流动站的财经院校,流动站依托于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的雄厚实力,促进博士后科研,为经济建设第一线服务,力求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
成绩属于过去,努力成就未来。我们研究生部会一如既往地鼎力支持博士生的学术研究活动。现在我谨代表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再次热烈地欢迎大家,相信你们的莅临会使本次论坛更精彩、更厚重。最后,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
 
主持人:
谢谢单主任,下面有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教授致辞。
 
郑少华:
各位同学上午好。非常高兴在这里我代表财大法学院50多位老师、1300多名学生欢迎大家参加此次论坛。
财大法学院的情况在资料中已经有详细的说明了,我不再赘述。财大法学院目前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正处在跨越式发展的阶段。在此过程中,我们引进了一大批人才,比如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廖益新教授,全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和全国社会法研究会的副会长王全兴教授等一大批杰出的中青年教授。在此过程中我和这些教授们、还有周校长都达成了一种共识:法学院无非有四个功能:人格的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引领与服务社会,但必须以学生为目的。当然,尽管是以学生为目的,但没有好的师资力量,就不可能以学生为目的,所以前两年,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在引进人才方面。从今年开始,尽管我们的师资力量建设还在进行,但我们暑假就已经开展了一些以学生为主的活动,如和北大、厦大以及荷兰莱顿大学联合主办的全国财税法暑期学校,由欧盟支持的知识产权暑假班,都是全英文授课。今天的这个项目也是得到了研办的大力支持。我想,作为法学院院长,只要周校长还没把我免掉之前,我可以承诺每年有这样的一个论坛,但具体是延续这个金融法论坛做第二期,还是经济法论坛,我还没有仔细想好。但是,论坛都将会是以在校博士生为主的,专款专用,就如有的老师说他的博士生已经毕业了想来参加,我说可以,但自掏腰包。这个是区别于其他论坛的,像我自己也参加的全国中青年法学家经济法论坛,主体并不针对在校博士生。这个论坛还有一个附带的目的,财大法学院的发展得到了全国各地法学院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在座的年轻学者对我们的支持,最后,如我在法学院小册子中所言,欢迎大家成为财大的一员,欢迎大家成就财大法学院!
 
主持人:
感谢郑院长,开幕式到此结束。在接下来的主题发言阶段,我们将分为三楼和五楼两个会议室,同时进行两组主题发言,每组各有五位博士生围绕自己的参会论文作主题发言,也各有两位专家老师进行精彩点评。大家可以参照议程上所列论文标题,根据自己的学术兴趣,自主选择。
当然在主题发言阶段开始之前,我们还有一个小环节。请各位领导、老师和所有参会同学移步学校正门,合影留念。
 
(二)论坛主旨发言
第一组
主持人:颜苏 (中国人民大学)
报告人:沈朝晖 (北京大学)
                李昌庚 (中国人民大学)
                彭飞荣 (湖南大学) 
                邱润根 (华东政法大学)
点评人:李仁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伏军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各位老师、同学,第一组的发言现在开始。我们博士生能有这个机会在这里表达自己的观点,非常荣幸,也非常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提供这个机会。首先有请第一位发言人北京大学的沈朝晖同学。
 
沈朝晖: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上午好,我是来自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的沈朝晖。非常荣幸与大家一起探讨后危机时代的金融法改革,也非常感谢财大提供这样的机会。常言到,政治与法律分不开。所以我的题目是《美国重构金融监管的政治学逻辑》,副标题“党争选举与利益集团对2010年美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影响”我第一部分先介绍一下写这篇论文的起因。
大概今年6月份时候,听说有一位央行的同志来学校找人紧密跟踪和密切学习美国的金融监管,但是我听了以后有一些感想,如果紧密跟踪美国的金融监管,必须要对其背后的东西予以揭示。后来查找了一些材料,正好有这么一个论坛,当时就写了这么一篇文章。
备受世人瞩目、被誉为“监管新标尺”的2010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是美国国会政治过程与政治交易的结果。民主党和共和党之间的竞争选举与利益集团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过程的影响颇深。从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到2010年的《金融改革法》,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具体来说,2009-2010年奥巴马政府与民主党主导的美国国会重构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过程,从立法的听证会来看,就充满了民主党与共和党之间的矛盾、众多社区中小银行与华尔街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五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大公司与美国工会组织之间的矛盾与少数种族(如西班牙裔人)的平等信贷权之争。总之,在美国民主立法环境中,所有这些竞争与利益集团的矛盾都体现在联邦国会,特别是议员投票行动中——赞成、反对或弃权会深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本文想通过观察和收集议员的投票行动可以看出,影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制度设计背后的力量。总的来说,是美国的党争国会与政治交易、利益集团的影响实质性地开启并将塑造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美国金融监管新格局。这是文章的摘要部分内容。
下面我介绍一下文章的架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讲一下《金融改革法》,国内对其有多种称呼,有《华尔街改革法》等。我根据美国的总统奥巴马、议员发言等将其称为《金融改革法》。第一部分讲其在国会的立法过程及其内容摘要。第二讲美国国会立法的政治学理论。引入政治学中对国会的研究,来分析立法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这部分比较关键,是学术文章与新闻故事的差异,即政治学理论支撑。可以发现金融法改革中的理论中哪些起作用,为何起作用。第三部分是整体上说,整体上两党之间的竞争和利益集团对金融改革法的整体影响,讲的比较宏观。第四部分是具体的例子,一是监管权利的配置。如美联储最后为何胜出,而且各个监管机构最后都能胜出,得到想要的结果。第二个例子是沃克尔规则,第三个例子是林肯条款,第四个例子是金融高管薪酬。这四个例子都是通过具体事情印证这个理论的材料素材。最后一部分就是政治启示,即我们国家要学习这部法律需要警惕的地方,要看到这是一个政治妥协和政治交易的结果。
我先介绍一下《金融改革法》在国会的立法过程和立法摘要。其进入联邦国会群体会的时间比较短,09年12月2号提案进入众议院的群体大会;12月8号众议院出台议案的程序规则,关于如何并论如何投票;12月9号进行了三个小时的一般性并论;最终12月11号众议院以223票赞成,220票反对表决通过。因为需要两院的一致同意通过立法,随后进入参议院的立法系统。但参议院立法系统一直在忙于医疗改革的立法,一直到4月15日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才提出提交《金融改革法》参议院讨论的表决,一个多月以后参议院就以59票赞成38票反对通过了美国《金融稳定法》。其在立法上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即参议院的议员阻止议案通过有一个绝招,就是不断延长发言时间,一直拖到会议结束。但是第一次59票通过,按规定参议员不允许使用拖延发言时间的方法,因此该法案通过比较快。因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版本不同,需要两院组成协调委员会来统一两院的不同版本。大约6月25号,协调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版本,6月30号众议院表决通过,7月15号参议院最终表决。其立法过程在群体大会时间比较快,并不代表在国会的立法时间比较快,因为在进入国会之前还有一个请示阶段,这部分工作只能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可以看。正如引用的学者所讲,“委员会和政党这两个不见诸美国宪法的制度,却发展成为决定美国国会运作最重要的因素。”其实该立法过程在国会的大会上是比较快的,但是在之前的专业委员会阶段做了很多工作。所以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材料也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素材。下面介绍美国国会议员投票的理论。引用的是刚刚翻译到国内的《美国国会行动的逻辑》,贺卫方老师主编的丛书。其中介绍了一个议员投票的理论,议员投票的连任理论。其认为议员的投票行动主要考虑的是是否有利于或有害于下次的连任选举。议员投票时会进行“选举估算”,选举追求能够驱使议员要么支持那些为某个党派利益服务要么支持那些为大众利益服务的政策。细分起来有多种影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所在的政党。因为立法者作为议员,其竞选的平台要依赖政党,第二是本地选民,第三是利益集团,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捐献影响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先看第一个政党理论,因为在金融改革法中的确出现了按政党划分选项的现象。通过表3两院协调版本的众议院投票结果的政党分布可以看到,民主党255人中234人都是同意的,19人反对;共和党只有3人叛党投了同意票。基本是民主党赞成,共和党反对。如果说按照政党来划分选票,那么《金融改革法》必然要体现民主党的意志。那么民主党是何种政党?他的政党行政是否会影响我们将要借鉴学习的《金融改革法》的立法精神?民主党与共和党的意识形态区别在于,二者之间是“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差别,民主党代表的阶级基础不同于共和党。第三点介绍一下利益集团的角色。本来华尔街聚集在纽约州的第一选区,但第一选区选出的民主党人士对《金融改革法》投了赞成票,即反对华尔街,他这么做的原因是符合利益集团的利益。我的依据是查阅了他在上次选举中的政治捐款,第一位的是退休基金,第二位是个人,第四位是律师协会,第五位是教育协会。排名前五的资金支持人士中并没有华尔街人士,也没有证券投资行业。还有利益集团理论也能够解释在参与的时候为什么有3位共和党人士违背了党的意志。参议院的政党团结性更强,因为参议院议员与本地选民的联系不密切,更加要依附政党。但是在参议院民主党成功的争取了3个众议院的选票,也是可以从利益集团对其影响来加以解释。看一下这3位人士其背后的资金支持就可以知道,他们所有的政治捐献都是公开的。第一位叛党的斯考特•布朗(Scott Brown) 的第一位政治捐献是退休工人;第二位叛党人士苏珊•柯林斯(Susan Collins)第一位政治捐献也是退休人士,第二位政治捐献是律师行业;第三位叛党人士第一位政治捐款是 health professional,20万美元。所以可以看出他们背后都有利益集团,他们必须要支持其利益集团的利益。然后讲一下政治启示,我觉得值得警惕的中国国内和美国环境是不同的。如果学习美国的《金融监管保护法》,极有可能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加强自身权利的借口。我们对美国的做法要密切跟踪,他们背后有扩张自己权利的企图,所以不应盲目学习国外制度,要看到他背后的政治环境。谢谢大家!
 
提 问:
(周仲飞校长)我非常同意你所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设立和西方国家选举和利益集团的作用非常大。我有一个简单的问题,金融监管制度的设立,法案出台和你刚才说的党政选举因素非常大,除了这两个因素以外,如果金融监管法案是共和党提出来的,民主党是不是还会全部反对?从你的那个基本理论讲,有没有这个可能?
 
沈朝晖:
谢谢周老师的提问。这个问题很好。可以做这样一个思想实验,假如是共和党提出的,我基本判断还是这个结果,但法案的内容会改变,因为现在的法案内容比较加强政府的权力,这是共和党的意识形态所不能容忍的。如果是共和党提的话,他会提另外一套金融监管改革的框架,共和党提了比较多的修正案,但是都被民主党在专业委员会的阶段压了下去,他们的提案都是反其道行之。基本都是民主党主张什么,要加强市场约束之类,共和党都会反对。共和党在国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话,最后投票结果也是这样,但提案内容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这是我的回答,谢谢您。
 
提 问:
西方国家有这样一种观点,法案的提出和党的经济理论方针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从你的论文来看,还是让人感觉西方国家出台的改革方案更多不是从国家金融稳定考虑,而是为了获取选民的支持,或者为了政府的长治久安,所以我反过来问你这个问题,他们是不是注重政权的持续性。我在英国时候看了议会争论,保守党提一个方案,工党绝对反对,工党提一个方案,保守党绝对反对,这么多年下来就一个方案大家都支持─打伊拉克,其他没有一个共同支持,我在想没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吗?比如金融稳定这个方面的话,大家有共同利益。民主党提出一个,共和党也要提出一个,但是可能各讲各的。我觉得觉得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从来没有一个更好或者更坏的问题,这个和西方国家利益集团党派之间争论有很大关系,所以你这个论文做的是很好。
 
提 问:
我想提问一下,假设现在所有利益团体都一面倒,但是一面倒对于民众利益就消灭掉了,如何解决金融监管这个方面的问题?
 
