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法学教育研究 >

冯玉军:公民文化小议

时间:2011-08-21 点击:

        文化一词,泛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社会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公民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是伴随着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民主政治的社会秩序当中,公民文化应是一种开放的、民主参与的、多元统一的理性文化。 

        第一,公民文化是一种在历史中形成并在社会进步中不断完善的文化。公民文化是伴随着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文化样态。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文化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在西方,公民社会最早可以溯源于古希腊时代。在古希腊,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二者尚未加以区分,融合为一体,但这一时期的社会则已有公民阶层和其他非公民阶层的划分,享有公民权的雅典人通过公民大会直接参政议政。到了中世纪,在欧洲君主制国家中,国家的活动重心在于政治,而个人的活动中心渐次转向了经济领域,进而出现了非政治化的市民社会,其结果就是形成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由此重新审视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因缺少一种稳定、明确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裁判尺度,也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正确的判决往往得不到强制力的应有支持和执行,从而带来了市民社会的诸多不足与缺陷。对此,比较可靠的办法就是由市民社会订约以建立政治国家,即社会成员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与政治社会,形成公权力;法律高于一切,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排除人治状态;权力分立和制衡;人们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得到法律保障;民主政治决策机制,少数服从多数,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公共权力的存在基础与运行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以及私法主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市民社会的自由与安全。从而,在市民社会将权利交与国家之时,市民社会也演变成为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产生的。 

        第二,公民文化是一种开放的、民主参与的文化。民主参与的基石和源头是人民主权观念。它最初来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所倡导的人民主权思想。其意旨在于:作为公民之集合体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的公意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和原始权威。与此同时,公民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无论在法律上、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该具有的和被充分肯定的法律人格及尊严。卢梭讲过:“人民之所以要有首领,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受奴役,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同时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公民在发表政见、参政议政的过程中,其权利(包括宪法上的各项自由权利、选举权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等)的享有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而不断扩张的。公民不论是在私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当中,其认真对待权利的结果都应该以自己的权利被政府机关和社会高度重视并加以维护。 

        第三,公民文化是一种多元统一的文化。根据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的分析,公民文化由村民文化、臣民文化、参与者文化混合构成的。权利本位文化固然是公民社会中公民文化的标志性特征,但前公民社会的文化也会渗透、积淀、传承到公民文化当中,成为公民文化的组成内容。公民文化内容不仅仅包含着自由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纳税意识,还有服从观念、自利观念、机会主义观念等等。宏观地看,作为法律演进和经济发展内生变量的法律(公民)文化环境是一种在特定文化环境中人们长期、普遍接受的法律文化结构及其内核之间稳定有序的自组织状态。现实中的人们不仅继受某种法律文化结构,也在不断创造着具有新的形式与内容的公民文化(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政治的迅速发展就是明证)。一个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公民文化模式必定有较好的消化、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因素的能力,它不断地融合或同化外来因素,也促使法律文化模式特别是其深层结构和结构内核的成分愈趋复杂和多元。 

        第四,公民文化是一种不断试错并追求和谐均衡的文化。公民文化并非从来就有,而且自产生以来还一直受到社会经济结构、政治体制和法治实践的决定,不断变动且在与这些因素的相互磨合中渐次成型。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公民身份的取得、公民品格的建立、公民阶层的凝聚、公民文化的孕育,无不来自艰苦的斗争。这些争取“民主”、“人权”、“平等”、“自由”的反抗行动,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清晰的纲领与方向,往往是在一次次的求索中逐渐明确并固定下来,成为人类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宝贵价值。公民文化日益发达的进程中,体现了兼顾各方利益、维持稳定秩序、寻求平衡与和谐的理想。这种平衡的政治理想和制度安排的主要特点是:其一,公民参与意识与参与行为是平衡的: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行为,其消极方面不至于致使社会缺乏活力、停滞不前,而积极行为也不至于高到损害政府的权威;其二,政治、法律方面的共识与分歧是平衡的: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中允许分歧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分歧必须有节制,在分歧的前提下必须得到共识。若一个社会中分歧过多而形不成共识,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因此共识与分歧也应得到平衡。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