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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正义与全球治理的哲学思考———罗尔斯“万民法”思想评述

时间:2008-11-04 点击:
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两个超级大国主导的霸权稳定格局瓦解了;与此同时,新的多极化的世界格局尚未形成以美国为主导的一超多强的世界格局面临着新型的国际世界秩序的重新整合和重组。原有的以威斯特伐里亚模式到联合国模式,强调以民族国家和主权至上的原则作为建立和维系国际法和国际行为准则的基础。、
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出现了一系列被称之为失败国家 (failedstate)的政治事件。从前南斯拉夫、科索沃、索马里,直至阿富汗,都出现了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的统治合法性危机问题。这些国家对内无法维持国内秩序,对外却导致了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对国际安全和世界秩序构成了威胁。911事件的发生促使美国的布什政府从人权高于主权的援助理论过渡到先发制人的积极自由理论,是自由主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面对新型国家政治秩序做出的政治军事反应。失败国家和恐怖主义的蔓延,对当代世界秩序和国际安全网络的建立提出了挑战,这也为后联合国模式的全球治理机制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思考的起点。人权是否高于主权,以先发制人的积极自由为基础的战争理由是否具有国际合法性,这是国际正义的核心问题,也是建立和完善全球治理的前提和政治哲学基础。
关于这些问题的思考,不单纯是一个国际政治军事战略的问题,更是深层次的关乎世界和平共存的哲学问题。在这方面,美国以新保守主义为代表的一批理论家,强调一种霸权稳定论,希望借助美国的霸权优势建立一种以自由民主模式为国家行为准则的全球治理和世界秩序框架。这种霸权稳定论没有充分考虑到世界上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政治要求,缺乏广泛而普遍的合法性基础。与这种霸权稳定论主张不同的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此的万民法思想。应该说,万民法思想是罗尔斯继《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后,将其国内正义理论向国际正义的问题的拓展和延伸。
《万民法》的写作最初可以追溯到1993年,罗尔斯以万民法为题在牛津大学讲座上发表的学术演讲,论文后来收录在《罗尔斯论文集》中。在这次讲座中,他讨论了自由主义理论从国内领域扩展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原则及其证明。经过随后几年的深入思考和潜心研究,他又于1999年出版《万民法》一书,其中包含了《公共理性新探》一文,扩充并发展了万民法的基本思想和理论原则,由此也实现了从道德领域进入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领域进入国际政治领域的一以贯之的理论构想。#p#分页标题#e#
应该说,《万民法》是罗尔斯在国际关系理论方面的最完备和最系统的表述。通篇充满了睿智与思辨,论域从战争的道德性、资源的国际分配遍及政治领导等诸多方面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其理论目标旨在与自由民主的政治文化保持连续性的同时,实现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和平共存。其基本观点与二十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发展是一脉相承的,其中包括战争的界限止于自卫,国家主权从属于体现人权学说的政治合法性标准。特别是关于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具有明显的西方自由主义霸权倾向,在这一点,罗尔斯提出的解释有所不同,在诸如此类观点的阐述中,罗尔斯都提出了与众不同的富有原创性和挑战性的解释。
从整个思想的基本理路来看,在横向视野中,虽然,总体观点置于现代盎格鲁萨克逊国际思想的知识传统之下,但其主要理论基调和学术风格不同于甚至超越了传统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简单二分法,用罗尔斯自己的术语,他的理论构想是一种现实的乌托邦 (realisticutopia);从纵向的角度,也就是从罗尔斯自身理论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来看,其理论的现实感和历史境遇感较之早期著作更为突出。就其理论所要达致的根本目的而言,《万民法》连同《公共理性观念新探》一文,代表了我对于合理的公民与人民如何能在正义世界里和平共存这一问题思索的最后结论。 [1] (P2)从《万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构想来看,其主要的思想渊源来自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特别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但他有没有完全遵循康德的有关结论,譬如说,康德认为永久和平的实现必须在建立了自由共和体制的国家之间才能实现,而且,只有秉持世界主义的公民和政治实体之间才能实现真正的和平共存,对此,罗尔斯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一方面,罗尔斯认为,能够实现和平共存的人民社会不仅包括自由民主的体制,还包括非自由的合宜性等级社会;另一方面,人民社会的构成未必一定是秉持世界主义的公民。所有这些都对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构成了挑战。

