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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案例选-美国原创巧克力馅饼公司诉河谷饼干公司

时间:2008-05-03 点击:

The Original Great American Chocolate Chip cookie Co., Inc. v. River Valley cookies, Ltd. (7th Cir.(Ⅲ)1992) 970 F.2d 273

    [案由]
    本案源于特许人(我们称作“饼干公司”)和西格尔夫妇之间的争议,西格尔夫妇通过特许经营在伊利诺伊州澳罗拉市的购物广场经营一家饼干商店。饼干公司终止了西格尔夫妇的特许经营,但西格尔夫妇在饼干公司停止提供黄油后,从别处购买黄油,仍在公司的商标下出卖饼干。因此饼干公司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其违反《商标法》的行为(U.S.C. section 1051),并提出临时禁令的动议。西格尔夫妇提起反诉,声称终止他们的特许经营权不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而且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特许经营披露法》,提出临时禁令的动议,要求饼干公司重新给予他们特许经营权。(双方的动议还有其他理由,在此不必讨论)初审法院批准了西格尔夫妇的动议,否决了饼干公司的动议,于是饼干公司依据28U.S.C. Section 1292(a)(1)提起了上诉……
    [判决意见]
    波斯纳法官
    在对禁令进行辩护的过程中,西格尔夫妇正确地指出,为了确保发出临时禁令,以防终止特许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他们不需要证明事实上将在审判中获胜,只需证明获胜有极大的可能性。如果临时禁令被否决,西格尔夫妇所遭受的损失越大,饼干公司的损失越小,那么证明西格尔夫妇极有可能胜诉的要求就越低。所以,我们首先要考虑是否如初审法院所确信的那样,不可挽回的损失天平严重偏向西格尔夫妇。
    西格尔夫妇借钱在房屋和其附属物上投入大概125,000美元至130,000美元。如果否决临时禁令,西格尔夫妇将停止作为饼干公司的特许经营商,他们将不再从商店中获利。饼干公司曾提出允许西格尔夫妇转让特许经营,这样能使他们收回大部分甚至更多的投资。但是西格尔夫妇声称,在转让完成之前,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承受贷款,他们担心在此期间被要求偿还贷款,从而失去作为贷款担保的房屋和其他财产——两座房屋和一份西格尔夫人一人所拥有的退休基金。
    以此证明存在不可挽回的损失是有问题的。在1990年8月和10月,饼干公司给予西格尔夫妇转让特许经营的机会,(该诉讼于1991年2月提起)而西格尔夫妇未能抓住任一个机会,这只能怪他们自己。而且,抵押并不是短期的,因此,即使西格尔夫妇寻找受让人需要一段时间,但不可能在此期间失去贷款担保物。
    因此不能确定地证明否决临时禁令将给西格尔夫妇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与此相反,若饼干公司被迫继续与不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而且侵犯特许人商标的被特许人保持特许经营关系,其遭受的损失虽然尚未计算但是实际存在的,这种损失是不可挽回的。公司不能从西格尔夫妇处获得赔偿来减轻损害,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支付巨额赔偿。这种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西格尔夫妇在未获得禁令时所遭受的损失,除非特别考虑到西格尔夫妇的私有财产将有遭受损失的危险,而这点在初审法院中没有讨论。这个疏忽使我们难于理解初审法院认定损害天平偏向西格尔夫妇而应发出临时禁令的决定。
    即使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是正确的,西格尔夫妇在证明其具有赢得诉讼的巨大可能性时,其证明责任重于单方承担不可挽回损失的普通案件的证明责任,这样说有两个理由。第一,禁令要求双方在协议持续期间维持合作关系,“禁止饼干公司拒绝出售被告所需要的黄油、附件和促销商品”。此种禁令使签发法院负有持续监督的义务,这会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法院一般不愿签发“管制”禁令,即导致签发法院变成监督双方行为的临时管制机构。但这种不情愿并不彻底,仍然存在一些管制命令,尤其在对抗公共机构的民事诉讼中就更常见了。但是,在该案中衡量是否准许禁令救济时,其造成的司法开销仍是一个考虑因素。
