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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案例选-克瑞利诉假日酒店集团

时间:2008-05-03 点击:

Crinkley v. Holiday Inns, Inc.(4th Cir.1988) 844 F.2d 156

    [案由]
    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与假日酒店集团有关联的众多被告不服一审陪审团裁决提出上诉。原告克瑞利夫妇在入住一家假日酒店汽车旅馆时遭到第三人袭击,该陪审团裁决认定众被告应对原告克瑞利遭受的伤害承担责任。被告在上诉中提出了若干项请求,其主要观点是,一审时被告请求地区法院在判决时不考虑陪审团裁决,并以该陪审团裁决过于极端并且是受不当因素干预的产物为由,请求地区法院宣告该陪审团裁决无效,地区法院拒绝了原告的上述请求,被告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我们认为不存在足以翻案的错误,维持原判。
    1981年2月27、28日是周末。此前某天,克瑞利夫妇决定周末去位于夏洛特市的北卡罗来纳州市政中心参加一项典礼。他们试图在距离市政中心很近的夏洛特假日酒店预订一个房间,但发现该酒店已经被预订一空。在寻找其他住处时,他们查阅了以前入住某个假日酒店时带回的一本假日酒店指南,他们查到了康科德假日酒店,并预定了2月27日、28日的房间。那家康科德假日酒店位于夏洛特市以北约20英里,紧邻29号公路,顺着29号公路向南就能直达夏洛特市中心,那家假日酒店还紧 邻85号州际公路,也能到达夏洛特市北部边缘。
    2月27日周末前大约两周,夏洛特市周边好几家汽车旅馆的顾客在旅馆内遭受了一伙歹徒的攻击和抢劫,这伙人后来被媒体称为“汽车旅馆劫匪”。涉案的汽车旅馆遍及整个夏洛特都市区域,其中很多就紧邻85号州际公路。康科德假日酒店的经理助理,布赖恩·麦瑞从很多新闻媒体报道中注意到了汽车旅馆劫匪。当地警署也多次和他联系过,询问他是否知道汽车旅馆劫匪事件,在汽车旅馆劫匪尚未被抓捕前他的酒店有什么保证安全的计划。其中一些治安警察还提出可以在下班后到该酒店作收费的兼职保安员,这是过去汽车旅馆常用的保安措施,不过现在已经不再使用。
    在得知这些信息后,麦瑞和吉米·范·欧韦进行了联系,讨论是否聘请保安员在汽车旅馆周围巡逻。范·欧韦是位于草坪路的夏洛特假日酒店经理,作为被告旅行者管理公司(TRAVCO)的雇员,他对康科德假日酒店负有某种监管职责,因为被告TRAVCO公司负责康科德假日酒店的经营监管。范·欧韦还是迈特利纳旅店业主协会的主席,并且就汽车旅馆劫匪事件接受过一家报纸的采访,在采访中,他提到自己的酒店已经增加了夜间巡逻人员。当麦瑞申请增加康科德假日酒店保安人员时,范·欧韦却称采取额外保安措施的理由不充分。麦瑞指示手下员工对任何可疑情况提高警惕,2月27日当天他自己还定时在酒店周围巡逻,最后一次大约在晚上8点到8点30分之间。该酒店虽然没有聘用任何治安官作保安员,但也采取措施鼓励当地治安机构的人员光顾酒店,例如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快餐,正餐打折。
    2月27日晚上大约8点钟,克瑞利夫妇到达了康科德假日酒店。花了很短时间登记后,他们把车停到了房间前面,并开始卸行李。当詹姆士·克瑞利正在搬他们最后一件行李时,莎拉·克瑞利站在房间前的过道上,她注意到有个男人站在汽车旅馆院子边上,正朝着他们走过来。当这个人走近克瑞利夫妇的房间时,他停下来说想和詹姆士·克瑞利聊聊,几乎同时,他开始试图将克瑞利夫妇推进他们的房间,尽管克瑞利夫妇拼力反抗,他还是成功地将他们赶进房间。那个人拿着一把手枪,在房间里,他开始殴打詹姆士·克瑞利,他打开电视机,用电话叫同伙。随后他的两名同伙也进来了,他们再次殴打詹姆士·克瑞利,并把他捆住,用毛巾堵住嘴,然后用毯子盖上他。然后他们逼近莎拉·克瑞利,把她推倒在地,抢她的钱包和结婚戒指。当她说结婚戒指不能摘时,一个家伙用枪顶住她的头告诉她,如果不摘,就“把她的脑浆打出来。”她摘下戒指交给他们。这伙人在离开前也把她捆住并塞住她的嘴。过了一会儿,她挣扎着解开身上的绳子,把丈夫身上的毯子掀开,取出堵在他嘴里的毛巾,然后给前台打电话求救。前台值班员电话通知了卡巴拉斯县警署,一名副警长在几分钟后到达克瑞利夫妇的房间。
    克瑞利夫妇被带到当地一家医院接受紧急医疗。詹姆士·克瑞利头部和上半身多处淤血,下颚被严重打裂。莎拉·克瑞利后来的情况更加复杂。在遭受袭击前,她正由于高血压和肥胖症接受医生治疗。1982年4月,大约在遭受袭击后的第14个月——她突发心脏病。医生给她实施了球囊血管成形手术,目的是清除动脉血管中的栓塞,但手术失败。在向医生咨询后,她选择心脏搭桥手术作为治疗方式。除了心脏问题外,她的朋友和家人指出,在遭受袭击后,莎拉·克瑞利的性格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她变得胆小、焦虑和孤僻。人们发现她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小。1984年初,她开始看精神病医生,医生诊断她患有创伤后精神压迫症和严重的精神错乱。
