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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典型案例-克里斯-克拉夫特产业公司诉邦格潘塔公司案

时间:2008-05-03 点击:

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1970年),Chris-Craft Industries, Inc. v. Bangor Punta Corp., 426 F.2d 569 (1970).

   【案由】
    本诉讼在克里斯-克拉夫特产业公司(简称克里斯)和邦格潘塔公司(简称邦格)对帕勃飞机公司控制权的激烈争夺后提起。争夺战始于1969年1月克里斯开始在公司市场收购帕勃股票。1969年1月克里斯发出300,000 股帕勃股票的公开交易要约,该要约使克里斯获得帕勃公开发行股票的34% 。1969年2月27日,克里斯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登记文件和另加300,000股交易要约的说明书。5月7 日克里斯又发布交易要约并于7月24日生效。

    克里斯对公司控制权的竞购遇到帕勃家族和帕勃管理层的强烈反对。帕勃家族和管理层拥有501,090股票(占31%发行股),他们认为克里斯是帕勃公司的袭击者。
    在这个关头,1969年4月帕勃家族恢复了早在1月就开始的和邦格的洽谈。这些洽谈即在5月8日取得成果,双方同意帕勃以501,090 股票交换指定的邦格证券。另外邦格同意尽最大努力收购足够多股票以成为占50%以上发行股票的持有人。作为这些努力的一部分邦格同意向所有帕勃股东发出交易要约:“开出条件是帕勃股东有权以一股帕勃股份或以80美元或以更高的现金交易交换一股邦格证券,由第一波士顿公司出具书面意见……”
    该合同洽谈之后发生的两件事构成了克里斯控诉的基础。第一个事件是邦格和帕勃管理曾在合同签订的5月8日,也是克里斯发布第二个交易要约的后一天,进行新闻发布宣布交易。在说明帕勃家族将持有的股票与邦格证券交换后,邦格新闻发布接着如下陈述:
    “邦格潘塔公司同意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登记文件。登记文件涵盖即将进行的对部分或所有帕勃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要约。邦格证券由第一波士顿公司做出评估,每帕勃股不低于 80 美元,登记文件包括的所有证券将尽快申请递交。将召开股东大会号召股东批准。”
    帕勃先生说到,考虑到邦格公司长期维持其下经营公司管理自主权的政策和两家公司经营哲学的相似性,他和帕勃家族强烈支持合并同时向所有股东建议。
    华莱士先生说到邦格潘塔欢迎帕勃飞机工业及其全球业务网络和知名产品名称……
    邦格生产多种类的休闲器械,包括帆船,游艇,雪上汽车,帐篷,活动房屋和机动房子。邦格与帕勃合并使邦格有机会进入飞机工业制造产业。
    该公司合并交易在1969年年底将达450,000,000美元,在飞机工业,休闲娱乐行业近 180,000,000美元或占40% 。
    帕勃飞机公司同时也发布了相似的新闻宣传。
    这些消息发布立即引起证券交易委员会反应,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在没有任何登记文件申报的情况下这些发布构成要约销售证券。依此,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联邦地区法院哥伦比亚区于5月26日对邦格和帕勃提起诉讼。被告在这一天同意法院判决和禁令禁止登记文件和说明书申报前继续发布相似的宣传。
    邦格的交易要约于7月29日结束,克里斯的第二次要约于8月4日终止。这个时候邦格拥有帕勃45%股票,克里斯持有40%。在本案提交上诉审前,克里斯增加持有帕勃普通股达46.2% ,而邦格最终获得52.7%的多数。
    克里斯于1969年7月22日提起本诉讼,寻求一个审前禁令命令邦格(1)给予所有按交易要约提交帕勃股票给邦格的人撤销的权利;(2)禁止继续收购帕勃股票;(3)禁止帕勃与邦格的合并生效;(4)于1969年5月16日和23日之间现金购买的120,200股帕勃股票禁止投票权。地区法院拒绝克里斯申请审前禁令的动议……
 