    第二,虽然西格尔夫妇告诉我们他们拥有未在临时禁令听证时呈上的额外证据,这些证据准备在审判中呈上,但是该案在临时禁令阶段并没得到充分的证明,因此,即使动议方能证明胜诉具有一定可能性,对结果的预测也是不可靠的,单方面承担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证明也不充分。
    本案中双方争议涉及的事实大部分是确定的,问题是应当适用的法律。
    首先,我们讨论西格尔夫妇是否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其次,如果是的话,我们讨论此种违约是否构成了《伊利诺伊州特许经营披露法》中的“合理理由”——该法规定在特许经营到期之前,没有合理理由不得终止。
    协议将“根本违约”定义为:“未能以良好、合法、有益的方式,严格符合饼干公司制定的标准来维持和经营饼干系统机构”;出售饼干公司不允许的商品;在到期后10日内未能支付服务费;在期限内未能支付公司的发票;总销售量低报了1%或以上(饼干公司从被特许人处收取的特许费是以此为计算基础的);或者未能投保一定额的保险以及其他违约事件。如果发生根本违约,且在被特许人收到违约事件书面通知的5日内未能提供完全的救济和弥补损失,饼干公司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如发生三次违约,不论是否根本违约,公司有权在12个月内终止特许经营,而不用向被特许人发出通知或给予弥补机会。
    西格尔夫妇于1985年取得特许经营权。在1987年和去年签发临时禁令期间,他们曾多次违约。他们数次未能提供保险凭证,表明在西格尔夫妇的责任保险单中饼干公司是额外被保险人。他们有四次迟延十几天才支付发票(总计13,000美元或30,000美元,记录不清楚),这意味着记帐后超过20天,甚至40天才付款,因为该协议根据帐单种类给西格尔夫妇记帐后10天或30天的付款期,(平均延付期为28天或31天,对此记录又不清楚)他们还有其他5次迟延付款情况。他们曾7次交付给饼干公司已退票的支票。在公司代表的考核中曾几次不合格,代表发现了烘拷不够和变形的饼干,粘稠的巧克力糖棒,粘在柜台上的口香糖和无知、穿着不当的员工。一名独立审计员发现在3年内西格尔夫妇对总销售额低报了40,000多美元(占了总量的2.8%——几乎是所允许错误额的3倍。)结果使饼干公司减少几乎3000美元的特许费收入。公司终止特许经营后,西格尔夫妇以为仍然有效,拒绝腾出房屋,并且违反特许经营协议,出售未准许的商品——用非由饼干公司提供的黄油生产的饼干。
    在大部分违约发生后,饼干公司向西格尔夫妇发了违约通知,违约也得到了补救,但补救经常不是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5天内作出的。饼干公司依据另一个理由终止特许经营——12个月内发生了3次或3次以上的违约,该理由不需要通知或给予补救的机会。按西格尔夫妇本人的说法,1989和1990年违约发生得更为频繁,那时商店由西格尔夫妇雇佣的人管理,结果管理不善。
    西格尔夫妇特别强调这些违约不是他们自己的错误而是管理人的错误造成的,当该管理员被撤换后,违约也未发生了。这种辩护同样是没有关联的。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要求证明存在不可原谅的疏忽或故意。即使要求疏忽的存在,西格尔夫妇也会败诉,因为由其雇佣的管理人的失职是要归咎于他们自身的。审理该案时要看做是他们自己亲自经营管理。我们认为不应对不在场所有权存在偏见,但是作为事实上不在场的所有者,西格尔夫妇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优势。
    初审法院承认西格尔夫妇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终止条款提出了合理质疑。它判定,伊利诺伊法院不会执行这些“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虽然这一利诱在伊利诺伊州的普通法中比较常见,但就我们所知,还没有一个法院单独以商业不合理性为理由而拒绝强制执行合同条款。拒绝强制执行合同条款(有时是整个合同)有许多理由,包括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合同违法以及惩罚等,但是商业不合理性不是理由之一,尽管某些合同存在这种情况。
    《伊利诺伊州特许经营披露法》并未使用“商业合理性”一词或其他同义词。它的确要求特许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协议时具有合理理由,但是与本案相关的“合理理由”被定义为:“被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协议的合法规定,未能在接到违约通知和被给予补救机会后的30天内进行补救”,或者“被特许人反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协议的合法规定,不需要发出通知并给予补救机会的情况”……本案就是一个“反复”违约的案件。
