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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0-09-23 点击:

  导言

  独立法学院(在中国则称为政法大学)或者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人的主要基地。在此场景,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无疑涉及到三方参与,即学校、法学院与法科学生。他们在这个场景中的参与情况如何,则反映出不同的法律人培养模式,而且效果也迥异。在中国的语境,社会对法科学生培养状况秉持了一种普遍不满的情绪与观点,换句话来说,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糟糕景象几乎属于一种共识[1]。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在笔者看来,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马上改革现状或者解决问题,而是对一所大学及其法学院运行的基本宗旨的探讨,因为这个问题不达成共识的话,任何改革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加剧已有问题的复杂化,说不定越改革越对改革中涉及到的“弱势群体”伤害越大——在我看来,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大致就有法科学生与法学教师!

  最近两天,阅读了冯建妹女士的著作《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2]。笔者觉得这本介绍美国耶鲁大学情况的著作带来的感受与思考有助于解决前述问题。但是,笔者的分析并不局限于此,还想对该书有些地方体现的现象与观点做出自己的判断与分析,以期能够以一种更为理性、客观的视角思考一些基本问题或者说常识问题。

一、大学的宗旨

  其实,在人的一生中,我们会面临很多选择,有些选择是无关紧要的,如涂尔干所言“社会还始终存在着一些毫无用处的倾向……[3]”,这些倾向导致了很多选择无关紧要,有些却是人生的关键点或者分叉点。可惜,我们却不知道下一步是否紧要,而且即使感觉到重要,我们是否就一定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有,何谓正确,对什么人来说是正确,这些问题一起且不断地削弱着我们的选择。而且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却是我们经常忽略的问题,即年龄问题,因为我们的事业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递增,而情感却更加重视稳定,通常不愿意尝试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或者说在改变之前,通常会进行各种各样的计算与分析,经过审慎思考才会做出抉择(这时不能再用“选择”,只能体会到艰难下的抉择)。

  在该书的第一章一开始,对于该书的作者、当时作为南京大学副教授的冯建妹女士来说,就面临着上述抉择的问题,即到底是做耶鲁法学院学生,还是继续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当教授?这个问题会还与其初为人母,在耶鲁法学院读书会遇到种种难题,比如说语言问题、饮食问题;而且不仅仅是自己对自己的抉择,还有来自朋友的赞同与反对,更有更为广阔的社会的关注等外在的“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通常来自好意)。如果说人生当中的重大抉择只是在抉择时的那一刻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或许我们会有更多的优秀人才或者英雄,或者从另一方面说更少的英雄,因为当大部分人都是英雄时,就都成为普通人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抉择往往才是第一步,接下来的路更难。冯女士在决定就读耶鲁大学法学院后到达学校学习时,其实也是这样,在该章的最后一节“汪洋大海任飘摇——痛苦的‘课程购买’”,展示了接下来的“痛苦”,更大的抉择,也是更为具体的“痛苦”,因为在这里的抉择都在优中选优的选择,不是优劣之中选择,显得更加与艰难,根据冯女士的经历与感受,我们可以体会到[4]:首先是一种“限制”,一学期的被选课程达到80门课,而一位学生大致只能完成三四门课5,虽然在理论上有充分的自足选择权。但是其次,为了在80门课中选出三四门课却是“汪洋大海中飘摇”(冯建妹语),需要疯狂地听课,才能作出对自己来说属于有效的判断,而在开学不断听课也是一种“痛苦”。再次,在经历上述“痛苦”之后,在这一阶段的痛苦达到极致,即在每一门课大致都有优秀的老师、优秀的课程内容等着学生,这些课程都不次于一次丰富的人生旅行,收获的不仅仅是课程内容,还有心灵、精神的愉悦6,要在优秀者中必须放弃很多(绝不是一些),只留下三、四门课程,就绝对属于一次痛苦的抉择了,正如作者所说,“到了学期中期,有的人还在犹豫,因为你还有机会放弃已经选过的过程重新选别的课程。有个同学整个9月都在选宪法还是比较法,一副茫然(P29)”。

