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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美宁 方益权 钭晓东 王宗正: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

时间:2012-11-18 点击: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 法学作为热门专业却遭遇了冷就业的尴尬处境,根源在于一部分地方性高校盲目扩招以及培养质量停滞不前,致使高校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对法学人才的素质需求之间出现严重脱节的现象。因此,探索和创新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中国法学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式增长的关键点。
一、地方性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现状
自1977 年恢复高考, 法律专业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等三所高校开始招收本科生起,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成长历时30 余年。在自身蓬勃发展的同时,对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诸多原因,造成我国高校,特别是地方性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存在着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无法良性对接的问题。
(一)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现状
1. 法学专业报考与就业。
20 世纪末,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学专业备受热捧, 大量地方性院校匆匆上马法学专业。据统计, 目前全国约有623 所高校开设法学类专业,本科在校生近30 万人, 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因为兴趣爱好和职业期待选择该专业的比例较高。麦可思关于2009 届本科毕业生填报志愿时选择所学专业的理由的相关调查显示, 其中选择法学类专业的学生有38%是由于兴趣爱好。这表明,学生报考法学专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2010 年度就业蓝皮书统计结果显示,8 个本科专业2007-2010 年连续四届失业人数最多,法学专业失业量排在第3 名,毕业半年后失业量人数达到1.26 万人;2009 和2010 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82.3%和86.7%)[1]。法学专业成了高考报考“热门”专业,但连年就业爆冷。就业困境, 导致一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读研或留学。
据麦可思的数据统计, 被调查的2011 届法学专业大类本科生计划国内读研比例为8.1%,居第3 位。这种冷热折射说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严重问题。
2. 工作与专业对口率。
麦可思2009 年度工作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本科专业前十名中, 法学排第4,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仅有45%。对此,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从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业对口率分析来看, 造成专业对口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教育质量差, 达不到专业对口岗位要求,所以不被专业对口岗位所雇佣;二是劳动市场上该专业岗位少,而该专业毕业生供应过多,造成毕业生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岗位[2]。
3. 法学专业的职业对口率。
法学专业就业中律师对专业教育要求相对较高, 职业的入门口径较窄,因此该职业对口率较高。法学专业就业流向较为特定,一般是进入公检法系统,部分选择到企业做法务。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就业面相对较窄,(专业对口的职业单位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公检机关、企业法务部门等)。但是,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一些地方公检法部门的岗位放宽了就业人员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这一要求,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能申请公检法部门中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就业的岗位。法学专业职业对口要求的宽松是造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的另一个新情况。
(二)地方性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现实问题
1.专业设置的盲目性。
美国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美国约有法学院250 所,其中经全美律师协会(ABA)认证的为180 所。美国通过全美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所建立的一整套非官方的完备而严格的行业规章,对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有效的组织、协调和促进作用[3]。反观我国法学教育,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设有法学类专业的高校达到了623所。一方面,从专业准入来看,我国做得远远不够,授予未具备良好办学条件的学校招生权力,势必造成规模上的盲目扩张;另一方面,我国未设置对法学院定期检查评估和淘汰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培养质量的提升,这是造成法学毕业生出口变窄的重要原因。
2. 人才培养的同质性。
目前,我国暂无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标准。但是,地方性高校则往往忽视自身条件和培养能力的不足,在人才培养定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等方面与重点高校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在培养质量上却与重点高校相去甚远;同时,各地方性高校之间,在人才培养上普遍不顾及自身条件、培养能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在人才培养定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同质性,致使毕业生千人一面,无学校人才培养特质,无个人素质能力特质。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在突破专业、院系、学校界墙,实现高校、司法实务部门、涉法行业企业三方的有效教育资源系统融合方面;在进行法律职业特色辅助课程设置的改革创新方面; 在接轨国际法律教育,实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和人才素养的国际化方面举步维艰。实际上,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高质量多类型的,重点高校法学专业应当更多地承担起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和特色型法律人才的责任,提升我国的法律研究水平和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特色化的法律服务;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区域经济、社会、民主法治发展需要重点培养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提升我国社会法律服务的总体水平。
3. 人才供需的矛盾性。