    克瑞利夫妇向很多与康科德假日酒店有关联的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包括其他)被告在没有向他们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上存在过失,该过失是他们所遭受的损失的近因。在经过审前裁决后,假日酒店、TRAVCO公司、美国健康家园公司、弗兰克·希拉以及罗杰·哈里斯仍被留作被告,原告主张后三个被告是康科德假日酒店的实际拥有者,主张TRAVCO公司作为控制康科德假日酒店实际日常经营的实体应承担责任,TRAVCO公司对康科德假日酒店的管理是通过该酒店与假日酒店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条款确定的。原告主张,根据实际授权理论,或者表见代理,假日酒店应当承担责任。两种代理理论的事实基础就是一份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规定假日酒店有权对该汽车旅馆经营的某些方面实施控制。
    一审中,克瑞利夫妇主要依赖布赖恩·麦瑞的证言来证明袭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他们引用了一个安全专家的证言,即康科德假日酒店的安全措施不足以应对潜在的威胁。主要的缺陷是该汽车旅馆四周缺乏围栏,没有外人不得入内的警示标志,也没有保安巡逻。医疗专家的证言认为,莎拉·克瑞利的心脏病和精神问题是由于她因遭受袭击而持续紧张造成的。
    被告请求法院不经陪审团直接做出判决的请求被拒绝后,陪审团作出了对原告克瑞利夫妇有利的裁决,裁决上述所有被列明的被告败诉,并以一项特别裁决认定该汽车旅馆的业主和TRAVCO公司是可以合理地预见到那些犯罪行为的,那些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存在过失,这些过失造成克瑞利夫妇遭受到伤害。根据表见代理理论,被告假日酒店被认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陪审团裁定被告支付莎拉·克瑞利40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支付詹姆士·克瑞利10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陪审团作出裁定后,被告请求法院作判决时不理会陪审团裁定,或者有条件地重新审理此案,遭到法院拒绝,故提出上诉。
 
    [判决意见]
    菲利普法官:
    本案涉及的是土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对进入其建筑物的商业受邀请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北卡罗莱纳州,通常而言,土地所有者或承租人没有义务确保受邀请人的安全。相反,他们通常只需要承担合理的、一般的注意义务。这项义务通常并没有延伸到保证受邀请人免受第三人故意的、犯罪性行为侵害,但在恰当的情况下,却可能出现。特别是,在恰当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公共旅馆的经营者对他们的顾客负有这种注意义务。
    可预见性决定了“某个特定案件中的特定房东是否有义务保护其商业受邀请人免受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可预见性可以通过所有相关证据显示出来,包括其领地内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或者其建筑物坐落的大区域内的犯罪行为。被告主张,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不足以让他们合理地预见到“汽车旅馆劫匪”的活动会威胁到的安全,因此他们没有义务去防范该特定危险。我们不这样认为。
仅从康科德假日酒店以前发生犯罪行为的记录本身看,并不足以预见该旅馆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但我们认为,从证据的整体看,足以使陪审团认定被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在遭袭前2周,该区域内有7家汽车旅馆遭受抢劫,警方和媒体已经认定是同一伙匪徒所为。有时候,这伙人一晚上洗劫多家汽车旅馆。抢劫的规律性、同一伙人作案的明显性、这伙人在警方已经锁定他们后仍然继续肆无忌惮作案的事实、以及警方已经向夏洛特地区所有汽车旅馆都发出警告的事实都表明,抢劫还会继续。
    以前的抢劫案并不是局限于夏洛特地区的某个特定的、狭小的区域。很多被袭击的汽车旅馆相距好几英里远。第85号州际公路和第29号高速公路既提供了从康科德到夏洛特的便捷通道,也为歹徒提供了逃离康科德的捷径,来往这两个城市的车辆是经常的,数量众多。科瑞利夫妇决定住在康科德,尽管他们最终目的地是夏洛特,甚至该汽车旅馆的经理的家都在夏洛特,每天开车去康科德上班。
    最后,证据充分表明,人们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康科德假日酒店可能成为袭击目标。该旅馆位于一条主要公路旁边,和夏洛特地区内已经遭受袭击的几家旅店情况相似。一审证据表明,汽车旅馆入住的客人越富有(可以通过房费的高低判断),这样的旅馆越容易成为袭击目标。康科德假日酒店就属于这类。相对松懈的保安措施也当然地增加了一个汽车旅馆遭受袭击的几率,这一点非常明显。