二、基本原则与理论构想

《万民法》阐明了一种自由主义的外交政策理论,其基本目的在于指导自由民主社会的外交政策。罗尔斯的基本理路体现在两个依次分开的部分,首先设定一个理想的国际关系观念架构,其次,探求非理想世界的若干原则。他将这种理想的观念视为现实的乌托邦,也就是说,当政治哲学之扩展至于普遍认为实际政治可能性的限度,并且使我们与我们的政治与社会条件相协调,这样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就是乌托邦。 [1] (P12)《万民法》的理论主体部分主要是,一系列适于理想化的人民社会的成员所需的外交政策原则;证明方法,即将社会契约与原初状态的代表设置应用于国际事务领域;以及适于非理想世界中自由社会之外交政策的若干推论。在这些构成部分中,最重要的是对战争行为的约束,以及对处于不利的自然与社会条件负担之下的社会发展的援助。通篇来看,整个理论强调的是塑造不同文化之间的信仰和行动模式的法律、政治与社会制度的作用,以及这些制度对生活品质的影响。#p#分页标题#e#
可见,《万民法》与罗尔斯早期著作中的政治哲学观点之间存在着某种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万民法的主要内容与《正义论》中民族法(lawofnations)极为类似。但《万民法》所扩展的政治理论却并非来自《正义论》,而是源自《政治自由主义》以及其后完成的大部分论文。两本书代表了迥然不同的哲学主题。《正义论》的目标旨在提出一种社会正义的观念,这种正义观成为了分享某种关于伦理生活和个人善的基本信仰或完备性学说的个人之间实现社会合作的合理基础。比较而言,《政治自由主义》却认为这种假设在现代自由社会中是不现实的,这是由于,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的既定前提下,每个人都秉持不同而且可能不兼容的善的观念,这就为完备性学说设定了限度。按照《政治自由主义》的观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就变成了找到共同的正当性制度或规则基础而非实质性善的观念。
罗尔斯认为,国际政治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与此具有某种类似之处。因此,他假定,一定程度上的文化多元主义 (culturalpluralism)是国际社会之中持续的生活事实,而且,这种多样性 (diversity)也将通过各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国内社会中并存着若干合理但却互不兼容的完备性的个人善的观念,与此类似,在国际社会中,不同社会对于国内政治社会应该如何组织起来,也存在着若干合理但却互不兼容的完备性的构想。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国际社会成员都符合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标准,相反,非自由主义的政治社会形式也同样有其正当而合宜的理由作为平等的成员参与国际事务。
因此,国际政治理论的主要问题就成为了源自不同政治文化的不同国际政治行为规范如何调和的问题。故此,一个和平的国际生活能否建立,这就取决于能否找到一个共同承认的基础,以便合理而合宜的人民 (peoples)能够通过自愿的方式实现合作。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万民法的理论作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万民法又具体体现为八项基本原则: 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它人民的尊重。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6. 人民要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它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
万民法构成了人民社会 (societyofpeoples)的基本宪章。该社会由自由人民以及非自由但却合宜的人民组成,罗尔斯将这两种社会并称为秩序良好的社会。不过,人民社会的制度结构并不包括国家的国际对应物,即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 (worldgovernment)或超国家 (super2state),而是一个由合作组织构成的网络,该网络关注的是安全、金融和贸易问题。这种理想的国际秩序观念反映了罗尔斯的两个康德主义的思想。其一,康德主义认为,世界政府是一个具备自身法律体系的统一的全球政治体制,这种世界政府要么是全球性的专制统治,要么是统治着一个脆弱的帝国,各地区频仍的内乱,人民获得政治自由与自主的企图,害得它四分五裂。 [1] (P38)其二,罗尔斯的观点体现了康德的共和国家和平联盟的思想。遵循康德的思想,罗尔斯认为,自由民主以及合宜的非自由社会之间不可能相互交战,而且乐于发展成为持久而坚实的和平联盟网络。这一民主和平的假定解释了,为什么自由与合宜人民组成的社会的维护与扩展应该成为了自由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p#分页标题#e#
