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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重提“法本取消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意义及其八个问题

时间:2010-09-06 点击:

  法学专业近(多少)年来一直是报考的热门专业,但其就业率排名却惨淡低下。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等8个本科专业连续3年失业人数最多;据《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调查数据显示:11个专业大类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排名倒数第二,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1]2006届和2007届的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率也分别排名倒数第三和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率如此凄凉,但法学院校却突飞猛进。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了105.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

  一方面是报考的“绝对热门”,二方面是新设增设与扩招扩建的“一拥而上”,三方面是就业的“不二冷门”,这不免引起了人们对法学教育的密切关注。这几年,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此起彼伏,形成了不少理性的建议。在诸多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理性建议中,有人主张要考虑如何针对实际发生的问题完善现在的法学教育,但这一“完善说”却不能解决深层次的就业问题;有人主张要限制法学本科专业院校的设置,但这一“限制说”却会容易被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所侵蚀,从而流于形式,成为一种表面改革。

  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意义

  简要归纳,现在的法学专业院系设置泛滥,从而导致法科毕业生数量激增,而就业体制中的诸多固有的弊病又不能短期解决,因此法科毕业生并不能实现充分就业,更不能实现自主就业。就业压力的增大使今天的法科学生与过去相比,专业学习积极性大减,从而影响了良好的学风及教风。膨胀的法学本科教育使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开始呈现出结构性矛盾,随着高学历法学人才的同步增长,这一矛盾已经越来越突出。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纯粹从中学生群体直接选拔法科学生并不是最佳选择。于是,我主张废除法学本科专业,[2]并且认为,废除法学本科专业并且在科学的法学教育体制设置之后,上述问题将会明显改观。取消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至少具有四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第一,取消法本,愈演愈烈的就业难问题可至少在法学专业领域得到缓解。“就业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唯有法学专业存在。但教育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从人才培养与输送的角度观察,又必须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哪些专业该砍掉,哪些专业该在什么学历层次上砍掉,哪些专业该作出数量限制,哪些专业该作出招生年限限制(比如暂停),哪些专业又应当扩大招生规模,这都是教育当局所认真思索的问题。表面上这是一个增增减减、刮刮砍砍的问题,实质上这是在遵循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基础上的教育结构优化问题。就法学专业来说,尽管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但法律人才的量的需求已经基本饱和,越来越多的各类法律人才与法学人才,在短时间内甚至在特定人的一生中是无法从事法律职业的,不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生存与发展。但从法律人才的质的需求来看,则仍然是紧缺人才。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应培养精英人才,让对法律职业真正有追求、有向往甚至有信仰的人,接受法学或者法律高层次教育,既充实现实的法律人才质方面的需求空缺,又可以起到法律职业群体内部更新换代的作用。只要在遵循规律的前提下通盘考虑,结构优化了,就业压力的缓解即可成为现实的可能。

  第二,取消法本,抬升法律职业人才的层次,提高人才使用效率,优化法律实施的环境。正如有大学校长指出的那样,法学这类专业是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人才可以驾驭好的。它既不像纯粹的自然科学技术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技术掌握程度;也不像纯粹的人文社会科学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研究与创作能力。法学尽管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但它却兼有自然科学性与社会科学性。它一方面不是单纯的社会科学,需要人的逻辑分析与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它又不是单纯的自然科学,需要人的社会阅历与观察分析问题的感验。如果高中毕业,就立即学习法学,往往带来的问题就是学不透,分析问题抓不住主要矛盾,争议的焦点与利益的平衡掌握容易随着性情而摇摆不定。法律科学的要害,说到底就在于剖析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驾驭好社会关系必须要求驾驭者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尤其是对社会问题与社会现象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这些能力单纯依赖“教科书”是不能有效获取的,单纯依靠教师的传授,也会随时感觉“绝知此事要躬行”。而现在的法律院系设置的社会实践或者专业见习,基本上已不再是过去那种毕业上岗前的定向实习,而是演变为一种纯粹的教学任务了,走样了的实习并不能帮助法科学生完成社会阅历的有效积累。因此,让在其他专业学习圆满之后的学生,在基本上度过成年年龄的若干年后,也就是大学本科毕业之时,再跨入法学院修读法学或者法律,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具备了某个或者某几个专业的知识背景、经历了人生自然成长关键时期的几年之后,再进入法学或者法律的殿堂,不仅有了知性和智性的学习基础,也有了较为成熟的情商,这样一来可以保证法学或者法律的专业学习能力,如果教育质量同步跟上,那么,高级法律或者法学人才的出炉,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毕业之后,可以基本上对口地从事为此而奔波多年的法律职业,加之自己多年以来的积累,比刚刚本科毕业时毕竟又成熟不少,这样容易很快进入工作角色,人才使用效率随即提高,驾驭法律实施的人层次提高了,法律实施的环境也会比现在有所改良。

