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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法案例-皮尔逊诉波斯特

时间:2008-05-03 点击:

Pierson v. Post, 3 Caines 175(1805)

[案情]   
    波斯特带着猎狗在无人所有和居住的荒原上追捕一只狐狸,皮尔逊看到这一情形,在明知狐狸正在被追捕的情况下,当着波斯特的面杀死了这只狐狸,并将其拿走。波斯特因此起诉皮尔逊,就皮尔逊不法侵害波斯特的财产,要求皮尔逊赔偿。一审法院做出了对波斯特有利的判决,皮尔逊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案件事实不足以支持波斯特的诉讼请求。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析]   
    多数法官的意见   
    本案的争议点是:波斯特是否由于其携猎狗追捕狐狸的行为而对这只狐狸拥有所有权,皮尔逊因此不得将狐狸杀死和拿走。狐狸属于野生动物,一般原则是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通过占有取的。因此,本案的争议就可以简化为,何种行为构成对野生动物的占有。   
    回顾古代学者对法律一般原则的论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明显错误的。法学阶梯、弗莱塔和布拉克顿都认为追捕本身并不会使猎人对猎物拥有某种权利。追捕并使猎物受伤,也不会使猎人对猎物拥有某种权利。猎人必须实际取得了猎物,才对猎物拥有所有权。普凡道夫和宾克肖克将对野生动物的占有定义为对野生动物肉体的实际占有。普凡道夫心存疑虑的确认猎人给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或重创,并在继续追捕该野生动物时,他人不得截取该野生动物。以上权威论述决定性的表明,仅仅追捕并不能使波斯特对狐狸拥有法律上的权利。皮尔逊中途截取并杀死了狐狸,狐狸因而成为皮尔逊的财产。   
    这样就只需要看看是否存在相反的原则或权威论述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英国绝大多数关于野生动物所有权的案件,或者是依据成文法确定的原则讨论和判决,或者是关于猎人与野生动物捕获地所有权人之间的争议,前者基于占有主张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后者基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主张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因此,英国的案件对本案的判定没有多大帮助。巴奇莱克对普凡道夫关于野生动物占有的定义并不赞同,他认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有对野生动物肉体的实际捕获,才能构成对野生动物的占有。但是他没有描述根据他的观点,何种行为构成对野生动物的占有,并基于占有获得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从而排除他人对该野生动物的主张。他也不认为追捕本身足以构成对野生动物的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巴奇莱克对普凡道夫野生动物占有定义的质疑是合理和正确的。对野生动物肉体的实际占有并不是取得对野生动物权利不可或缺的要件。如果猎人给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并锲而不舍的对其进行追捕,其行为就可以视为对野生动物的占有。因为,猎人表明了其毋庸置疑的将野生动物猎为己用的意图,剥夺了野生动物的自由,并将野生动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因此,猎人通过努力和劳动,用网等工具将野生动物逮住,或采用其他方式剥夺了野生动物的自由,使其不能逃跑,都可以视为构成对野生动物的占有。   
    在本案中涉及的只是追捕行为,不存在普凡道夫所定义的构成对野生动物的占有的情形或行为,也不存在符合巴奇莱克观点的情形或行为。   
    将野生动物的占有限定在上述引述的权威论述范围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和秩序。如果第一个看到、追捕野生动物的人没有重创或捕获该动物,从而剥夺了其自由,并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但该人却基于自己的追捕行为可以起诉中途截获并杀死该野生动物的人,这样将导致众多的纷争和诉讼。   
    尽管在本案中皮尔逊对波斯特的行为可能是非常无礼和缺乏善意的,但是他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可以提供法律救济的损害。因此,下级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该予以推翻。  

