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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乐: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经历

时间:2010-05-26 点击:

(赵海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本文系赵海乐博士在“比较法背景下的中国普通法教育”会议上的发言稿,感谢作者授权本网发表。)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08级博士生。今天要讲的是从去年9月份到今年1月份,我参加了贸大的交流项目去东吴法学院学习的经历。首先,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东吴大学同英美法教育相关的一些细节特征: 
       第一,东吴法学院和其他大学的法学院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学制不同。它的法学本科学制不是四年,而是五年。这多出的一年就是为英美法教学而留出的时间。 
       第二,东吴大学的办学性质比较特别。东吴大学是现在台湾五个最著名的大学中唯一一个私立大学,也是唯一一个教会学校。法学院所在的城中校区里有牧师,在东吴大学的校本部有教堂。学校经常有一些教会组织的活动,甚至新年晚会。这种文化的气氛对于英美文化在东吴的普及肯定是有好处的。
       第三,虽然东吴大学的英美法教育是非常出名的,但东吴大学并不是只注重英美法教育。东吴大学法学院有很多留美的老师进行英美法课程的教学,但也有很多是留德、留日、留法的老师。例如,我曾经上过教授民法物权的谢在全老师的课,谢老师就是精通德语、日语的。此外,教授国际公法的程家瑞老师,曾经是台湾驻希腊“大使”,据说精通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希腊语、英语等等七国语言。东吴大学除了开设法学英文,还开设了法学德文、法学法文、法学日文等专业外语课程。这方便了有志于去相关国家留学的学生在毕业之后能够更容易地进入外国的大学。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吴大学在本科生阶段的英美法课程设置。本科阶段共开设了五门必修课程,在一年级上学期的时候,完全不开英美法课程。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英美法导读,这门课程只开一个学期。本科二年级全年开设英美侵权行为法,共计两个学期,每个学期3学分。随后的课程还包括英美契约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美国宪法。
       以上提到的本科阶段的几种课程使用的教材一般都是英文原版教材,价格很贵。这对于来读法学院的学生来讲,的确是有些负担的。
       至于研究生阶段,在东吴大学,我知道的研究生专业设置,包括一种是科技法律组、财经法律组,还有大陆法组,也就是讲授中国大陆法律的专业。最后一组是法专硕,相当于我们的法律硕士。不过他们不区分在职和全日制,他们的课程多半开在晚上和周末,以及某些下午。研究生课程招生门类虽然没有经贸大学丰富,但是学生一般来说都是比较认真的,考试也 是比较严格的。即使是正在工作的学生也不例外。
        下面介绍一下我读过的两门英美法课程。这两门课程的名称都是英美侵权法,只不过一门是开设给本科部的,一门是开设给研究生部的。上课的老师是同一个老师,东吴大学法学院刚刚卸任的法学院院长潘维大老师,使用的教材是《侵权法案例与资料》,教材原价大约相当于800元人民币。这本书很厚,共有2000多页。因为这批学生仅仅有过一年的完整法学教育,虽然有英美法基础知识,但是对于部门法基本一无所知,所以还是以老师上课的时候课堂讲述为主。具体来讲,就是针对某种具体的侵权方式,先介绍这种侵权形式的构成,再挑选重点段落进行重点讲解:或者是由老师翻译出来,或者是请同学翻译。这本教材当中有一些虚拟的案例,老师会要求学生分组,我所在的班级共分成4个小组。老师会要求学生对这些虚拟案例提出律师意见。在上课之前,老师会布置下节课讲哪些内容,要求学生提前预习。上课的时候,老师还会经常提问学生,比如对案例中的事实是什么、该案件经过了何种诉讼程序,例如是初审还是上诉,案例中有哪些专有名词,这个案例和以前的案例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等等。这就需要学生们在课下做足功课。
        本科生的英美侵权法期中考试,内容是两道英文题目,都是案例分析题目。案例本身是老师上课讲过的,但是题目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告诉过大家。考试的要求是让大家用所学过的理论进行回答,题目和回答都是英文。考试时间是两个小时,方式是闭卷考试,并且不允许使用任何辞典。期中考试的时候老师要求比较宽松,只要求学生们使用课上学过的英美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并不需要加入对于台湾法律的比较内容。但到期末考试的时候,已经要求加入比较法的内容了。
