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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弗:白话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时间:2008-10-21 点击:
美国侵权法中“过失”、“注意”等比较难懂,最近看了一篇文章,作者用平白的英语解释了这些法律概念,录于后,供参考。
侵权法中“过失”被定义为没有合理地行事,亦即,象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一样行事。通情达理的人做事时不会伤害他人,能够辩明直接事实与假想臆测之间的区别。这个人为邻居着想,从不偷窃,也不说谎,对他人也对自己负责。他不会为了把一个寡妇的鹦鹉从猫嘴里夺回来而抛弃自己的妻子,他当然是自利的。他不必把自己的钱给穷人,但他一定不能伤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他应尽到合理的勤勉,不伤害他人。通情达理的人是文明社会确立的公平与公正的评判标准。有利于通情达理的人的,也一定对我们大家有好处。
“义务”(duty)是使法院有权强制一个人赔偿他人损失的法锁,是诉讼提起的原因。每一项诉讼都产生于义务的违反。在我们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负有不伤害他人的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地伤害。如果他违反了这一项义务,他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结果非常严重,他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是所有责任都会产生诉讼,如某人答应与某妇成婚,这种婚约现在已经没有了约束力。
“责任”(responsibility)是义务的后果。我们每一个人,为了与他人共处,都对他人负有义务。这种义务使我们承担责任,并赋予法院强制我们承担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权利。我们之间相互负有义务。国家的义务是强制我们相互承担责任。
过失,实际上是未尽责任,因为每一个人都负有依通常的知识和注意关心他人、保护他人的义务。

PS:看来美国人侵权法的基础是义务本位而不是权利本位,侵权不是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是自己没有尽到以合理的注意关心、保护他人的义务。我为人人才可能产生人人为我的结果,社会才能和谐,这难道不应当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理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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