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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法案例选评-格容保诉皮瑞特

时间:2008-05-03 点击:

Grobow v. Perot,Supreme Court of Delaware(1988),539 A.2d 180

    案情简介
    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下称“GM”)购买了电子数据系统(Electronic Data Systems, 下称“EDS”)100%的股票。根据公司合并条款,H. Ross Perot(下称Perot),EDS的奠基人、主席和最大股东,以其持有的EDS股票与GM的E种股票和附条件的本票交换。Perot成为了GM的最大股东,拥有GM有选举权股票的0.8%。同时,Perot被选举为GM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并且兼任EDS的董事会主席。但是在GM收购了EDS以后,在有关EDS的经营管理问题上Perot与GM公司董事会发生了严重的分歧,Perot甚至公开批评GM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Perot提出或者完全按照他的经营理念经营EDS,或者由GM买断他在GM所有的利益。GM公司董事会成立了特别的委员会审查了与Perot交易的协议草案,并建议董事会同意协议内容,GM公司董事会同意了与Perot交易的协议,以高于GM公司股票市场价的条件购买了Perot在GM的全部利益,同时也要求Perot作了相应的承诺,包括(1)停止批评GM的管理,如果违约,将支付给GM七百五十万美元的违约金;(2)五年内不购买GM股票或征集股东投票代理权反对GM董事会;(3)三年内不与EDS竞争,或18个月内不从EDS招聘管理人员。交易完成后,遭到了业界评论家和GM公司管理层的广泛批评。多名股东也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个人提起了派生诉讼。

 
    案件审理
    案件首先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审理,法院对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认为董事没有违反他们的信义义务,尽到了合理的谨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州高级法院提起了本上诉案。州高级法院审理了本上诉案。
 
    何塞法官(Horsey, Justice)发表了法庭意见:
 
    在这场合并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对衡平法院驳回他们的起诉向本院提起了上诉,衡平法院驳回原告股东诉讼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出衡平法院规则23.1要求的诉讼请求。衡平法院认为原告修改后的起诉书没有提出特定的事实,如果被认定的话,可以按照Aronson 诉 Lewis [1]中确立的检验请求无效的测试标准,免除提出请求的法定条件。衡平法院运用Aronson案中的“合理怀疑”标准确立请求无效,要求原告提出足够详细的事实来支持“司法认定”董事与交易有利益关系或者董事缺乏独立性,或者董事是否在同意有争议的交易时进行了合理的商业判断,将交易置于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之外。 [2]我们认为副御前大臣在认定Aronson案的合理怀疑测试标准时,错误地形成了一个过度的标准。而且,副御前大臣在其陈述中说,按照Aronson案的分析,公平是“关键的”问题。 [3]除非商业判断规则的假定被起诉书的内容推翻了,公平的问题在分析中没有任何地位。 [4]但是,运用正确的标准,我们得出结论,原告(单个或者集体)没有举证说明这样的事实,如果这个事实被认定,将形成对董事没有利益冲突或不独立,或者交易不是在董事会运用商业判断原则进行行为的结果的合理怀疑。因此,我们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衡平法院的错误对判决是无害的。
    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下称“GM”)购买了电子数据系统(Electronic Data Systems, 下称“EDS”)100%的股票。根据公司合并条款,H. Ross Perot(下称Perot), EDS的奠基人、主席和最大股东,以其持有的EDS股票与GM的E种股票和附条件的本票交换。Perot成为了GM的最大股东,拥有GM有选举权股票的0.8%。同时,Perot被选举为GM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并且兼任EDS的董事会主席。