       有些老师先前已经提及,研究英美法教育的一个角度,是如何在英美法和本土法之间创建联系。对于这一点,我在读英美侵权法的时候发现,不论是在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对此都有强调。只不过对本科生的要求方式,是要求学生分组对书后的虚拟案例提出律师意见的同时,也提出根据台湾法律的解决方案。
        以上介绍的是英美侵权法的大学部课程。在研究生部的课程当中,虽然是同一个老师教授同一本教材,但是对于课程的要求就完全不同了。首先,研究生班课堂教学使用的案例同样是来自上面提到的教材,但是使用的不是只有一两页的案例节选,而是案例的全文。最长的一个案例共有47页。另外,由于研究生招生并不要求本科时必须是法学专业毕业,因此有些同学从前很可能没有接触过英美法教育。所以,在正式开始英美侵权法律的教学之前,老师还专门对英美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进行了讲解,为学生们补充基础知识。
       在这门课程当中,学生处理案例的方式不是十个人分成一个大组,而是两到三个人分成一个小组讲述案例,并且回答大家的提问。具体的时间安排是:这门课程上课的时间是周四,本周需要作报告的一组同学,在周二中午以前要把案例的初步报告发送给所有的同学,在周四之前,大家把所有对这个报告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再反馈给作报告的学生,由他们在上课讲解案例之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研究生考试比较宽松,内容不是闭卷英文答题,而是更加学术化。老师要求学生就这个案例本身选择一个角度,自己写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是中文的。
       再回到英美法教育和本土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班分析英美法和台湾法律联系的紧密程度就已经大大加深了。不仅要求找出对于这个问题在台湾法律当中的具体规定内容,而且要求就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并且做出很详细的比较。台湾虽然是秉承大陆法传统的,但同样拥有强大的判例检索系统。
       最后,我想谈的是英美法教育所达到的目标问题。即,学习英美法律,对于学生们来说能够起到什么效果?比较宏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影响可能要要一定时间才能观察到,但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样是存在的。例如,我在台湾曾经做过一段时间关于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研究。由于台湾的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只有短短的一句,就是发生欺诈或内幕交易应该予以赔偿,但是并没有规定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我试图从判决当中寻找答案。但看到的某一个判决,让我十分惊讶。在那份判决当中,法官很直接地讲,由于台湾的证券法是参照美国的证券法制定的,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美国法院对损害赔偿的解释条款。他甚至引用了2000年以后美国法院的一个判例用来说明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我当时看到以后非常惊讶,因为至少大陆的法官绝对不会在判决中引用美国的判例。经过进一步的检索,我还发现,这种直接援引外国法律的现象至少在证券欺诈的领域是非常常见的。为了研究这一问题,我曾经搜集了十几份判例,而其中的大多数判词当中,都有提到美国的10B-5规则。美国的证券法当然不会在台湾发生法律的效力,但美国的规则,却直接对台湾的法官发生了影响。不仅如此,这些判例,除了对双方当事人会产生影响,还会对未来的法律人产生影响。由于台湾的司法官考试会考察实际案例,因此,很多学生会为了准备司法考试而去钻研法官的判决,以便在考试中遇到相似的问题可以作出更好的回答。我认为,这在英美法教育方面,实际上完成了一个循环。法官学习了英美法之后会在判决中应用,而学生为了成为将来的法官,也会去研究这些判决,并且把现任法官的意见继承到自己的思想中,最终在自己作出判决时使用这些思想。这就是在我看来英美法教育对于台湾法学教育最实用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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