沈朝晖:
谢谢。我大概知道什么意思了。美国这个社会很特殊,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里面提到,他在19世纪去美国看了美国的民主,他说美国民众喜欢结社,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众都是利益集团里面的一个分子,工人有工会,退休基金什么的,他们通过利益集团对议员发挥影响力,我认为利益集团对民主是个好的因素,个体民众都是通过利益集团影响美国政治和国会。个人力量是比较小的,中国缺少利益集团,中国最大利益集团是国有企业,国有银行,还有地方政府,它也会影响中国的金融改革,谢谢您。
 
提 问:
沈博士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说政治与法律的关联性在美国是存在的,但我们知道中国政治架构和美国不同,那么在政治架构不同的大背景下,你认为你的研究对中国政治架构借鉴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能不能给我们具体解释一下,谢谢。
 
沈朝晖:
这个问题我没有具体研究过,希望可以作为政策启示吧,具体的制度建议我没有研究,比如要不要设立消费者保护署之类的问题,我没有具体的研究,如果你有研究成果欢迎分享。
 
主持人:
谢谢大家的回答,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第一阶段的提问到此结束。下面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李昌庚同学发言。
 
李昌庚:
各位老师,各位博士生同仁,大家好。我对金融法并没有太多研究,今年五月辽大举行第五届金融法制论坛,为了那个论坛我写了这篇文章,我的导师史老师说看看能不能让我参加。我还是接着刚才周校长的话题,沈同学谈到了政治对金融监管的影响,通过他们的话题,我个人想法是虽然不同政党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有党派和个人利益的倾向,但是无论是政党还是利益集团,它有一个最基本的理性的考量,作为一个执政党,它出于执政的需要,它必须要考虑整个社会基本的需要。作为一个反对党,它要想去执政,它也必须考虑到社会的考量,所以我认为政党之间对任何决策利益的博弈虽然不能做到制度构建的最优化,甚至有时候会做到一些妥协,但是我认为相比而言,在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中,利益的博弈对制度构建相比而言是最优的,正因为相比而言最优的,这导致美国虽然经历多次经济危机,包括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但美国金融创新制度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它每次金融危机之后都进入一个更高层次的金融制度的构建,这是我一个想法。正是因为这个想法,当时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我发现关于金融监管,学术界更多立足于技术层面的考量,但是我发现从中国目前语境下讲,虽然金融监管技术层面考量是必须的,但中国恰恰更缺乏政党之间或者利益集团之间博弈,我认为这是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严重不足,如果这点不能够解决,那技术层面金融监管效果将大大打折扣,我的论文立论基础也在于此。
我发言的第一个方面是金融危机留下来的金融监管的经验。从当时的金融危机引发的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美国出台三个金融法案,2008年,2009年到2010年,包括欧盟、英国,其他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改革,西方国家改革有一个趋势,从机构监管向以目标为基础的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加大监管机构权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加强全面监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但是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背景出发,包括美国金融危机发生,恰恰是美国金融自由化,市场化,及其政党之间和利益集团博弈比较发达情况下产生的这样一种背景环境,而这个背景环境恰恰是中国比较缺乏的。对中国而言,一方面是中国金融市场严重不成熟,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低,金融创新严重不足,中国如果面临金融风险,不是因为金融创新问题,不像西方国家是金融创新高度发达导致的,比如金融衍生品,稍有不慎都有风险出现,这个风险是金融市场发展本身固有的内涵,风险应该是在金融产品发展的基础上克服它,而中国金融创新本身就存在严重不足。在这样背景环境下,我发现自己有个想法,在中国经济自由化,民主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基础环境本身就存在不健康因素,这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很多不是来自金融市场本身,而恰恰是来自体制性障碍带来的体制性问题,这个问题在所谓的社会稳定的压力下,通过强权引导得以内部性消解,从而留下更多隐患。包括刚才沈朝晖谈到了,在中国目前如果要加强一行三会金融监管的权力,恰恰可能是因噎废食,适得其反,中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金融监管机构和公权力异化的条件下,如果强调从严金融监管,不但不能有效解决金融问题,反而会进一步抑制金融市场的发展,助长中国金融市场不健康因素。通过强权推导,并且以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代价留下隐患来促进金融发展,一旦公民权利诉求的高涨,以及法制化程度提高,都有可能将隐性的金融及经济风险暴露出,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这才是中国金融风险最核心的国情考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西方国家金融改革在中国目前语境下不能简单借鉴和照搬到中国,因为中国金融风险更多不是来自本身,而是来自体制性摩擦而产生的风险。
因此我下面讲第二个大问题,中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
中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体制性变革,这样的体制性变革如同刚才沈朝晖讲的,政党或者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互动妥协和斗争,通过这种体制性变革消除影响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机制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加快完成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已完成的市场暨法治化道路,实现理性和高层次的金融暨经济自由化,在此基础上加强金融监管。从金融市场来看,金融体制性变革必须围绕影响金融企业、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实现金融企业的市场化,完善金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这一步我国基础性制度还缺乏,金融机构本身市场化问题,还有金融机构内部本身治理问题,包括学者谈到薪酬制度改革,避免金融机构高管过度冒险投机行为,避免不正当行政干预,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国企改革,在市场竞争领域进一步实现国退民进。就像刚才沈朝晖同学提到的国有企业那样,国有企业也是一个利益集团,如果这一块不能进一步市场化,它实际上本身就是垄断。国有企业背后是行政特权,行政特权容易产生垄断,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企业主体,如果国企改革没有到位,或者没有做到市场定位,那会影响到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完善程度。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我想我们现在过多谈学习美国要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下条件下不成熟,因为中国很多问题不是消费者自身的问题,更多是一些背后技术性制度的缺乏,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第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本身要回归市场,实现自治。这个我们基础性制度建设也缺乏。从我们的金融监管机构看,包括我们的社会中介机构也缺乏。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独立的、自治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三道防线。
第四、那就是上升到宪政层次,构建积极的宪政国家,实现经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通过政党或者利益集团互动,能够使制度的构建在相比较而言能够做到最优化。我认为这这些是防范金融风险最关键的基础性工作。
 
提 问:
李博士你好。刚才你讲到中国在借鉴西方尤其是美国相关金融监管方案的时候,我认为中国经济体制,尤其是经济发展和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异,中国市场不是一种规制性监管,更多是本身一种控制性过严。但是刚才你讲到很多是从宏观层面制度建设,包括政府权力,包括市场权力,我们可能有差距,所以我们在借鉴时候应该注重自身发展层次。我想问的是,金融改革现在不仅仅是国家上的问题,有一个国际上的趋势,比如巴塞尔委员会,它修改具体微观规则的时候是全球统一的,如果中国不遵守这个规则,不仅仅是自身发展有一定障碍,你也没办法参与国际竞争,没办法拓展自己的国际业务。如果我们在遵守或者参加国际微观技术标准同时,我们如果宏观上改革不和他们统一进步的话,怎么样适应这个问题,在借鉴的时候是不是微观和宏观存在一定的冲突问题?
 
李昌庚:
我明白你的问题,我这篇文章后面也谈到了从来没有因此否定技术层面金融监管的技术层面研究。如果等到基本的金融基础完成以后再来做这些东西,那很显然我们又是重走西方国家路径。我想技术层面的东西肯定是必须的,所以我认为中国制度性层面建设并不影响技术层面建设,我认为并不矛盾,至于你刚才谈到的,比如说巴塞尔协议,和国际接轨这些问题,从技术层面讲,中国必须要做,但中国存在一个困境,很多技术层面东西在中国不能应用,或者发生变异,或者说没有达到当初制度设计效应最大化。这在我们以前很多制度引进的时候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包括公司治理,也是西方国家设计的,但是到中国来也发生了变异。中国公司治理很多是行政性治理,但我们不能因为公司治理异化而否定公司治理,因为在中国语境下只有引进来,在中国制度下消解,更多问题需要通过宪政体制改革消解,而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技术层面。所以温家宝总理说过一句话:“中国现在的改革,如果政治改革不进一步推进,可能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很多成果会前功尽弃或者毁于一旦。”我们做技术性研究时候,发现研究到最后时候,都发现问题还是在体制上。谢谢!
 
提 问:
我想问一下,在不改变现行体制情况下,如何限制监管部门的权力?
 
李昌庚:
刚才包勇恩也谈到了,目前国际趋势是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权力,他也提到了要加强央行的权力。而在中国的情况下,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权力有时候可能适得其反,反而助长了他不应有的干预,这个我之前提到过,恰恰是我们的困境所在。我个人认为已经超出自身金融法甚至现有法学领域范围,因为这个背后是权力制约问题,法律背后是对权力的制约更多来源于政治,而这个问题目前法律自身是难以解决的。
 
提;问:不通过体制性改革就不能解决问题么?
 
李昌庚:
我个人认为它已经超出了我们金融法、现有的法学领域的范围。因为其背后涉及到,在法律的背后,权力的制约更多的是来源于政治,而这个问题目前法律自身是难以解决的。
 
主持人:
感谢李昌庚同学的发言,下面我们有请彭飞荣同学发言。
 
彭飞荣:
刚才前面很多同学的发言和提问都比较沉重,我的发言可能轻快一点,因为我不提供任何解决问题的策略。首先感谢财大给我这个机会。其此,交代下我的研究背景,我不是搞金融法当然也不是搞叙述学的,而是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我对此有些兴趣,也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我发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金融危机来临时对我们是一个灾难,而面临灾难的时候,我们要行动起来,正如美国大片《2012》,《拯救大兵瑞恩》等,有灾难就会产生很多坏蛋和英雄,金融危机中华尔街那些坏蛋也成就了奥巴马这个英雄。其实金融危机是一个苦难,这种苦难需要法律监管者来一起去应对,就像我们今天坐在一起然后试图给大家指明一条光明的道路来进行救赎。说实话我觉得这是很成问题的,因为我始终感觉这像是在讲故事,而这个故事告诉我,恰恰叙事学可能提供了一种视角。当然今天的讨论我不太可能从类似于像圣经里出埃及记一样,摩西领导我们这些以色列人能够离开苦难的埃及,通向那个流淌着蜜和奶的充满幸福之地。我们去不了。
我今天只能是和大家分享一下,从叙事学角度,从叙事主体角度我们能观察到什么东西和问题。当大家把金融危机当做一个可以应对的问题的时候,毫无疑问我们都是把它当做一个可以客观处理的问题。但实际上对金融危机的描述,对我们来讲似乎很熟悉,但是又非常陌生,尤其对我们这种出生农民家庭的人来讲,这个问题更遥远。所以我们很大程度上可以发现,这个故事于我们都是道听途说来的,甚至可能是被揭露出来的,都是被讲述的东西。这个被讲述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已经被建构过的。那么被建构过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一个主观上的东西。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就发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谁来讲这个故事非常重要。
那么现在谁来讲这个故事呢?我们大家知道,关于金融危机这样一个故事,很多人都讲过,比如说经济学人、法学人、政治学人等等。只要是有知识没知识、有文化没文化、有修养没修养的人都会讲。但是问题在这个地方,就是谁来讲很重要。当然我现在不可能分析其他人的讲法,我想如果是法律人讲这个问题该如何讲。法律人讲这个故事,不是没有讲过。不过按照很多叙事学的分析来讲的话,法律人曾经讲过很多故事。比如说在传统的叙事学里面,讲这个法庭生活,就是审判裁决的方式,其实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故事。这个我不展开,我的文本里面也有一些交代。
除了这个之外,当我们法律人讨论金融危机时,我们实际讲的是另外一种故事。就是我们除了过了一种法庭生活以外,我们其实还过了一种金融生活:我们开会要钱,我们坐车要钱,我们去银行也要去取钱等等,所有问题都是跟银行去打交道。而这一理念毫无疑问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我们每个人都无法脱离,我们无法再回到过去那种小小的世界里面去。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人讲这个故事的时候都有一个背景,而这个背景就是我们现在讲的一种语境。我们是生活在一种现代社会,而这个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社会。之所以是开放社会就在于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朝向未来的时间的向度里面,而这种向度让我们大家都感觉到,未来对我们来讲都是不能把握,无法捕捉的。在某种情形下,我们对未来只能进行想象,即使金融学家在研究金融风险的问题时,也是基于一种概率论上的假定来讨论问题。;
但实际上,对现在来说,未来只是一个想象的未来,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成为当下。所以我们没有办法知道未来,没有办法能够知道促进金融监管所需要达到的条件是什么。我们是基于现在、经验来去推测未来,但是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我们现在的时间不是过去那种连续性的时间,不是静止的,而是活生生的时间,这种时间是动态的。那么这个动态的时间告诉我们,我们是基于过去当下和未来这样一个时间向度上,它是非连续的,所以过去的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会对未来有足够的把握率。金融危机多次的发生,我们束手无策,甚至现在很多人在讨论过几年可能又会发生,我们还是束手无策,我们还是继续讨论。就足以说明这样一种推断:就是我们是在现在社会这个时间维来解决问题,而金融恰恰成了解决这样一种时间断裂的功能。换句话说,就是把未来和当下的时间差缩小了。就像我们年轻人没有很多的钱来提供现在的生活,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银行这种机构进行提前消费,通过抵押、质押等等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使得我们能够提前把钱提出来用在需要的地方。这实现了当下和未来的时间交换,但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它取决于这个价值交换是否可能。如果没有可能,那么毫无疑问,一旦价值交换不可能就会出现问题,出现危机,出现我们现在讲的风险。这就是说我们是在这样一个叙述的背景下去讨论问题。
法律人在这其中讨论问题的时候,传统意义上,可以通过合同等的安排解决问题。但在现代社会里面,这个问题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这样一个范畴。我们法律人在这个意义上去讨论问题,不同的人讲述的问题可能不一样,那么他对待未来发生的期望的场景可能会有所区别。所以我们也能看到,有一部分人可能是从金融监管、金融安全的角度来讨论问题。但实际上现在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说到底什么是金融安全,多大的金融安全是金融安全,我们要做多大的努力才能克服这种风险?其实大家知道,在现代社会里面,在时间的向度里面未来不确定的状态下,我们没有办法来提供一个确切的保障未来到底可以做到怎么样。所以这种严格绝对的安全、所谓的零风险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可能很多学者就不会这么去讨论,可能会换一个角度。我觉得获得任何美好的事物都要付出代价。也许金融让我们的生活很便利,但是它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代价的激励。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经济学家可能不会这么考虑。他认为只要你能够收益大于成本,金融监管稍微差一点问题也不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提供的设计方案可能也就不一样。
那么按照现在最先进的行为金融学的理论,从主观的角度,从每个国家文化理念、制度差异的角度来讨论金融监管的问题,可以发现基于文化的角度不同其观点可能也不一样。换句话说,不同的法律人,基于不同的场景及观念,实际上是没有办法提供一个统一的理念和观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谁掌握了叙事和讲话的权力,他给我们提供的救助的方案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是我所观察到的一个简单的问题。 所以我再次强调,对我来说,论文不是提供策略,论文只是提供了一种视角和启发。谢谢大家。
提;问:
你好!你的论文借用了现象学的理论来探讨这个问题,你跟哈耶克比较相似的一点就是认为我们无法对未来进行预知。但是金融危机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抑制我们的自由,那么它本身就有一种规律。而你却从美国金融的各个方面一概的否定了规律的可能性。我觉得,在客观事实里面,是不是还是能够掌握一些规律?
 