    事实证明合并对于两个公司来说都是有利的,而且取得了巨大成功。然而,在Perot和GM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之间对于GM应该怎样运营EDS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分歧。Perot开始越来越多地对GM的经营管理提出批评。到1986年中期,Perot向GM声明,他再也不能当“公司人”了。Perot要求GM同意,允许他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运营EDS或者GM买断他拥有的股票使他出局。而后,Perot开始公开地批评GM的经营管理,包括:“除非你摧毁旧的GM系统,否则你将不能发挥员工的全方面的潜力”;以及“GM只是把科技和钱财扔向问题所在之处,但无论如何GM也不能成为世界级的和有成本竞争力的公司”。之后,GM与美国电话电讯公司AT&T就AT&T从GM购买EDS进行探索性谈判,以此作为GM甩掉Perot的一种方式。但是,他们的谈判并没有超出初级阶段。
    1986年的晚秋,因为急于税收的原因以及希冀在年底前作出最后决定,Perot提出将他在GM的全部利益出售。GM回应了一个购买协议。Perot作了回答,要求增加条款,增加的条款被Perot形容为“重大的溢价”。在最后的协议达成之前,董事会指定了一个由三个成员组成的特别审查委员会(“SRC”),特别审查委员会由董事会的一个外部董事担任主席来审查购买条款。1986年11月30日,SRC碰面,考虑回购协议并一致建议GM董事会同意这些条款。次日,1986年12月1日,GM董事会召开会议,同意了回购协议。
    根据回购购协议,GM购买了Perot及其EDS亲密的副手所拥有的GM公司所有的 E种股票和附条件的本票,金额总计将近745,000,000美元。GM同样从Perot处获得了一些承诺,名为“契约”。除了立即从GM和EDS董事会辞职外,Perot进一步同意:(1)停止批评GM的管理,如果违约,将支付给GM七百五十万美元的违约金;(2)五年内不购买GM股票或征集股东投票代理权反对GM董事会;(3)三年内不与EDS竞争,或18个月内不从EDS招聘管理人员。
    在与此交易相关的时间里,GM董事会的董事大部分是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当时具体的董事数量和GM董事会的构成情况不是十分清楚。但是,从有限的记录上看,董事会由26名董事构成(除了Perot),其中有18个是外部董事。
    GM回购正好发生在GM经历财政困难进行成本削减之际。公众对回购声明的反应从混合到负面。回购同时遭到业界分析家和GM管理层的强烈批评。批评集中在回购的两个方面:(1)回购价格中超过GM公司E种股票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数额,(2)具有封口信特征的条款。
    原告分别提起了针对GM,EDS,GM董事H. Ross Perot,和Perot在EDS的三名亲密副手的派生诉讼(后来进行了诉讼合并)。诉讼共同诉称:(i)GM的被告董事在向Perot和Perot的EDS副手回购GM的E种股票时支付了过分高的价格,违反了他们对GM和EDS的信义义务;(ii)回购包含了一项独特的封口信条款,购买的不仅是Perot的退出,而且是他的沉默,这样的条款缺乏任何有效的商业目的,是浪费GM的资产;(iii)回购的动机是为董事筑起一个保护性的壕沟,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GM董事会不受Perot公开的羞辱。原告诉称个人被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行为,违反了他们对GM和EDS的忠实义务和合理的谨慎义务。
    正如之前提到的,商业判断规则是个假设,认为如果董事做出商业判断时,没有卷入自己的利益,在全面了解信息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善意地、忠实地认为他们的行动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参见Aronson案。 [5]这样,善意和不存在自我交易是适用这个规则的关键要求。 [6] 有关这个规则,Aronson案和Unocal Corp.诉. Mesa Petroleum Co.案作了充分的说明。如果申诉的事实不能反驳掉关于董事的善意和缺乏自我交易的假设,那么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就要进一步主张详细的事实,“如果是真的话,能支持合理的怀疑,即受质疑的交易事实上是否是运用商业判断标准的产物。” [7]修改后的诉求并没有指控通常意义上的为了个人利益进行欺诈,恶意,或自我交易。参见Sinclair Oil Corp. 诉. Levien案的判决。 [8]这样,我们必须假设GM的董事善意地做出了回购决定。我们的依据是先例Allaun 诉 Consolidated Oil Co.案。 [9]
    现在举证责任落到了原告身上,要豁免请求无效,就要举出足够详细的事实反驳GM董事会“善意地认为采取的行动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商业判断假设。参见先例Aronson案以及 Puma 诉 Marriott, Del. Ch., 283 A. 2d 693, 695(1971)。 [10] 而且,在提出动议驳回请求无效时,只有足够事实支撑的主张才会被认为是真实的,没有足够详细事实支持的对事实或法律的结论性主张不能被认为是真实的。初审法院不需要盲目接受所有起诉中的主张,也不必作出所有对原告有利的推论,除非是合理的推论。这样,如果原告要满足Aronson的合理怀疑标准,我们必须对修改后的诉求进行检查,以决定他们主张的事实是否足够反驳与回购交易相关的商业判断标准假设。这样,我们引入了Aronson案的两步请求无效测试对此判断。
