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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案例评析-麦卡琴诉联合霍姆斯公司

时间:2008-05-03 点击:

79 Wash. 2d 443, 486 P. 2d 1093 (1971)

[案情]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往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上摔了下去,受了伤。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其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免责条款而免责,“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初审法院作出了一项简易判决,驳回了起诉。
 
[评论]
     本案的争议在于,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免除房主因房屋及辅助设施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房客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案法院认为,尽管这种免责条款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其与存在于房东与房客之间的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规则相抵触。进一步说,该免责条款的利用会违反该州的公共政策。因此,该条款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
     当一项协议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的一方属于社会中受到保护的阶层中的一员时,协议中免除另一方侵权责任或其他不法行为责任的条款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原因是,根据普通法,原告房客是社会中受到保护的阶层中的一员。在美国,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719(3)条规定,“消费品买卖中对人身伤害的间接损失赔偿作出限制,构成显示公平的初步证据。”本案涉及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因而无法直接适用《统一商法典》第2编的规定认定免责条款显示公平。但是,《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有力地证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普通消费者是交易中受到更多保护的一方,免除对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不可被强制执行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因为违反公共政策而不是因为违法而不可强制执行。违反公共政策与违反法律是两个具有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首先,合同违法是指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与强制性法律规则相抵触。这种强制性法律规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公共政策。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违法的合同同时又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虽然违反了强制性法律,强制执行该合同却并不违反公共政策,如东方扩展金属公司诉韦布格兰尼特建筑公司案 。另一方面,一个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尽管不违反某种明示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则,因而在一种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违法,却仍然可能与社会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尽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是“合法的”,仍然以其违反公共政策为理由拒绝强制执行。总之,违法并不是法院拒绝强制执行合同的真正理由,违反公共政策才是其真正的理由,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归根结底是为了维系一定的社会秩序,实现相应的公共政策目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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