彭飞荣:
我要纠正一下,我从来没认为过应对是不好的,我只是说从某种意义上大家可能忽略了或者遗漏了另外一种视角去讨论这个主题。这是我第一个要强调的。至于你后面讲的问题,可能都会存在,因为说实话金融危机毕竟是一种灾难,面对灾难的时候我们总是要想应对的策略。我们总是想建造一个诺亚方舟,这是人类的本性。所以我不是说这个东西不好。
 
提 问:
我感觉研究以往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和现象对构建未来的制度和弥补缺陷的意义不大,有一点我是同意的,就是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因为其不断在创新,从监管的角度看一定是落后于市场。而至少有一点就是,研究过往的历史经验可以让过去的危机的原因不再成为以后发生危机的原因。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彭飞荣:
谢谢你的问题。第一,我还是再次强调,也许我刚才讲的你有点误解,其实我本身没有否认我们讨论的监管的意义。第二个问题,我的理解在于你思考问题是线性思维,过去所发生的事情和未来所发生的事情理应存在因果关系链条,所以你才认为当下所积累的所有经验对未来会有意义。但是当我们面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时候,甚至在更多的时候是无知的情况下,经验在很多时候往往是不奏效的。而这种不奏效是因为未来特定场景发生它的背景给我们提供的条件,往往我们现在没有办法捕捉到,所以使得当事件朝向当下发生的时候我们往往束手无策。所以我们需要寻求新的解决办法,也许人类就是在这种斗争中逐渐长大和成熟,就像小孩只有摔跤之后才能长大一样。这是我个人意见,不妥之处请大家原谅。谢谢。
 
主持人:下面有请邱润根同学发言。
 
邱润根: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我是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邱润根。我今天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美国<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对我国金融法改革的启示》。
其实我写这个题目的时候有两个阶段,最初的阶段是在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召开了一个成立经济法律研究院的会议,当时我提交了一篇论文,是对美国《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的一个概述。当时没有后面的内容,但是今年我向上海财经大学投稿的时候对后面的内容作了一个补充,我想谈谈对我国金融改革法的影响以及能够达到符合主题的要求,因此我在写论文的时候形成了这样两个阶段。当时我在提交《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概述》这篇文章的时候,恰好另一件事情发生,就是为了应对中国的经济危机,我国政府提供了四万亿贷款。这四万亿的贷款里面中央财政的1.18万亿到今年九月二号已经拨付完毕。我当时就提出这样一个想法,为何中国可以快速地启动如此庞大的资金投向市场,而美国却是通过法案的方式来拨付这些救济困境资产的资金。这个差别让我想起,我国是否可以从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出台在未来政府的拨款行为是否应该有一个立法层面的规定。后来财政部对这个四万亿拨款的解释认为这个拨付行为非常符合立法程序,其中2008年拨付了1030亿,2009年拨付了4875亿,2010年拨付了5879亿,这些都走过了一定的程序。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程序实际上没有一种利益上的对抗,就直接在人大得以通过了。这个是否可能是政策宏观调控、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这是我写文章时最后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我的文章分为三块。
第一块我想向大家汇报一下《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出台的背景。当时在2008年9月20号美国财政提出了只有三页的“困境资产救助计划”(TARP)来应对金融危机。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稳定金融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其具体做法是要求国会授权财政部可购买最高达7000亿美元的不良房屋抵押贷款资产来拯救金融系统。但是这个三页的计划一出台立刻遭到各种反对和质疑。尤其是第二天克鲁格曼在《纽约时报》公开抨击这一份只有三页的救助计划是“金钱换垃圾”,24日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卢卡斯在内的百多位经济学家更是联名上书国会表示反对法案。而这一点与中国经济学家的做法截然相反,我们更多的是认为这个计划是合理的,但是在美国却不认同这一行为。所以这迫使以保尔森为首的美国财政部团队在其3页纸的法案基础上增加各种条款以平衡多方利益,法案在9月28日再次提交时激增到110页。尽管如此,众议院还是在次日否决了此案,为此,保尔森团队又在为期三天的时间内往法案中加入了各种条款以取悦各方利益集团,使得法案最后提交时厚达400页,这个法案就是在10月1号和10月三号分别获得两院的高票通过,形成我们现在这个《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简称EES ACT。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大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涉及困境资产的救济计划;第二,有关预算的规定;第三,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共有46个条款,其架构涉及是围绕着困境资产如何来购买,现有的利益者如何来保护,在保护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其他的权力加以干预,金融的监管由谁来实施,和以前不同,有一些具体的做法。
第一,关于困境资产的救济计划要解决的问题是首先如何让市场的不良资产具备流动性。这里涉及三个问题:
哪些资产是可以被卖出去的,购买的价格如何来确定,由谁来负责购买,围绕一个买卖双方的问题。这里涉及的是由财政部长,财政部动用7000亿美元的资金来进行购买,强调出卖方是合格的金融机构,并且是合格的金融资产,这两个“合格”才行。合格的金融机构范围很广,既包括银行,储蓄协会,信用社,保险公司,又包括证券经纪人,交易商,但明确排除外国的央行、政府,即不保护外国的央行和政府。外国央行的下属子公司如果在美国设有总部的话,并且被美国财政部认为对美国金融界有影响的,其不良资产也可被财政部长购买。因为购买的权利法理授予财政部,通过这样一个方式进行设计把范围放大,可以看出美国人多么的实在。强调的合格的资产有一个时间限制,在2008年3月14号之前有关住宅,商业抵押和证券都是合格的资产,其具体的规定在我的论文209业中也做了具体的阐述,这是属于出卖方可以将这些不良资产。如果你是一个合格的金融机构并且实在这个时间之前合格的金融资产,是可以卖给财政部的。
关于价格的问题,法案设计两个方式:一个是通过协商直接商定,财政部是一方,不良资产的出卖方是一方大家直接敲定价格;二个是通过拍买的机制,即财政部购买的时候让有可比资产的持有者竞相向财政部下属的TARP报价,有它来负责购买。直接协商的购买其实有一个法律限制,本应按照司法自治可以自行确定价格,但有一个限定条件,尽管看上去是个不良资产贷款,随着时间的迁移,现在的不良资产价格已经高了很多,但其卖价即绝不能高于最初购买这个资产的价格。并且7000亿的动用是分了几个阶段的。第一阶段是可以直接动用2500亿来购买合格金融机构的困境资产,在这个权力用完之后,这2500亿购买来的资产是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可以流动起来的。财政部下属的TARP必须保留在2500亿的流动,超出2500亿TARP是不能购买的,类似循环担保式的限度。在总统通知国会后可以再授权1000亿给财政部长。其余的3500亿在国会审批后可以使用,但授权的期限是2009年12月31号,这个期限已经过了,法案还留了一个尾巴,财政部可以在超出界限之后仍然持有或者转售先前购买的资产,所以这个事情并没有完,因为TARP让这些资产的流动性继续反馈到市场上,这个不像我国的不良贷款,像华龙,长城这些公司的不良资产完全剥离出去,还是要返回到金融市场上去的,由金融机构来购买。
第二个内容是涉及利益者的保护,这个法案通过三方面进行。
一是通过对小金融机构的保护,指令财政部长考虑向资产不到10亿美元、截至2008年6月30日资本良好且其优先股本贬值导致资本水平下降一个以上等级的机构提供紧急的财政援助,也允许银行性质的、小业务的投资公司等将两房优先股中的亏损作为一个普通的损失而不是资本损失享受税收优惠,但这些优先股必须是被合格的小金融机构在2008年9月6日持有并销售,或者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7日前已经销售或处置。
二是提供了对对房主的援助。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其一,TARP没有权力不经房主同意而修改住房抵押,因为他购买的是一些不良资产实际上是契约,但是TARP没权利修改,这对于房主是一种援助。其二,对于房主提出的旨在减轻损失的具体措施的合理请求,例如延长期限、利率下降、划减、增加在信托或其他结构内允许修改的贷款比例等,财政部长可予以同意。
三是对对一般利益者的保护,也包括小金融机构和房主的保护,首先要增强他们对于市场的信心。为此,法律要求财政部长建立一个担保计划。在2008年3月14日前产生的或者发行的困境资产,保证高达100%的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并且联邦政府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标准最高金额和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的股份保险标准最高金额从10亿提高到25亿。同时法律也提供了一些非常具体的措施来加强对普通利益者的保护。其中包括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第162(m))项,以及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280G项。可以看到这里涉及了两方,一方是财政部购买资产的权力很大,另一方法律又在通过对现有利益者的保护的法案增加到400页后的力量仍然不够,谁来监督权力的行使,能够真正体现对现有利益者的保护是设立了一个金融监管。这个监管是在财政部权利当中设计一个平衡,一个TARP办公室,其主任就是原来财政部的助理卡什哈担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委派某些金融机构作为政府的“金融代理商”购买、持有和销售困境资产。同时法律还设立了复杂的监督和报告制度。法律新设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TARP特别监察长和国会监督小组三个监督机构和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的总审查长一起负责监督财政部长对TARP的全面管理的监督职责。
其中,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该法律下财政部长的权力运行,对权力的使用提出建议,并报告任何可疑的欺诈、虚假陈述或向其他机构的渎职行为。其权利来源于其组成人员,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成员是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长、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和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起到制衡的作用。
其中TARP特别监察长将审计和调查资产购买和保险计划以及财政部长对这些事项的管理,总审查长按照美国通用审计标准审计TARP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TARP的代理人和代表,每60天向国会拨款委员会和TARP的特别监察长进行报告,对于购买事项进行说明,特别检察长要想国会报告。
国会监督小组负责审查金融市场的现状和金融监管体制并向国会进行月度报告财政部长权力的使用、购买对市场和机构的影响、可获得的交易信息对市场透明度的贡献程度、缓解赎回努力的效果和纳税人成本最小化。其资料来自于TARP监察长的信息。这样形成一个相对宏观的报告向国会提交。
第四个机构不是EES下设的,是以前的一个机构。而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的总审查长有绝对广泛的权利,在所有方面审查TARP。这四个机构权责不同各司其职,对权力运行分别进行监督,各自向国会报告自己的事物,尤其是向国会的拨款委员会报告,最终的监督权在国会。国会在综合各种信息之后再做出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我报告的第三个内容是美国《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对我国金融法的启示,文章中和我要报告的内容不太一样,进行了一些梳理,尽可能的简便来给大家报告。概述为一下三点:
第一,法案立法的目的是以流动性来保障金融的安全性。刚刚沈朝晖也谈到过。实际上金融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是安全的表征。如果金融领域有一个很好的流动性,并且是稳定的,那么就是安全的。TARP是恢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来达到金融安全的目的。但如何实现这个目的,就要将不良资产进行拍卖。TRAP设计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回复他的流动性,实际上是当期是希望有流动性的,远期是金融机构自己买单,而不是财政部买单,财政部要将困境资产今后在市场上出售。在设计TRAP流动性的时候体现人们对远期的期待是很难的,而老百姓更重视近期的效果,进行给予投资者现有利益的保护,哪怕这个利益在远期来看不一定到位,但给别人一个信息政府在保护百姓,在远期资产升值的时候再消化,这是一个远期换当期的做法。
第二是是金融立法的内容非常强调他的实用性。体现在有金融立法期限的规定,在5年之内要把资产返销回金融机构当中去,返销产生的损失,财政部长可以请求这些金融机构进行追偿,最后不是纳税人买单。这涉及一个财税互动的问题,这点和我们也不太一样我们希望人大讨论一个法案在一致通过,但EES除了紧急稳定法拨款计划之外马上就改变了这些财税政策我们批判我国没有这个制度,并且我们要启动一个制度很难,分割式的法案强调财税政策的互动,这反映实用性,实用主义的做法是否只是应对金融危机一时的需要,面对金融市场变化快,这种互动应该成为现代金融法制的应有特征 。
第三个美国这个法案仍然坚持个人利益保护下的国家干预,被成为是最资本主义政府要铲除私人金融企业老板。前德意志的高管也提出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透过美国金融法案非常强调政府的干预,其实并不是,因为他有一个期限的规定,法案会及时推出的,市场仍然交给私人。其实际强化的是市场的自治性,司法自治性。实在承认市场有效下的干预。美国《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的出台使得原本倡导自由理念的金融市场也开始了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但这种金融市场中的国家干预只是我国金融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我国金融法改革面临培育自由金融市场和强化国家干预的双重任务。
 
