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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地法”系列译文(六)

时间:2010-06-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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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从以上简要的介绍中也可以看出,以一套抽象的权益作为土地所有权和用益权的基础,在某种特殊的语言环境下土地法的运作方式。这种特殊用语、抽象概念和相互依赖的规则会在学习之初造成困难,然而毅力有望克服它们。只要有时间深入解读引人遐想的土地法历史,那么我们就能更加深刻理解法律和法律人为分享空间的人们所扮演的角色。
 
摘要:
1.1 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法是关于人们分配土地的法律。
1.2 接触土地法时,掌握语言和土地权益的概念及其有关规则至关重要。
1.3 “土地”是指物理形态的土地本身及其附属物,包括土地之上的任何权益;土地分已登记土地和未登记土地两种类型。
1.4 一块土地之上可以存在多种权益;这些权益应区分为普通法权益或者衡平法权益。
1.5 1925年土地法改革,如今不动产权及可归属于普通法的权益仅限于两种土地产权,即自主持有权和租赁持有权,以及四种权益。
1.6 普通法权益对任何拥有土地的人均有约束力;衡平法权益则对除一种人之外的所有拥有土地的人有约束力,这种人即指未被直接、推定或者转达告知而善意地支付对价购买合法不动产的买方。
1.7 分析土地法问题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主要问题:该土地是否已经登记?该土地可能存在哪些权益?该权益是普通法权益还是衡平法权益?
 
练习:
1.1 衡平法权益与普通法权益实际上是否等同?
1.2 土地是否已经登记有何重要意义?
1.3 《1925年财产法》第一条有何重要意义?
1.4 法律人如何定义土地?
 
 
【本文主译人:应雨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参与评议的人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丁义操、王健、田小影、刘莹、张苗、黄荣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学博士生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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