  如果说只有上述抉择的话,我们都可以说这可能只是耶鲁大学精神的“表面”功夫,或者说它只是一个培训结构,而不是培养具有综合性高素质人才的地方。当然,耶鲁大学不是,而是一所世界名校,属于全球学子都翘首仰望的学府之一,也就有了其他的具体的各种“痛苦”与艰难抉择的显现了。在学校教育时期,我们不仅仅是学习,还有生活,还有社会,虽然只是学校中的小社会,它们与学习相互竞争,不能说后者就没有学习重要,因为有意义的生活、参加学校的小社会属于一种真正的参与,而不是浪费时间与精力或者说培养自己的惰性或者说。根据冯女士的经历,在该书第三章与第五章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在吃的方面。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很重要,对于还没有独立的学生来说更显得重要。在耶鲁大学,我们可以看到,校方对“吃”的重视,首先是充分的食物,而且是各种各样的食物,还有很多免费食物。虽然这些食物主要根据美国学生的需要而设置的,留学生有些不习惯,但是从营养的视角看,绝对属于上乘;而且不仅仅是学校安排的,还有一些教授的私下安排(P55-57)。这些基本上是渗透在每一天的生活之中,首先给人一种温饱感,不用担心吃的数量与质量。

  其次,参加学校活动方面。冯女士通过一位室友的语言与行为,即学校组织属于非常有参加的意义,几乎舍不得放弃各种的、丰富的学校活动,她宣布要做一个新女人——把时间都放在读书上的新女人。这展现了一名学生处置学校活动与学习时间的艰难,因为耶鲁的学校活动的丰富性,仅仅在作者到校的三个月间就有10来件。而且对其自己来说,这些根本就属于不容错过的活动,正如作者所说,“只在耶鲁一年,什么经历都要的,都不可以错过。所以虽然我是一个非常用功的学生,但是因为耶鲁有这么多的事情诱惑我,分散我本来就有限的时间……”(P58-61)。

  再次,耶鲁法学院的“幸福时光”,即生活中的“玩”。根据冯女士的感受,在耶鲁虽然学习非常辛苦,但是学生们从来没有忘记玩,还不是简简单单地玩,而且还非常有特色地玩,通过吸引你去玩的方式让你无法拒绝玩。比如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幸福时光”:法学院餐厅向全体师生发放免费饮料、食品,整个法学院变成了一个热热闹闹、人声鼎沸,任你逍遥的休闲场所,在这里的学生与老师或者一起或者三三两两地聊天、谈论、讨论问题(P62-63)。

  学生在美国大学的这种充分选择权,导致学生艰难抉择的机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可以体现出美国的大学教育是以学生为中心。一所大学的行政管理、整体教学安排(这里不是指具体老师对自己教学的计划)、后勤服务与各种学校社团活动等等,一切的一切都是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环境条件,虽然提供了这些条件未必能使所有的学生成为国家栋梁的优秀人才,但绝对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必要土壤。或许,这就是一所大学在整体上应该确立的存在宗旨。

  而且充分的选择,就意味着充分的自由,艰难的抉择才会让学生愿意、而且真心的参与到学校的教学的提升、整体文化的积淀中去。这种抉择下的学生必然愿意坚持下去,而且即使外界条件很宽松,其也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这些行为与理念在校园文化的构建中就时时刻刻地渗透着平等的精神,而且不仅仅表现在学生之间的平等,更有学生与老师平等的交往,也和学校的管理人员处于一种平等的位置上,还影响着学生形成一种为公共服务的精神因子。

二、美国大学法学院

  耶鲁大学法学院,耶鲁人的骄傲,或许也是美国人的骄傲。作为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如何表达自己的特色,如何表达与兄弟院校不同的特色,让一位在这里就读的学生一想起它,就会如数家珍似的谈论其特点或者说优点。在笔者看来,法学院与整个学校除了共性之外,更多在于个性,即专业性,如果全校所有的学院的思维方式与运作模式大致一样,分专业就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这种个性或者特点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的。这个基础就是在前面我们提到的学生的充分选择,这种充分选择后的抉择。有了这个基础之后,就进入到一个具体教学环节、学习环节。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就进入到了具体的法学院教学运行阶段。在前一阶段,学生是主角,老师处于配角;在这时,是否选这门课,是否选这个老师有学生决定,是否学习、学习多少也由学生自己决定,而不是老师安排。在法学院教学阶段,学生就成为“配角”,也就是学生的选择不再任意,老师转变为这个场域的“主角”,也就是学生必须围绕着老师,以老师的教学为中心学习。这后一主配角关系,不是说学生的学习与由老师强制或者代替,而是说老师在专业教学时教授学生如何进行专业思考,不仅仅是知识方面,更是思维方式方面的训练。