    在没有详细事实指控被告与交易有经济利益后,原告起诉必须对不存在董事的私人利益或为董事筑立壕沟提出合理怀疑。原告主要依赖Unocal Corp.诉Mesa Petroleum Co., Del. Supr., 493 A.2d 946 (1985)进行主张。但是Unocal案与本案是有区别的。Unocal董事所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因为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和天生与此相关的董事自我利益所引发。 [11]在本案中,并不存在Unocal案那样的外部威胁,影响到GM的政策,足以引起象Unocal案那样的董事面临威胁的反应是否合理的问题。 [12]
    原告也没有主张任何事实说明GM董事的地位事实上受到了只拥有GM 0.8%投票权股的Perot 的威胁,原告也没有主张回购是由于董事们试图保留其在董事会的地位或与此动机相关所促成。参见Cheff v. Mathes, Del. Supr., 41 Del. Ch. 494, 199 A.2d 548, 554 (1964)。原告只是争辩说 Perot对GM管理层的公开批评引起的窘境会导致董事离开公司。这样的主张过于无力而且缺乏相应的事实支持对董事没有经济利益进行质疑。只因为对于采取公司行动的动机的猜测而主张豁免请求无效是不够的。参见先例Sinclair Oil Corp., 280 A.2d at 722。 [13]因此,我们同意副御前大臣的观点,原告的筑立壕沟的理论是建立在假设上而不是事实上。
    原告在筑立壕沟的问题上其他的主张还有:在GM财务困难时期仓促进行交易;数额巨大的溢价用;回购事实完成后,业界分析家和GM高级管理层的批评。原告认为这些主张足以对董事没有私人利益的提出合理质疑。我们不能同意。这些事实没有一个足够支持董事为了自我利益为自己筑立壕沟的主张。实际上,与此相关的问题大多是董事的合理谨慎的问题,下面将讨论。这样的主张对于质疑GM董事会不存在自我利益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的筑立壕沟理论本质上属于结论性的,在有关董事存在自我利益的主张的问题上,请求豁免请求无效缺乏足够的事实支撑。
    我们已经说明,原告没有使有关董事存在自我利益或筑立壕沟的主张得以成立,因此不足以豁免诉前请求。下面我们开始审查修改过后的诉讼请求,以决定原告是否在董事是否在交易中履行了适当的商业判断职责提出了合理的质疑。适当的商业判断是指实质性的注意义务(购买条款)见Saxe v. Brady, Del. Ch., 40 Del. Ch. 474, 184 A.2d 602, 610(1962),和程序性的注意义务(全面了解信息的条件下作的决定)见Smith v. Van Gorkom, Del. Supr., 488 A.2d 858, 872—73(1985)。
    关于交易的本质和回购的条款,特别是价格,原告认为支付给Perot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溢价构成了对GM资产浪费的表面证据。原告认为,从表面上看,这场交易,是“如此骇人以至于不能得到商业判断的保护”。在反驳这个论点的过程中,副御前大臣说道,除了封口信条款,交易应该被看成是和任何其他回购一样“由一个公司,以市场价之上的溢价,购买与管理层有分歧的股东或股东们的股票。这已经被反复证明是商业判断规则的正当运用。参见先例Polk诉Good,Cheff诉Mathes,Edelman 诉Pilliops Petroleum Co., Lewis 诉 Daum, Kaplan 诉Goldsamt, Kors 诉Carey,以及本案初审判决。” [14]我们同意这样的分析。
    特拉华州的法律已经明确,在不存在欺诈和不公平的情况下,一个公司以高于市场价向一个持有异议的股东回购自身的股票是可以得到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见Polk, 507 A.2d at 536—37,这是该法院对此原则的最新阐述),我们已经查明原告并没有证明董事的自我利益或筑立壕沟是促成回购交易的动机,同样清楚的是修改后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主张欺诈。他们最多主张GM董事会向Perot支付了震惊普通人良知的高溢价是对公司财产的浪费。
    这样,问题就成了原告所提出的浪费公司财产的请求是否成立,是否构成“公司得到的价值是如此地不充分,以至于任何一个普通人运营合理的商业判断都不会认为他们付出的价值得到了相应的回报。为了进一步说明董事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原告反复强调董事会同意支付如此高的溢价的动机是封住Perot的嘴。然后,原告称购买与董事有不同意见股东的沉默,作为商业目的是无效的。原告之一还声称,浪费公司财产的主张,就证明了董事没有尽到合理谨慎义务,这些主张足以成立。