从论证结构上来说,万民法所列举的八项原则可以与罗尔斯为国内社会设定的社会正义原则等量齐观。他也设想了一个国际原初状态,代表了所有合理的人民。他强调,是人民 (peoples)而不是个人 (persons)构成了代表的单位,而且,适于万民法的公平标准是,从合理的人民的观点来看,其原则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个别个人的利益只是间接地得到了考虑,它们可以通过推进他们所属社会的合法利益得到满足。
事实上,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存在两个:一个代表了自由民主社会的角度,另一个代表了合宜的非自由社会的角度。罗尔斯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考察万民法的,这一区分作为整个理论的核心应当予以解释。诚如前面指出的,罗尔斯认为,某种程度的文化多样性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多样性必然反映在多样性的政治形式之中,其中某些政治形式可能与自由主义原则是不兼容的,但却仍然可以满足能够证明作为国际社会合作成员自身正当性的条件。自由与非自由合宜社会之间的区分塑造了这种多样性的模式。
自由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一种立宪政体,保护某种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优先于社会善和完善主义的价值,它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得到运用这些自由所需的首要善。与之相比,合宜人民的范畴更为宽泛,实际上,自由社会本身满足了罗尔斯为任何合宜社会设定的标准。但各种非自由社会也同样可以满足这些标准。一个合宜人民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社会在对外政策方面不能具有侵略性的目标,而且要尊重其它社会的独立性。其二,社会要具备一种符合共同善的正义观念,在公共决策中,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了考虑,而且基本的人权得到了保障;所有个人都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法官和其它官员接受并将共同善的正义观念应用到具体的公共责任上。
此外,罗尔斯还对一种合宜社会进行了详细描述。这就是合宜的等级人民的观念,其基本制度是一种合宜的协商性等级制。这类社会在形式上是联合主义的 (associationist),它将其人民视为各种主要社会集团的成员,每个集团都在一个协商等级制中有其代表。罗尔斯认为,合宜等级制社会的观念与对伊斯兰政治观念的合理解释是兼容的,而且给出了一个假想的合宜等级制伊斯兰社会的例子,他称之为卡赞尼斯坦。
但为什么万民法应该分两个步骤,即首先从自由社会的角度而后又从合宜非自由社会的角度加以考察呢?其中部分原因在于,自由且合宜的人民具有不同的基本利益,能够导致对外交政策的不同评估。这些差别反映了不同政治文化上的差异:每种类型的人民从根本上来说都乐于保障其文化和制度得以繁荣昌盛的国际条件。此外,人民的利益还存在于人民正当地自我尊重为人民,系之于对历史进程中的探索及其成就的文化之共同意识。因此,他们坚持给予其它平等人民同样适当的尊重与承认。#p#分页标题#e#
而这并非问题的全部。在国内情形下,无知之幕屏蔽了各种原则的选择,使之免于受到各种个人善的观念因素的影响。但为什么国际原则的选择要受到差别对待呢?对此,查尔斯贝茨教授认为,国内与国际两种情形并不存在完全的类比性。在国内情形中,其目标是要选择适于所有人的制度所需的正义原则。而在国际情形中,其目标准确地说并不是要选择适于国际制度的原则。万民法是自由民主社会发展对外关系的原则体系,即自由主义政治道德向对外关系领域的延伸。对于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来说,实现万民法的基本动机反映了相互性 (reciprocity)的要求,而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相互性的要求恰恰是自由主义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也就是说,我们履行的原则不仅仅是对于我们而言是合理的,而且我们认为,期望那些受到我们的行动影响的人接受这些原则也是合理的。由是观之,罗尔斯关于合宜的、非自由社会的构想,以及从这一社会的观点出发,认为接受万民法是合理的这种主张,是自由社会本身确立万民法正当性论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合宜的非自由社会的观念应该被视为国际宽容的限度。
此外,罗尔斯还描述了其它类型的社会即法外国家(outlawstates),意即不受万民法约束的国家;以及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也就是受到历史、经济和文化条件的制约而难以根据自身的力量成为秩序良好社会的社会。罗尔斯将这些社会视为人民社会之外,这类社会并不处于理想的状态,但却引发了非自由世界的外交政策问题。在坚持扩大人民社会的基本目标的同时,自由外交政策的指导目标应该是,首先,卫护自由社会,反对法外国家的侵犯;其次,援助承受负担的社会,使之发展成为自由的或合宜的社会。非理想理论包含了与这两项目标相对应的若干原则:即战争法和援助的义务,前者规导并限制了运用武力实现政治目的的方式,后者则要求秩序良好的社会支持承受负担的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发展,直到这类社会自身能够维系公正或合宜的制度体系。与自由且合宜的社会相比,法外国家和承受负担的国家并没有在国际原初状态中得到代表,因此,万民法不会与jusgentium (各民族共同遵守的法律)相混淆,它本身并不是所有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体系。