  第三,取消法本,可以激励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强化自身素养,集中精力钻研,促进法学研究。可以说,目前法学研究尽管表面上一片繁荣,但实质上与庞大的法学教研队伍相比,依然是不容客观的。原因就是有不少的法学科研教学人员,认为现在的法学教育“得来全不费工夫”,一学年下来,完成教学任务,达到科研的量化考核即可万事大吉。而科研考核究竟是靠什么来“凑够”的,熟悉教育科研战线的朋友会很明白,有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是靠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来完成,而是靠参与一个教材或者工具书的编写,[3]挂在他人名下随便花钱买个版面,甚至靠打通考核人员的关系而蒙混过关。形式上似乎每一个被考核人员都“圆满完成”了科研任务,但事实上真正对法学研究有推动与促进作用的,如凤毛麟角一样可怜。假如取消了法学本科专业,专门进行精英化的硕士与博士教育,那么,对教师的要求肯定会提高,即便没有外在的要求,也会产生内心的自发的激励。因为过去那种懒散状态,视科研为儿戏甚至为大敌的心态,要该抛弃了。除非认为不能胜任高学历层次的法学教育任务,可以辞职离开大学讲坛,但只要愿意呆在大学校园里,那就要提升自己水平与能力了。因为教员面对的将不再是高职、大专、本科生,而是已经有过至少本科学历层次教育背景及一定社会阅历的硕士生和博士生。自己没有过硬的足以服人的本领,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在这种激励状态下,法学研究会比现在更有起色和气色。

  第四,取消法本,对维护“法学”的专业尊严也有不可估量的潜在意义。法学本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老牌专业,但在中国现代,却背负着一种近似于耻辱的重担。有些人甚至认为法学不足以成为一门专业,再加之法学专业的滥设、滥招,学法之人参差不齐,以讹传讹,法学似乎成了“背背法条”、“解释法律规范”或者“打打官司”的下三烂,这是对法学专业的亵渎。因此,取消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不是对法学专业本身的打击,更不是取消法学专业本身,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在我国恢复法学早就有的专业尊严与科学真性。

  取消“法本”涉及到的八个问题

  就取消“法本”而言,从目前来说,我认为至少涉及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废除法本与废除不合格法学院”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一对关系的讨论:究竟是该砍掉专业还是砍掉法学院。说得再具体一些,那就是:究竟是该砍掉法学的本科专业还是该砍掉那些培养资质不够的法学院。关于此,我的观点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进行专业设置整顿,在本科阶段哪些专业该砍掉、哪些专业不该砍掉,必须做好调控。如果对专业不做调控,只对学校进行调控,那么,到头来无论砍掉哪个专业,都会遇到改革阻碍。主张“应该砍掉部分不行的学校”,很可能的结果是:专业还是那些专业,该怎么办学的还是怎么办学,即便取消几个学校的对特定专业的办学,那么停了几年它们完全又会申请恢复,等于没有改革。中国目前的教育改革必须大刀阔斧,而不是隔靴搔痒。因为万恶的审批制度、人治政府治理模式、潜规则下的交易惯例等等,都会使一切理性改革如东去流水。与其这样,还不如干脆砍掉。至于硕士阶段的教育会不会重蹈现在本科教育的一些覆辙,这需要相关的制度建设,而不能以此假设来阻碍改革。而这些制度建设因为主要是针对高层次的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所以其成本也会低于在保留法学本科专业前提下改革各项包括教育之外的相关制度所付出的成本。

  二是关于“法学发展、法学教师层次与法本的关系”问题。我主张,法学本科专业取消之后,将会促进法学教师专业层次的提高,从而增强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实力。但有人反驳认为“法学专业的浅薄、法学教师的肤浅等似乎与法本的存在与否没什么关系”,但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表述,实践中是怎么运作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教育与治学环境下,是有不同的作用结果的。在法学教育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欧陆法系国家,这个问题并不明显,反而相辅相成地彼此推进。但在中国目前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运行的实践中,却带来了种种客观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学教师面对层次不够高的学生而放松了对自己的专业要求。事实上,这个问题不必专门调研而只需要逻辑推理也可以常识性地掌握一个机理,那就是:一个并不以学术为追求的人,在面对越来越泛滥的没有初步的基本社会阅历与高等教育背景的受教育对象时,他/她是否依然付出更高的教学与科研成本?这本身似乎更是一个自然道理。