    我们的调查到此还未结束。作为实行普通法的州,伊利诺伊州和其他州一样,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善意地作出行为,伊利诺伊的一些案例认定对善意的审查“似乎是决定商业合理性的核心”。这种看法虽然是不确定的,但听起来好像与我们先前的观点相反,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而认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并拒绝强制执行。
    我们对合同法中善意义务有不同的理解。善意义务在具体情况下有区别,审查善意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合同法不要求双方毫不自私地履行合同;把对方的利益看作自己的利益也不是合同法的理念。这种理念适用于有关信义义务的法律,但是合同双方并不是彼此的受信托人,——即使合同是个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法规定善意义务,不是为了“显得合理”,而是为了避免一方在合同非同时履行而给对方造成弱势时利用合同的漏洞获得利益。假设A雇佣B来画一幅使其满意的画像,B完成后A实际上很满意,但是却要求降低先前约定的价格,B不得不答应,因为这幅画可能卖不出去。正如湾石建筑公司 [1]案中所说,这是恶意行为。这不是因为合同条款不合理并需要修改,而是因为合同条款被恶意利用来达到与合同订立目的相反的企图。这种情况在本案中也可能出现,我们可以假设,如果西格尔夫妇花费一番心血将澳罗拉饼干店建成其成功的特许经营店,饼干公司为了占有他们创造的价值而采取借口取消特许经营,借口是3次(或4次,5次或12次)细微的违约,如果不是因为饼干公司想利用西格尔夫妇的弱势地位,这种细微违约会被忽视。但是这些没有在案件中显示出来。不仅许多违约不是细微,而且也未显示西格尔夫妇有特别的表现。的确,这是一个全新的特许经营,并且自从不称职的管理者被撤消后,该店也经营良好,但是该店处于黄金地段,在特许经营协议谈判时,饼干公司将其评估为“良好”的特许经营——任何人很容易经营好。
    西格尔夫妇所增加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用考虑的,因为饼干公司并不想收回该特许经营。其提出允许西格尔夫妇转让该特许经营并取得转让收益。饼干公司给了他们足够时间,如我们所见,如果他们愿意转让该特许经营,他们可以避免经济危机。所以,饼干公司不可能意图侵占西格尔夫妇创造的价值。在辩论中,西格尔夫妇的律师否认饼干公司有投机取巧的行为,他将特许经营的终止归咎于饼干公司一位职员的不良品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一般不对不良品德提供救济,或者拒绝以不良品德为由而强制执行合同条款。(虽然许多州认定土地所有人仅由于不良品德而修建栅栏阻挡邻居的光线或视线是有责任的。)在合同案件中,要深入审查当事人的品德是否超过法院的现实能力。如我们强调的那样,法律要求善意行为,对投机行为可提供救济,投机行为是指改变双方已达成的交易从而使投机者获利。像《伊利诺伊州特许经营披露法》这样的特许经营法律都考虑了防止投机行为。但至少到现在为止,西格尔夫妇还未呈上任何证明饼干公司有投机行为的证据……
    否决临时禁令还有一个理由:西格尔夫妇侵犯了饼干公司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西格尔夫妇没有也不能否定此点。)不干净的手是对寻求衡平救济诉讼的传统辩护理由。目的是防止非法行为,这在诉前和最终救济中都是适用的。的确,现代的衡平法官不像中世纪的前辈那样拥有无限自由裁量权,任意拒绝给予衡平救济,惩罚不道德的行为。现代衡平法是一个权利体系。但是衡平救济会花费高额的司法资源,尤其像本案这种情况,寻求的救济要求法院履行持续监督的义务。寻求法院帮助的一方如果意图欺诈对方,这种司法开销就是不值得的……
    西格尔夫妇说他们秘密侵犯饼干公司的商标是迫不得已,因为如果他们在饼干公司拒绝提供黄油后停止在饼干公司的商标下出售饼干,他们将不能支付本票。他们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他们还有选择。他们本可以起诉饼干公司,指控其违反合同和特许经营披露法,并提出临时禁令的动议。但他们没有采取这种公开、合法的方法,而是秘密侵犯饼干公司的商标,直到他们的侵犯行为被发现并被起诉时才提出临时禁令的动议。由于特许人对他们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会承担诉讼开销,他们不能获得临时禁令……
    在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轻描淡写的同时,西格尔夫妇过于重视我们在Lippo案中的判决。该判决认定其特许经营协议(与本案中的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相同条款)使出售假商标的商品成为可以补救的行为。该判决在比尔玛特公司案 [2]中被狭义地解释。法院指出,该判决不能理解为支持这样一种看法,即被特许人侵犯商标权是微小的违法行为,不能使特许人有权终止特许经营,或者是认为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纠纷中,司法天平应倾向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的难度越大,特许人收取的特许经营费也就越高。因此,最终被特许人要为司法宽容付出代价,大家都得为法律确定性的缺失付出代价。