  在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一书中,我们看到了耶鲁法学院在专业教学方面的专业性方面的努力,这些内容在该书的第四章与第八章:首先,在该书的第一章,在开学典礼上,法学院院长Kronman的演讲7就引出了法学学生在法律上的若干思考。这些思考不是以真理的方式被传授,而是以传递一些信息,在笔者的理解中,有两方面的内容:法律的专业知识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时发生的几个矛盾,其列举了四个,即法律与道德等生活的矛盾、作为职业忠诚于作为公民忠诚的矛盾、法律与过去之间的矛盾与法律人作为律师的身份与普通公民身份的矛盾。

  其次,在法学院的具体授课时,由于课程的原因,冯女士主要谈到了三位法学教授的教学情况。第一个就是Calabresi教授,其为学生讲授侵权法。在这里,我们发现老师并没有局限于知识的传授,而是扩展到对一些案例的再思考,前提是不以案例当时的法官判决为正确答案,而且对其背景、历史、案例的发展进行一系列的问题的关注(P71-76)。这一教学方式,至少在笔者看来,在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即法律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有确定性,但不一定有正确性,而这时的确定性却是由法官根据习惯、法律以及政策等因素决定的。如果根据冯建妹女士的解读,或许应该属于更进一步解读,即“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着矛盾和冲突的世界,法律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也没有绝对好或者坏的法律。面对事故、悲剧和灾难,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解决方案。选出最佳的方案是立法者的任务。困惑人类几千年的侵权法如同爱情一样神秘、迷离、痛苦、彷徨,她需要抉择,她没有一个单纯的答案,也没有绝对的合理与不合理。这就是侵权法亘古不变的魅力[8]”。第二个教授,是耶鲁法学院院长Kronman,教授了合同法。根据作者自己的理解,“如果说上侵权法我们更多地是被训练成像哲人一样地思考人类面临的灾难,合同法我们却是在和圆滑的世俗生活打交道,和很多商人头脑的人或者商人打交道,有时还和无赖打交道,没有太多的悲剧和灾难,更多的是在金钱上的讨价还价[9]”。而在Kronman的教学中,其侧重点在于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融,而不是就是论事(P78-84),或者说在笔者看来,在于学科之间的相互影响,换一个视角看问题可以找到更加的解决途径,或者说更好地诠释方法。第三个教授Robert Harrison,教授法律研究与写作课,作者展示了该教授在教学方法上的变化带来的让一门枯燥的课程变为有趣的、有意义的课程,做到了“化腐朽为神奇(作者语)”的效果(P84-87)。

  再次,关于考试。这一内容不在第四章,而是在第八章,作者对考试这样形容,即“从天堂到地狱”,虽然作者在该书还表达了耶鲁法学院几乎没有不及格情况出现的观点。在这一章,作者为我们梳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考试方式是灵活的,但是无论怎么考,学生是充分重视的,也是认真并刻苦复习的,不以成绩为目的,而是以对待考试的心态为皈依,属于一种“外松内紧”的考试模式(p176-190),与中国“外紧内松”的考试模式迥异(后面会再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在一个大学生在进入学校后,都会具体到每一个学院,对于作者冯建妹女士而言就是耶鲁大学法学院。这一法学院具体执行与实现着前述充分自由的抉择下的已经确定的课程教学与考试,并使之特色化。对于法学院而言,特色就在于法律化,具体来说即让法学院学生真正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应付未来的生活和基本解决未来的社会纠纷。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在该书中,笔者仍然体会到耶鲁法学院与美国其他法学院的不同特色。当然,关于这一点,冯女士并没有详细分析与叙述,只是间接涉及。比如说,对培养的学生上看,在该书的第三章,以一首歌“There are two kinds of law”展示了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特色在于理论者,而非职业律师的培养(P63-67);还比如说,在该书的第四章,提到供选的80门课时,作者这样叙述道,“课程涉及面很广……有很多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像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文学、女性主义和经济公正、性别和法律、法律与医学,等等[10]”。也就是说,耶鲁法学院的特色不仅仅表现出教授研究的方向特色,而且也将这种特色贯穿于学生的课程选择之中,更体现在一门课程的教学之中。

