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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案例选-克瑞尔诉亨利

时间:2008-05-03 点击:
    案由
    1902年,被告为了观看国王的加冕游行,租用了原告在 Pall Mall(伦敦的街名)的一套公寓,租期是两天。但由于国王生病,游行最终被取消了。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约定的租金。
    判词
    该合同的作用是允许被告为了特定的目的使用原告的房屋,由于这一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合同解除。
    沃恩·威廉姆斯法官(Vaughan Williams LJ):
    (谈及泰勒诉考德威尔1863 3 B& S 826案中的原则) 英格兰法律中的合同挫折原则不但适用于因标的物的不复存在而使合同履行不能的案件中,也适用于因合同的明示履行条件或状态不复存在时无法履行的合同。一方面,有人主张,如果某一特定物或条件的继续存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然会考虑到它们的存在是合同得以履行的基础,但该特定物、现有或预期的条件或状态需明确写在合同中;而另一方的观点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特定物或条件无需明示写在合同中,只要外部证据清楚地证明这一条件已被双方当事人假定为合同的基础,而且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事件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足以。
    我不认为合同挫折原则仅适用于标的物的意外灭失,或合同明确规定的事物状态或条件的不复存在造成的履行不能。我认为首先要确定的是合同的实质内容,这一点并不必然从合同的条款中得出,也可以从双方当事人都承认的所有相关情况中得出自然的推论,然后再考虑是否将某一条件的存在作为合同的履行基础。
    我们必须针对个案做出不同的裁决。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首先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什么是合同的基础;然后确定合同的履行是否因此受到阻碍;最后考虑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是否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合理预见到的。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正如本案的情况),我认为双方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就此解除。
    提示与讨论:
    (1)目地落空理论
    本案确立了英国合同法中的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理论。合同挫折原则包含履行不能与目的落空两种情况,目的落空是指由于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本来可以从另一方的履行中获得的利益完全丧失了,因此合同得以解除。目的落空理论与履行不能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落空并不等于当事人的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已变得难以实施。
    (2)本案的规则
    威廉姆斯法官在其判词中指出,合同挫折原则可以适用于目的落空的合同,但主张合同落空的当事人需证明已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因为某一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完全不同于合同项下所承担的履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实质性地落空了(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为法律上或物质上的履行不能);第二,这一事件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合理预见到的,双方未就该风险的分配达成任何明示或默示规定;第三,这一事件并非因为任何一方的过失引起的。在这三项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目的落空的合同可适用合同挫折原则。
    (3)思考与探讨
    本案属于比较极端的判决(borderline),一般说来,英国法院不太愿意承认这种挫折理由。法院曾拒绝因为履行成本提高、期待的利益大幅度减少或承运人需通过更长的航线判决合同受挫解除。发生的事态是否导致履行根本不同于合同所指的履行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个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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