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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万程: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探讨

时间:2012-11-02 点击:
2011年12月29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012年5月26日,由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举办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来自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高等学校的代表共商法学人才培养规划和方案, 正式成立了由公检法等多部门和高等学校负责同志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该计划将正式启动建设20多所高校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部门共建的一大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100多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 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但是,目前缺少实施该计划的具体操作规则,仅有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本文试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的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证, 以期为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提供参考。
一、培养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性
所谓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优秀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类型包括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所以, 培养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之一。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一般是两个)专业(或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人才;是精通一门,兼知其他,不仅在专业技能方面有丰富经验, 而且具备较高水平的相关技能的人才。复合型是针对单一型而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完善扎实的跨学科基础知识, 具有深厚的法学学科体系知识,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需要和法律职业特殊要求的新型法律高级专门人才。
复合型法律人才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法律+经济、法律+外语、法律+医疗、法律+金融、法律+旅游等专业或学科交叉型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教学的首要目标无疑是培养法律理论和实践并重的专门人才。[1] 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普法教育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并不仅仅在于受教育者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熟悉法律条文;法律专门人才的核心素质是掌握法律的原理,养成法律理性思维,精通法律的逻辑推理,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律的判断和分析。
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该是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是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忽视理论的法学教育会导致狭隘的经验主义; 而忽视实践的法学教育和教学必将走向教条主义的误区。这就使得法学教育和教学必将确立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 使法律专门人才不仅懂得法律的理论和规范,而且懂经济、懂外语、懂计算机、懂科技。从我国目前来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务日益增多,然而,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少之又少。即通晓法律知识的人不懂其他专业知识, 通晓其他专业知识的人不懂法律。另外, 法律问题通常也是社会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说,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不仅是时代发展之必然选择,是常规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融合,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即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若干意见》顺应了法学教育职业化转向的趋势, 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法学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定位
(一)国外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模式
⒈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学生毕业后经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再进行一至两年的专业实习,方可取得专业资格,成为正式的法律工作者。这种模式与我国目前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有相似之处。
⒉美国模式。这种模式要求进入法学院攻读法律的人才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然后经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入读法律专业。一般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后获得的学位实际为法律本科。后来美国人称这种学位为JURIS DOCTOR(JD),这也许是因为许多学习JD课程的学生都已获得其他专业学士、硕士乃至博士学位,而且工作多年。
⒊澳洲模式。在澳大利亚,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 学生经过六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一个其他专业的双学士学位。[2]
可以看出,第二、第三种模式都是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这种模式培养的法律人才一般能够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更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国家包括英国在内也正在考虑改革其法学教育的模式, 法学院现在也不拒绝那些已获得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入学。
(二)国内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模式
⒈选修制。这种模式的通行做法是在专业培养方案中选开一些与专业联系比较紧密的课程的方式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该种培养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所选开的课程与专业联系非常紧密, 学生学习的针对性强。第二,由于另一专业的课程主要是以选修课的形式进入培养方案,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和经济负担。在这种模式下, 其他学科的课程只是作为学生扩宽知识面而设置的, 学生对另一专业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浅尝辄止的层次上, 对于培育复合型人才的作用相当有限。
⒉主辅修制(双学位制)。其宗旨是在本科期间完成法学专业及另一专业的学习, 本意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更广阔的信息接收能力, 丰富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知识,寓法学专业教育于自然、社会科学教育之中,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其对法学专业知识的领悟能力与实践能力。该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选择面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的专业组合, 如经济+法律、法律+新闻、法律+经贸;第二,学生有系统掌握两个专业知识的机会;第三,学生通过辅修,通常可以获得两个文凭,可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但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局限, 要在四年时间内完成原本属于两个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内容,势必要延长学时。多数学校采取的是压缩自然、社会科学的教学时数,适当拖后法学专业教学时数的做法, 一般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教育内容。仓促的教育时间与狭窄的教育内容势必会影响专业知识的学习, 更重要的是时间的缺乏会严重影响专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最终影响的是毕业生在就业当中的竞争力。[3]
⒊专门培养模式(实验班模式)。此种模式的通行做法是在大学相关专业新生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学生,单独制定教学计划进行培养。尽管此种模式是建立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 但通常对学生某些方面的知识或能力(特别是对英语和数学)有较高的要求。[4]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尊重学生的个性,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第二,在培养过程中,注意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第三,跨学科课程的开设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为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交叉提供了便利。但这种模式对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的要求比较高,是一种杰出人才培养模式。