  总而言之,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所大学与其法学院的相同与不同,这种不同不是表象的,而是真正通过两方面的制度运行保障的。首先,作为整体的学校主要在于提供一种公共服务职能,让学生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无论是教学的行政管理、还是包括饮食方面的后勤服务,甚至丰富的校园社会活动;在这种充分选择权下的学生却处在一种无形的在一定限度之内(通过教学、考试而实现的一学期一个学生最多能够胜任3、4门课)选课,在选择的课程都是精彩、有趣并能获得丰富的知识时,舍不得放弃很多课程,导致了选择的结果变成了在理性计算下的抉择。其次,在进行了这种充分的选课之后,也即在达到了若干确定性(比如说课程、教师)后,就进入到一个实施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老师成为了主导角色,监督着学生实现前述抉择,使得法学院学生达到不仅仅具有专业的思维方式,更有在专业的侧重点上,该法学院与美国其他法学院不同的特色。

  简而言之,在笔者看来,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一书,至少让我明白到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同”与“不同”,而且从而探究一所大学存在的宗旨是什么。在笔者阅读过程中,感受到一种服务,为学生服务或者说也为老师服务,最终为学生服务就是大学的宗旨。或许,这是中国大学非常缺乏的精神!

三、中国大学(法学院)

  具体到中国语境下的大学、大学法学院或者独立的政法大学,我们总是能够发现若干缺陷,而不仅仅是需要修正的缺点。如果我们结合到上面的分析,就好似什么都是中国大学(法学院)的不好,美国(西方)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好,有一种“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的味道,看不到外国大学及其法学院存在的缺点或者缺点。不可否认,外国的大学、法学院,在更为广阔的视角看,也包括外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缺点、甚至是缺陷。西方学者自己也在反思,而且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我就发现我们对西方社会的缺陷认识,往往是借用西方人的观点在批评西方。根据笔者的理解与思考,无论西方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运行有什么样的缺点或缺陷,如果说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其在整体上的运行基本达到了其设置的教学目标与任务,而我们的大学、各个学院——无论是在知识培养上,还是在能力培养上——至少在运行时没有那么顺畅,也没有那么成熟。

  如果与《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进行对应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中国的大学的确很少给学生选择权,还不要说充分的选择权,即使在课程设置上有了必修课与选修课,其间的区别也甚少,而且学生能够选的范围非常有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示[11]:

  首先,从学生的录取上看。这一点在前面没有谈到。我们可以从冯建妹女士的经历中看到,其收到9所大学的邀请函[12];而在中国,就读大学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方式进行(到今天,虽然已出现了自主命题的省、市,但是考试时间与录取大致同步),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凭据供一名高中毕业生选择。虽然学生可以选择若干学校,而且是不同层次的学校,但是只能获得一份高考录取通知书。这实际上没有给学生真正选择学校的权利。如果一位学生能够同时获得几份录取通知书的话,高校就有生源的危机感了,就会有动力主动提高自己的服务与教学质量以吸引学生,而不是以“守株待兔”的方式让学生上门,而且还爱理不理,一副你不读有人读的样子。当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条件的改善和与西方社会交往的深入,已经有很多有条件的学生能够多了一些选择,获取外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使得我们的优秀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流失,而且随着港澳高校在大陆招生,有所加剧。但是,能够有这又一选择的学生在整体中国学生中所占比重不大,还无法刺激大陆的大学进行重大改革,特别是在招生方面。 #p#分页标题#e#

  其次,在入学时。当下中国高校的体制运行情况大致可以描绘为:在开学初期,根本不需要学生去思考如何选课,学生的一切准备就是准备上课。至于上什么课,上谁的课没有自主权,只有被动适应学校的安排。虽然出了正式的必修课程外,学生还可以在全校进行选课,但是基本对课程内容与老师不熟悉,出现的景象倒是为选课而选课,而非为了学习与兴趣而选课;简单地说,只有选课之名,没有选课之实,2008年初,农历2007年底中国政法大学发生的“杨帆门”事件[13]就足以说明一切。

  再次,从一所大学整体看,学校的后勤,特别是食堂与耶鲁大学比较或许最让我们汗颜。我们食堂从来没有免费食物,食物的丰富性与质量永远值得我们感慨。虽然各个学校还有学生代表作为监督员对食堂情况进行监督(我不知道这个岗位,是监督学生,比如说是否整齐排队,还是监督食堂饭菜质量)。如果说具体描绘比较困难,如果想要得到一些夸张效果,就可以从关于学校食堂的很多笑话中的一则窥出一些名堂,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年级的女生吃饭吃到虫子的反应:大一女生看到后尖叫一声,然后不吃了。大二女生看到后不吃了。大三女生看到后把虫子挑出来,继续吃。大四女生就当没看到继续吃[14]!