  三是关于“废除法本与就业的关系”问题。有人说“废除法本并不会大规模缩减法科学生的规模”,这又涉及到关于废除法本之后的教育机制建立、教育体制理顺与整个法学教育制度、法律与政策的配套供应问题。当砍掉法学本科专业之后,并不一定像有人所担忧的那样“法硕满天飞”,我所主张的砍掉法学本科专业,也是必须在相关配套措施能够有实施保障的前提下的废除,而不是毫不顾虑地一概切掉。

  四是关于“精英人才与精英学院的关系”问题。有人借助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认为可以认定一些有实力的院校如原来司法部或国家重点院校的学校毕业生才可参加司法考试或免考,而其他学校毕业的只能做助理或书记员等。通过这样才可选拔出优秀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拉开不同学校法学教育挡次。但我认为,这个做法从理论上说似乎比较科学,但放置于中国,可能还是有问题。中国的问题很复杂,确立哪些法学院保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看起来简单。名牌法学院的学生也是参差不齐的,低层次法学院的学生也有非常优秀的法学学子。审批制度的盛行会使这项制度在执行中脱离它的本来旨意。法学或者法律精英化的培养模式应该走“人的精英化”而不是“学院的精英化”。

  五是关于“现实问题与改革前景的关系”问题。这里以法律硕士教育项目为例。法律硕士教育项目最初因授权招生单位极少,不限报考者本科阶段所修专业,后来招生单位逐步扩散,原则上只招本科阶段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但许多人却打了擦边球,比如由于一些专业(像思想政治教育等)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他们在学校也开设一些法律课,报名时他们完全可以以学的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为理由;另外,在职攻读的那种法律硕士(包括“研究生班”等各类名目),据我所知,只要报名即可,不管本科学的法学专业还是其他专业;当然也不排除依靠“关系”成功报名的。现在能够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铺天盖地,名目也繁多、泛滥,又开闸放水,本科阶段修法学专业者也可报名,名曰“法学法律硕士”。

  从培养的模式来看,现在法学教育中的大部分项目都比较混乱,好像无法从培养模式上来区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双学位、法学本科、法学专科之间的差异。这种现状必然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会面临尴尬遭遇。除了遭遇的就业歧视之外,关键的是中国目前尚未形成法律硕士教育项目的成功执行者。教学中的一些不负责任的问题,不仅反映出了教师的职业良心、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更反映出了学校的教务管理问题,深层次的则是教育体制的堕落。教育的核心是人才培养,如果脱离了这一核心,一切将走向混乱。我觉得根本在于没有建立起法律硕士教育的科学培养机制。单靠一些书本唯上的学院派教师给法律硕士“讲课”,是培养不出我们所预期的法律硕士来的。在砍掉本科之后,现实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革除,真正建立起“法硕、法博、律硕与律博”的法学学位教育培养制度。

  六是关于“取消法本与高校自主权的关系”问题。高校自主权下放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一个国家整个教育体制的优良程度决定的。在教育体制尚未健全甚至出现混乱之时,过多地强调高校自主权,无疑会引起更多的混乱与麻烦。在这种形势下的放权,就等于送给高校滥用自主权的机会。以法学专业是否取消为例,假如把决定权下放到各高校,恐怕真正取消的不会有几家高校。因此,政府必须进行调控,这种调控是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形势以及法学专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并不是一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的回归。

  七是关于“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问题。著名学者季卫东先生撰文指出,“日本以及其他成文法系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保留法律系本科,让它侧重于通识教育,毕业生除参加司法考试成为职业法律家这条主要出路外,还可以到行政机关、企业等其他部门就职,以保障法治精神的全面贯彻。与此同时,另起炉灶设计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彻底改变目前法律硕士课程的尴尬、混乱状况。”我认为,日本的这一法学教育模式是非常科学的先进教育制度与实践,但目前中国的体制尤其是教育当局的管理体制以及大学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能否承担这样的理想模式下的教育任务,我对此依然不抱多大希望。至少在较长一段时间,政府基本上是保守型的政府,以改革要“循序渐进”作为多个应改项目停滞不前的应对借口。即便有魄力地对某个或者某几个环节进行一番改革,也只不过是停留在“增与删”的水平上。正是基于此,我才提出了“删”的“感性改革”建议。需要指出,我的建议并非英美模式,更不是大陆模式,我期望在砍掉法学本科专业之后,能够吸收两者的长处。

