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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生态安全法律保护刍议

时间:2008-11-17 点击:

 

摘 要:生态安全问题是最突出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它作为生态平衡的一种状态,表现出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性的破坏的状态。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却产生了跨国界的资源竞争、工业污染、生态难民迁徙和生态恐怖主义等生态安全问题,本文从可持续发展出发,探讨关于国际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问题,建立生态安全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

关 键 词: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

生态安全问题作为最突出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已导致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国际安全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并改变了世界的安全体系。因此,必须从国家和全球的安全战略高度来看待和解决生态安全问题,以可持续发展为角度和手段建立生态安全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

一、生态安全概述

(一)生态安全的提出

1977年,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布朗(Lester R. Brown)认为,对很多国家来说,沙漠扩延或者土壤侵蚀可能比入侵敌军更能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土壤侵蚀、地球基本生物系统的退化和石油储量的枯竭,目前也正威胁着每个国家的安全。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这一术语。报告中指出:和平和安全问题的某些方面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直接有关的。实际上,它们是持续发展的核心。环境压力既是政治紧张局势和武装冲突的原因,也是它们的结果,对环境不安全因素没有武力的解决方法对环境安全的威胁只能由共同的管理及多边的方式和机制来对付。[1]冷战结束后,环境退化及其可能引起的暴力冲突成为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非军事性威胁的主要因素之一,成为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1991年美国公布了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首次将环境威胁视为其国家威胁的一部分,明确提出:当前我们就生态环境问题做出的对策将影响环境对安全威胁的程度。2001年3月1日在伦敦举行的生态安全与冲突预防国际研讨会上,英国外交大臣巴特尔(Barter)也指出:目前比较接受的观点是,环境要素本身一般不直接导致暴力冲突。但是生态退化一旦同民族等其他社会问题结合在一起, 就可能成为政治紧张的重要原因。

(二)生态安全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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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是指一定区域内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生产的各种生物有机体和无机体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2]。它表现出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性破坏的状态。生态安全可以从生态学、政治学、发展学、法学和国际关系五个角度分析理解。
1.从生态学的角度看
生态安全是自然状态下的安全,它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和完整性,即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在生态系统中,气候、土壤、水、生物等因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进,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但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经常导致生态系统失衡。其中人为干扰是引起生态系统失衡的主要原因。而生态安全强调的就是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免受破坏、干扰和威胁的自然状态。
2.从政治学的角度看
生态安全是国内和国际政治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基于生态问题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的基础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另一方面,生态安全与国际安全相结合,构成国际政治关系的一部分,并成为各国外交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3.从发展的角度看
生态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生态安全与经济、政治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国家的生态安全,是实现经济、政治安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退化及其可能引起的暴力冲突将会导致经济、社会的不可持续性。
4.从法学的角度看
生态安全是国际社会各成员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享有生态安全权,且负有保护国际生态安全的义务;生态安全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都享有在安全的生态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它是自然人环境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类自由安全的基础。
5.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
生态安全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环境冲突发生在国家之间就会形成国际冲突,一国内部的生态问题会对该地区乃至世界安全构成威胁。[3]

二、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原则,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着重强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协调。而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理论运用于国内和国际发展时却有一定的差别,因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与发展研究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也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中有着不同的立场。国内法强调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整合,国际法注重对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对国际义务的承担。由此,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内容上也应有所体现,并且此种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也可作为解决国际上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参考依据。#p#分页标题#e#
笔者认为,生态安全的保护最根本的手段就是可持续发展,只有一切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安全才能得到保证。