  其他,比如说学生活动或者参加学校的社团。这些组织对学生几乎很少产生真正的吸引力,虽然学校活动与社团越来越多和广泛。在此不再赘述,只需要明白,我们一所大学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几乎不能吸引学生真正地参与,学生与学校提供的很多项目都处于“两张皮”的状态。

  总而言之,通过上述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一所大学在学生进入时,一切的一切都被安排了,至少可以说主要被安排了,学生能够选择的范围非常有限。而且这种被安排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学生身上,也发生在教学的另外一方老师身上。一旦一位老师被安排上一门或者几门什么课,对其的教学计划、课件或者教案都有严格的要求,而且还有专门的人员对其进行检查、督导。

  在这种情况下,即学生与老师大致都在被安排的情况下,我们具体执行的法学院与美国法学院(比如说本文提及的耶鲁法学院)相比较而言,教学的效果有什么不同,法学院的考试情况怎么样?根据笔者的经验以及与一些学生的交谈,至少可以做出两方面的判断以回答上面的问题:

  首先,对于教学而言。学生没有充分的选择权,只有接受权。上什么课,上谁的课学生不能决定,也不关心;当然有好老师上课固然欣喜,没有也不会黯然神伤,更不会将老师赶下讲台。曾经以为只要有优秀老师上课,学生一定会欣喜,会认真听讲,努力学习;现在却发现,即使是优秀老师上课,学生未必对上课感兴趣。因为在笔者看来,首先,很多学生认为其找工作的机会与能力与专业知识把握的多少关系不大,在目前中国的就业格局下,他们更重视一种关系与交际的能力,使得专业在根本上没有了吸引力,即使在优秀教师的努力下也无法改变现状,最多能够对少数学生有增益;其次就是当下的大学考试制度无法将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其差别表现出来,特别是文科(后面还会涉及)。

  对于老师来说,虽然其也受到安排。但是一位老师在进行具体教学的过程中,只要满足学校的基本要求,比如说教案的规范、教学大纲或者课件的完备等等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时,他如何组织教学、教学的效果(包括学生学习了吗,学习了多少,是否对学生有用,能否影响学生)、与学生互动的情况都有些任意,而且虽然学校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规范老师的教学情况,好像并没有老师受到实质性的监督。

  简而言之,在教学活动中,就成了学生的“学”与老师的“教”完全脱节,使得两者相互不关心;而且更多的时候,出现了学生不学也无人问津的情况。与在本文前面叙述的关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实际的教学中,老师占据主导作用,学生要围绕老师的指挥棒学习的景象迥异。

  其次,就考试制度而言。在前面我们提到了耶鲁法学院的考试非常轻松,而准备考试却异常艰难的情况。在中国却是另外一番景象,从组织考试、考试规则以及考场的重视角度看,中国大学(法学院)的考试非常严格;然而从考试的效果,即从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情况看,则是效果不彰。在笔者看来,其一,中国大学的考试很容易对付。仅就法学院的情况看,如果在有老师在最后期间划考试范围或者做些其他的“帮助”学生复习的情况下,每一门课的复习时间只需要一天,甚至几小时就可以大致及格,反之如果没有老师的“帮助”最多也就一个星期的复习就可以及格了,这种短期的、突击的方式学习不会真正学习到专业知识的,更不会学习到专业的思维方式了。其二,很多法学院有内部规定,即学生的不及格率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说8%[15],这使得学生的及格系数大为增加。其三,现在高校里有一个教师评价系统。我不知道这个评价系统到底对一位老师起到一种什么作用,但是其负面作用倒先呈现出来了,其大致可以这样概括:学生对老师的评价非常简单、也很容易情绪化,使得这个教师评价系统就成为了学生制约老师的一个“武器”,使得学生及格更为容易——或许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只是发生了如法官在处置疑难案件时的心理下意识影响[16],正因为这个因素使得老师不知不觉中在“讨好”学生。