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市场对其培养人才的认同度。部分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不着力研究法律职业特点,忽略其所依托的区域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环境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需求,同时不能有效地利用当地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的有利条件,欠缺科学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闭门造车,必然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社会上急需的实务能力较强和有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 尤其是面向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村镇的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却极度缺乏,法律职业人才供需矛盾突出。
二、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素养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人才战略背景下,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区域经济、社会、民主法治发展需要,重点培养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提升我国社会法律服务的总体水平。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素养要求主要包括:
1. 深厚的法治人文素养。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高质量法学人才的灵魂[4],是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需具备的首要条件。独立、自由、公正等是法学教育必须自始至终灌输的理念,法治的实现应是每个法律人的最高理想,教育学生追求真理、挑战权威,对制度中不合理进行怀疑,鼓励他们对未来中国的民主宪政制度进行探索,是培养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应有理念[5]。其次,法律职业道德是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必要条件。“法”乃国之公器,法律人应将“法”作为信仰,自觉忠诚于法律,维护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身体力行,共同维护纯洁的法治环境。再次,社会责任感是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条件。
法律人才的关键在于利用所学为社会、为人民创造价值,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了解法律事业的崇高意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2. 开放的法律知识体系。
地方性高校应根据内外部条件对自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定位。然后,据此调整专业培养方案,使学生具有宽广、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并帮助学生构建一个开放的知识体系, 使之有能力在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和成长,这是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根本素养。在公共基础知识方面,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一定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哲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具备一定的数学、物理、化学、医学等自然科学知识;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外语以及文献检索等辅助性知识(能力)。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应掌握法学各学科,特别是包括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16门法学主干课程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深入理解法律的实践运作机理;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治建设的趋势,知悉国际国内最新发展动态,掌握其发展和研究的热点、焦点问题。在特定岗位所需知识方面,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应具有适应特定岗位需求的相关知识。就企业中的法务工作而言,应当具备特定企业的运作知识以及与特定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就村镇社区中的法务工作而言,应当具备村镇社区的运作、纠纷的防范与调解等知识;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中的法务工作而言,应当具备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各类程序以及实体规则知识; 就党政机关中的法务工作而言,应当具备纪检监察、行政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知识;就司法机关中的法务工作而言,应当具备诉讼程序和实体规则等知识; 就其他类法务工作而言,应当具备与特定岗位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3. 优化的法务能力结构。
高校法学毕业生就业困境的最大因素在于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欠缺。法律职业对综合能力的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对能力培养的注重。美国法学教育十大能力培养值得我们借鉴,沟通和写作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调查能力、通讯与信息利用能力、组织开展法律工作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等是一个法律职业人顺利完成一项法律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地方性高校培养的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除应具备上述能力外,还应具备从事特定岗位所需要的各项技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应具有法律知识与企业知识融会贯通能力,客户资质、信用的调查、评估能力,劳动关系的管理与协调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防范与处理能力,法律风险的发现、防范和处理能力;从事村镇社区法务工作, 应具有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法律实践中政策性把握的能力,重大社情、舆情的发现能力和应对能力; 从事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应具备开拓案源的能力,快速理解客户的意愿和需求的能力,同法律客户以及其他法律人的谈判和交往的能力,针对具体法律纠纷提炼法律争点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针对具体法律或诉讼问题搜寻、整合法律和相关材料, 就具体案件在法庭辩论、说服法官的能力;从事党政机关中的法务工作,应具备行政争议的处理能力,重大敏感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现、防范和处理能力,重大危机事务的对应能力;从事司法机关中的法务工作, 应具有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的能力,准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组织和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从事其他类法务工作,应具有特定岗位需要的特定技能。
三、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是推进地方性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强大动力。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应探索出一条面向职业、面向社会、面向未来,突出各项法务能力训练,突出专业特色,有效利用国内与国际资源、校内与校外资源,学校连同实务部门共同培养的新的人才培养路径,这将是地方性高校法学教育的生存与发展之道。