    认为在一类合同争议中偏向某一方能够对财富进行再分配,这是对司法力量的一种幻想。有这种想法是因为没有考虑到法律判决引起的全部后果。在审理合同案件时,法院不能永远偏向市场上的弱者。他们只能使该方今后订立合同的代价更大,因为特许人会要求赔偿其负担的繁重义务。
饼干公司不仅因法院准许西格尔夫妇的临时禁令的动议提起上诉,而且也因否决禁止西格尔夫妇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禁令提起上诉。对饼干 公司的上诉,西格尔夫妇未答辩。我们以此认定西格尔夫妇承认对动议没有抗辩。饼干公司有权获得其寻求的禁令,我们将此案发回。
推翻判决并发回重审。
    库达西法官的反对意见 [3]
    多数意见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它从始至终未提到初审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发出临时禁令。我们对案件的复审应表示对初审法院的尊重,但在本案中,复审毫无限制,判决的语调表明对衡平法上的权利详细尽知,而我认为复审法院完全缺乏此种认知。而且,我认为初审法院引用的“商业合理性”这一概念并不与伊利诺伊法相冲突。 [4] (注意到“大多数法院在定义何为终止特许经营的合理理由时,他们采取的方法似乎是以判定商业合理性为核心”)
    我发现多数意见中对损害比较的讨论非常不合理。多数意见的判决会使西格尔夫妇破产。多数意见猜想西格尔夫妇能在经济上获得一些援救,但这只是猜想而已。另一方面,初审法院的决定只能使损失在案件实质审理过程中维持现状。我认为很明显的是,西格尔夫妇受到的损失远大于饼干公司。
多数意见判决对事实的审查偏向一方。譬如,多数意见声明西格尔夫妇在饼干公司代表的审核中有几次不合格。但是西格尔夫妇从未被告知他们的特许经营店因远远低于可接受的清洁和质量标准而构成违约。实际上,法院没有发现证据能证明西格尔夫妇知道审核及格或不及格的标准。
    对《伊利诺伊州特许经营披露法》的讨论也只是片面的。伊利诺伊制定该法并不是因为它认为被特许人不当利用了特许人,而多数意见这样认为。显然立法者没有意识到根据某些经济原理,保护弱者会增加而不是减少弱者的负担。我同意法官不能有偏见地摆弄司法天平。但是法官不能忽视双方经济力量的不平等,也不能忽视立法者的偏见。
    最后,虽然我原则上不同意使用冒牌饼干黄油,但我认为多数意见对其表现的忧虑大于饼干公司。很显然,西格尔夫妇使用的黄油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并且是在被切断合同货物来源时不得已的办法。
我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对多数意见持有异议。
    [评析]
    本案的判决颇有争议。多数意见认为,西格尔夫妇未能证明签发临时禁令的两项条件:1)终止特许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2)胜诉有极大的可能性。由于本案被告也承担了一定的损失,多数意见指出,西格尔夫妇的证明责任重于单方承担不可挽回损失的普通案件的证明责任,并认为他们未能完成证明责任,因此不应签发禁令。此外,对于不签发禁令,多数意见还指出了一条理由,西格尔夫妇侵犯了饼干公司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不干净的手”是对寻求衡平救济诉讼的传统辩护理由。
    多数意见随后指出,根据协议的规定,西格尔夫妇根本违反了该特许经营协议,因此被告有权解除协议。西格尔夫妇对协议中解除条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协议规定的“根本违约”是否构成《伊利诺伊州特许经营披露法》中的“合理理由”——该法规定在特许经营到期之前,没有合理理由不得终止。初审法院认为,这些条款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多数意见否定了这一判决。
 
【注释】
[1] Morin Building Products Co. v. Baystone Construction, Inc., 717 F.2d 413,415(7th Cir. 1983).
[2] Beermart, Inc. v. Stroth Brewery co., 804 F.2d 409,412(7th cir.1986).
[3] 反对意见(dissenting)是针对多数法官的判决意见表达的不同意见。
[4]参见Dayan v. Mcdonald’s Corp., 466 N.E. 2d 958, 973(Ⅲ. App.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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