提 问:
美国2008年法案在购买困境资产,是政府主动购买,还是需要申请?
 
邱润根:
决定权在财政部,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但也表明都是由财政部决定的。
 
提 问:
政府购买时是权利还是义务?
 
邱润根:
我认为更多的是一种权利,法律上是国会授权财政部这么做的。
 
提 问:
您认为TARP在保护金融运行中最有力的是什么?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邱润根:
前面讲过的权利协调机制保证权利的正当运行,我对道德风险这方面其实还没有做太多思考。
 
李仁真:
我谈下听了同学们的发言之后的一些感想和意见,点评下第二个和第四个同学的发言。
第二个同学谈的是“体制性变革与金融监管”,我觉得这篇文章有如下亮点:一是立论新颖,以全新的视角来考量金融危机后的金融法的改革,可贵之处是透过金融危机美国等金融监管进行的反向思维,而我所进行的是正向的,讲金融危机影响的深远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深刻的。我认为是美国宏观政策调控失误,监管缺失等重要成因,并且我认为从本质上是国际金融体制的危机,深刻暴露了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内在缺陷,如国际货币体系制度不合理等诸多漏洞和效率不足,很多金融行为、金融市场、金融工具没有得到运用和有效监管,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代表性和执行力缺乏,使国际社会在危难时刻没能扭转局面。同时我还认为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缺失,所以我是正向思维的,他就是一种全新的角度反向思维。他认为中国的金融改革不能像大家所说的一个方向一个观点,认为我们现在害怕的是因为金融危机而否定了市场机制,害怕因此强化外在于市场的国家干预,害怕没有成熟的机制来化解金融危机,所以这个视角是全新的。
第二个亮点,这篇文章从立论到后面的论述是比较充分的,逻辑是严密的,做到了言之有理,自圆其说。他认为中国的市场化、自由化不足、民主化不足、法制化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金融体制的改革不能纠缠于对危机的沉吟反思和各国对改革的经验吸取,二是应该着重于如何培养市场,如对金融企业的市场化与公司治理,对国企改革要强调国退民进,对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要强调如何改革来回归市场实现自治,对法制环境的构建能否从体制上根本消除障碍,实现经济国家和市民的良性互动。即他找到了自己的立场也充分表述了他的观点。
第三个亮点,这篇文章谋篇布局合理,文笔流畅,反映这个同学的文字功力深厚,法律功底扎实,反映了作者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的思维能力。
作为点评,作为老师,我谈下自己的想法。不是因为你的逆向思维不同于我的正向思维,我赞成学术争鸣,但是应该注意一个问题,我们谈问题谈观点在求新求实的同时,不能“杀伤“别人。我们的博士生要成为广大人群都能接受的精英而不是异类。比如说,你在论文中提到“……一是高校行政化导致职称评定和科研统计与获奖等围绕“行政指挥棒”下的扭曲与异化;二是体制性障碍导致中国的很多问题包括金融监管问题难以突破,必然导致观点的简单复制,很难有突破性创新……”对于第二个观点,我不完全持否定态度,但是对于第一个观点,我是坚决反对的。比如说对我来讲,我现在已经是博导了,也不指望学校可以给我评什么奖,但是我就持这种观点。也是就说我认为在求新求异的同时,不能忽略了全世界人们现在求同,因为全球性问题引发全球性危机,全球性危机需要全球共同来解决。我们当然也需要学术创新,但是我们同时也需要共识,所以我们不能用这样的话来简单的否定大家业已达成的共识。
我们现在需要的就是这样一个共识,需要我们全世界对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所进行的一个深刻的总结和反思,对制度重构大家可以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虽然有时候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但是多数人的看法是不能够这样轻易地否定和违背的。所以,为了防止危机的再次重演,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个更高标准的共识,形成一种理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和战略性的共识,这样才可能真正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公正的、包容的、有序的经济秩序。
我这个观点不仅是对你一个讲的,我对我的学生也是如此要求他们主动锻造自己的情商。你在文章中提出,中国的金融改革可能会因为体制性障碍引发风险,我不否认你的观点,但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它要更加科学的发展,我们事业要超前推荐,即使会有因为体制性障碍所引发的风险,也是我们所要付出的必要的代价。
对于危机后金融体制的改革,对于美国来说是亡羊补牢,但是对于我们中国来说就是未雨绸缪,我认为当今的法制精神以其尤其形成的这种有序的状态,应该是全人类的文明成果,我们应该去吸取他的精华,有选择的吸取其成功的经验,来改革我们包括政治和经济在内的体系和制度。
我评的第二个同学是邱润根同学,我和邱同学有着不解之缘,所以我就把你当做自己的学生来看待。我对你这篇文章,我想换一个角度,与刚才评那位同学不同的角度来评。
首先,对于选题,我认为是适中的,而且你所研究的问题也是我国在体制建设中的一个缺憾,所以理论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他对美国《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内容的梳理是清晰的,分析它的立法形式、立法的目的以及背后的利益博弈是很透彻的,最后所提出的几点启示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这是我首先要肯定的,但是下面我也谈三点问题,我觉得这些也对所有学生有着普遍的意义:
首先我们从你的标题开始谈起,你的标题是《美国<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对我国金融法改革的启示》,但是你用了很大的篇幅说这个法本身,也就是说你后面必须要这个法整体的内容对我们的启示才能将你这个内容涵盖的住。这是有一定难度的。
第二点你的题目是《美国<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对我国金融法改革的启示》,你三个题目除了少了“美国”两个字,其他全是一样的,直到第三个标题才是你的正题,如果我是杂志编辑的话,我的做法就是会从第三个标题开始要起,因为你的真正开始做文章就是围绕着这一部分。
第三点就是说,如果真正要讲启示的话,我听了你的看法之后,我倒是还有一点启示,我认为这个法实际上是美国整个国家在遇到金融危机时的一个紧急措施,它是通过国家干预来防止危机加深,防止经济深度衰退,恢复市场信心,重建和稳定市场秩序的法律。它同时也是如何以法的形式平衡在危机情况下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如何平衡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殊的范例。我觉得我如果评析的话,我就会从这个角度对这个法进行评价。所以,它给人们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监管问题,而重要的是金融稳定机制构建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金融脆弱性是必然的假说基础上的金融稳定机制的构建就是必须的,这其中就涉及到危机预警、风险评估、脆弱性评估、危机救助等问题。而你需要讨论的就应该是危机救助的建立,这就是我们现实中全世界都所缺少的。比如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大家都不知道谁应该出手救市,直到后来的改革法案才构建了一个超级航母来扮演这个角色。那么究竟谁应该来做这个危机救助的牵头人?这个问题应该进一步的探讨,所以我认为你的这个启示还要往前写,讨论救助应当如何进行。我们认为救助不是属于监管机构所应当承担的,而是属于货币管理机构、财政部的职责,期间的机制如何建立就是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的问题,而这种救助机制也正是全世界都缺乏的。
美国作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地国,他反思的经验教训是首先从建立稳定金融的机制,以法律的手段来促进救市,而对中国的其实就是我们应当思考我们要不要动不动就政策救市,这不是一个法制国家所应当采取的措施。所以,我们今天所要研究就是考量救与不救、如何救中怎样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能不能平衡大家的利益,能不能遏制道德风险,同时又使市场不至于崩溃。
希望我提这些意见能够在你论文的改进过程中有所帮助。
 
