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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海:评析“秋林”商标与“伊雅秋林”商标争议案

时间:2014-01-15 点击:
【本案要旨】
我国商标权依注册取得,商标使用行为并不产生权利,也不会导致商标权利的转移。
【案情简述】
第3612652号“伊雅秋林”(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侯勇于2003年7月1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该商标后转让给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
第618179号“秋林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于1991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1992年11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商标权人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股份公司”)。
2007年9月10日,秋林股份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裁定,撤销了争议商标。秋林食品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本案争议焦点及评析】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秋林食品公司认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理由一是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两商标相比,争议商标的首部“伊雅”会给相关公众带来更深刻的印象;二是引证商标虽然注册于秋林股份公司名下,但该商标实际一直由秋林食品公司使用,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等工作也是由秋林食品公司的前身秋林食品厂办理的,费用也由其前身支出。因此,引证商标由秋林食品公司在先使用,秋林股份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另外,秋林食品公司与秋林股份公司同时拥有和使用“秋林”的字号,是秋林的重要组成部分,秋林食品公司对“秋林”拥有相关权益。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并存。
笔者以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成近似商标,理由如下:
首先,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要先分析两商标的标识是否近似。引证商标虽然为汉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但汉字部分显然为该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也是消费者识别该商标的主要要素。引证商标虽然为四个汉字组成的文字商标,但该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部分,消费者会误以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某种关联性,从而会发生混淆。因此,从两标识本身的对比来看,两标识是近似的。
其次,商标法之所以禁止近似商标的注册,目的是防止混淆的发生。秋林食品公司认为不会发生混淆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秋林食品公司认为其与秋林股份公司同时拥有和使用“秋林”的字号,是秋林的重要组成部分,秋林食品公司对“秋林”拥有相关权益,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并存。笔者认为,第一,两公司虽然同时拥有对“秋林”的字号权,但字号权不会延伸致商标权,因此,秋林食品公司所谓的相关权益并不包括商标权。第二,两公司处于同一地域,秋林食品公司原属秋林股份公司的下属托管单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地域,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的权利归属问题
秋林食品公司提到引证商标虽然注册于秋林股份公司名下,但该商标实际一直由秋林食品公司使用,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等工作也是由秋林食品公司的前身办理的,费用也由其前身支出。因此,引证商标由秋林食品公司在先使用,秋林股份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
笔者认为,引证商标的注册及续展由秋林食品公司完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当时秋林食品公司属于秋林股份公司的托管单位,因此,由其办理商标事宜合情合理。但我国商标权利的取得是依据注册取得,也就是说注册申请人就是商标所有权人。商标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由其他人使用,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行为也属于对商标的使用,但使用行为本身不会导致商标权利的转移,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一直由秋林食品公司使用,但所有权人依然是秋林股份公司。
综上,秋林股份公司依据对引证商标的所有权对争议商标提起争议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商评委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也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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