    除了证明可预见性的间接证据外,有证据表明被告实际上注意到了特定的威胁。麦瑞,旅馆的经理助理,证实他知道汽车旅馆劫匪的存在,他还证实当地警方已经和他联系过,询问他是否知道抢劫一事,是否采取了充分的保安措施。一些治安官还主动提出为该旅馆作兼职保安,以应对抢劫威胁。麦瑞本人也认真地做了应对这些威胁的准备,向上级申请增加巡逻保安人员。尽管上级认为这种威胁不足以采取增加保安员的措施,但他还是提醒手下员工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在克瑞利夫妇受袭击的当晚,他自己还在旅馆四周巡逻过。
    我们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让陪审团在可预见性问题上得出结论,陪审团可以合理地推论出,由于歹徒对旅客的袭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义务采取特定的防护措施。
    为了证明被告违反了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注意义务,原告克瑞利夫妇主要依赖了一位酒店(汽车旅馆)安全专家,肯尼思•普莱蒂亚的证言。
    普莱蒂亚证实,康科德假日酒店的安全措施在几个方面存在缺陷。该汽车旅馆从很多方向都能进入,再者,酒店前台的员工也无法观察到所有的入口,这加剧了安全问题的严重性。现有的围栏不够高,可以轻易跳入,而且四周也没有“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他认为这些硬件措施会起到震慑犯罪的效果,让人感到该汽车旅馆非常重视安全防卫,缺乏这样的措施会增加该旅馆发生犯罪行为的风险。
普莱蒂亚还认为,除了这些硬件措施外,还有其他不足之处。该汽车旅馆从没有制定过针对性的安全预案,也没有雇用保安巡逻。普莱蒂亚证实,在该旅馆存在多个入口,并且员工视野有限的情况下,配备保安巡逻就显得特别重要。在犯罪行为高发期或者犯罪风险增加时,酒店应当增加更多保安巡逻,这可以通过雇佣下班后的治安官员的方式实现。
    被告没有提供自己的专家证据来反驳普莱蒂亚认为该汽车旅馆缺乏安全措施的主张。在交叉询问期间,被告试图反驳普莱蒂亚认为旅馆缺乏安全措施以及采取他建议的措施后该旅馆的安全性就会增强。被告试图将康科德假日酒店描绘成一个幽静、安全的汽车旅馆,根本不需要普莱蒂亚主张的那些极端的保安措施。
    考虑到普莱蒂亚的证言,而且他强调该汽车旅馆缺乏的正是被告假日酒店自己的《损失预防手册》中建议的某些安全措施,我们认为,已经存在充分证据让陪审团合理地认定,被告违反了他们的注意义务,未能针对环境产生的特定的、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充分的保安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客人。
    被告主张,即使他们违反了在特定环境下对客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他们的过失并不是原告克瑞利夫妇遭受抢劫的近因。
    尽管我们认为这是个关键问题,但我们赞同地区法院的观点,近因问题应当由陪审团认定。
    最后,假日酒店主张,地区法院根据表见代理理论让陪审团作出评判是错误的。他们首先主张,正如地区法院正确认定的那样,由于缺乏实际授权的证据,不应根据实际授权理论认定他们有责任。他们接着主张,在任何情况下,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表见代理的存在。
    首先,假日酒店的主张毫无章法。的确,表见代理是以实际授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其作用只不过是扩大了实际代理人被授权的范围。
    但是,法律上存在着因禁止食言原则而产生的有关表见代理或代理理论,法律可以据此认定特定法律关系下会产生代理。尽管不存在实际代理关系,一方也可以被认定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如果其他人会这样认为,并且这种表象让他们产生了合理的依赖。在本案中,地区法院指令陪审团使用的是“不可否认的代理”理论(agency by estoppel),这一点很清楚。地区法院提交给陪审团的问题是,由于TRAVCO表面上是假日酒店的代理人,TRAVOCO的行为是否能够约束假日酒店?假日酒店实际上在其简要陈述中接受了这种认定,他们的主张是构成表见代理的证据不充分。我们据此再回顾本案的证据纪录。
    在根据表见代理理论认定责任时,原告必须证明:(1)被代理人已经主动表示或以默认方式表示,与原告进行直接交易的另一方是他的代理人,(2)原告,基于上述表示,已经和所谓的代理人进行了交易。我们认为本案证据足以支持这种理论。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假日酒店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对康科德假日酒店经营的控制。这种控制包括使用“Holiday Inn”商标和商号,这出现在汽车旅馆内和周围的很多物品上。汽车旅馆本身最初也是由假日酒店公司设计和建造的,1976年出售给一家集团,后来又被转让给目前的所有者。假日酒店在全美国范围内推销其国内酒店系统,并没有区分自营酒店和特许经营店。它还出版了一本公司简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列举了它的体系下的公司,同样也没有区分自营酒店和特许经营酒店。