伏军:
按照我和李老师的安排,我主要侧重于对沈朝晖同学和彭飞荣同学论文的评析。我觉得就像参加这个论坛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一样,这两篇文章对我来说感觉也是耳目一新,尤其是他们的视角。
我想先从彭飞荣同学的这篇文章说起,我觉得彭博士这篇文章首先是从叙事学和语言学的角度来审视金融领域和金融危机的问题。尤其是他在文章中提出,由于叙事者的身份和叙事者本身的主观性的存在所导致的不同的分析导致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把握性,这点给我的印象是最深的。实际上,我觉得这篇文章所提出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差距。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一个叫做《盗梦空间》的电影,这个电影的哲学的意义在于揭示了不真实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但是故事中的人却不一定可以意识到这点。所以,彭飞荣同学在这篇文章中通过法庭生活与金融生活的不同,通过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的不同从而提出了不真实性和不确定的问题。
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就是我们面临这样一个不确定和不真实性我们可以做的什么?我觉得我们揭示了这种不确定性之后最重要的问题。我觉得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就是,由于人类作为个体在主观上的一些局限性,只能做到无限去接近客观真实,而没有任何有办法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的状态,这可能是人类的局限性使然。那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工作就是构建法律真实。比如说,举证侧人就是这样,如果你没有履行举证责任,你就会输掉这场诉讼,即使在真实的情况下你是应该得到法律的真实的,这就是我理解的对于法律的作用。对于研究的意义是,在面对这种不真实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研究的意义就是用不同的方法去接近、寻找这种真实性,这就是此篇文章所给我的最大的启示。;
当然,对于这篇文章正如彭博士所言方法上的意义更大于策略上的意义,我赞同这种观点,但是金融法的实践性非常强,针对性也非常强,除了方法上和视角上的意义以外,对于问题的解决也应当是我们关注的方向。
第二篇文章其实就是在寻找这样一种真实,就是美国在最新的金融法律构建的过程当中的一种真实,当然这种真实并不一定是真正接近了可观真实,但是他们正在努力做这方面的工作。我今年上半年一直在美国跟踪美国的这部立法,在回国的飞机上此部法案正好通过,所以我对这篇文章也是认真地学习了一下,我觉得这篇文章主要有两个两点,
第一个亮点是其讨论的视角,此篇文章的视角已经超越法律本身的视角,是用政治学的视角来讨论这样的一个金融监管和法律制度的问题,这期间,这篇文章大量运用了政治学选举理论等政治学理论,使之成为了一篇不同于新闻报道的解读,这是第一个亮点。
第二个亮点是此篇文章的是资料十分的详实,我们看到他阅读了很多官方网站,这个工作坦率的说即使我在美国一直跟踪整个法案的过程也没有做到这么细致,这点对我来讲的印象是十分的深刻的。
对于此篇文章给我的启发,我觉得首先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在多情况下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个我觉得是我们在做尤其是金融法的时候非常重要的一个视角,英国的FSA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FSA是英国工党在获得立法权之后对英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整合,而保守党重新掌权之后一个消息说FSA则很有可能会被取消。这样我们就很明显的发现,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政治的因素对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配置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便是文章所给我的第一个启示。
另外一个启示就是我们对这些政治因素的一些甄别。即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力量是具有决定性的,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沈朝晖同学通过一种政治实证学的方法,对美国国会选举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做出了一种至少他自己的探索。这个对我来讲是很有启发的一种研究。
刚才在阅读这篇文章时,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这里要我也想提出来和沈朝晖博士探讨一下。其实美国这样一个政治架构是制衡状态下的政治架构,任何一种法案的推出都是在各政党和各个利益集团制衡的情况下推出的,这种制衡制度有它有优点当然也有它的缺点。我在美国与美国的一些教授交流的时候就发现,他们甚至有时候对我们中国的这样一种相对的中央集权的体制表达了一些赞同个的看法,他们提出我们现在这样一种相对集权的制度非常有效,反倒是美国由于受到各党派制衡的影响一些法案的推出十分缓慢。于是,我就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和美国不同的政治架构哪个更好,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有必要进行一种更为深入的思考。我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就是我们任何一种政治选择都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李教授在点评前面两位同学的文章时,我觉得前面一篇李昌庚同学的《体制性变革与金融监管》文章实际上就是对我们国家现实的政治架构提出的一种讨论我觉得你们两个人的这两篇文章刚好是相互呼应的。我倒是觉得这点是我们现在很难得出的一个结论,或许这就是金融危机后留给我们所需要去寻找的一个问题。这就是我对这两篇文章的评价。
 
主持人:
感谢两位老师的点评,我们上午的交流就到这里。
 
第二组
主持人:王;鑫 (华东政法大学)
报告人:张晓东 (西南政法大学)
                王振栋 (上海财经大学)
                丁小团 (中国政法大学)
                郭华春 (厦门大学)
                翟晓巍 (北京大学)
点评人:陈剑平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廖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我们今天上午的论坛现在开始。我叫王鑫,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导师是吴弘教授。我先来介绍一下我们这组主题发言的五位发言人,都是来自东西南北各大名校的:包括西南政法大学的张晓东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的王振栋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的丁小团博士、厦门大学的郭华春博士、北京大学的翟晓巍博士。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我们的两位点评人,一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廖凡老师,还有一位是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剑平教授。
我看了一下我们这组的五位发言人的主题还是比较一致的,大家的议题都集中在“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立法和监管问题”,我们这一组五位发言人每位发言时间是20分钟,大家按次序依次发言。全部五位发言人发言完毕之后由我们的点评老师对他们的汇报文章进行点评,点评完之后我们下午16:15-17:15有一个统一的自由讨论时间。好,下面我废话就不多说了,把时间留给我们五位发言人精彩的发言。
首先第一位,我们有请西南政法大学的张晓东博士给大家发言,他的题目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及金融监管“三足鼎立”新格局”,大家掌声鼓励。
 
张晓东: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非常感谢上海财经大学给了我们博士生提供了这样宝贵的一个机会,让大家坐在这里就金融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一个探讨。
我的论文是在论文集的331页,下面我大致就这篇文章向各位老师和同学做一个汇报,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正。我汇报的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第二部分是金融消费者的历史,第三部分是当前英美等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第四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的实践内涵,第五部分是我临时新加进去的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展望。
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决定一个国家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维护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由于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美国金融机构无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机构怠于行使消费者保护职能,资产证券化推波助澜,最终酿成了自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一场金融危机。反思危机原因,美国政府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筹备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凸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于实现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历史使命。近期,全球另一主要金融中心英国也颁布了最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新方法:判断、专注和稳定》,推动国会于2012年前立法建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综观全球,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世界主要金融中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三者鼎立的金融监管格局初见端倪,日益成为整合“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双峰监管”等模式的监管改革新趋势。
(应发言人的要求,部分内容不予记录)
我的汇报完毕,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正。
 
主持人:
下面首先和大家说一下组委会通知我的一件事情。每位发言人结束之后有5分钟的提问和互动时间。刚刚张晓东博士的精彩发言,如果大家有什么想法,可以和他进行一下互动和讨论,时间是5分钟。
 
提 问:
(吴锦宇)我想请教一下张博士,您前面提到的好几个国家,有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等。我的问题是:您对英国撤销FSA这个事件是怎么看待的?不知道您在这方面有什么想法? 我想请您谈谈。
 
张晓东:
英国撤销FSA(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也是和金融危机有关系的,但英国的情况与美国恰恰相反。由于我现在一直在提倡国家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所以我没有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美国是政府不重视,比如说OCC和美国的美联储都过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同时美国还出现了各家监管机构竞相放低监管标准的情况。比如由于OCC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非常松,导致各家商业银行都愿意申请OCC的牌照。美国在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出现冲突时,倾向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从而导致消费者保护的尺度越来越低,美国历史上也有很多著名的案例说明这一点。但是英国的金融服务局在过去的几年工作实践中过分地关注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在27号英国财政部公布的报告之中,明确提到英国的金融服务局一直过度关注琐事,忽略了英国的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提 问:
(廖凡)我插一句,张博士您的意思是在英国和美国的改革中,美国是在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英国撤销FSA是在削弱这种保护?英国正在弄消费者制度的改革,其实重点不是在于消费者保护,而是在于能更好的关注系统性风险,是这样吗?您的意思是,美国是因为保护的太少、而英国是由于保护的太多才出现这种情况的什么?
 
张晓东:
廖老师,跟您报告一下,可能我表达地不太清楚,但确实是有这样一种感觉。整体上是这两个国家在这一块的保护都是有矛盾的,可以说是危机反映的形式不太一样吧。美国主要是次贷问题,但是英国没有次贷,主要是商业银行买了美国的次贷,所以英国主要是商业银行出现了次贷问题。我打一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我们知道有陈良宇、王宝松这样的人,但也并不能否认有焦裕禄这样的人。我在审慎监管这一块出问题了,我要加强审慎监管,不是说消费者保护这一块我就不管了,而是成立一个单独的机构来管理这个工作,而不会出现顾及银行就不顾及消费者的情况。另外,英国还有一背景,金融服务局管理消费者的一部分工作,还有一部分公共交易办公室管理。现在主要是白皮书和政策咨询,到2010年之前可以统一起来。
 
吴锦宇:
我来说一下,因为我就这个问题专门向很多老师请教过。有一门学科叫“金融政治学”,专门讲金融背后政治学的东西。其实英国正值改选,那么FSA很像是一个包袱,等于是挥泪斩马谡,是将其作为一个替罪羊砍掉的。我请教过很多的外国学者(包括英国的学者),其实英国监管机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政治上需要一个替罪羊,所以即使FSA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真正背后的原因却是政治的博弈。金融的背后可能是政治的因素。我这里只是一个补充,不一定正确。
 
主持人:
咱们的讨论很热烈,不过我们还是需要控制一下时间。下面有请我们第二位发言人,就是上海财经大学的王振栋博士,他的发言题目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述评”,请大家掌声欢迎。
 
王振栋: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我汇报的题目“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述评”。首先,我先自我介绍下,我目前是09 级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研究方向是法和金融、公司治理等方面。当初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因为这个问题的内容是非常庞大的,我就选取了6个主要的部分,进行了一个简要的评述,想借这个讨论,把问题推向深入。这次主题主要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问题,第二个是张晓东博士也提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我想讨论两个基本理念的原因是这部法律是在这两个理念指导下来制定的,是这部法律的灵魂所在。
我首先讨论的是宏观审慎监管问题,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讨论,第一,如何理解宏观审慎监管。首先,我先把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一般认为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是防止系统性风险,而微观审慎监管,它的直接目的是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的运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讨论,基本上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所以,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提出怎么理解宏观审慎监管的问题。
(1)现在我们在金融危机当中,很强调宏观审慎监管,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此前的监管就没有宏观审慎监管这个因数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我们把宏观审慎监管界定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那么很明显,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央行的监管历史,因为央行基于货币政策的考虑,他必定关注宏观经济的运行。所以,我们现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也并不意味着以前不存在宏观审慎监管。
(2)如果我们这个概念成立,接着要提出第二个问题,如果我们此前的金融监管同样也有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那这次金融危机的改革,我们重提宏观审慎监管的意义在哪里?换句话,如果以前有审慎监管的因数,那我们现在为什么如此强调宏观审慎监管,我认为,这个词的系统阐是述Crocket一篇论文中提出的,后来经过Claudio Borie经济学家阐释,我认为他提出的意义,就让我们关注到审慎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个,要关注到系统性层次的监管;第二个,要关注到微观风险,比如说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
(3)如果以前的金融监管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是否忽略了系统风险的监管,我认为这个命题也是不成立,因为金融监管机关那么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主要由于是经济学上可验证性。如果我关注系统性风险,是不可验证的,无法把握什么是系统性风险,但是如果我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我是有数据可以衡量的,所以说,我认为此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并非是忽略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而是因为只有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才有经济学上的可验证性,才能保证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
(4)所以第四个问题,即结论是,在研究当中,我们应该把理论假设和现实中的运行分开,因为,我们现在的研究是在Claudio Borie论文衍生开来,Claudio Borie提出为了更好的说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做一个技术处理,假定宏观审慎监管直接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目的是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有了这个假定,才能更好理解这两种监管的模式,Claudio Borie是一个经济学家,比较讲假定,国内的学者在阅读这个文章中,可能忽略了这个假定,所以在关注这个问题的时候,理论上,宏观审慎性监管和微观审慎性监管有区分,在实践运行中,两者不能分,这样就能理解,美国,欧盟,英国的监管他们都是把央行和专业监管机构结合在一起,我最终的结论是理论的假设和实践运行是需要分开。
我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金融危机使我们非常强调宏观审慎监管,那宏观审慎监管能不能实现防范危机的目的,我个人的意见是不能过于乐观,因为,宏观在运行当中,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因数,这个因数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宏观运行复杂性,宏观运行中影响的因数很多,宏观审慎性监管的调整系统性风险,但是系统性监管有有国外的风险、国内的风险、行业风险,或者大型企业的倒闭,或者某次袭击事业,都可以造成系统的风险,造成宏观经济风险的因数很多,预测很困难。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实现技术层面上不完善,巴塞尔委员会制作模型来研究,而模型会忽略很多变量,整个预测结果很不稳定。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会受到市场约束的负面影响,当正常市场面临风险的时候,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主动退出,因为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退出,而自己首先退出市场,那很可能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自己就被市场淘汰。基于这个逆向的激励,金融机构不会主动退出。
四、宏观审慎监管实施,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为各个监管部门在对风险的认识达成共识,可能需要很多时间,这个认识过程可能会贻误处理的最佳时机。
五、遇见到风险,信号传到市场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经济学当中有一个假设的自我实现问题,如果预测到危机的发生在后天,可能今天的价格已经有相应的反应。就是,如果我能预测危机将要发生,危机就会提前发生。
所以我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在实践当中,存在这些局限。那又为什么政治家热衷于提倡宏观审慎监管,我想更多的处于政治学上的考虑,需要表现自己锐意改革的态度,一个积极应对的姿态。以上就是我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些思考。
第二个大问题,我想讨论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不是完全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呢,我的答案:是,但不完全是,我认为他更关注于防范风险的问题。以2001年信用卡法案为例,他的颁布的背景是,根据统计数据,2009年,美国的金融消费者贷款是2.45万亿美元,而在其中,信用卡的贷款是9470亿美元,比例达到了40%,在美国,相当于在每个家庭有一万美元的信用卡贷款,在危机发生以后,组织的调查当中,从利率方面来比较,美国国债的利率是1.2%,储蓄的利率是2%,按揭是4.8%,信用卡的利率达到了14%-33%,商业银行通过各种费用,改变费率结构,提高了信用卡的利率,剥削消费者。从这个法案来看,这部法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从另外一个数据来看,2008年信用违约、不还款的数据为400亿美元,2009年,这个数据就达到960亿美元,信用卡违约的数额非常大,信用卡领域的缺乏监管,可能引起金融危机的发生,所以我认为监管的另一个目的,也是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大面积的违约会造成一个系统性的风险,所以,最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提出,主要职责是对信用卡、按揭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所以我认为在研究过程中注意到这两个方面,第一是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第二个是更主要关注的是这个领域的产品,和经营所可能造成的一个系统性风险监管。
我今天就讲到这里,以上就是我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请老师,同学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
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和王博士探讨。
 
问 题:
我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前面的张晓东博士提到的消费者界定是从三个方面,地产贷款、信用卡、征信报告,这样看来,消费者的对手是不是只有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都不在这三块之内。第二个问题,金融消费者界定,现在普遍接受对象是投资者,消费者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投资者一般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那普通投资者和消费者之间以什么标准划分?以业务来划分,还是以接受服务的产品、接受服务的形式来划分?
 