1. 打造“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和一定法律实务经历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是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前提条件。高校必须以自身现有师资资源为基础,探索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一方面,教师要“走出去”。专职教师首先要具备实践经历,例如兼职从事律师、企业法务等工作,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教师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要进行国内外多种形式的进修学习,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和视野。另一方面, 引进一批在法律实务领域具有突出业务能力,并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常态性地进入课堂,填补校内专业教师对学生职业能力指导的不足。双方以优势相结合共同打造一支兼具深厚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务能力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构建良好的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基础。
2. 实行“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的机制。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应坚持在“服务地方”为根本、“引领地方”为目标的理念基础上确定人才培养定位,做到打破高校作为单一教育主体的常规,将高校、司法实务部门、涉法行业企业三方教育资源有效系统融合,构建高校、司法实务部门、涉法行业企业合作培养新型人才的培养机制。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支柱产业不同,区域民主基础和民众维权意识等差异较大,因而对人才需求侧重点和能够为人才培养提供的外部条件也不同,极具地方特色。实现地方性高校所倡导的“服务地方”、“引领地方”的办学理念的关键在于:第一,找准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最佳结合点, 按需生产,迎合区域人才市场的需要培养人才,以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创造价值。第二,挖掘和利用区域社会发展为自身法律人才培养所提供的有利外部环境和营造的各种条件,大力开发与校内人才培养配套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践实训区,构建高校、司法实务部门、涉法行业企业合作培养新型人才的培养机制,三方以优势相结合,利用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力推进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最终实现法律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对接。
3. 推进课程体系改革和教学模式多元化。虽然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阶段性与系统性有机结合的全方位过程,但人才培养质量之关键仍在于能否实现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以下几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已是迫在眉睫:第一,课程体系改革。以面向职业、面向社会、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 为提升法律职业专业化层次,应设置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 打破专业与学科壁垒,让学生有更为宽广的知识储备;同时,应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设置诸如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审判实务、检察实务、政府法务、企业法务、社区法务、模拟法庭、非诉讼程序(ADR)等实践实训课程,全面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第二,教学模式多元化。必须突破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局限,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着力推动基于问题、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鼓励学生深入研究判例,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和发现创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6]。最终以对案件的实践操作作为毕业考核。事实证明,苏格拉底讨论法、判例法教学法等更加有利于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法治精神和思维能力的培养。
4. 突出法务实践实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借鉴国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素质教育、职业素养和实践环节等优点,全面革新实践实训环节,突出法务实践实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是我国地方性高校培养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关键举措。通过大量扎实的法务实践实训,使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能与法务实践相结合,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锤炼和提升,摆脱当前法学毕业生法务职业技能不足这一根本缺陷。在校内,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实务等课程完成基础技能培训,然后进入法律诊所实际从事法律实务。在校外,实施“专业实习+岗位实习”的法务实践实训模式。其中,专业实习阶段实施“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三站轮动式”专业实习,培养学生对专业核心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及其熟练程度;岗位实习阶段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实习,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从事企业工作、社区工作、政府工作的能力,培养适合从事企业法务、村镇社区法务、党政机关法务等领域的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麦可思.2010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EB/OL].http://edu.sina.com.cn/j/qzzk07/index.shtml.
[2] 王伯庆.搭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分析[J].麦克斯研究,2010-10(中旬刊):1-3.#p#分页标题#e#
[3] 徐胜萍.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04(12):50-51.
[4] 张国林.着力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J].中国高等教育,2010(19):21-22,35.
[5] 郭锋.关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指委2010 年年会“全球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讨会上的发言[EB/OL].(2010-10-04). http://law.cufe.edu.cn/article/default.asp?id=3124
[6] 向佐群.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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