惟一显示康科德假日酒店并非由假日酒店公司拥有的标志是该酒店内的一块牌子,写着“本酒店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TRAVCO公司经营”。被告假日酒店公司主张,特许经营协议本身条款明确排除任何代理关系。但是,特许经营协议本身对代理关系的否定并不是确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正如上述所称,不可否认的代理适用于没有实际代理关系存在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陪审团可以合理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康科德假日酒店的经营模式会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即它是由假日酒店公司拥有的,这正是特许经营协议的目的之一。
    至于是否存在信赖,莎拉·克瑞利证实她和丈夫以前曾入住过假日酒店,她对假日酒店全国性的广告宣传也很熟悉。她还证实,他们原本想在夏洛特假日酒店预订房间,因为他们认为那里肯定不错。当发现距离目的地很近的夏洛特假日酒店客满后,他们没有选择夏洛特市区内的其他酒店,而是查阅了一本假日酒店指南,想找另一家比较方便的假日酒店。詹姆士·克瑞利证实,在1981年2月27日,他并不知道特许经营店和自营店之间的区别,而且说如果他知道除了一份特许经营协议外,假日酒店和康科德假日酒店的经营毫无关系,他会对此感到很诧异。
    虽然克瑞利夫妇关于他们对被告假日酒店存在实际信赖的证言可能很薄弱,我们认为,根据现行适用的实体法规则,它已经足以回答陪审团的疑问。
维持原判。
    维尔金森法官部分同意、部分反对的意见
    正象多数法官那样,我对降临到克瑞利夫妇头上的不幸感到非常遗憾。克瑞利夫妇的遭遇骇人听闻,没有人否认他们的悲惨遭遇,但我们必须记住,对事实的扭曲会从根本上造成对法律的曲解。本案中,这正是北卡罗来纳州侵权法面临的境遇。侵权法具有重要功能:它对过错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补偿,并通过震慑手段,提高我们的基本安全感。但是,它并不能对个人遭受的所有不幸都出手相助,其目的并不是取代严格责任保险、私人基金、公共救助,以及其他提高公民生活福祉的手段。
    让被告赔偿莎拉·克瑞利遭受的伤害,其责任和救济之间的链条极其脆弱,含有一系列薄弱环节。为了分析本案中的因果关系,我们必须原原本本地考虑实际发生的情况。原告主张,汽车旅馆未能张贴“禁止入内”警示牌、没有延展围栏、以及没有配备适当的保安,导致她被“汽车旅馆劫匪”袭击,这又导致她在一年多后突发心脏病。然后,根据所谓表见代理理论,假日酒店又成为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尽管在事实上,该汽车旅馆由独立的特许经营人负责经营,假日酒店并没有参与管理。
    多数法官的结论是,并不负责酒店经营管理的被告,根据牵强附会的因果关系推理,造成了第三方犯罪分子对原告的袭击,然后又造成原告在另一个遥远的时间点突发心脏病。从各个方面看,经过深思熟虑,一层层的假设推测被堆积起来,直到最终能将“侵权人”的标签贴到某个富有的被告身上。
    对于多数法官的部分观点,我表示赞同。由于旅馆主对顾客负有安全义务,根据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本案的责任问题,尽管有些牵强,确实构成了一个陪审团问题。但是,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并不会让一个过错方承担不幸事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再产生的医疗费。本案多数法官的意见是,让假日酒店承担原告遭受犯罪分子袭击很久后发生的最不确定的病患,这是对侵权责任中的“薄脑壳原则”的滥用,我完全不同意。
    原告得到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她在遭袭时经受的痛苦和伤害,而且包括她14个月后突发的心脏病,以及在她遭袭后长达5年半的时间里治疗心脏病发生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这很有问题。证据显示,莎拉·克瑞利遭袭时已经66岁,她身体超重并有动脉硬化、胸痛、高血压病史,从1978年就开始接受治疗。当她家开的五金店倒闭时,她无疑遭受了新的心理压力。尽管北卡罗来纳州承认“薄脑壳规则”,侵权者对由于过失给那些体质“特别敏感”的人造成“异常重大”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也已经清晰地阐明:侵权者对具有敏感体质的受害人所承担责任上的限制:
“当损害是由先前存在的生理或精神状况引发的,或因而加重的,被告仅需对其过错行为直接和自然引发或加重的状况负责,对于完全由于原告先前的状况产生的损害,被告无需负责”。
    我们的审判程序显然认为,陪审团在事实认定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可能要求陪审团根据间接证据作出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我们并不要求陪审团的结论准确无误,因为民事案件只不过是选择具有优势地位的证据。但是我们的审判程序并不允许联邦法官把适用州法的职责让位给陪审团。