王振栋:
这个问题是一个现在大家比较困惑的问题,我一直在思考,也请教很多老师,目前,我们国内的界定是张博士提到的是美国式界定,涉及到信用卡,按揭贷款,征信报告,投资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在美国,投资者主要是讲证券市场、资本市场,在我们国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正在讨论。关于你提到的对手是不是只限于银行,我认为对手不只限于银行,还包括销售其他金融消费者产品的机构。
 
张晓东:
除了银行外,还有其他很多机构,像我们现在的农村信用机构、现在正在研究的放贷人,即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机构,也会是将来金融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消费者界定,在美国,是美联储总结,主要是这3大块,因为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是由美联储来执行的,执行后,每年美联储有个报告,对当前消费者的保护的一个分析,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三大块。
 
问 题:
主要是消费信贷的保护?
 
回 答:
60年代叫消费信贷,现在叫消费金融,范围也有所扩大,证券和期货,是由美国的证监会和美国的期货交易委员会来监管,保险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基本不参与监管,由各个州来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非常繁多,无法全部统计。而工商局征求意见稿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直接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反向规定,不是经营者,就是消费者。这里涉及投资和经营的区别,如个人买股票算投资,但不算经营,那这个个人不是经营主体,商事主体,但在美国,是列举的方式。
主持人:
谢谢提问以及两位发言人的回答。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丁小团,她发言的题目是《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思考》,大家鼓掌欢迎。
 
丁小团 :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近距离聆听大家的发言和见解,我是中国政法大学一名民商法的博士,当时受到了好朋友的邀请,所以很不好意思的提交了一篇论文,很不好意思的坐在这里让大家听我讲一些金融监管方面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尤其是刚才听了张博士和王博士和各位老师在金融法本身的专业和深度方面的精彩发言和提问之后,我满脑子只剩下两个字“恐慌”。我代表不了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专业在这一块的研究和水平,我只是作为民法专业的学生来到这里向大家学习。
下面来讲一下我的论文,我的题目是《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思考》,我的文章是从三个方面来论述,第一部分是从历史的角度展现现代金融政策的历史流变与选择从中阐述金融监管内涵以及产生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原因分析,阐述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现实分析主要是针对金融危机以后在我国金融监管领域里面存在的现实问题,然后指出强化金融领域方面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针对以上的分析来提出加强我国金融领域的对策和建议。下面是对这几个方面的简单介绍。
第一部分是金融政策的历史流变与选择,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自由放任制度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联来阐述。自由放任和监管这对似是而非的矛盾构成了金融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但当危机到来时,监管这只被称为“看得见的手”就成为人们寻求危机解决的“灵丹妙药”。我的这篇文章首先是从自由放任的历史由来和发展揭示了经济自由主义是导致危机反复发作的罪魁祸首。也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就连自由市场经济坚定支持者的格林斯潘也不得不承认,自己错误地认为银行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放贷时谨小慎微,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美国经济学家大卫•科茨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是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正如此,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开始摒弃经济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把目光转向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主要取决于国家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通过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促使金融监管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通过执行,适时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应对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法律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纷纷“入市”,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来应对危机。比如说09年奥巴马政府推动的2009年《美国复兴与债投资法》,还有俄罗斯制定了《支持俄罗斯金融体系额外措施》法案等等,这是我第一部分的内容。
第二部分简单地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和金融危机后的现实依据。理论依据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命脉要掌握在国家手里,金融监管就有了根本上的必要性。既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从现实看,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这些冲击使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在文章里面也简单提出了一些主要的问题,比如说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和滞后性,比如说缺乏危机的处置,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结构的不完善还有立法主体的混乱,此外在金融监管国家合作方面也存在着不足。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几个对策和建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当面来论述。首先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要尽快完善主体法律还要建立事前监管理念,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结构。一方面要强化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定者以法治国理念,强化金融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要改变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立法主体混乱的局面,明确并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制定主体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位阶法律法规的职能,减少规章的制定。第三,立法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此外在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执行力方面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强化金融执法。第二要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第三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第四要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此外要加强金融监管国际方面的合作。
以上就是我这篇文章的基本内容。
因为发言时间的问题,后面我又补充了一点关于金融法改革的取向问题。我觉得现在金融法立法问题存在三大冲突,第一个是在立法理念上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主要是依靠权力而不是市场来调节金融资源,比如说原来的商业银行法中采用了计划配置资源的方式,本来贷款行为是有硬约束的市场行为,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商业银行却是预算软约束,所以在权力的调节下可能把钱贷给那些经营不善、不讲效率的国有企业。另外是在证券法中立法赋予了证券监管部门非常大的审批权、监管权,甚至包括司法权,但是在法律上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却语焉不详。这是在目前金融法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在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以及控制金融风险方面的冲突。因为金融法的首要原则是要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在金融市场国家本位的存在以及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金融安全的关注,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帝王条款难以实现。比如说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标准,经营不善,但是没有一个正常的退出市场的机制,没有一部现代破产法能够让其彻底退出市场,这样就会浪费资源,也会损坏投资者以及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个就是在监管模式上分业和混业的冲突。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法,比如说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吸收的都是原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分业经营方式,但是随着国际混业经营模式的兴起,以及我国加入WTO以后这个金融改革形势,我国现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混业经营主体,所以在新的金融法的立法改革中,在分业和混业模式的选择上也是需要深度思考和估量的。
针对这几大冲突,我认为在新的金融法改革中应该有这样的立法取向:第一点是权利本位的取向。要让现在的权力本位和官本位的痕迹逐渐的变弱,使真正的权利本位思想得到贯彻。第二点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取向。建立一套透明的、公正的、程序性较强的、可诉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机制。第三点是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取向。金融法应该强化商业银行、券商以及上市公司等金融主体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和自律作用,另外要加强和改善政府监管部门在维护金融秩序、控制金融风险方面的监督职能,树立依法行政的现代金融监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转变监管方式。这样自律和他律能够形成一种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就是我对金融法方面的很初浅的学习和认识。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丁小团博士的精彩发言,同样是五分钟的时间来和丁博士进行探讨和交流。
 
提 问:
(陈剑平)论文集第134页的最后三行你说要设立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后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一行两会”之间金融监管协调。两会还是三会?两会是打错和还是把银监会并入人民银行了?因为这涉及到你的制定方案问题,我问一下。另外一个问题,最后你说的那些东西是后面加上去的,论文集上没有的是吗?
 
回;答:
打错了,应该是“一行三会”。第二个问题,后面那部分内容是后续加上去的,我自己在感受金融法问题的时候觉得,目前改革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想从宏观上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来进一步的加强。
 
提;问:
(吴锦宇)刚才来不及提问,我现在想向刚才发言的王博士提两个问题。前面讲的宏观和微观是2001年的经典文献。我想问一下最新的文献有没有对它进行一些补充?第二个我想请教一下这两位著名的教授他们研究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监管,他们的市场经济体制是非常完善的,运用到发展中国家,包括运用到我们中国,我们在转轨当中,是不是一定完全适用他们的理论?还是要对他们的理论进行修改?向你请教。
 
回 答:
你的问题非常好。第一个问题,最近因为目前宏观审慎监管非常热,在巴萨委员会当中也有文献对其进行梳理,其中我们严海博士的文章已经做了非常好的梳理。最近有人一直在探寻源的问题。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我在我的presentation里回避了中国的问题,来关注他们的问题。其实我本身的理念是什么呢?可能我跟你的观点是一致的,外国的金融改革中,它的金融结构、金融发展的形态、金融的市场深度,整个体系都是有区别的。我们不可能完全的照搬,我们要抓住他们内在的精神,这才是最重要的。制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设计,但是我们需要抓住最根本的理念。
 
提;问:
你是从法金融LLSV角度还是从其他角度来切入这个研究?
 
回 答:
这篇文章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并没有深入探讨这些东西。我最近一直在梳理LLSV这个框架,但是我觉得应该跳出这个框架。不管是从政治或是法律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关注投资者的保护。但投资者保护到中国来又面临着一个现实困境,因为我国投资者保护是不完善 的,但是我国的金融发展在这十年经历了一个爆发性的发展,所以他们的理论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困境。谢谢!
 
