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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世界上最年轻的最高法院

时间:2014-01-29 点击:
2009年10月1日挂牌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应该是当今世界最年轻的最高法院。英国是人类法治的故乡。一个拥有几百年法治传统的古老国家,竟然迟至二十一世纪才建立自己的最高法院,委实令人纳闷。
这所最年轻的最高法院到底是何等模样?英国为何直到今日才革故鼎新,创建最高法院呢?带着此等疑问,我走进了位于伦敦市中心的英国最高法院。
坐落在伦敦议会广场西面的最高法院,毗邻英国议会大厦和威斯敏斯特教堂等地标建筑,地处伦敦核心位置亦从侧面反映其地位之重要。在2007年开始翻新以用 作最高法院驻地之前,这栋建筑以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Middlesex Guildhall)闻名。它建成于1913年。因米德尔塞克斯郡议会和郡法院及刑事法院都曾在这里办公,因而,此建筑与法律及司法的渊源颇深。这应该是它最终被选为英国最高法院所在地的一个背景原因。
最高法院大门两边各挂着一块有机玻璃匾额,左边一块绘有最高法院院徽。院徽由圆形主体和戴在其上方的皇冠组成,后者乃英国系君主立宪政体之象征。圆形主体最里面,是由四种枝茎相连构成的圆形花朵图案,它们分别代表着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裹着这图案的是,一个希腊字母Ω,它同时寓意着公正和终局。在Ω图形和最外围圆圈之间是三个单词THE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这个院徽就足以表明,这里就是最高法院。
右边那块玻璃匾额上绘制的,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会徽,会徽下面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大写英文。这块匾额意味着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亦在此办公。
走进最高法院,经过机场标准的安检程序后,就可以在里面随意浏览了。
大楼地上有三层,每层都有一个法庭,全院就三个法庭。地下层是陈列室和咖啡馆。一层的第三法庭同时也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二层有个中等法庭,最大的法庭在三层。由于最高法院主要是法律审,不进行事实审,即不再对案件的任何事实问题予以重新审查,因而法庭里没有证人席位。
法庭上法官席位和律师席位,是按半椭圆形排列,这样便于法官与律师面对面交流。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像通常所见的那样高高在上,而是与律师及旁听人员处于同一水平线上,这应该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创举。此等开天辟地的椭圆形法庭布局,是否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尚有待论证,但法官与双方律师空间位置上的平 等,无疑有利于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发挥更加自如,而法官在律师面前亦可能会愈加冷静谦卑。
最高法院有12位法官,但最大的法庭也仅有9个法官席位。这是因为普通案件一般只由5位法官听审。碰到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庭审法官也仅仅增加到7位或 9位,且这种情况甚少出现。某个案件具体由哪些法官去裁判,由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决定。最高法院有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现任院长是纽伯格勋爵(Lord Neuberger),副院长是黑尔夫人(Lady Hale)。黑尔夫人也是12位现任法官中唯一一位女性。
成为最高法院法官得先由一个独立的遴选委员会推荐,最后经女王任命。根据“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第25条之规定,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必须有2年以上的 高级法官经历或15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法官的任命还要考虑地域因素。毕竟,英国最高法院不是英格兰最高法院。在英国各地都有执法经验的人,获得任命的概率要比其他人高些。
被女王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时,都要身穿镶着金边的特制黑色法袍,并在任命仪式上宣誓。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宣誓有所不同的是,英国最高法院法官既有忠诚宣誓(the Oath of Allegiance),又有司法宣誓(the Judicial Oath)。前者是宣誓忠诚于英国王室及其继承者,它正式规定于“1868年承诺誓言法案(the Promissory Oath Act 1868)”中。司法宣誓的主要内容有尊重法治,捍卫司法独立,履行法官职责等。
最高法院的司法职责,主要是解释和发展英国法律。它是全英国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同时承担除苏格兰之外的刑事案件的终审职能。通常一个案件审理两天即可宣判,但也有少数案件需要四天甚至更长的时间。除民事刑事案件外,最高法院还裁判涉及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事务(devolution issues)。但凡权力下放事务都牵动着英国的宪法制度架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前,权力下放事务均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裁决。枢密院是英国君主的咨询机构,作为其内设机关的司法委员会以往权力较大,但如今该委员会主要审理英国海外自治领和英联邦成员国提交的争议案件。它有权推翻案件发生地的低级法院的判决。当然,它还保留了部分英国国内事务的管辖权,比如有关兽医惩戒或英国国教教区 重组之类的争议纠纷。随着最高法院的成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职能大大减弱,在英国司法体系中它已然无足轻重。
在最高法院成立之前,扮演最高法院角色的主要是上议院里的上诉委员会。此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也承担着部分司法终审功能。几百年来,这两个机构作为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一直运作良好。英国法治的成熟及完善程度始终位居世界前列,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功不可没。为何到二十一世纪就改弦更张,废除上 诉委员会,另建最高法院呢?
