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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sgraf案和Cardozo法官与法律救济的界限及其他

时间:2008-09-23 点击:


作为美国侵权法历史上最重要,最具有传奇色彩的案例之一,八十年来,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一案一直困扰着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新生。1在1924年8月一个炎热的夏日的礼拜天,Palsgraf太太和她的女儿正站在纽约长岛火车站的站台上等待一辆从纽约东去Rockaway海滩的火车。当火车站的两个工作人员帮一位旅客登上一辆已开动的火车时,不小心碰掉这位旅客携带的一个包裹。孰料包裹内竟是烟花爆竹,掉在铁轨上发生爆炸。爆炸的冲击力将许多英尺(Many feet away)远的一杆秤击倒,砸在了Palsgraf太太的头上。受到伤害和惊吓,几天之后,Palsgraf得了严重的口吃症,虽经治疗,但她的身体从未得到完全恢复。那位携带烟花爆竹的旅客登上火车后去向不明,于是,Palsgraf诉长岛火车站要求赔偿。不幸的是纽约上诉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做出的有利于Palsgraf的判决,不仅认为她无权从铁路公司获得赔偿,而且裁定她承担铁路公司的诉讼费用。2直到死,Palsgraf仍经受着口吃,眩晕,头痛,和愤怒的折磨。可以说,美国律师和法学院学生无人不知Palsgraf一案,但普通民众知之者寥寥。几乎在65年后---1989年6月16日的纽约时报仍提到:可怜的Palsgraf由于在错误的时间站在了错误的地方而在美国法学院的教科书中赢得了有限的不朽的名声,但她所受的伤害将永远被遗忘。3

这几乎是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案子:Palsgraf无辜地被伤害,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但美国司法界的巨匠Cardozo法官为Palsgraf一案所写的判决书却确立了美国侵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奠定了该案在美国侵权法史上里程碑式的地位。



与Palsgraf一案同样具有传奇色彩的是为该案写判决书的Benjamin Cardozo法官。Cardozo的天才和智慧使得Palsgraf一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如当代著名学者和法官Richard A.Posner在其《Cardozo---关于声誉的研究》一书中写到“如果Palsgraf一案的判决书由其他法官来书写,该案可能早已声名寂寂。但即使Cardozo遇到的不是Palsgraf而是其它侵权案件,他也会造就一个如Palsgraf一样的案件。”4 Palsgraf一案也助Cardozo声誉远播。其实,在Cardozo一生中所写的近七百个案件的判决书中,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一案比Palsgraf更重要,但却没有Palsgraf一案出名。5提到Palsgraf案不能不提Cardozo法官。被认为与John Marshall, Oliver Wendell Holmes, Learned Hand并列为美国历史上最声名显赫的法官,Cardozo的一生独具特色。

1870年5月,Cardozo出生于一个虔信宗教的犹太人家庭。19岁时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随后就读哥伦比亚法学院。两年后取得纽约州律师资格。1913年,作为一个已经很成功的执业律师,Cardozo被选为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初审法院)的法官。仅一年之后,他被任命为纽约上诉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1926年,Cardozo成为纽约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直到1932年被Herbert Hoover总统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填补大名鼎鼎的Oliver Wendell Holmes法官的辞职而产生的空缺。作为“知识渊博的学者,思想清晰和有勇气的思想家”,Cardozo被普遍地认为是接替Holmes的最佳人选,他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被提名很快在参议院得到全体一致地通过。6在他人生的最后阶段,Cardozo终于登上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宝座---也是他应得的位置。

Cardozo被誉为具有圣人般的个性(Saintly character)。有关他的报道描述他“是一个瘦小的人,在一头蓬乱的白发下,是一张学生般苍白的脸和一双渴求真理的眼睛。”7他几乎每天从一大早开始工作直到晚上很晚的时间,没有什么娱乐,除了在近处走走外,也不做什么锻炼。他从书中获取快乐,以阅读希腊文和拉丁文为消遣,过着修道士一样的生活。他没有经历过婚姻和感情上的冲突,因为他没有结过婚,甚至没有恋爱过。他也没有什么冒险的经历,因为他不喜欢旅行,甚至没有去过纽约之外的其他任何地方。他几乎没有敌人,因为他的处世风格是调和性而非对抗性的。他有着温和、正直、慷慨的传奇品格。很难想象他这样一个如此雅致的绅士却要经常面对和处理如伤害、通奸、强奸、抢劫和谋杀这类丑陋和邪恶的行径。他曾经说过,“诉讼人之间肮脏的争斗是提取伟大真理的绝好材料。”8

除了大量经典的、具有经久不息影响的判决意见外,Cardozo的许多司法外著作(Extrajudicial writings)也为他带来巨大的声誉。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司法活动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一书。在此书中,他提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当我裁判一个案件时,我所做的是什么(What is it I do when I decide a case)?” 他的回答“如来自长空的闪电,一扫昏暗的阴霭”,在法律界产生巨大的反响。9