问题是,将某些社会排除出去是否能够得到正当性的证明。万民法是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扩展与延伸,它为自由主义国家提供了外交政策的学说。在万民法的学说中,自由社会的创立提出了证明自身正当性的问题,因此,任何回应的充分性都受制于该社会之内的合理性 (reasonableness)标准。如果合宜社会的观念成功地界定了对外事务中合理宽容的外部界限,那么,将法外国家从国际原初状态中排除出去就不足为奇了;它不过是反映了一项事实,即相互性的自由观并没有要求我们表明,我们的原则会被那些持有根本不合理的观点的人接受。#p#分页标题#e#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万民法将制度作为人类生活物质和社会条件的决定性因素。罗尔斯写道:人类历史上巨大罪恶非正义战争和压迫,宗教迫害与对良心自由的否认,饥饿与贫困,还不必说种族灭绝与大屠杀它们来自政治上的非正义, ……如若政治非正义的最严重方式,可由遵循正义的社会政策,由建立正义的基本制度而排除,到头来这些巨大的罪恶也将消失。这种表述决非同义反复。它们表达了一种信念,那就是,当人类成长在合理公正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之下之时,他们就会逐渐确立该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这种确立也会有助于规导并稳定这些制度本身,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制度与人性和社会生活的事实是兼容的。一种制度性图式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就会成为现实的乌托邦,所谓现实的是由于它可能存在,表现为一种可能性;所谓乌托邦是由于它将合理性与正义,同能使公民意识到其根本利益的条件结合在一起。
从自由主义的基本语境来看,《万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构想可以追溯到自由国际主义 (lib2eralinternationalist)传统,或社会自由主义(socialliberalism)。这一派的基本观点是,国际共同体是以劳动分工为特征的若干国内社会组成的社会,国内社会负责其人民的福祉,而国际共同体负责维持合宜的国内社会得以繁荣昌盛的背景条件。社会自由主义主张,国际关系中适用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到原则适用的社会的基本利益。与国际主义传统相对的最重要的传统是信奉世界主义的自由主义(cosmopolitanliberalism)传统。二者之间既有共通之处,又存在着差别。共通之处在于,世界主义也认为,世界是由国内社会组成的社会,而不同之处在于,世界主义并没有赋予国内社会以道义上的特权地位。从最深层次的意义上来看,信奉世界主义的自由主义将社会世界看成是由个人 (persons)组成的,而不是类似社会或人民这样的集体单位,因此,适于国际关系的原则应该考虑的是个人的基本利益。
万民法的基本目标是要表明,如此建构的社会自由主义要比世界主义理论更具有吸引力。罗尔斯所采取的理论策略是,首先将社会自由主义作为最进步的表达形式,然而探求更为合理的条件。如果这种理论构建获得成功的话,那么,这种理论路径就会削弱信奉世界主义的自由主义的批评锋芒,因为,这种更具保守前提的观点在政策层面上能够与世界主义的观点达成一致。
当然,在世界主义理论与万民法思想具有充分的可比性之前,这种一致的程度尚不清晰。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二者之间的规范性差别可能要比罗尔斯表明的更为重要,特别是人权学说的基本内容以及国际分配正义的范围与要求。#p#分页标题#e#

三、批判与反思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模式,形成了一种以万民 (peoples)为中心的国际治理理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新时代国际法的理性反思和建设性重构,其中,对诸如人权、战争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讨论。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着力构建一种符合自由主义的国际伦理,而更准确地说,国际伦理或国际正义的核心问题就是自诩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如何看待非自由主义国家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如何运用符合自由主义的国际伦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国际法准则来协调和约束自由主义国家和非自由主义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为此,罗尔斯根据自由主义的合法性标准即限制国内主权和防范战争,将世界主要政体分为自由政体、等级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模式,并认为前两种政体形式是合法的,而专制政体形式是非法的。
