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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

时间:2012-11-10 点击: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大学扩招与法学热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断增加,我国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2010 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08 年11 月,全国法学院系本科在校生30 万人,专科在校生22 万人,硕士6 万余人,博士8500 人。《2009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中排名第一。本科生毕业时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为47%,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就业的另一个特征是,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如果再没有实践经验,就业则难上加难。
然而,说法学人才“供大于求”过于片面。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律人才市场日趋饱和,而且我国的法律服务领域遭遇“洋律师”来“抢滩”,律师业竞争非常激烈,另一方面,高层次、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如何“产销对路”才是根本问题。
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国际、国内对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培养目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有何不同?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深刻的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的基础特点是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在大多数国家中,法学教育的确都要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和学术类法律人才,但毫无例外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亦即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实用性。然而,这种关注不能沦为单一的“职业培训”,高端法律人才之所以“高端”,一定有超越一般法律人士之处,需要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得来。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法学教学改革,应当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忽略了人才培养的规范性,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实务操作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当前比较抢手的法律人才是“法律+英语+经济”的复合。“法律+英语+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也非常抢手,能够对对象国法律进行专门研究的小语种卓越法律人才甚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培养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卓越、优质法律教育的要求是:语言复合、专业复合。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别于传统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更加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例如懂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宏微观经济学、会计、税务等经济学知识。其知识面应当更广,能够成为通识基础上的职业法律人才,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其他人文学科知识的通识,二是法学基础知识的通识。
此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对外语水平、对涉外法、外国法、比较法的知识结构,对实践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广义来说,高等教育也应纳入职前教育的范畴。
由于种种原因,本应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在一些地方与高校曲高和寡,法学人才培养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职业素质、职业能力显然是任何用人单位聘用人员时最看重的……于是社会职业准入制度、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应运而生。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注释法学,然而对法学理论的要求,也不再限于注释法学,其原因可以简要表达为“社会转型→法律服务要求转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法学教学改革”。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学改革的内容与方法——以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为例
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前景大家都很看好,但是教学模式五花八门,法律教学与以往的法学院教学有很大的不同,如何保质保量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本科法律教学必须进行积极的教学改革探索。具体包括四项改革措施:
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培养目标的修正
通过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律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
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笔者以为,至少在以下3 个方面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教学的改革: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教学改革应建立在坚实的中国法的基础之上,否则基础不牢,“特色”无从谈起,一个不熟知本国法律的人没有资格奢谈“外国法”或从事所谓跨国法律业务。其次,应当突出法律课程的“涉外性”、“跨国性”,处理好外国法、比较法与国内法课程的比例;英文法律课程、双语法律课程与中文法律课程的比例。
再次,在加强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密切关注人才培养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尽可能加强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最后,还要适应“全球化”的需要,打通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之间的整合,鼓励教师之间教学经验、方法的交流以及学科教学交叉研究,减少和避免教学内容之间的重复。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的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国外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毕业后如果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1~2 年的专业实习,才可以取得专业的执业资格;第二种是北美模式,首先必须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以攻读法学,学制3 年,其法学学位实际上是法律本科,但是美国人将这种学位叫做Doctor,即Juris Doctor(JD);第三种是澳大利亚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 年左右获得双学位[1]。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 “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
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
法律教育要适应全球化趋势,必须加强法科学生的外语能力,尤其是英语运用能力。与此同时,我国法学教育要适当加强外国法,尤其是英美法教育。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从整体上而言是移植自大陆法系,法学思维体系也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法系国家大体相当。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当前国际法律业务的绝大部分份额是被英美法系国际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美国律师事务所所垄断,这与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地位密不可分,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英美法教育的优越性。具体在几大模块中都应当有所体现:法学核心课程、特色课程,例如涉外法律、比较法、英美法、国际法(指“三国”,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复合型法律教学的课程,主要体现在特色课程(专业选修课)中,例如国际商法、比较公司投资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证券法、跨国经济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等。
对于更加重视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的教学而言,我们将来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能”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实践课程例如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费时费力,教师的时间、精力投入更大,却由于评价体系的传统性,很难直接量化反映到科研成果等业绩上,在职称晋升、评奖等方面体现不出优势,因此不是有太多教师愿意承担此项重任,除非其本科阶段是学英语的。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实践性课程是重要的环节,比如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实习、旁听、法律电影观摩、法律辩论赛等。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比例,应当是实践课程占8%-10%较为适当,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培养总学分为171 学分,其中实践课程和实习15 学分,综合论文训练15 学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本科总学分163 学分,其中实践教学14 学分,占8.59%。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实践课程,重点开设了法律写作、法律翻译、法庭辩论等课程,其中法律写作和法律翻译的课时大幅加大。在课堂教学上,倡导案例讨论教学、小班教学,摒弃灌输式教学、大课堂教学,老师在课堂上适度根据司法考试试题内容进行讲授,尤其是在案例教学中紧密结合司法考试中出现的案例。