Cardozo一生最辉煌的日子是在纽约上诉法院度过的近十八年。从一开始,他就是该院最耀眼的明星,很快就被认为是美国最杰出的普通法法官之一。他的许多重要判决即产生于此段时期,其中包括Palsgraf。在就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后的第七个年头,Cardozo死于心脏病。



Palsgraf一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火车站两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对Palsgraf的过失侵权,从而须由铁路公司代位赔偿Palsgraf所受的伤害。在Palsgraf案裁决之前,法院分析此类案件的标准是:首先考虑被告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Negligence);其次判断被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否是造成原告伤害的最直接原因(Proximate cause)。很明显,由于被告的两位工作人员在帮助那位携带包裹的旅客上车时的疏忽,碰掉包裹,引起爆炸,致Palsgraf受伤。如果没有两位工作人员的疏忽,就不会有包裹落地,就不会有爆炸发生,也就不会有Palsgraf的受伤。因此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且被告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造成原告伤害的最直接原因。10被告似乎应当为Palsgraf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然而,Cardozo法官并不这样认为。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Cardozo写到:一个正常的小心谨慎的人所感知的危险的范围决定应承担责任的范围(The orbit of the danger as disclosed to the eye of reasonable vigilance would be the orbit of the duty)。假如一个人在拥挤的人群中不小心碰了他旁边的人,使得该人携带的炸弹落地爆炸,炸伤了周围的人,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携带炸弹的人而不是碰掉炸弹的人,因为后者在做这样一个不经意的举动时根本就无法预料到有如此巨大的危险存在。...再比如,一个人驾车在满是行人的街道上狂奔,无论后果如何,他的这一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小心谨慎的人都能感知到这一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性。但是,同样的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或赛车场上,就可能不存在这样的过失。合理感知的危险决定应遵守的义务。...在此案中,以当时的情形,谁也不会预料到这样一个包裹的掉落会潜伏着对远在站台另一端的原告造成伤害的危险。如果被告的工作人员存在过失的话,该过失是对那位携带包裹的旅客的过失,而不是对原告的过失。11

与Cardozo的判决意见同样有名的是Andrews法官为该案所写的反对意见。Andrews认为,只要被告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造成原告伤害的最直接原因(Proximate cause), 被告就应当为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责任。12

Cardozo为Palsgraf一案所写的判决意见已经被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所采纳, 少数州仍然坚持Andrews的观点。

Palsgaf一案为美国法院分析疏忽大意的过失侵权行为确立了一个新的标准,即被告只对可预见的原告(Foreseeable plaintiff)承担责任。如果一个正常的人(reasonable person),处在被告的位置,按当时的情形,能够预见到对原告造成伤害的危险,这时,原告就是可预见的,被告就对原告负有谨慎从事的义务(Duty of Care)。如果由于被告的疏忽违反对原告的这一义务,从而造成对原告的伤害,被告就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试设想这样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被告驾车高速行驶撞伤了街角的甲某,站在两个街区以外的一栋高楼上的乙某看到了这一场景,受到惊吓,从楼上掉下,摔成重伤。毫无疑问,被告应对甲某承担责任,因为被告对甲某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但是,要求被告对两个街区以外的高楼上的乙某也负有谨慎驾驶的义务,从而对其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似乎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个无论如何小心的正常人,处在被告的位置,绝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乙某的伤害。

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对其引起的所有伤害都承担法律责任,也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获得法律救济。这似乎不合情理,但世界万事万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法律必须在某处划一条界线。这是一种公共政策,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或者说是一种方便。这不是逻辑,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Posner在其《Cardozo---关于声誉的研究》一书中对Palsgraf一案何以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原因有五:13

(一)Palsgraf一案的影响力绝大程度上来自于Cardozo的声望。相对于一般的法官,Cardozo所写的判决意见注定会被大量地引用和研究。Cardozo的名字具有光环效应。

(二)Cardozo对案件事实有意识地简略陈述,使读者能在片刻间明了事件的主要场景---也是Cardozo希望读者了解的场景。他甚至省略了Palsgraf所遭受的具体伤害,即使对这一伤害的描述可能对他的判决结果有所帮助。实际上,Palsgraf在事故发生几天后得了口吃症。如果事实确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的话,这一伤害不仅显得有些古怪而且很愚蠢。伟大的案件从来都不是愚蠢的。而且,对案件事实过分详细的表述,可能使案件失去被广泛适用的判例效力,因为后来的法官会认为该案的判决意见只适合于该案所描述的特定情形。

(三)Cardozo不仅对事实做简略地陈述,甚至有些误导和伪装事实。如对Palsgraf在事件发生时所站位置的很不精确地描述---许多英尺远(Many feet away),致使该案看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一小包烟花爆竹的爆炸怎么能将许多英尺远的一杆秤击倒?事件越不可能发生,表明事件的确实发生是多么的不可预料。