少数法官的反对意见   
    一个人带着自己的猎犬,在一片无人所有和居住的荒原上追捕一只狐狸,并且即将捕获猎物,另一个人看到猎人和其猎犬正在全力追踪,并知道他们在追踪什么猎物,却杀死该猎物,并将其拿走。前者是否就该猎物取得了一定的权利,从而有权起诉后者?  
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应该交由猎人仲裁,而不是去关注法学阶梯、弗莱塔、布拉克顿、普凡道夫、洛克、巴奇莱克和布莱克斯通的论述。猎人们可以不费力的快速得出正确的结论。猎人组成的裁判庭可以妥善的处理可怜狐狸的毛皮和尸身,并确定一个先例。这一先例不会扰乱多年经验认可,并为狩猎女神黛安娜信奉者们所熟知的惯例和做法。但是当事人却把这个问题提交给法官解决,那么法官应当根据自己有限的理解尽量解决好它。双方在诉讼中确认狐狸是一种有害的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敌人。它给农民造成极大损失,对谷仓造成严重破坏。狐狸一经发现,立即杀死,这促进了公共利益,应当鼓励。因此,法官得出的结论,应该最大限度的鼓励消灭这种极端狡猾和残忍的动物。  
一个人听到号角,在天刚破晓就骑着马,带着自己的猎犬,一连数个小时追踪狡猾的狐狸,当夜幕降临,在他精疲力竭时,如果允许另一个没有付出追捕劳动的人,无礼的杀死狐狸,拿走追捕的战利品,那么以后还有谁会养大批猎狗,还有谁会不辞劳苦的追踪狐狸?不管查士丁尼对此的观点如何,需要注意的是他的法典是在数个世纪前编篡的,时隔如此久远,我们应当有权为自己确立新的原则。在查士丁尼的年代,没有本案原告起诉书中所描绘的将携猎犬寻找、追踪和猎捕狐狸作为职业的人,当时猎捕狐狸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罗马帝国的家禽。如果当时这种职业普遍盛行,那么编篡法典的律师就会注意在法典中加入需要的鼓励措施。如果人们本身已随时代而改变,那么为什么法律不随之发生变化呢?   
    在审查了有关权威著述后,我发现确定什么足以构成对物的控制很难。是只需要看到它,或想要它,还是要宣布我们关于它的愿望;又或者在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需要设置陷阱、埋伏等待,或进行追踪;或者实际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杀死它,或对其肉体接触或占有是必要的?法律学者们对这些也进行了思考,观点各不相同。经过仔细的思考,我赞同巴奇莱克的观点,因为他的观点最为理性,遭到的反对也会最少。我们可以效仿一位君王为了避免触犯这些不同理论拥护者,选择中间道路的做法。如果野生动物被大猎犬追踪,则该猎物应归猎人而不是偶然的捕获者所有;如果猎物被猎人用矛或剑重创或杀死,结论相同。如果仅使用小猎犬追踪,则猎物归捕获者而不是追踪者所有。如果猎人用飞镖、投石器或弓箭杀死猎物,并仍在追踪该猎物,则猎物归猎人而不是随后发现和捕获的人所有。   
    在本案中,鉴于没有市政条例进行规范,我们可以采用上述的规则,这些规则与巴奇莱克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在本案中是使用大型猎犬追踪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取得,不需对野生动物的肉体接触或实际捕获,只要野生动物已经处于追踪者捕获的范围,或追踪者能够合理的预期(在本案中显然存在)获得他发现的野生动物,并意图将其取为己用。   
     农民作为社会中最有用的人,消灭狐狸这种有害动物将促进他们的利益。在本案中,在无人占有的荒原上追踪,并将很快捕获狐狸,就使追踪者对狐狸具有一种权利,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拿走猎物。因此,下级法院的判决应得到支持。  

[评论]   
    通过对野生动物的实际占有可以获得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什么构成实际占有,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策考虑。在本案中,多数法官和少数法官都赞成巴奇莱克观点,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多数法官认为波斯特只是在追捕狐狸,既没有给狐狸造成致命伤,也没有捕获狐狸,从而并没有剥夺该野生动物的自由,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因此,波斯特并没有实际占有该野生动物,从而没有获得对该野生动物的所有权。而皮尔逊则杀死了狐狸,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从而实际占有该野生动物,获得对该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少数法官则认为波斯特使用大型猎犬追踪狐狸,该野生动物已经处于追踪者捕获的范围,波斯特能够合理的预期将获得他发现的野生动物,并意图将其取为己用,这就构成对该野生动物的实际占有。多数法官对实际占有的判断标准较为确定,容易把握。这样的判断标准可以增加预见性。而少数法官对实际占有的判断标准则随不同情况而变,缺乏预见性。   
    多数法官和少数法官在判词中都提到相关政策考虑。多数法官的政策考虑是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平和秩序,减少纷争和诉讼。少数法官的政策考虑是最大限度的鼓励消灭狐狸。但是多数法官对实际占有的判断标准似乎更能促进最大限度的消灭狐狸。   
    多数法官的判词中谈到猎人与野生动物捕获地所有权人之间就野生动物所有权的争议。本案涉及的是在无人所有和居住的荒原上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不存在土地所有人的利益问题。如果是在有所有人的土地上捕获野生动物,就会存在捕获野生动物的人与该土地所有人之间就野生动物所有权的争议。传统的规则是土地所有人因其对土地的所有而被推定占有该土地上的野生动物。因此,如果未经土地所有人许可进入该土地的人,即使在该土地上捕获了野生动物,也不能取得对该野生动物的所有权,该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权属于土地所有人。   
    在当代美国,基于管理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没有被个人实际占有的野生动物由一州公民集体所有,并由该州代表该州全体公民持有该所有权,也就是说该州作为受托人信托持有对该州野生动物的所有权。一州有权力对野生动所育权的取得进行规范。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捕获野生动物的人,才能取得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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