  总而言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学校的制度、法学院的执行规则制定得非常详细与完善,学生的很多项目已纳入安排,而结果却是优秀法律人总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仅仅培养出大量的每位学生都取得学位的法学学生而已。他们常常不具备法律思维方式,也往往缺法学常识,更缺乏生活常识,更不能独自评价——与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效果比较而言,至少如是。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大学法学院兄弟院校之间在培养学生上也是千遍一律的,没有自己特色,如果说这一论断对博士研究生来说不适用的话,对于本科生,甚至硕士研究生肯定适用。而且在笔者看来,即使这里所体现的特色或许也只能说是老师、教授研究领域的特色,而他们教授的学生几乎很少能打上这些烙印,与耶鲁大学法学院本身与耶鲁大学、耶鲁法学院与美国其他大学法学院形成鲜明的自己特色迥异。

  在这里,笔者更要这样说,中国的大学与法学院并没有共性与个性的区别,至少没有做到上述笔者描绘的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的那种差别。因为在运行模式上,我们属于“外紧内松”模式,与前面对美国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外松内紧”遥相呼应。如果要更直白地表达笔者的观点,即中国高校的运行,我们只看到权力的运行,充满着安排,学生只能被安排,正因为高校的运行充满着权力的运行,所以才发生中国大学、法学院的种种精彩表演,比如说在本文开头就提及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事件。在另外一方面,高校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一种商业运作,对于学校食堂或者后勤往往是赚钱的好路子,当然不仅仅是这些地方。

四、面对西方社会的“歧视”

  在本文中,不管是对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解读,还是具体到中国语境下的解读,都是在阅读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一书中获得的一些感受与思考,恰好这几天发生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事件,就顺势写下了上面的文字。但是,笔者对该书的解读还没有止步,在该书中还有一个问题,从阅读该书以来就一直缠绕着笔者。叙述如下:

  作为一个中国读者,除了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本身的精神与精彩让一个从未到过美国的人来说具有增加“阅历”、新鲜与知识之外,还比较关注这些大学及其法学院涉及中国的事情。在该书第七章《耶鲁法学院的中国法律中心》有所体现。在该章的第一部分[17],作者就论述了这么一个尴尬,即虽然中国作为经济大国、政治大国在国际上已经名声鹊起,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大国”却是不为人所知,而且遭受各种各样的误解,即使对中国法律有所理解,也往往局限于对古代中国的熟悉,对现代中国的法律状况、运行知道甚少。比如说,冯建妹女士在与美国学生谈到中国宪法时,美国学生用怀疑的目光发出质疑,你们中国有宪法吗;又比如说,在与一名著名的侵权法教授谈论到中国侵权法时谈到了隐私时,这位教授却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中国不保护隐私,你们也没有隐私法。我觉得隐私是你们国家法律领域中最不重要的一个领域”;再比如说,在环境法领域,虽然中国的污染日益严重,却认为中国没有环境法[18]。

  作为这种尴尬的直接遭遇者,我相信不仅仅是作者一人。对此的遭遇应该是很多中国学子到海外留学时,特别是那些学习法律的学子会常常面临的问题。那么作为直接遭遇者他们会如何面对这个尴尬呢?在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回应(我相信作者的这种方式的回应也应该具有代表性):首先是惊讶,觉得不可思议,作为法学学生而且是高年级学生,甚至是教授竟然对中国法律不了解到达如此的地步(p168);其次,这时作者在选课时遭遇到的一个情况(即他的好友认为中国没有版权法,作者选修美国版权法应该可以拿4个学分)时的反应,即和好朋友吵架,并在一段时间内生气(p232);再次,在经历了这些尴尬后,作者的回应发生了进一步的升华,即将中国法律介绍到美国等西方社会,让他们熟悉中国也是一个有法律、有人权的国家(p232-233)——这无疑是一个具有意义的行为,有助于西方社会了解中国与中国法律、法治状况。