主持人:
谢谢王博士的提问。下面我们有请厦门大学的郭华春博士给大家做精彩的发言,郭博士的论文是全英文的,但他本次发言会用中文进行。请大家掌声欢迎。
 
郭华春:
各位老师和同学,上午好!由于时间有限,客气话我就不多说了,我争取十到十五分钟完成发言,还请主持人监督和提醒我。
我先简单交代下这篇文章的写作背景。我学习金融法的时间还不长,就我目前所搜集的文献资料,我发现关于金融监管法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路径:第一种是公共利益理论,也就是基于福利经济学,从矫正市场失灵角度(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来研究金融监管。而我们法学界,学者通常都会看一些经济学的理论,然后再加入法律的东西,这可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研究方式。第二种研究方式是基于私人利益理论,从公共选择理论、利益集团理论、监管俘获理论,也就是从政治学角度来研究,刚刚吴老师以及另外一组北京大学沈朝晖也是从私人利益角度,从政治学角度进行讨论研究。第三种方法是从制度主义理论角度来研究,即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监管的公共利益目标,规范私人利益对监管的影响。我觉得第三种方式对于像我一样不懂金融学和不太精通法律的人来说,比较适合。所以我这篇文章就是借鉴法律化理论来研究法律在保障金融监管负责任性的方面的角色和责任,这是属于从制度视角探讨金融问题。
我先来简单介绍下法律化理论。法律化理论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前主席斯劳特会同从事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学者在2000年的《国际组织》这本杂志上提出的,主张从授权、义务性和精确性等三个角度来衡量世界社会政治的法律化水平。在这里,“授权”的意思是说,把法律的解释权和争端解决权授予独立的第三方,比如国际法院,由他们来解释;“义务性”是指法律的约束力;“精确性”是指法律要精确到什么程度。从这三个角度来衡量法律化水平。也就在法律化理论推出的同一年,英国伦敦大学亚历山大教授运用法律化理论初步研究了银行监管领域软法的法律化,这篇文章在网上可以搜到。不同于法与金融研究,就像王博士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从事监管理论、治理理论和法理学研究的学者从法律制度与监管关系提出了多种理论主张,对于充实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从这次金融危机来看,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我前几天还借了一本澳大利亚监管体制的书籍,只是还来不及看。法律化理论揭示了法律的动态发展观,因为我们现在法律发展研究,传统的研究更多的是从法律约束力的角度来阐释,但是没有考虑法律的授权和精确性,与此同时,法律化理论还拓宽了法律研究的视角。同时,金融监管标准之类的软法在金融监管领域中占据强势地位,为国家规范金融监管标准的创制提供了新思路。这里,关于论文的结构,我就不展开了。
我这次汇报主要从三个部分来展开,第一个部分是关于金融监管为什么不负责任;第二个部分是关于金融监管为什么应该负责任;第三个部分是关于法律在实现负责任金融监管中的角色。
文章的第一部分,关于金融监管为什么不负责任这个问题,我总结了下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金融监管缺乏威慑性。金融监管标准的创制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委员会等机构制定的,但是他们自己本身却不承担什么责任,所以他们是以间接性的过程来影响国家。这就形成了一种“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状态。虽然本次金融危机是从美国开始的,但是这些机构也应该是负有责任的,但是现实情况中他们都没有承担责任。他们不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国家缺乏外在约束,金融监管自身的特性以及监管绩效标准的难以建立。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规则与金融监管失灵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很难建立一种联系。现在也有学者对金融危机下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成果出来。监管标准的执行机制主要是市场激励机制和压力,而不是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角度。再一个从金融监管自身特性来看,金融监管从强制性转向强调国家同私人之间合作、互动。国家通过授权非国家实体行使监管权限来逃避自身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同时,各国存在监管责任豁免规定,这一方面有他的科学依据。再次,金融监管本身的复杂性和被监管方的“变通做法”(监管套利)使得很难建立衡量监管绩效的标准。没有标准就很难规范责任,导致很难通过国内诉讼来实现监管责任。金融监管不承担责任的第二个原因在于不当激励。大家都知道,国家和私人之间存在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俘获和监管套利等监管互动行为,这四种监管互动行为支配着金融监管规则的创制,使得整个金融监管体制处于各参与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支配下,形成循环,甚至是一种恶性循环。由此,导致了金融监管具有跨国性。这里我要提一下,我觉得跨国法虽然是50年代提出来的,但是现在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大家可以关注下美国学者杰弗瑞的跨国法理论。监管机构、现行法律以及地域管辖之间的界限并不一致,国家具有持续监管竞争和“竞次(竞争到底线)”的不当激励,造成了国家监管的不负责任。在这种激励机制刺激下,国家放纵公司管理层从事过度的风险承担行为,造成了自我监管的不负责任。这样就使得国家监管不负责任,自我监管又不负责任。综上所述,缺乏威慑力和不当激励机制导致了不负责任的金融监管,由此带来了审慎监管的失灵。因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仅仅关注于修补具体监管问题,还应关注诸如监管互动行为(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俘获和监管套利行为)之类的结构性关系。
文章的第二部分,我论述的是作为源于国家主权的权力,金融监管为什么应该负责任,为什么要对其他国家或者私人负责任,如何实现这种负责任性。这一部分论述主要是为负责任金融监管提供理论依据。由于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不仅仅是国家主权权力,还应该成为一种责任。这只是我的一点想法。大家都知道,尽管国际法并没有直接禁止金融监管负外部性的传播,但国家应该为其跨国行为负责。主要有三个依据:第一个依据,负责任主权要求所有国家都应该对其跨国行为负责。目前,在环境法等国际法分支领域,国家是负有预防责任的,同样,我们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同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一样都具有跨国传播性,这个观点在亚历山大2006年写的一本书里提到过,由此,在金融监管领域,我认为国家应该负有预防责任。第二个依据,金融监管本身兼具预防性和保护性,比如审慎监管就是预防性的一种体现,而国家救助金融机构则是保护性的一种体现。各国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应将全球金融市场看作一个整体。因此,规定私人在从事金融活动前评估金融风险,应该成为国家所承担的一项程序性国际义务。在这种意义上,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适当的放松金融监管也是一种监管失灵。第三个依据,从实践看,国家仍承担救助金融机构的任务。在监管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平衡纳税人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利益仍然是国家的责任。但是,在审慎监管制度中,由于国家基于监管竞争的激励和私人监管俘获及监管套利的影响,很难指望国家监管金融机构经营的“审慎性”。同样,由于没有解决监管互动关系的失范问题,我们如果寄希望于通过一系列技术性指标来实现“宏观审慎”,前景并不乐观。因此,从应然性和学理角度探讨来看,一国在监管金融市场和控制系统性风险传播方面应该对其他国家及纳税人负责。从而,本文关注点就转变成如何将这些应然性的主张转变成现实的安排。在比较问责性和传统的法律责任之后,我发现问责性机制能够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并能更有效地将前面所提及的激励、威慑和正当性嵌入金融监管。此外,问责性机制更关注程序性方面,更容易被各个国家所接受。
文章的第三个部分,回答了为什么需要将问责性机制法律化以及如何实现这种问责机制的法律化。问责性机制为什么要法律化,我认为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化理论中的授权、义务性和精确性三个要素的动态组合带来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引导监管者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并为实体性监管规则的创制提供正当性。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指望于强化法律,提高法律的约束力;我们可以换个角度,可以降低法律的约束力,授权于国际组织等私人机构,让他们来制定标准;我们还可以提高或降低法律的精确性,根据金融领域的不同情况,从不同的要素组合来形成相应的规范。问责机制法律化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化的程序框架能够塑造监管话语环境。也就是大家来讨论,哪些监管是可能的或不可能的,从而在国家、国际监管机构、私人等多种参与方之间建立反思性的造法平台,在监管参与方互动和正当性竞争中塑造共识,并通过市场激励和声誉威慑将这种共识纳入硬法之中,逐步形成负责任监管的实体内容,从而建立反思性金融监管创造路径。我这里提到的反思性是从德国法学家提出的反思法得到的启示,现在国际法学者有很多也在使用这个概念,我觉得反思法这个提法很好,所以这里借用了下。然后从实践看,国家间层面上,我们可以利用20国集团的政治支持,在金融稳定理事会这个框架下,将这种程序化框架予以法律化。在国家与私人关系的层面上,通过将金融机构内控程序制度的法律化,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负责任性。我注意到,最近国家几个部委致力于推进企业内控程序,包括计划明年开始从境外上市公司逐步推开,我觉得这个思路非常对。
由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跨国负外部性,使得问责性机制成为保障负责任金融监管更具现实性的方式。我们可以借助于法律化理论所支撑的动态法律观,将监管规则方面的程序性框架法律化,并通过这种框架来逐步、反思性地形成负责任金融监管规则的实体内容。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郭博士的精彩演讲。为了节约时间和加快进度,我建议把对最后两位博士的自由提问环节放到专家点评之后进行。下面我们有请北京大学的翟晓巍博士给大家进行演讲。她发言的题目是《从希腊公共债务危机看欧洲联盟财政与货币法律制度之协调》。大家掌声欢迎。
 
翟晓巍:
我的论文在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年会已经有跟大家分享,我今天的发言主要是对昨天的问题进行一个补充,以及我昨天可能在报告中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做一个澄清。
首先我要感谢吴锦宇博士在昨天开会时对我的一些指点。我文章的宏观框架是首先对欧盟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作梳理,其次对欧盟应对希腊债务危机的主要措施作分析,特别是寻求一些法理上的依据,再次立足于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思考欧盟财政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有必要补充的一些机制。
我要补充的在我研究中我所认为的希腊债务危机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从四个角度来分析。
站在希腊的角度,希腊出现公共债务危机有它本身的原因,包括:第一,经济结构性的弊端,竞争力在下降。第二,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不匹配,希腊善于享受生活,但是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有差距,经济发展状况和福利状况不协调,现阶段有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经济发展和福利政策不匹配的话容易出现问题;第三,税收制度和财政收支的安排,从欧洲统计局近1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希腊赤字问题是会被常年提出的,在此次债务危机中,它的赤字状况已经达到12%的水平。追寻债务危机发生的原因,另一个是在欧盟的角度,当下欧元区国家的财政自律存在一些问题,欧盟对于相关国家在财政上的约束不够严谨,这点是我这篇文章关注的要点,我所分析的欧盟财政与法律制度协调的问题只是希腊公共债务出现的原因之一,但他不是唯一原因。再一个方面就是在市场上,可能存在借机炒作的情况,在希腊债务危机发生时全球的背景刚刚处于次贷危机发生的阶段。所以从宏观上希腊公共债务危机发生是从这几个层面分析,但是我主要关注的是从欧盟的角度,货币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协调角度来分析相关问题,这篇文章的核心问题是欧盟的财政法律制度,但是切入点是货币法律制度和财政法律制度的协调。;
整个欧盟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发展历程中有两条线,货币法律制度和财政法律制度,是经济与货币联盟发展的两个重要支柱,但是整个发展制度中,货币联盟发展比较顺畅,有欧元区,成立了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一体化的进展上是非常迅速的。与此同时,财政一体化的发展比较滞后,如果我们追询其中的原因,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很大差距,同时整个的谈判过程也是非常艰难,具有一定的阻碍,所以财政领域的发展相对就会比较滞后,恰逢希腊债务危机,不仅仅是希腊本身,包括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都出现了财政上严重赤字的问题,这使得我们对欧盟财政问题的法律研究被提到了比较紧迫的层面。
在第一部分我对欧盟的财政法律制度作了一个梳理,首先财政法律制度和货币法律制度相协调的必要性,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欧元区成立的经济基础是自由货币区理论,在这一理论中是不是要对财政约束存在一定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我在论文中表述的问题,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总结是在再实现欧元区货币统一的地区中,有必要对成员国实施必要的财政约束,主要是涉及到内在动机和外部客观经济发展状况的问题,分成两个方面四点来分析。
第一,对于欧洲联盟整个财政法律制度建立过程和调整的过程的一个梳理,欧盟区内和财政相关的条款是非常多的,但是集中的核心的两个部分是欧元区分标准、稳定增长公约与过度赤字程序,其中欧元区分标准是加入欧元区的门槛,其中相当一部分的标准是跟成员国的财政直接挂钩,相关条款在里斯本条约和相关附件中有所体现,核心观点是上述两点,特别是第二点,它要求预算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稳定与增长公约是欧洲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他经过了几次微调,最早出现在阿姆斯特丹的条约,这个公约主要关注的是预防与纠错两部分功能,对成员国提出三点基本要求,但是1997年的公约并不是被很多人认可,因为他在财政纪律是被严格量化的,最致命问题是谈判的结果,没有体现经济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所以在这样的前提下,05年做了一个调整,在强调财政纪律约束、经济增长和长期可持续发展这三个理念的前提下,对稳定与增长公约做了适当的调整,对财政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3%的规定作了有条件的打破,对相关成员国做了区别的对待,欧元区16个国家中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参差不齐的,05年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对相关要求和约束作了适当的变通处理,考虑到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水平。05年虽然在灵活性等方面做了调整,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如果出现经济危机,它的财政纪律对于整个欧盟经济发展没有任何实际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现行稳定与增长公约遭遇了一些执行上的危机,因为它没有强制执行的机构,相关国家对公约的执行存在懈怠的情行。第二方面是对欧盟应对希腊财政危机措施作梳理并追询他的法理基础,措施的话在我的论文中有所体现,我所找到的欧盟所提出的相关措施的法理基础主要是欧盟成立以来所确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辅助性原则,在研究中辅助性原则是一个比较容易被忽略的原则,当然这有原则自身的问题,它在相关的规定上具有模糊性,但在欧盟的决策领域中辅助性原则是灵魂,我从实施标准、适用程度、适用程序上分析了辅助性原则在欧盟处理希腊问题时指导性的作用和他的基本地位。;
最后一方面,我考虑了欧盟财政法律制度与货币法律制度的协调路径,在辅助性原则的指引下立足于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做了思考,我的态度是就当下发展状况而言,欧洲不可能实现财政彻底的一体化,我们可以在现行的制度上对相关的机制做一个补充,尽量实现与欧盟货币政策相匹配的财政法律制度约束,在整个的欧盟发展过程中,它有一个核心原则就是共同体的不可逆转性,所以我考虑在现有的财政法律制度上做一个补充。我从激励机制、强化惩罚机制、加强统计与监管机构的合作这三方面论述,这部分的内容比较少,也不是特别成熟,在以后的研究中会对这一系列的机制作细化的分析。同时我要补充的是我研究的是欧盟法, 我觉得在中国读书的博士应该思考欧盟的整个法律体系对于中国的影响,我在研究辅助性原则的时候就想辅助性原则对于我国经济层面上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带来一定的启示,同时欧元区货币与财政上的制度的研究是不是可以为东亚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提供参考,这是我以后的研究中所要关注的两点。
 