  八是关于“渐进改革与激进改革的关系”问题。任何一个科学的制度都必须是在不断改革中完善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单纯的法本本身不是罪恶,但是在法本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的时候,而当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我们政府的行政能力的时候,我们不能指望通过对问题本身的解决能够奏效的时候,我们的改革模式选择只能是感性的,而不能是理性的,即:大刀阔斧地砍掉!中国许多问题的改革坏就坏在了所谓的“循序渐进”上。在我看来,“循序渐进”本没有错误,但我们的执政者却把“循序渐进”理解成了推脱责任的荒唐理由,与其这样,我们还不如干脆来点“真格的”呢。渐进的改革常被扬为“理性”的,激进的改革常被贬为“感性”的。但感性改革方案的最大优势,或许不是立即实现其所倡导的激进改革目标,而在于加快理性改革方案所倡导的渐进改革目标的步伐。

  鲁迅先生有言:“中国人的性情总是喜欢温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窗了。没有更激烈的主张,他们总连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

  这就是我多少年以来一直主张“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的初衷所在。可惜我这人,小而不巧,不管多少话语,也无论多大的声音,自然也就玲珑不起来了。

2010年7月24日下午一气(呵成)于上海
(全文7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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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暂不公布


【作者简介】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1] 在此,还要必须要警惕“就业率”的迷惑,要揭穿“就业率”的谎言。我所理解的“就业率”应包含四个指标:就业意向率、就业签约率、就业落实率和就业满意率。目前高校在统计“就业率”时往往只关注到了就业意向率和就业签约率,甚至连那些没有意向只是在某单位实习或者打工的毕业生也计算入了“就业率”。而对就业落实率和就业满意率,则丝毫不予以考虑。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我根本就不能排除有些高校在上报“就业率”时有欺骗行为,以至于上报数字几乎为100%,而事实上未就业者却大有人才!参见李绍章:《是谁酿成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载《法律博客》,2006年5月28日。http://tsageng.fyfz.cn/art/71721.htm #p#分页标题#e#
[2] 四年前(2006年7月21日),我曾撰写并发表万字长篇博文《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http://tsageng.fyfz.cn/blog/tsageng/index.aspx?blogid=91431),
一时引起了读者朋友的热烈讨论。不少学者也参与进来,公开撰文提出完善法学本科教育的建议。例如季卫东先生撰写发表的《法学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制度改革应该怎么做?》(http://jwd.fyfz.cn/art/91768.htm)等探讨法学教育的文章(详见季先生法律博客“法学教育改革自由谈”系列),等等。此文的写作背景主要是,当时在上海大学校长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大学的校长纷纷建议取消法学本科。当年暑期,我在上海市法学会青年联谊会暨法学教育浙江研讨会上,即兴发言表达了我取消法本教育的激烈立场。四年之后发表的这篇《重提“法本取消论”》一文,主要是对当时那次会议上我的口头发言的书面回忆,所以读起来可能感觉“口音”很重。
[3] 我本人就是这类混混人。进入高等院校担任法学教员以来,从不撰写学术论文,更从不投稿、从不发表学术论文,每年科研任务考核的“应付”,都是依赖许多热心媒体编辑记者对我博客作品的约用采纳,以及我认真参编的一些教科书成果“统计计算”的,且我从来不主动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科研成果”,每年均为教材主编或者其他参编教师报送时,科研管理工作人员看到书中也有我的成果,就善意帮我“计算”了。对于全国高校流行的“量化考核”,我一直怀有抵触情绪,甚至对“格式化”学术论文偏激地发自内心地夷然不屑,只衷情于我的博客我的字。显然,从体制内所追求与惯行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考核机制来看,我是一名不合格的大学教师,也是一名不合格的科研工作者。我自觉并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四年前的《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一文的结尾处真诚地写道:“如果真的要砍掉,我土生阿耿要是没有资格留下来,我愿意主动卷起铺盖,第一个离开大学讲坛。”不过,在上海蹉跎十年之后,我也逐步开悟,准备“写论文、出著作、评职称、当教授、开大会、搞讲座、报课题、弄项目、上电视、登报纸、干律师、办企业、升大官、发横财,学外语、越国境、游火星、爬月球……”扑腾两下要是不行,只好再去重演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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