    【判决意见】
    我们同意地区法院判决申请审前禁令理由并不充分……很明显本案并没有任何危险导致除非发布审前禁令,否则“原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但是,地区法院选择判决邦格没有违反证券法律这一点上,我们不得不做出判决。因为很明显该判决将导致对判决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在这一点我们的意见和地区法院不同。
    我们认为,当宣称证券将在未来一个时间出售,并对该证券和发行者进行一个有吸引力的描述,很明显这种发布提供了与募股说明书同样多的信息。在信息发布包括足够多信息而构成要约和某种程度专断之间毫无疑问需要划条线区分开。信息发布包含的某些特征的信息当不构成要约出售时对金融界和法院的导向远远大于司法发布规定什么是或不是要约的“合理理由的规则”。规则315规定了这样一个特征列表,而如果该规则不是理解为规定排他性信息的列表,那么它作为导向的价值也就会失去。
    进一步说,认为确定了要约股票的价值就构成要约出售的结论是合理的。过早发布要约的一个弊端是在登记文件和说明书申报前倾向于使受要约人对发布证券价值高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档)并没有信息可以使证券交易委员会能检查形成要约人估价的基础和受要约人比如新闻发布的受众在没有说明书完全披露的事实情况下被吸引形成过早的价值估价。
    在本案,邦格要约的证券价值的陈述直接表现在新闻发布中,5月8日新闻发布的设想公众可能接受的价值是基于一个信誉良好的金融公司的看法,而不是基于通常和必要的对要约人业务性质的投机事实。不管怎样,邦格宣称给予一揽子证券方案80美元的真实程度并不清楚。克里斯认为由于大多受众会把数据理解为代表一揽子证券的市场价值,所以该数据构成直接的虚假陈述。事实上,克里斯认为,一揽子证券中的某些证券之前根本没在市场出售,相对于邦格交换要约帕勃股票的市场价值从未达到80美元。因此,邦格的证券并没有80美元市场价值,没理由诚实地认为达到了这一价值。我们并不涉及一个谨慎的投资者是否将这样理解80美元价值或是否被认为,像本案这样明显提及的价值基于邦格收入和资产价值和证券出售价值的考虑。这足够指出两种解释的任一种下,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法检查数据的诚实性,公众没有收到在登记文件申报后,发行说明书里应该包含的细节信息。这样的信息可以消除一些人对价值不明确时把80美元理解为市场价值的可能或倾向。
    邦格和帕勃辩称,在登记文件申报以前立即披露市场价值是必须的……我们不同意。本案唯一的重大事实是,邦格要约其证券与帕勃飞机公司股票作交换的义务。规则135规定重大事实的公布,进一步披露,如上所述,会损及证券法的基本政策。邦格这些事项一旦决定通过披露其意向发布交换要约和后来披露其计划要约的证券名称和计划交换的基准或比率来遵守规则135 ,那么,涉及即将的交易充分信息需公之于众,潜在的价值估价的误导须避免。
    因此,本院判决邦格5月8日的新闻发布违反了第 5 节(c)款。本案发回联邦地区法院重审,依照本意见书和审理中双方可能提交的进一步证据,决定该违法最合适的救济。
 
    【评析】
    《1933年证券法》第5节(c)款规定,除非登记文件已申报,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在州际商务中利用任何交通或通讯手段或工具或利用邮件,通过使用或以任何说明形式对任何证券进行要约出售或要约购买,都是非法的。但是,按照第5节(b)款的规定,要约出售可以在登记文件申报后生效前作出,前提是要约采用指定的方式发出,包括满足第10节要求使用说明书的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1933年证券法》第5节(c)款规定的“要约出售”人应遵循的披露义务,可以依据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135予以免除。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认为,规则135下豁免特权的信息种类是排他性的,但规则135并没有提到披露被要约出售的证券价值,所以邦格和帕勃发布的邦格要约的证券一揽子方案将估价为 80 美元,这样超越了豁免范围,使新闻发布成为要约出售,因此,违反1933年证券法》第5节(c)款规定的“要约出售”人应遵循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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