  在笔者看来,上述回应虽然属于正常反应。如果仔细分析这些回应,我们会发现,前面两个层次的回应带有一种感性的、本能的、甚至是维护自己尊严式的回应。在这里,我们可以说他们无知,偏见、甚至歧视。第三个层次的回应才属于理性的回应,但是这一层次的理性回应,也仅仅是将中国的实际情况介绍给美国同行们,也仅仅属于一种表层的回应,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当然,首先得肯定这种让西方社会理解中国法律实际情况的重要性,不仅仅如此,当然在我看来,即使这一介绍任务都是任重道远的一件事情。

  如果要达到让西方法律同行了解中国法律的实际情况,让西方社会不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至少不带有情绪性的回答,前述努力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要彻底让西方社会不对中国法律带有感性认识,甚至歧视,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一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站在西方人的立场来看待中国法律,觉得他们的思维是否不合理?他们思考的维度是什么?如果我们紧紧达到一种介绍中国法律的境界,我们可以消除上述尴尬吗?

  如果站在一位西方人的立场看中国法律,我们会发现他们往往带有猎奇的方式或者考古的方式看待我们,因为他们在思考法律时几乎不用考虑中国,这不影响其生活与职业生涯,当然那些与中国打交道的法律人或者对中国法律有研究的学者除外。其实,这种景象,就有些像中国法学界、实务界在当今不了解伊斯兰法律、非洲的法律、拉丁美洲的法律一样。我们很少思考是否从这些地区或者国家借鉴法律或者法治,而且我们还认为即使不知道、不理解他们的法律、法治也根本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还不要说这些地区,我们中国法学界、实务界对我们的邻居,也属于“金砖四国”之一的印度的法律与法治也了解甚少。但是,中国的现代化、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则必须理解西方社会,理解他们的法律、政治与社会状况。这种现实决定了我们对他们的了解、理解程度必然高于他们对我们熟悉程度。

  如果采取上述视角,我们就会发现:西方人对中国的了解、理解通常不主动,往往是被动接受西方社会政府、媒体的介绍与报道,而这些报道与西方社会媒体的运行模式有关(即常常报忧不报喜)。中国与中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就具有了非常强烈的感性色彩。如果上述分析有道理,那么西方,包括学者的反应就不属于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肯定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因为中国的法治的实现还需时日。这种状况的转变,可以通过介绍中国法律、法治的实际情况到美国、美国的法学家同行的方式完成,但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

  在另一个方面,在笔者看来,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法治上述反应,与他们对法律、法治的理解也有关系。在西方社会,法律与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而且更是在实践中发挥实际规范公民的日常生活。或许,这才是霍姆斯的那句名言,即“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9]”,流传甚广的真正原因吧!也就是说,对于西方法治国家而言,法律主要是指运行中的法律,而非条文中的法律,也非已经成为历史的法律。也因此,在他们眼里,如果谈到宪法就会涉及违宪审查,不管是通过宪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实现,不仅如此还必须有若干实际的、甚至有影响力的案例让大家看见。对于隐私法、环境法、版权法也是同样如此。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违宪审查出现的案例,也很少看到学者对法院案例进行有学术性分析语阐释;而环境法、版权法虽然从实际法律条文看的确与西方社会的法律差不多,但是实际使用的概率太低,难得见到一个实际发生的、有意义的案例,正如一位学人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即,这些比较现代化的法律(比如说隐私、环境与版权等)更多具有装饰性,而非在实际运行的法律[20]。

  因此,如果我们不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中国法律、法治的进步,使中国的宪法、法律进入运行阶段,并且顺畅,西方人对中国的偏见、歧见不会消失。而且在我看来,如果没有这方面进步的话,仅仅是让西方人真正了解了中国法律的实际状况的话,或许他们不但不会减少对中国的法律的“偏见”,还会更为坚决地表达“偏见”,而且还会根据他们的理念与理解给出种种有理由去强化这些“偏见”。有时,还真希望他们不了解我们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因为我们至少还可以指责他们的“偏见”太肤浅,而且不了解中国就乱发表意见!