对英国来说,建立最高法院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宪法改革。推动这一改革的是布莱尔政府(1997年5月—2007年5月)。政府公文“宪法改革:为联合王国创建最高法院”(发布于2003年7月),以六段的篇幅阐述了实施此等宪法改革的原因。
简言之,其理由有三:
(1)无论是上议院上诉委员会还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其成员与议会和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身份跨界现象普遍。因而,很难说它们是完全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司法部门,尽管它们在裁判案件时事实上的独立性基本不受质疑;
(2)与议会在同一屋檐下的上诉委员会,其办公条件局促,连常任上诉法官都不能拥有一间独立的办公室。而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的上诉委员会“蜗居”于议会大厦之中,本身就有受制于立法机关之嫌疑,明显给人留下不独立的感观;
(3)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必须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该规定对司法独立的要求相当严格,不但不允许任何影响司法独立之情形存在,就是连看上去有这种可能之情形亦务必消除。而上诉委员会里的上诉法官同时皆为上议院议员,对于此等看上去不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情形,英国政府理应消除 之。
面对此等无可置疑的理由,包括上议院在内的英国议会当然只能接受。经过近两年的辩论,《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在议会两院终获通过。该法案的第三部分就设立最高法院事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废除上议院的司法终审功能,新建一所最高法院,此等重大宪法改革在英国遭遇的阻力之大可想而知。因为它触及到英国最根本的宪法原则即议会主权。所谓议会主权,实际上就是议会至高无上,它有超越行政和司法的最高权限。议会的立法不容司法部门审查,此乃议会主权的应有之义。为避免建立一个有权推翻议会立法的美 国式最高法院,当初甚至有英国宪法学家建议,最高法院的名字应该参照香港和其他地区,命名为“终审法院(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自2009年成立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最高法院并非是个常常挑战议会立法权威的冒进法院。不像有人担心的那样,最高法院并未对议会主权构成直接的冲击。它只不过是承接了原来属于议会上院的司法权限。借用其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的话来说,最高法院使古老的英国迈出了权力分立的最后一步,司法权终于完全与立法和行政分立了。
值得注意的是,赋予最高法院裁决权力下放事务纠纷,又使得司法不能不卷入到立法与行政的纷争中。因为涉及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权力下放事务,首先是立法问题,然后就是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问题。把权力下放这种政治问题交给最高法院裁决,英国在建立最高法院的同时,完成了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 的民主》中所说的,政治问题司法化。
除这种一步到位外,设立最高法院时英国还有多项超越时代的崭新举措。如最高法院的庭审有现场录影,点击其官网任何人都可以同步观看庭审。在全世界的最高法院中,估计也只有英国最高法院允许同步录影播放。又如在庭审时最高法院法官可以穿便装,只有在特别庄重的场合如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法官才必须身披法袍。当 然,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超前措施,莫过于贯彻平等精神的最高法院椭圆形法庭布局。
素来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一旦建立最高法院,就竟然勇于打破司法传统惯例,同时创下多项司法革新之世界纪录。“保守”这顶帽子扣在英国人头上,如今真的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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