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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有关的判例-31(2),34

时间:2008-05-09 点击:

加拿大:魁北克高级法院

    法院裁定,不能因为仲裁员作为商人而不是作为律师身份陈述意见就为此批评仲裁员。如果当事各方协议中指明裁决的形式,则裁决形式应遵从第31 ( 2 ) 条的规定。
    1984 年4 月26 日,作为当卒各方租船合同标的物的轮船搁浅,造成一些损失当事各方根据1981 年1 月9 日缔结的租船合同协议中所载的仲裁条款,将有关各自赔偿责任的争议提交仲裁。申请人(Sonamar 航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并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因此申请取消1986 年10 月29 日作出的仲裁裁决。
    高级法院驳回申请,法院不仅考虑到仲裁裁决中明文指出的情况,而且还考虑到其中隐含的含议,因此裁定认为理由充分。不能因为仲裁员以商人身份而不是以律师身份陈述意见就为此批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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