莎拉·克瑞利突发心脏病并且随后产生医疗费用,这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汽车旅馆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她先前的病情加重而产生的呢?多数法官抛弃了责任限制观念,允许陪审团漫无边际地作出推测。
    所有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伤害,然而,在一个人的生活中所发生的复杂和遥远的患病事件中,哪些可以归因于侵权所引发的伤害呢?我们必须对此作出某种限制。本案中,甚至多数法官也认为,判定被告假日酒店有过失是非常牵强的。过错程度决定了损害赔偿的大小,对此我并不否认,但我认为本案判决存在根本性的不公平。让替罪羊承担被害人先前身体状况所引发的遥远的病痛,这超出了北卡罗来纳州法律,扩大了侵权责任。
    这样的结果是,如果顾客或旅客在企业的经营场所受到侵害,企业实际上就充当了受害者的保险人,即使在侵权行为发生很久之后,企业仍然需要对受害人患病医疗负责。
    多数法官把触角伸得过长。其判决背离了侵权法中传统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概念。如果抛弃了责任概念,侵权法将失去其威慑效果。在本案环境下,要求一个遥远的、对损害的发生基本没有什么关联的实体承担责任,这对于震慑过失行为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近来,法院对普通法的解释是,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要求责任人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多数法官背离了这个原则,原因是他们头脑中充满了政策考虑,最直接的感觉是,汽车旅馆和企业承担的义务少,他们的顾客和旅客享受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高。对这个问题进行创造性探索的适当机构,首先应当是北卡罗来纳州的议会,其次是北卡罗来纳州法院,最后才是负责跨州事务的联邦法院。
    侵权法领域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受害人窘境的真切关注,我对此表示理解。对于可以预见的人身伤害,我们很难作出界定。然而,这些复杂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公正的判决,这在州法中可以找到答案。考虑到本案充斥着对原告的同情,我将推翻原判,发回重审。
 
    [评析]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入住的康科德假日酒店在保护顾客的安全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在假日酒店集团作为特许人,是否应当对被特许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美国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土地所有者或承租人没有义务确保受邀请人的绝对安全。他们通常只需要承担合理的、一般的注意义务。这项义务通常并没有延伸到保证受邀请人免受第三人故意的、犯罪性行为侵害,但在恰当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公共旅馆的经营者对他们的顾客负有注意义务。在本案中,陪审团认定,由于当时的特定环境,歹徒对旅客的袭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康科德假日酒店有义务采取特定的防护措施,但他们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原告遭到抢劫攻击,存在过错。

    第二,英美法中存在着因禁止食言原则而产生的有关表见代理或代理理论,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特定法律关系下会产生代理。尽管双方不存在实际代理关系,如果其他人会这样认为,并且这种表象让他们产生了合理的依赖,法院可能认定一方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在假日酒店集团作为特许人,是否应当对被特许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争议上,本案审理法院认为,在根据表见代理理论认定责任时,原告必须证明:(1)被代理人已经主动表示或以默认方式表示,与原告进行直接交易的另一方是他的代理人,(2)原告,基于被代理人的上述表示,已经和所谓的代理人进行了交易。在本案中,陪审团认定,康科德假日酒店的经营模式会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即它是由假日酒店集团拥有的,原告是基于对被告假日酒店集团的信赖而入住康科德假日酒店的,这满足了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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