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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敏:司法权威靠什么赢得?(之一)

时间:2010-06-27 点击:

        讨论这个话题的前提,是我们都承认司法基于它的性质和目标,必须具有权威。有了这样一个共识,我们可以继续下面的话题,即司法权威靠什么赢得? 

        当前的主流回答,归纳起来一个字,这就是“和”。当然,和的背后有一系列理念的支撑,比如“司法的人民性”、“司法为民”、“和谐司法”、“以人为本”、“稳定”、“效益最大化”等等。认为司法只要能不断地解决眼前的纠纷,化解掉ing时态的矛盾,能给“大家”带来现时的好处,司法就能获得权威,因为这样的司法是有用的。我们不用去管关于功利主义的争论,那些哲学争论等我们不在了依然还会继续,我们要关心现世,因为我们活在当下。这样的理由是很具有说服力的,事实上很多人被说服了。 

        从司法的机关媒体甚至更广泛的主流媒体上,我们不断看到“和”带来的好处,不断有关于“和”的方法的经验总结,在这样一个充满褒奖和肯定的“宣传”语境中,的确给人感到司法在中国已然有了一副崭新的面孔,远不是西方关于司法的价值所能涵盖的,我们似乎正在创新出一种前无古人的司法模式。这种模式当前的方针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式上包括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前者从立案开始调解,然后在庭审中调解,接着在执行中调解,当然事实上现在还多了对涉诉上访案件的调解。“和”的司法模式也不仅局限于民商事案件,刑事、行政案件也都开始求“和”,一切有利于“和”的理论,不管它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成为理论上的证明,什么“恢复性司法”、“司法ADR”等等,一些法院也逐步设立起“调解工作室”,乃至把“调解工作室”设到了乡、村。法院在诉讼外调解上如此积极的一个动因是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另一个理由是近年“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减弱”。那么,司法策略的调整要带来的两个应有效应,显然一是法院人案的平衡,二是让诉讼外调解组织增强。但很遗憾地说,至少到目前,这两个方面都还没有呈现出具有说服力的效果。除了个别行政力量介入较强的地区,法院在诉讼外调解组织的建立上有所推进外,其它许多法院可以说只是在赶这个时髦,多数都是徒有一个空壳。这些由法院主导建立的诉讼外调解组织,其实际工作成绩还有待一个综合效益的检验,即便就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也有一个成本计算的问题,更何况无法回避的价值考量。从前年开始渐入高潮的这一番折腾,司法权威的起色看到了吗?社会更和谐了吗?我看到的是一年比一年多的状子,一年比一年多的群体性事件,一年比一年难缠的涉诉上访,一年比一年强烈的民意对司法的不信任(典型的就是胡斌案、李庄案),一年比一年强大的法院考核体系,一年比一年繁复的法院内部各种活动,一年比一年身体和心理素质下降的法官……别说哥没看到好的一面,哥看到的好的那面是寂寞。 

        司法权威难道不是需在一种健康的常态司法中获得?但我们现在的司法实际是处在一种动员性司法的情境中。“调解”就是在社会治理总目标下被动员起来的,所以就有了“司法ADR”之说,把司法看作了ADR中的一元,于是有了这一中国特色的“创新”,ADR从此不应再叫“非诉替代性解纷(协调)机制”,因为司法(狭义的)只存在于诉讼。显然,ADR前面加上个“司法”怎么看都不伦不类,看来得加上“J”,Justice或Judicialr的第一个字母。呵呵,以后ADR在我们这里要改口叫“JADR”了,但怎么翻译成中文更不伦不类啦,难道叫“司法非诉替代性解纷(协调)机制”?我不懂翻译,还是请英文好的人帮助翻个恰当的词吧。这里且不管叫什么,还是从我们一贯看重的“有用”来讨论吧。司法跳出三界外,来到替代性ADR的领地施展才能,它是在司法还是在干其它什么?在这里法官不适用程序法,更谈不上适用实体法,当然拿在手上挂在口上唬唬人是有可能的,哪法官司的是哪门子法?法官在诉讼外调解只能用理用情,当然也讲法,但搞清楚,那不是在适用法,所以不是在司法,只是在做工作,和其他任何做解纷工作的人一样,就是做思想工作。明白了吧,这一切的活动中没有司法什么事,司法没有在这其中发挥作用。司法不公是指司法在运用那整套规范体系的活动中产生的不公,而恰恰我们的司法就是没有把这套规范体系运用好,才产生出了冤案,才有了涉诉上访,才有了暴力抗法……这才是司法不能赢得司法权威的根本所在。所以我们曾经的司法改革把主题定为“公正与效率”,把重心放在审判方式和法官职业化上,放在庭审功能的发挥和审判权独立行使上,那些都还围绕着司法逻辑在建设,而现在让司法以另一种不适用法律的方式加入到社会治理中去,这是在改变司法权的性质,如此期望赢得司法权威,无异于椽木求鱼。


【作者简介】
夏敏,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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