  只有把这个“根”解决,我们在与西方同行的交流才不会遭遇前述尴尬,或者少遭遇如此尴尬,因为文化不同,出现误解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有把这个“根”根治,中国才会真正成为一个法律大国,到时即使我们中国的学者不介绍中国的法律、法治,他们也会主动求知的。

五、结语

  简而言之,本文分析有如下意指:首先,大学的宗旨在于服务,在于为学生提供若干选择的机会,而且是平等的选择机会,它不是体现权力的地方,学生、老师两者都不应该被安排。其次,法学院培养学生能力方面、在专业方面,不能不表现出与学校不同的特色来,不仅仅如是,还要表现出与其他法学院不同的特色来,这种特色只有放在一个广阔的视野,与他人交往的视野才会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专业视角。

  因此,中国的法学院任重道远,不仅仅要体现专业特色,还要提高自己的水平与素养才会提高中国法治发展水平,进而减少西方社会对中国的误解。必须这样做,不仅仅因为我们不再仅仅是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还是世界的中国,还因为我们应该在法律方面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而不仅仅是索取、吸取他人营养。在这时,我们至少敢于昂首挺胸地站在西方法律人面前。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宪政理论;代表作《权力、权利与美国宪政历程》,《以宪政为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社会刑事侦查权的限度——以民国政府时期贩毒案为中心的分析》。


【注释】
[①]实际上,国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批评还停留在表面,比如说简简单单地谈论中国法学教育向美国法学教育或者其他国家法学教育借鉴;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没有分析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制度因素,比如说中国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制度的虚置(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未刊稿);以及在这个制度中,法学老教师与学生表面共赢下的法学教育的双输局面(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未刊稿)。
[2]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9页。
[4]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另注,本文以下对该书的引用,只注页码,不再详细标示其他。
[5]关于这一点,另外一个在美留学的学者也有类似的叙述;具体叙述请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6]对于这一点,则要参看该书的另外一章的部分内容,即“耶鲁法学院的思想品德教育”一节;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7页。
[7]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Kronman的演讲译文载于该书的第一章,具体内容,请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7页。
[8]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p#分页标题#e#
[9]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
[10]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11]在这里,笔者不想引用一些高校的文件或者教学大纲,抑或其他什么;笔者仅仅根据我们自己的经历与周围的情况,学生与老师的语言与行为进行叙述,不想做一个实证的调查与分析,这样做远远超越笔者写这篇书评的初衷,也有违于最近感慨浙江大学法学院事件的初衷(仅仅相对法学院与大学之间的关系,根据一本介绍耶鲁大学的著作的一些简单想法)。因此,在这里,笔者的分析很多就是平铺直叙。
[12]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13]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上课中,教师杨帆开设的课程就是公选课,共有240人选修,但是学生到课率很低,不到一半,而且在上课途中,学生陆陆续续离开教室;当一个女生离开教室时,老师与学生发生了冲突,这就是杨帆门事件的简单介绍(具体请参阅《杨帆门”事件真相》,载http://tieba.baidu.com/f?kz=314939254,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8月23日或者谢绮珊:《女大学生当面逃课,教授大怒引发肢体冲突》,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09/content_7388529.htm,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8月23日)。
[14]关于食堂中,饭菜中有虫子本人也亲自经历过;不过记忆最为深刻的是高中阶段(在1998年左右)时候的一件事情:有一天到食堂买早餐。有个同学对学校的馒头质量提出的抗议,食堂师傅说,你们只有吃了我们做的这些馒头才能考上大学,俗话说,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说完,在众人(还有一些学生、几个老师与食堂的师傅们)哄堂大笑中就过去了,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现在想来,食堂师傅们的逻辑实在有些怪异,即不去思考其错误,只思考它的错误可能带来的在因果上几乎不存在着相关性的好处来,完全不忽略学生卖馒头的钱需要等价等值的交换。
[15]关于8%这个数据是笔者在与一所学校得很多老师交流时得到的一个确切的数据,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或者不及格的学生太多,要对老师问责,即这位老师的教学能力受到质疑,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位老师的奖金。法学院规定这个数据或者其他的数据的考虑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就是就业率的压力,如果考试制度严格执行,必然有一部分学生不能毕业,也就不可能找到工作,降低了就业率。
[16]关于法官在处置一些案件时,其心理的下意识会发生间接作用的分析请参阅【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5-112页。
[17]对此的详细描绘可以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9页。
[18]这三个例子来自,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19]【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 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0]学人刘思达就撰文分析了中国很多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比如说《破产法》主要对外商具有宣示作用或者装饰作用,而非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经常运行,这一现象被其称为制度建设符号化(具体分析请参阅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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