首先,罗尔斯依据康德和其他自由国际主义者的观点,提出了自由国家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自由国家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关于平等公民身份和道德主体的道德观。具体说,除了自卫之外战争是被禁止的;人民 (peoples)是基于共识基础之上的平等的合作各方;干涉是被禁止的;条约必须被遵守;尊重基本的人权等等。在罗尔斯看来,这些基本原则都可以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中找到辩护的理据。不过,在此,不干涉是有条件的:如果专制国家侵犯了基本的人权并对其它独立国家构成了侵略,谴责和强制性行动就可以得到诸如联合国之类的国际组织的合法授权。
其次,罗尔斯运用契约主义的论证方法对自由主义国际法原则向非自由国家的适用提供了道德证明。罗尔斯认为,在非理想条件下,自由主义社会所依凭的自由、平等、理性而合理的道德主体的观念无法充分构成国际法的基本政治道德基础。而可能达成共识和共享的政治道德基础必须考虑到不同社群之间的文化差异和历史多样性。处于非自由社会之外的等级社会的社群文化,并没有将基本的道德直觉建立在自由平等的个人主义道德基础之上,而是坚持认为权利首先来自具有共同的善的观念的群体的非自发性成员身份,其次,权利仅仅是实现社会义务的工具而已。由此,对于罗尔斯而言,国际法原则的塑造就是在多元的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政治文化之间找到组织良好的人民一致同意的道德基础。因此,非自由主义的等级社会只要能够遵循合理的善的观念建立组织良好的社会,就可以实现与自由主义社会的和谐共存。
同时,罗尔斯也指出,等级社会欲求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其应有的位置,就必须满足三个基本的条件。第一,等级政体必须保持和平,消除侵略性。按照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观点,等级社会不能将其完备性的善的观念强加于其它社会之上。第二,与自由主义国家相比,等级社会弥漫着优于其它善的观念的共同的善的观念。罗尔斯指出,基于这种共同的善的观念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必须建立起一种适于公民的道德义务。这种政治道德义务必须基于一种事实,官员们真诚地虑及笼罩于这种善的观念之内的所有公民的利益。这种政治体系可以不是民主的,但必须在协商的政治体系下认真对待公民的不满。第三,非自由的等级社会必须尊重罗尔斯所列举的基本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自然正义规则所表达的形式平等的权利等等。#p#分页标题#e#
不同的是,罗尔斯在此所列举的基本的人权是针对《普遍人权宣言》的一种删节,其中排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和平结社和集会的权利以及政治参与的权利。罗尔斯并不认为国际法必须保障这三种权利。无疑,罗尔斯对基本的人权的重新界定源自罗尔斯对人权的历史观,即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具有历史和文化上的偶然性。人权在自由主义的意义上是西方特定历史文化的产物,因此,人权并不具备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有效性。为此,罗尔斯将国际正义原则建立在较弱而更具普遍性的合理性概念之上,而只有这种合理性概念才是自由与非自由的个人所共同接受的。
总之,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如果国际法要想运转良好而且具有真正的普遍有效性,就必须将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的观念融入到国际平等的平面上。而且国际法还必须承认,自由国家与合宜协商等级制国家都是秩序良好的国家,因此也都是合法的主权国家,针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制裁和战争都是非法的。
《万民法》彰显了两个罗尔斯的形象,一个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正义论》不仅为政治哲学的发展设定了议程,而且激发了世界上反抗压迫、追求平等的正义人士。另一个罗尔斯则是持有相对主义的、以语境为基础的正义观和政治道德观的哲学家,认为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人权观念是西方特定历史文化的产物。从这种相对主义观念中推导出丰富的国际人权概念是一项艰巨而棘手的任务。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一种倒退和对国际社会现实的让步。他一方面反对将自由主义的人权观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法的道德基础,一方面又反对蔑视人权和自由的专制国家,而罗尔斯的建立在弱的政治道德基础上的人权理论也不可避免地要处理人权与国家权利,自由与民族主义,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矛盾在罗尔斯的国际法理论中得到了清楚地体现,同时也构成了自由国家与非自由国家始终争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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