    副御前大臣没有被原告这些推理说服,认定原告这些主张成立,我们也没有。原告通过辩论提出的主张超过了他们依据事实提出的主张,然而提出主张的依据是事实。原告经修改的指控没有提出足够详细的事实,可以得出董事会支付如此高的溢价的初衷和主要目的在于购买Perot的沉默,而不是仅仅将他从GM管理层中排除的结论。相反,原告自己在修改后的控诉中陈述了许多GM董事会决定和Perot断绝关系的商业目的:包括(1)董事会认为保持对其全资子公司EDS的控制是符合GM最大利益的;(2)决定消除日益见涨的有关EDS的管理和方向的内部政策纠纷。
    最后,我们转向董事注意义务的另一方面,原告主张的事实是否支持一个合理的信念,即GM董事会漫不经心行事,在协商回购交易的重要条款时没有了解充分的信息。见Smith v. Van Gorkom, Del. Supr., 488 A.2d 858, 873(1985). 在这个问题上,原告主张GM董事会由于没有和Perot之间进行陌生人与陌生人直间的协商(arms—length negotiations),董事会没有“尽到适当的谨慎义务”,没有在知悉的情况下进行商业判断,没有对回购交易进行审慎的考虑。
    在交易后,受到没有尽到适当的谨慎义务的质疑时,由大部分独立的、没有自我利益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同意的交易几乎都会促成这样的一种假设,交易是依据商业判断规则作出的。这样的案子中,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以避免诉前请求无效。 [15]这样的法律原则明显地应当适用于本案。
    为了支持他们有关的董事在程序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主张,原告主要指责在Perot与GM董事之间的没有协商,以及回购Perot权益的交易提交给GM董事会和董事会同意的速度。但是,我们发现原告修改后的起诉书(a)与这些主张相矛盾;而(b) 缺乏有关GM董事会没有行使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叙述以使人产生合理怀疑。
    原告默示地承认回购协议是一种“给予和接受”(give and take)情况下的协商,是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原告同样明确承认董事会并没有“一概同意Perot的所有请求”,因为并不是他的所有要求都包含在了最后的协议中。见Grobow ,526 A.2d at 919 n. 5 and 926。而且,原告依次说明了回购协议首先是提交给了一个特别审查委员会, “假定” 由三个外部董事组成,然后交给了整个董事会。但是修改后的起诉书,即没有直接地也没有推理性地怀疑,特别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交易提议时,有什么特定的目的,或者整个董事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决策。相反,在我们面前的记录表明GM董事会的内部矛盾已经出现了好几个月,考虑买断Perot的股票和本票也有几个星期。
    通过比较原告所列举的事实和原告所主张的公司董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我们得出结论,修改后的控诉,建立在董事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基础上的浪费公司财产的主张缺乏成立的要求条件,见Smith v. Van Gorkom,488 A.2d at 873;Kaplan v. Centex Corp., Del. Ch., 284 A.2d 119, b124(1971). 通过陈述,原告并没有宣称特别审查委员会没有(i)对所有相关的事实进行了彻底和勤勉的考虑;(ii)仔细地审查了协议的协商过程;(iii)咨询并考虑了相应的投资银行家、会计师和顾问的意见;或(iv)向全体董事会报告了他们的认定和分析。关于董事会的深思熟虑方面,原告并未指称董事会没有:(i)在同意交易之前知悉他们可以获得的重要信息;(ii)考虑专家的意见;(iii)在董事会全体会议之前,向董事会全体成员告知董事会会议的目的,并提供合适和及时的通知;(iv)充分地调查回购原因和回购的条款(虽然原告指称董事会并没有向Perot询问问题)。最后要强调的是,原告并没有诉称GM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被GM的管理层或其他的董事会成员或其他任何党派主导或控制。Aronson,473A. 2d 805, 816. 这样,我们认为原告主张GM董事会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不充分的,不能豁免诉前请求,因为这样的主张没有在控诉中有效建立。
