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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琳:香港警方执法的挑战和考验

时间:2010-06-30 点击:

        回归以来,香港警方的表现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据香港大学连续十年的跟踪调查,香港警察的社会满意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有的时期甚至超过80%。稳定高企的社会满意度,充分证明香港警察确实是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纪律部队,其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证香港社会安全稳定的工作成效有目共睹。 

        然而近一两年来,香港警方执法失当的事件频频曝光。市民关注的,不仅是他们破案手段的高明,捣毁犯罪团伙的神速,更关注他们的执法模式和手段是否会侵犯基本人权。 

        警方执法的警钟 

        2007年10月,“关注湾仔利东街重建争取城市规划民主化”的示威者,因违反有关示威法例,被香港警方拘捕。由于这些示威者被送监之前,遭到执勤警员脱光衣服搜身,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强烈反响。警方回应称,全面搜身是为了防止被拘捕者携有武器,以保证他们在拘留中心的安全。这一解释并未化解来自各方的责难。为平息众怒,2009年4月,立法会专门召开“研究警方处理性工作者及搜查被羁押者事宜小组委员会”会议,以期彻底回应民众的关切。孰料,警方在会上断然否认曾对利东街的示威者进行“剥光猪”式搜身,再次引发轩然大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9年3月,警方接到投诉,称有流浪汉在某居民区随地小便,并且行为诡异。一名警员随即前往查看。一名衣衫不整,疯疯癫癫的中年男子,不但没有配合执法,反对警员出拳相击。警员最初以胡椒喷雾自卫,随后用警棍抵挡,但都未能阻止男子动武;最终只好开枪,击中男子头部,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查明,该名男子系尼泊尔人,生前是无家可归的流浪汉。鉴于其行为并不构成严重犯罪,却被当场击毙,致使许多人质疑警察是否反应过当。特别是在香港的尼泊尔、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少数族裔和关注团体,组织了2000余人的示威游行,以示抗议。香港警方成立了独立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查,但直至目前也未给出明确结论。 

        这两起案件共同之处在于警察的行为是否过当。在“剥光猪”事件中,为保障被羁押者的人身安全而对其脱光搜身,只是考虑到安全因素,没有顾及被羁押者的个体尊严。如有其他变通措施,完全没必要进行“剥光猪”式搜身。至于尼泊尔疯汉被毙事件,主要是警员合理用枪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察,在流浪汉没有致命性武器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预期,首先应该能够依靠其体力和技能将其制服。如果这一点不能做到,在并非紧急和必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鸣枪示警,而不必直接对人射击。假设示警无效,才可以选择瞄准非关键部位开枪,而不是对其头部射击。
“人肉沙包”事件再起波澜 

        近日发生的人肉沙包事件,再次将香港警察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2009年7月13日凌晨,999热线接到多个报案电话,投诉九龙区即将有非法赛车活动。警方立即部署行动,试图制止这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非法行为。根据情报,一辆警方冲锋车迅速抵达可能的事发地——观塘。执勤警员绕道截停了5辆平民车辆,其中包括3辆的士,1辆货车及1辆私家车。警员要求各车在3条行车线上并排组成路障,却未向司机表明用意,也没有要求他们下车。未几,近20辆高速驶至的跑车狂奔而来,部分成功冲越路障绝尘而去,部分则掉头逃走,现场一片混乱。事后查明8车相撞,6人受伤。受伤6人中,有一位即是被拦截的的士司机。5辆平民车辆亦均有损毁。 

        事情发生后,多数市民对警方的做法表示难以接受。人们的批评意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警方设置路障的举措并不认同。拦截非法赛车的初衷是为了避免车祸发生,而警方的行为却导致了人员受伤和车辆损毁。二是对警方无视普通市民的生命和财产感到愤怒。根据香港法例,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征用市民财产,但须向当事人说明征用原因及获得其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警察仍有权征用其财产,但财产受损时,要给予较多赔偿。上述事件中,执勤警员既未向5位司机说明原因,也未考虑其人身安全,敦促他们尽快下车。不仅有违条例规定,而且摆明是对市民生命财产的漠视。 

        “比例”原则:执法行为的硬约束 

        其实,对于上述事件中,警察的行为是否过当,还是有法律原则加以约束的。首要提及的便是行政行为的“法定”原则。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香港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定”原则——即任何可能剥夺香港居民权利或自由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 

        即使警方的做法符合法例,也并不意味“法定”原则得以适用。因为香港实行普通法,除了法例外,判例也有约束力。这就不得不提及一个重要判例确立的“必要及比例”原则。 

        2005年,香港终审法院就一起秘密监听案做出判决,否决了香港政府先前颁布的授权监听的行政命令,并要求政府在6个月内尽快制定一项全面规管监听的法律,以取代当时有违基本法规定的监听法例。在这一判决中,香港终审法院确认了政府行为的“必要及比例”原则,要求政府在执行法律,可能会侵犯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权时,必须首先确定这种侵犯实属必要,否则不能进行。其次,这种侵犯不能超过适当比例,否则即为违法。在人肉沙包事件中,警察拦截非法赛车的初衷无非是制止违法,防止交通意外。设置路障或者出于必要,但截用平民车辆阻拦超速跑车,却明显有违比例原则。所幸,此次事件未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否则香港警方将难平众怒。 

        上述三起事件,无不凸显香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人权保障的缺失。幸运的是,警察高层已认识到这些问题,并试图将警队从传统的纪律部队转型为打击犯罪与服务社区兼具的文明之师。但人权保障这个老问题,将是香港警方执法中新的挑战和考验。 


        外交部条法司李琳琳先生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获得普通法硕士学位后又获得在香港警队培训的宝贵机会,对警察这个特殊职业群体观察透彻。在香港,普通法制度本身对程序就有着严格甚至有些苛刻的要求,近年来的判例对证据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加之市民权利意识极强,媒体的监督很有力,警方执法面临着考验和挑战。
                                                                                                         ——“香江札记”主持人: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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