⒋法律硕士教育模式。法律硕士的招收对象为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两年。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主要教学内容,采取学分制的教学模式,学生学完规定学分,论文答辩合格,获得法律硕士学位。这种模式创立的初衷就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国借鉴美国模式加以改进形成的模式, 可以满足社会要求法律人才既懂法律又具有专业知识的需要。但法律硕士教育很难达到高于本科的研究生水平, 因为法律硕士学制两年, 教学内容是普通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在两年里学生受到的是初级的法律学历教育,其结果可想而知, 而且法律硕士很难满足攻读法学博士研究生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条件。
⒌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外合作办学, 如本科的“1+2+1”或硕士研究生阶段的“1+1+1”等。法学院的学生先在国内读一年, 然后到合作的外国法学院再读一段时间,并做中、英文两种论文,内容可相同或不同,最终取得国外、国内两个学位证书。这种模式对学生的外语能力要求高,名额有限。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双学位制、法律硕士、中外合作办学作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而选修制、实验班模式由于在四年的时间内同时学习两个专业的主要课程, 其效果则受到了相当多的质疑。有些学者认为,选修制、实验班模式根本不可能达到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而且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时间问题也是实践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三)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主要任务为: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创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据此, 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应明确以下几点:
⒈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应侧重以法律专业为基础,其他专业知识为补充。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不是简单的专业叠加和平分秋色,应有所侧重,应以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础, 其他专业课程应尽可能围绕法律专业课程进行设置。即法律专业是“本色”,其他专业是“特色”,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
⒉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有充足的时间做保障。鉴于复合型人才需要掌握两个专业的基本知识,用四年时间修完两个专业的主要课程, 学习时间相对紧张。因此,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原则上应采取两种主要模式:一是本科专门培养模式,时间应为五年以上,高校法学院、系可以结合本地、本校的优势和特色,确定法律专业以外的第二专业,并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不断进行调整,针对社会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教学计划,培养卓越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二是采取本硕连读培养模式,时间应为六年以上,如外语+法律本硕连读,采取“三年外语+三年法律”的方式。这样,从时间上可以保证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⒊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应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应用型是相对于学术型而言的,更强调实践应用能力。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使法律人才适应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目标。因此,对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一方面是复合型的,另一方面是应用型的。
三、实施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途径
(一)精心制定培养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
首先, 保证开设14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 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诉讼法、刑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其次,开设精选的第二专业的主要课程, 使学生学习第二专业的知识具有深入性和系统性;第三,要适当减少法律专业选修课,增加与法律专业相关的第二专业选修课; 最后, 应调整学分、学时,把第二专业的主要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二)改革培养途径,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高校应与实务部门建立联合培养机制,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 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其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
实务部门可以与高校签订协议,实行“订单培养”,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教学、科研和实习计划,实行产学研合作教育, 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科研能力,满足实务部门用人的实际需要。高校应与司法部门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卓越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
(三)制定合理的培养计划,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教育应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实践教学比重应占法学教学总量的20%左右。对此,要制定一个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计划,合理设置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课程,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法律诊所学习等,并对实践课程进行创新。
⒈庭审旁听: 庭审旁听应安排在法学各门课程中进行,不仅诉讼法课程要安排旁听,实体法、基础理论课也应安排旁听,要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选择合适案件安排旁听。旁听结束后,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分组讨论或者撰写旁听报告,由教师进行批改。庭审旁听要形成制度并切实执行。
⒉模拟审判:应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分组进行,每个学生均应参加并担任一定角色。
⒊专业实习: 大学一至三年级每一学年应至少有15-20天时间进行年中实习, 大学四年级进行毕业实习,要延长毕业实习时间,时间不少于4-5个月。
⒋法律诊所: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应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免费办理实际案件,提供法律咨询,锻炼其实际工作能力;法律诊所应向更多的学生开放,使更多的学生有从事法律实践的机会。
⒌调查报告: 学生每学年应提交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以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
要培养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 必须打造一支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经验的教师队伍。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一至两年, 积累法律实践经验; 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二是鼓励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 增强法律实践经验和实际运用能力,丰富教学内容。三是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将教师的实践能力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分别占三分之一的比例。
应该在教学思路上进行改革, 采用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 摒弃以传统的灌输式方法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不仅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教学法,也包括那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种教学方法,如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以及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可采用讲授法。案例教学应广泛采用,还应辅之以一定量的课堂讨论。[5]对于诉讼法课程的教学, 可以采取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在课堂教学中讲解程序法基本知识;另一方面,安排学生到公、检、法、司等单位进行实际观摩,接触司法实际,增强对程序法的感性认识,使其所学的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培养、锻炼学生依照程序法处理具体法律实务的能力, 为将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黄锡生,陈德敏,曾文革,蔡维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03).
[2] 王保树,王振民.略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01).
[3]梁文彩,刘晓霞.浅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的建构[J].社科纵横,2008,(10).#p#分页标题#e#
[4]余颈构,梁红英.“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浙江金融,2009,(03).
[5]杨小勇,贺志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11).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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