    董事会除了有可能因为在购买Perot和他的同伴在GM的全部权益时,支付了溢价而遭受批评以外,根据现有的记录,通用公司董事会购买异议股东Perot权益的交易,只能被认定为合法地履行了其商业判断的职责,法院不能干预。只有在进行远距离的联想之后才能合理地认为董事会在Perot的出局问题上是“热衷于”进行自我交易的。当我们看到一个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是外部董事时,比如这个董事会,其实质是为了监督管理层。这样看来,董事会在解决内部管理层和最高层之间的矛盾时进行的判断,在没有充分的事实主张董事存在经济上的自我利益、壕沟理论或没有行使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董事应当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
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公司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某个与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股东的股票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行为。美国各州的公司法赋予了董事对公司事务广泛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利。这其中包括股份的发行、发行价格的确定,和股份的回购及回购价格的确定。公司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回购股东的股份,董事会必须给出合理的商业理由,特别是在被回购的股东与董事会不和时,就会产生董事会回购的动机问题,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回购还是为了董事自己的利益?董事会必须给出一个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这个商业目的可以说得过去,法院不得干预。在公司回购的议题上,其中之一的问题是回购价格,显然,如果回购的商业目的合法,不是为了为董事的地位筑立壕沟,不是为了巩固自己的董事职位,那么价格的是否合理,显然应当适用商业判断原则来判断。这就是说如果董事在决定回购价格时,尽到了谨慎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外观上或形式上的程序性义务,则董事的行为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法院不会对回购的价格进行实质性地审查,是否过高、是否合理等等。

【注释】
[1] Aronson v. Lewis, Del. Supr., 473 A. 2d 805(1984).
[2] 参见衡平法院的判决Grobow v. Perot, Del. Ch., 526 A.2d 914, 921(1987).
[3]见526 A.2d at 927。
[4] 参见Aronson 诉 Lewis, 473 A.2d at 812。
[5] 473 A.2d at 812.
[6] Unocal Corp. v. Mesa Petroleum Co., Del. Supr., 493 A.2d 946(1985).
[7] Aroson, 473 A. 2d at815; 又见Pogostin, 480 A.2d at 624—25.
[8] 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 Del. Supr., 280 A. 2d717, 720(1971).
[9] Allaun v. Consolidated Oil Co., Del. Ch., 16 Del. Ch. 318, 147 A. 257, 261(1929)
[10] Puma v. Marriott, Del. Ch., 283 A. 2d 693, 695(1971).
[11] Unocal Corp. v. Mesa Petroleum Co., Del. Supr., 493 A.2d 946(1985).
[12] id.at 955.
[13] Sinclair Oil Corp., 280 A.2d at 722.
[14] Polk v. Good, del. Supr., 507A.2d 531(1986);Cheff v. Mathes, Del. Supr., 41 Del.Ch.494, 199 A.2d 548(1964);Edelman v.Pilliops Petroleum Co., Del.Ch., Civil Action No. 7899,Walsh, V.C. (February 12, 1985); Lewis v. Daum, Del. Ch., Civil Action No. 6733, Brown, C. (May 24,1984);Kaplan v. Goldsamt, De.l. Ch., 380 A.2d 556(1977); Kors v. Carey, Del.Ch., 39 Del. Ch.47,158 A.2d 136(1960).” Grobow,526 A.2d at927.
[15] Cf.polk, 507 A.2d at537(1986); Unocal, 493 A.2d at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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