(一)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保护的交叉结合

1.二者在根源上的互通性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对于自然的敬畏、重视、热爱或者依赖虽然一直存在,但是直到出现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污染事故之后,才开始对以往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进行系统、全面的审视。这种审视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新要求。与此相对应,传统的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手段单纯地将国家的经济利益置于首位,在实践中,政府采取各种管制措施调控那些涉及本国的经济行为,从总体上造成了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竞争关系,而这种竞争关系经常是恶性的,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也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维持。为扭转国家之间争相构筑经济壁垒、阻碍国际经济自由流转的情况,各国谋求经济政策上的协调,并进而产生了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从上述背景来看,无论是可持续发展还是生态安全保护,都是为解决现存问题而提出的应对性策略。
2.涉及问题的相关性
国际经济领域的问题千差万别,但归根结底,都可以追溯到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但是在世界资源已经贫乏、人们的彼此联系与依赖已非常密切的背景下,人们在物质利益之外还应考虑精神的充实、环境的适宜和资源的富足。国际经济交往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对可持续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而经济发展需要避免环境受到商业集团的贪婪和掠夺所造成的破坏,确保人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在国民生产总值上升的同时下降,保证科技以解放而不是奴役人类为目标,体现时间维度上的可持续性。因此,环境资源领域的举措会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影响;国际经济交往的态势也无时无刻不改变着环境资源的状态。二者既可能有正相关的关系,也可能有负相关的关系。历史上,国际经济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将国家之间的和谐共存、共同繁荣和发展、最佳的利用资源和环境列为主要的考虑因素,而经常仅仅考虑本国片面而短期的自身利益,这实际上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赖于思想意识上的重视、法律制度上的承认和实际行动中的努力。由此,可持续发展贯穿于生态安全的各个领域,在任何一个部分,意图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对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控,对经济指标进行促动或制约。

(二)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支点

1.对自由主义及全球化保持批判现实主义的态度

现在的国际经济活动,仍然是从自由主义出发。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并不等于终极的善,它与保护主义一样,都是实现国家之间、国民之间持续存在和适度发展的可能途径。即自由主义只是诸多思想和主张之一,但是并不意味全部真理;自由主义虽然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相反它有可能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数字鸿沟、语言鸿沟等。当今社会,世界上的自由主义者基于比较优势(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理论,主张自由贸易可以增进效率,在给定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与技术条件下考虑更大的产出,这实际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贸易是经济增长的驱动器,很明显,能带来发展上的好处,同时,竞争还可以促进环保新技术的传播与使用。他们主张,实践已经证实,那些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开放国家比封闭国家经济增长要快;贸易能改善极度贫穷的环境,使人们脱离通过降低环境标准来维持生存但会导致更为贫困的恶性循环;效益通过使人们更为富足而有利于环境,也会更可能要求保护环境。这种观点很多都是模糊的,至少其论证是不全面的。因为发展的含义不仅限于经济增长,经济活动也会有负面的环境效果。世界上最开放的经济同时也存在着最复杂的国内规制以确保经济生产不破坏环境、不给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威胁。经过详细分析,经济领域的生态平衡是很难实现的,因而自由主义的主张不能全盘接受、必须谨慎对待。[4]
2.对经济与社会正义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持高度重视
市场上的经济行为会产生恶性竞争,给人力资源、自然资源造成浪费,尤其是由竞争行为而导致的垄断,扭曲了经济资源的配置、形成了利维坦式的经济模式,无助于经济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在这一理论前提下,若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将自由市场与人权结合起来,在市场机制中承认、保护并实现人权,特别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人权产生于道德,进而形成制度的保证。人权国际化的浪潮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而出现,这两种浪潮有所交集:人权的国际化起因于经济全球化所铺设的条件,而人权的国际化则为经济的全球化提供了方向。因此,经济活动应当为人权服务、经济规则应当体现人权的理念、经济法律应当遵循人权的原则、经济体制应当实现人权的宗旨。只有保护了人权,才能更为广泛地实现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对经济增长与自然社会环境良性存续与平衡保持清醒的认识#p#分页标题#e#
可持续发展自身并没有明确指标,因此要确定衡量尺度。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维持之间不存在天然的、绝对的和谐,只能寻求最优的方案。这样就会涉及可持续发展的度这个问题,也就是作为可持续指标的环境保护、资源(包括矿产资源、物种资源、生物多样化保证等)维持、人类生命健康等各个因素与作为发展指标的外贸数额、投资引资总量、就业率等方面之间的平衡。虽然正如一些理论家已经指出的,在很多方面,经济发展可以促进环境资源等的可持续,同时,好的环境资源条件可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但是二者之间的紧张状态在现实中仍然经常出现:国家基于环保、公共建康等理由推出的政策、措施却往往会阻碍国家之间正常的贸易,进而阻碍该国的经济增长; 国家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策略又往往会带来污染,对环境资源产生负面的影响。这种矛盾状况始终存在,而且世界上尚未有一套令各方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说,如何能够充分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案。但通过历史经验教训,至少可以断定,对自然掠夺压榨以及对人本身剥削摧残的发展模式、生活方式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学家主张的最小的是最好的,伦理学家主张的禁止奢侈的生活观念实际上为寻求平衡提供了一些思路。
4.对经济行为的环境效应保持警惕与关注
经济行为的目的是效益最大化,即用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为达到这一目的,经济主体认为成本的外部化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方式。主体通过使用由公众来承担后果的空气质量下降、水资源的污染、土地的沙漠化或者荒漠化、气候的恶化来减少投入,扩大产出。如果没有一套强有力的法律体制,这种活动将会广为流行,一方面给经营者带来短期的高利润、高效益,另一方面却给为数众多的人带来损失,并很有可能因为一些不可逆的环境行为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性结果,最终阻碍甚至断绝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更要注意高污染的产业和产品的跨国转移。而试图对这种片面的、短期的牟利行为进行控制,除了科学技术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调查途径之外,必须由国际经济法的诸般主体(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通力合作,以宽容、民主的政治手段,采取适当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和运作机制来防止污染问题扩展。