主持人:
好,谢谢以上两位博士的发言,下面有请两位点评老师给与点评。
 
陈剑平:
我跟廖老师做了分工,我来点评三篇。第一篇是小丁的《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思考》,总的感觉丁博士的思路还是很清楚的,她把一些问题理得条理非常清楚,而且顺理成章就讲下来了,这是我的第一个感觉。第二个感觉是什么呢?可能跟你的专业有关系,这篇文章不是你的专业或者不是你的博士论文研究对象,因此,它思路非常清楚,但是有一些内容比较空泛一点。比如说你后面讲的关于一些思考的问题,一些体制上改革的问题,我发现你讲得小心翼翼。但是你后来补充的你从自己专业角度来理解对金融法的看法就讲得非常自如。如果说你还想把你这个文章研究的东西作为你专业的另外一个补充部分研究下去的话呢,可能还要看好多东西。比如说,关于你的建议和思考当中,第二点是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的角度,你讲了四点,这四点我觉得你还是按照我们的现有体制,没有从改革的角度说,实际上我们现在金融监管面临着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是我们整个金融经营方式的改变。这是一个传统的、现在还有作用的分业经营上面的分业经营监管体制,实际上我们中国的金融在向世界开放的同时我们的经营方式也在改变。很多问题是由经营方式的改变而引起的,我们金融监管体制是不是妥当。这个体制,这个“一行三会”机构从发展角度说还需怎么改。你呢,是先肯定现有体制,然后从现有体制有什么不足来加以补充的角度谈。我觉得眼光应该放得远一点。第三个,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国际合作监管实践上,我们现在是依据巴塞尔协议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的标准。比如说从资本充足率这些方面来探讨怎么建立国际合作,还有银行的跨境经营,两个国家的央行之间怎么样来加强监管合作。你是从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个技术来说,我觉得国际监管的合作主要不是从这方面来说的。探讨国际合作监管问题应该换个思路。这是对丁博士的一些看法,供你参考。
对于郭华春博士的文章,我只能这么说,我没怎么大看,今天听你用中文一说,我有个体会,一般我们在探讨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是从措施、条款、法律立法角度来说,你呢,是换了个角度,比较深的从理论的角度来说,谈到国家责任,谈到你的一些想法,我觉得很受启发,对于你的这篇文章,我觉得是这些文章中从另一个角度来谈问题,我没有更多的评论意见。
最后说一下翟晓巍的那篇文章。她这篇文章,我非常感兴趣,因为她和我研究的一些对象有很大的关系。这篇文章,我是看了好几遍,听也听了两遍。翟晓巍,我觉得你的这篇文章,实际上谈到了希腊的公共债务危机并不是希腊本身的事情,它关系到欧元体能不能生存下去的问题。更深层次来说,就是如果欧元不能生存下去的话,那么谁来挑战美元的霸权,关系到改革国际货币制度如何进行下去的问题。欧元和欧洲中央银行是区域货币合作发展的结果,它的很多做法是不是可行呢,我本来就是和廖老师谈论过,原本有一个观点是认为我们亚洲也要这么做,搞个亚元区、亚洲中央银行,但是希腊公共债务危机出现以后,改变了我的想法。如果在东亚10+3进行货币合作时,有一个东盟穷国出现问题,我们救不救。这个问题可能很难处理。这个就是你后来也谈到的文章中没有讲到的两点问题,一是对我们国家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可能有所启发,二是对东亚的联合问题有所启发。我昨天和廖老师昨天也谈到过,我说德国、法国不愿意出资去救希腊,那么我们国家为什么会愿意出钱去救汶川呢,汶川和我们上海有什么关系呢,因为她(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大家有这样一个意识,一个国家的我就应该救。但是如果不是一个国家,这个救治问题就很难得到国民支持。因此,我觉得你这篇文章给我的一个启发是,最大的问题在于欧盟当初成立的时候,货币和财政这两个方面是分开的。但是这两个方面如果要连起来的话,可能单单从货币政策方面没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注意到你所说的,你研究的实际上是欧盟法,欧洲联盟条约实际上主要是两个条约,一个是政治联盟条约,一个是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现在主要解决的是什么呢?货币联盟危机问题,现在欧洲政治联盟条约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那么,在政治联盟方面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财政和货币之间关系怎么协调,我觉得可能是比较困难的。也就是你所讲的应该是从更深一步的层次研究,不能单从货币合作方面去研究,应从欧洲联盟的角度去看问题,就像丘吉尔当时说的欧洲应该走邦联制的道路。“邦联”与美国的“联邦”不同,从邦联这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能会得到一些深层次的启发。我建议今后可以从这方面思考。
我的点评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陈剑平老师的精彩点评,下面我们有请廖凡老师来进行点评。
 
廖凡:
大家上午好!按照我和剑平教授的分工,我来点评最开始发言的两位博士,即张晓东博士和王振栋博士,排名不分先后。这两位博士的文章都是围绕美国新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案,而且更有意思是他们两个人刚好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张博士主要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分析,王博士主要从风险监管的角度来分析。而且王博士(我不知道王博士是否有过经济学的背景)主要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分析,而张博士主要是从一个规则分析,即现有规则存在的缺陷。而且很有意思的一点是,王博士更加有经济学家的思维,提出消费者保护其实不是法案的关键所在,最终的目的是风险监管;而张博士可能更具有人文保护,他可能更侧重于消费者保护,有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意识。很有意思的是,两位博士的发言可能以一个很形象的方式向我们说明了双峰模式(双峰监管)。王博士文章的长处可能在于他对于经济学这一块比较熟悉,他比较多的运用了一些经济学的理论来说明这个问题,给了我们一个基础的背景;张博士的文章我印象最深的地方可能不是他的文章的内容本身,二是在于他在文章之前讲的对于中国关注消费者保护这个事情的背景的介绍,还有你在讨论论文的过程中对于中国现在实践中的状况基本的分析,这其实是我最感兴趣的。我觉得你可能是实务接触比较多,因为这些问题我觉得如果没有实践的接触可能是看不到的。那么,以上是我觉得两位的论文的长处。
表扬的话我们少说,那么我主要是说一些我觉得可能再有所改进的地方。王博士这篇文章的长处在于他经济分析的透彻和深入,缺陷或不足一定意义上也是在于经济分析过多,你的文章我看了一下,要点比较多;但是你的发言基本上围绕宏观审慎监管来讨论的,就是整个的发言基本上都是在说“什么叫做宏观审慎监管”、“为什么要有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是如何的困难”或者是“以前为什么没有,现在宏观审慎监管的难度在哪儿?”,其实我更想听到的是在你提出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过后,这样一个监管在现实中到底怎样具体来体现?与以前的微观审慎监管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实行上有什么区别?我在你的文章中看了一下,好像第二部分是关于这个的讨论。根据我的理解,似乎你在这一段中宏观审慎落实的具体意义就对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我不知道我的这种理解对不对?或者还有更加丰富的内容?不管怎么样,可能我们在座的,因为毕竟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更想听见的是在确认了这个概念过后,如果从规则设计角度上体现?可能这方面的观点与内容,我们更希望听见一些。这是对于王博士的一点小小的建议。
张博士这块,我的问题可能会相对多一些,因为这部分我也相对的熟悉一些。在刚才的互动环节,有一位同学也已经问到了:因为整篇文章是谈金融消费者保护,那么你所说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因为你在其中提到了美国,也提到了英国,而这两个国家的消费者概念是不一样的。英国的消费者是所有的金融投资者(客户),而美国的消费者仅指银行领域的消费者或者客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笼统的谈金融消费者保护,你所想界定的范围到底是哪一个?或者说你想主要强调其中的银行领域,我觉得需要一个前提性的界定将其明确。这个问题接下来就是消费者的保护和我们以前相对熟悉的投资者保护区别在哪里?因为我们也会涉及到投资者保护,它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双方之间的买卖也是不一样的,它也会有一个对于投资者的侧重心得。信息披露也好,或者对于交易对手的更严格的责任也好,你现在谈“消费者保护”作为一个更新的概念和投资者保护有没有什么区别?或者说它更严格或者怎么样?这个我觉得应该有更加清楚和严格的界定,否则现在谈宏观审慎监管议题、消费者保护议题,我就看不清楚它和我们以前所说的对于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风险监管、行为监管、Business监管有什么区别?新意在哪儿?这是我想要知道的。还有一个相联系的问题,是关于你讲的英国和美国他们各自金融模式在危机之后的变革问题。很有意思的是,你所选取的这两个国家都是在金融危机中所体现出来的监管失败者,而相对从危机中来看比较成功的一个国家,比如德国,你却没有涉及。我觉得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做一个对比。因为在一定程度上,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目前在改革上很大一部分就是借鉴了德国的一些经验,因此,如果做一个对比,会使你文章的内容更加丰满。这是我的第一个意见。第二个意见不算一个很大的意见,仅供参考。你提到消费者保护的广泛失败是金融危机、或者美国次贷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个可能需要再商榷。因为,我们现在一般的理解,可能是说,次贷危机往大的说是美联储长期的放松货币政策的结果,往小的说可能是对金融机构的贪婪或者投资者自己的贪婪放纵的一个结果。比如房贷,难道所有或绝大部分的贷款人他自己意识不到这个里面的风险性吗?可能不是。只是因为他自己意识不到“零首付贷款”的风险,我觉得恐怕不尽然如此。是否因为保护不足,从而导致了危机的发生,我觉得这还是值得商榷的。这是一个比较小的问题。最后,你谈到的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可能会在未来成为三足鼎立的一个新模式,这个观点我持保留意见。主要是出于两个考虑,一个是提出“三足”的说法有没有必要性,因为无论宏观审慎监管也好,微观审慎监管也好,从一个更大的类概念的角度来说,它仍然属于一个风险监管的角度。为了强调宏观审慎的重要性,把它拆出来,说成一个“三足”鼎立,我感觉和之前所说的“双峰”没有一个很实质性的区别。也许是我理解得有所偏差,仅供你参考,或许说你需要更深入地思考、更多地论证三足模式有没有它自身的独立价值或新的价值。另外一个我持保留态度的原因在于,刚才锦宇提到过的,现在不管是英国的改革也好,还是美国的改革,我觉得他作为短期行为的色彩其实是很重的。美国是奥巴马上台之后搞的改革,从现在民主党在众议院取得的优势席位,已经发出一些声音说,这个改革可能会有一些纠正,甚至逆转。也有很多人评论,美国现在监管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对危机的一个过度反应。从英国来说也是。吴锦宇也说到了,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因为一个政党利益,权力更迭过后的一个体现,就和当年FSA成立的仓促性一样,FSA今天的被撤销同样有点突如其来、莫名其妙。由此引申出来的另外一个想法就是,其实在此之前,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基本上是我们讨论金融监管首要关注的两种模式,美国是多头监管的代表,英国是单一监管的代表。现在我们发现,多头监管不行,单一监管也不行,都出了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思考,到底金融监管的问题在哪?是不是简单得把它从一个像美国一样从多头变单一,或者像英国一样从单一拆成两个,就能够解决问题吗?是不是应该还有一些更深的考虑?但这个可能有点为难。这个问题其实我也还没有想清楚。给人家提意见容易,自己要做这个研究困难。所以我刚提的这些意见,包括对王博士提的这些意见,并不代表说这两篇文章不是好文章。
我的点评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两位老师的精彩点评,也谢谢刚才各位发言人的演讲和大家积极的互动研讨。今天上午第二组的讨论就到此结束了,再次谢谢大家。
(本简报根据与会嘉宾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若需更正,请联系简报组 张孟霞15821286399,简报组成员如下:张孟霞、齐萌、徐开元、戴新竹、谢金星、王然、 孙剑屾、 王熠、 沈珺、 舒怡、 王婷婷、 苏蓉蓉、 卢丽雯、 刘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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