(四)Cardozo异乎寻常的语言风格,如不遵守惯常的语句顺序,频繁使用隐喻和格言式的短句,使他写的判决意见不同凡响。他的判决意见经常很短,而且多由短句构成。他不仅有从特殊事件中发现一般原理的天才,如从Palsgraf一案中提炼出关于过失侵权的基本原则,而且能用一种新鲜、生动、明晰的散文式语言把这些原则表述出来。(事实上,Cardozo的判决意见异常地晦涩难懂。记得在美国法学院的头一学期,教授要我们写关于Palsgraf一案的案件摘要(Case brief)时, 许多学生觉得Cardozo写的判决意见不知所云。我的一位美国同学开玩笑说Cardozo的英语不好。他的语言风格也受到许多人的批判。Jerome Frank,一位杰出的法官和法学家,在Cardozo死后不久匿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揶揄到:“Cardozo获得了一个思想家的杰出声名,不是因为他的语言风格。强迫自己用一种怪异的语言(十八世纪的英语)思考一定浪费了他不少的努力。用这样一种语言思考而且思考得很清楚,这的确是Cardozo的天赋。”14Posner回忆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年级时,他的侵权法教授批评Cardozo使用隐喻和格言式短句使法律变得“泥泞不堪”(Muddied the law)。15Cardozo最出名的格言式短句之一是“危险邀来援救”(Danger invites rescue)。Posner的教授的教授曾警告他的学生,“如果谁在考试中写‘危险邀来援救’就将邀来F(不及格)”。16但是,Cardozo的隐喻和格言式短语仍然不断地被引用着。如Palsgraf一案的判决意见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一个正常的小心谨慎的人所感知的危险的范围决定应承担责任的范围”(The orbit of the danger as disclosed to the eye of reasonable vigilance would be the orbit of the duty)这一经典名句)。

(五)Andrews法官的反对意见也为Palsgraf一案增色不少。(Andrews的反对意见似乎写得更为流畅、易懂和合乎逻辑)。他的反对意见对过失伤害的最直接原因(Proximate cause)做了重点阐述。但是,该案的关键不在于爆炸和伤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在于被告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行为与伤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所以Andrews的反对意见并未击中Cardozo判决意见的要害,反而增强了判决意见的正确性,使Cardozo的判决意见更显得不可动摇。17



Palsgraf一案仍然是美国法学院侵权法教科书的必选案例,仍然不断地被引用着、被争论着、被研究着。它几乎成了美国法律界的一个传奇。甚至对Cardozo为何做出如此一个判决的猜测也从未间断过。

Warren A. Seavey教授,也就是Posner的那位侵权法教授的教授,在一篇研究Palsgraf案的文章中写到,尽管Cardozo从私人感情上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心存挂念,但他并未因被告财大气粗有能力赔偿损失而把自己扮演成受害者的保护人。他的天平衡量的是法律正义,而不是情感公正。他的判决不是依据内心无法解释的正义感或关于公共政策的个人倾向,而是考虑由判例演绎而成的原则并权衡各方的利益后做出。18

但John T. Noonan教授则在一篇分析Palsgraf的经典论文中声称,对Palsgraf一案的判决意见的理解,离不开对Cardozo作为一个人的认识,以及对他的背景及他的价值观念的剖析。由于Cardozo是一个从未结过婚的人,他缺少夫妻生活及作父亲的经历,使他不可能对Palsgraf太太产生巨大的同情心。19猜测归猜测,争论归争论,也许Palsgraf一案本来就应该这样判决。声誉不能帮助谬论成为真理,但真理却能流传久远。至少到目前为止,Cardozo的意见仍然是最接近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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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8 N.Y. 339(Court of Appeal of New York, 1928).

2 Id. Also see The New York Times, August 25,1924, p.1, Col.4.

3 The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16, 1989, B10.

4 Richard A. Posner, Cardozo---A Study in Reputation, p.47(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aper edition 1993).

5 Id, p.109. Cardozo为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所写的判决意见确立了严格产品责任制度。

6 Richard Polenberg, The World of Benjamin Cardozo, pp.1-2(Harwa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7 Id.,p.3.

8 Id.,p.xi.

9 Id.,p.2.

10 Richard A.Posner, supra note 4, p.37.

11 Palsgraf, 248 N.Y. at 340-46.

12 Id., at 346-54.

13 Richard A.Posner, supra note 4, pp.42-6.

14 Anon Y. Mous, The Speech of Judges: A Dissenting Opinion, 29 Virginia Law Review 625,637(1943).

15 Richard A. Posner, supra note 4, p.11.

16 Id..

17 Id., pp.42-6.

18 Richard Polenberg, supra note 6, p.247.

1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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