四、生态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

保护生态安全既是每一个国家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但全球伙伴关系的建立和全球生态安全保护义务的公平分担,要求国际社会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合作机制和国际环境法体系。#p#分页标题#e#
1.加强解决生态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
《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规定: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的资源,同时也有义务保证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或属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确立了国家资源开发主权和不损害本国管辖以外地区环境的原则。而《里约宣言》原则7宣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善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这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世界各国应本着这两项原则加强生态安全保护的国际合作,并将国际合作作为全球生态安全保护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加以确立。[5]
2.建立国际生态安全新的管理模式
2002年2月15日,第三界联合国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会议审议和分析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的创立一个新的国际环境管理模式的建议,这为国际生态安全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新契机。联合国应建立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国际环境管理机构,以加强国际生态安全问题的调和、调停和监管。
3.建立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机制
在理论上,穷国和富国都有责任保护全球生态安全,然而为了解决贫穷,穷国往往无暇顾及生态安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安全问题,就必须建立消除贫困的国际合作机制,并在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确立消除贫困的援助机制。
4.完善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国际环境法体系
目前,国际社会已初步形成了保护全球生态安全的环境法体系,包括: (1)危险废物的控制,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相关议定书; (2)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如《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 (3)臭氧层的保护,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 (4)气候变化,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5)生物多样性保护,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6)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如《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7)物种国际贸易,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8)海洋环境保护,如《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9)核污染防治,如《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10)南极保护,如《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1)贸易与环境的国际法,如《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公约中的环保例外条款;(12)国际淡水生态安全的保护,如《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p#分页标题#e#
这些国际条约在国际生态安全保护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全球化背景下,应进一步完善全球生态安全维护的国际环境法体系。第一,目前的国际环境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建立全球生态安全网络的公约,所以,世界各国应缔结关于全球生态安全网络体系的国际条约;第二,应缔结保护全球公域如公海、南极等区域生态安全的国际条约;第三,应缔结关于淡水资源利用及开发合作的国际条约;第四,全球化中,跨国公司通过其自身的巨大影响力,持续给环境带来决定性的变化[6],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所以国际上应缔结防止跨国公司所造成的全球生态安全问题的国际公约;第五,完善国际条约的实施机制,使国际环境法能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结语

可持续发展仍然是一个成长中的概念,但是其前景是可观的。当今时代,生态安全的保护必须为可持续发展服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宗旨、目标和基本价值之一,在整个操作过程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随着可持续发展的内涵逐渐丰富,会给生态安全保护提出一系列新问题、新范式。我们所关心的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存续与未来无不是可持续发展的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不仅是生态安全问题的价值目标,更是生态安全问题的研究、探索范式,对于整个生态安全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的未来走向有着极为显著的意义。因而,追求生态安全问题的解决的,亟须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重要性,更为深入、细致、全面地反思和探寻规则与制度的现实状态和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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