学院经常邀请在法律实务领域颇具建树的院外相关人士为学生授课、开设讲座,此类活动平均每学年达60 课时,占整个法学课程的比例在8%左右。学院还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别的模拟法庭竞赛。考虑到商事法律实践中经常涉及金融、财会等专业知识的现实,我院聘请院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法学院学生开设宏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与资本市场、财务会计、税收等课程供学生选修,反映良好。
英语等外语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生命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学制暂时无法延长的情况下,只能是进行法律、英语的课程改革,“减量不减质”,力求保质减量。从法律课程设置看,就不能机械地按照教育部规定的16 门法学核心课程进行排课,必须侧重宽基础、高效率,进行重新安排,并注重这些课程与英语的结合。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应当将法律课程分为:全英文法律课程:美国法、普通法导论、合同法、侵权法、英文法律写作等;双语法律课程: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等;主要为中文讲授,辅以英文背景资料、英文资料阅读辅导的课程,如民法、刑法、三大诉讼法等。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英语课程的投入,不能与普通高校培养传统型法律人才那样,只满足于大学英语的授课,必须英语娴熟、优异,达到英语院系学生的水平,最好是双学位。为提高学生的全面法律素质,在实践课程和实习以外,这些法学院程度不同地注重中英文综合写作训练,包括论文写作训练、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特别是法律文书写作训练,从广义上讲,它也是实践课程的内容之一。
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只培养“法律工匠”。没有通识教育(包括法学通识教育),只有法学职业训练则只能培养“法律工匠”,容易缺乏人文底蕴,而法律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没有对人的终极关怀,没有足够的人文素养,很难成就一名优秀的涉外法律人。
第三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卓越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北外法学院中文核心法学课程教材主要是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系列教材,以及法律出版社的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系列教材等国内权威法学教材,而英文法学教材则结合专业的特点选择适用的,例如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等,一些研究中国法的核心课程,例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并不需要采用英语或双语讲授,只需要给学生介绍一些相关法律的他国经验教训,适当介绍其英文术语即可,因此一般采用中文教材。
法学教材应当尽可能采用典型、真实的案例辅导材料。我国没有law report(案例库), 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法学教育应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它包括但是绝不应当只限于法律技能的传授。司法考试侧重考核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法律技能,对传统的重理论知识、轻能力培养的高校法学教育有一定的“纠偏”作用,但是不能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变成“法律实用主义”,认为凡是与案例无关的知识就是无用的,或者干脆将法学知识与法律能力对立起来。
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的改革
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其教学方法简言之,是用国际的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用其他专业的方法(经济析、哲学分析)研究法律问题。
具体而言,不同课程的教学方法各有特点:英语等外语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多为技能训练,讲求准确、精确;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特点是让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因此需要对学生进行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思辨性、逻辑性;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特点是动手操作能力,关注起草合同、谈判、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同时,日常教学要关注司法考试,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法律理论素养、功底扎实。
理论教学不能放松,这是法学教学规律自身的必然要求;真正的理论对法律实践有极大的指导、推动性作用。应当注重比较的方法,实践性、学科交叉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例如商法、刑法与实践的联系都十分紧密。应当倡导消除不同法律学科教学之间的壁垒加强与教学经验的交叉研究。
不能一味地将法学教学改革理解为案例教学法,也不应当惟司法考试的马首是瞻,尽管这两者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这些年,不少人提倡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个人认为,虽然案例教学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仍然应当以教师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法为辅,其原因,一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征决定的——制定法是主要依据,因此课堂讲授主要是一种法律解释,更准确地说,是教学解释,此外也是由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时紧张,不大可能大量地进行案例讨论。应当注意分配教师讲授、案例教学、讨论、模拟法庭的比例,不宜一味强调案例教学法,它并不适合于所有的法律课程。
4.教学考核模式的改革
一方面是对学生的考核模式改革。应当进一步量化,突出实践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例如清华大学法学院,通过机读卡计算学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次数,一学期达到10 次或多少次可以取得“学术活动”的1 学分。目前对最终教学成果的考核认可,实际上就是文凭,可以考虑采用“三证书”制度:学历、学位、主修方向相结合,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与方向,以便人才市场有目的性地选择。具体确定方向的方法则是通过对主修专业的课程模块方向确定。
另一方面是对教师的考核模式改革。“教师要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与时俱进,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成为热爱学习、学会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楷模。”[2]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教师更应如此。为此,教师应当夯实基础与学科特色的关系,而教师绩效、工作量、科研评价机制应当将教学研究纳入科研评价,一线教师必须进行教学研究,而专业性的学术研究则作为选择性研究。学术研究应具有启发性、前瞻性、批判性的特点,起到丰富教学内容,促进教学的作用。
要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一支胜任该目标实现的师资队伍是关键。因此,必须注重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提高,教师应当既有深厚的法学素养与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又有扎实的外语功底,有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或访学经历,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和国际化视野,能够胜任法学双语教学工作。
四、余论
近十年来,有关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论著,不说汗牛充栋,也可以说是琳琅满目。自2000 年以来,发表于核心期刊、CSSCI 期刊的法学教育论文就有近200 篇。然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成败与否的评价标准,至今混沌不清。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成败的评价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博士点、硕士点、博士生导师人数、教授人数、科研水平、学生就业的去向、出国深造的人数与层次、国内深造的人数与层次、本专业就业(公、检、法大多是传统法学院的学生,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是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人数、同行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是用人单位、家长的评价,也可以说是“人才市场的信息反馈”)、校友对母校的捐赠回报情况等。在诸多检验指标中,首先应当是“社会”这个大市场。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学科点虽然不是唯一的指标,但是仍然是重要指标,因为它决定着教育资源配置的多寡,直接影响教育投入与产出——人才质量与数量。
2009 年1 月4 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作了题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重要讲话,提出我国的教育应当坚持“三个面向”,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现代化教育,“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归根到底是多出拔尖人才,一流人才、创新人才。办学的好坏,不在规模大小,关键是要办出特色,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要对学科布局、专业设置、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就业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高质量、多样化的创新型人才。”“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造精神,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笔者以为,这些话对我们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本身就是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学改革也是为了创新,但是,任何创新都必须符合规律,没有规律可循时也要合情合理合法,不能为了标新立异而创新。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学改革,必须尊重教学客观规律,适应全球化趋势,坚持标准化和特色化并重,为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作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 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EB/OL]. 宁波考培网2006-09-14.
[2] 旷文琪. 要用全球人才先让自己全球化——专访联想集团董事长杨元庆[J]. 新华文摘,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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