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

尤韶华:《尚书·舜典》“殛鲧于羽山”刑名考辨

时间:2014-01-03 点击:
提要
本文是《<尚书•舜典> “殛鲧于羽山”考辨》的一篇。笔者辑考历代对《尚书•舜典》“殛鲧于羽山”一语的解说,并予辨析。文献资料选用《钦定四库全书》本,以《书》类经学著作为主,兼及其他。《书》类经学著作基本上已经选入,而其他经学著作以及史、子、集,则难以遍及。就“殛鲧于羽山”,历代论者,对其刑名、罪名、人犯身份、执行的处所及其时间,均有所论述。后代对前代的论述,或褒扬,或认同,或贬抑,并因此引用,或提出自己的见解,或者补充。本文在辑考的基础上,对各种论点加以评析,从而得出学术结论。
目次
1、诛
2、诛死
3、流徙
4、贬死
⑴殛非杀
⑵拘囚困苦
⑶贬死
⑷自死
5、轻重之辨
结语
《尚书•舜典》有许多法律记述,诸如象以典刑,五刑,官刑,教刑,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恤刑,流、放、窜、殛四罪,士,五刑有服,五流有宅。殛,是刑名,其文为“殛鲧于羽山”。历代对“殛”有诸多争议,有诛、诛死、流徙、贬死四说。
1、诛
《史记》载殛鲧于羽山,(宋)裴駰《史记集解》说,马融曰,殛,诛也。[1]《尚书注疏》汉孔氏传,殛、窜、放、流皆诛也,异其文,述作之体。[2](唐)张守节《史记正义》,孔安国云,殛、窜、放、流皆诛也。[3](宋)林之奇《尚书全解》赞同孔氏。[4](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帝王部•明罚》亦引汉孔氏传。[5](宋)朱熹《孟子集注•万章章句上》,殛,诛也。[6]又见蔡模《孟子集疏》、[7](宋)真德秀、[8](宋)赵顺孙《孟子纂疏》、[9](元)胡炳文《孟子通》。[10](宋)文彦博《潞公文集•舜典》:殛、窜、放、流,皆诛也。[11]
2、诛死
(宋)苏轼《书传》:殛,诛死也。流、放、窜皆迁也。[12](宋)史浩亦说,流之,放之,窜之,皆迁也。殛,则死矣。[13]《程氏经说》,大抵流放,统谓之流,故曰流宥五刑,而于流之中有轻重之称。流者,去远之也,如水流去;放者,屏斥之;窜者投置之,以罪之轻重,地之善恶远迩为差。殛则诛死之也。四者自轻及重而言。[14](宋)钱易《请除非法之刑》:尧之时诛四罪,止曰殛鲧于羽山,窜三苗于三危,放驩兜于崇山,流共工于幽州,何独不言杀鲧,诛三苗,戮驩兜,斩共工于其处。然此四者皆杀戮灭绝之典也。文见(宋)吕祖谦编《宋文鉴》[15](宋)赵汝愚编《宋名臣奏议》、[16](明)冯琦、冯瑗《经济类编》。[17](清)焦袁熹《此木轩四书说》独《山海经》言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18]《山海经》之说,参见前文罪名窃息壤。
但《东坡全集•评史》所说与此不同:由此观之,则四族之诛,皆非诛死,亦不废弃,但迁之远方为要荒之君耳。[19]另见(宋)苏轼《东坡志林》。[20]又见(宋)章如愚编《群书考索续集》、[21]《历代名贤确论》。[22](清)王士祯《香祖笔记》引东坡,称此论与《竹书纪年》黜崇伯鲧合。[23]
3、流徙
《尚书注疏》孔颖达疏解“诛”为“流徙”,说是诛殛伯鲧于东裔之羽山。《释言》云,殛,诛也。传称流四凶族者,皆是流。而谓之殛、窜、放、流皆诛者,流者移其居处,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窜者,投弃之名;殛者,诛责之称,俱是流徙。异其文,述作之体也。[24](宋)夏僎《尚书详解》认同此解,唐孔氏亦谓,流者移其居处,若水之流;然放者,使之自治;窜者投弃之名;殛者诛责之称,俱是流徙,异其述作之文体耳。此说得之。[25](元)王天与汉《尚书纂传》略引孔氏。[26]
此说起于(汉)郑氏注《周礼》,六极,四曰贫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是也。[27](宋)王与之注《周礼》“七曰废以驭其罪”。郑康成曰,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是也。[28](宋)黄度《尚书说》:放重于流,窜重于放,殛重于窜,皆行其流宥之法,而轻重有权。流有舍法,《大司寇》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三年不齿,今法编配放还是也。放,屏废,今法永不放还是也。窜,投之荒远,今法配远恶是也。殛,罚作。《多方》曰“我乃其大罚殛之”,今法重役居作是也。[29](宋)陈经《尚书详解》称流、放、窜、殛,不必皆死刑。特置之远方,使不与中国齿也。何以知之。《左氏》曰投诸四裔。而此经上文言,“象以典刑”,“钦哉,惟刑之恤”,则知舜当轻刑之际,犹怀钦恤之念,四凶虽剧恶,岂遽致之死哉。[30](宋)高承《事物纪原》举《黄帝内传》称说,帝斩蚩尤,悬首军门,以威天下。其众流于八荒之外,即流刑之始。舜去四凶族,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又为其事。故《舜典》曰,流宥五刑,五流有宅。[31]
4、贬死
⑴殛非杀
(唐)杜佑《通典》三论四凶不死:按司马迁曰,舜流四凶于四裔,以御魑魅。此一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云,流宥五刑者,五刑中有死,既以流放代死。此二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言舜美皋陶作士曰,五流有宅,孔安国注云,五流有宅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此三明四凶不死也。按《洪范》,鲧则殛死禹乃嗣兴,或者谓便杀之,所以辨。[32]
(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引宋太祖论证:“殛鲧于羽山”说者多以为杀之,遂举《洪范》“鲧则殛死”之言为证,是不然。使鲧之罪果在所当杀,则直杀之矣,何必殛之羽山。太祖皇帝读《书》叹曰,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也。太祖之言,可谓得圣人之意矣。[33]
《朱子语类》载说:大抵此等隔涉遥远,又无证据只说得个大纲如此便了,不必说杀了,才说杀便受折难。(辅广录《舜典》)[34](清)程川《朱子五经语类》录有此文。[35](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36](明)胡广等《书经大全》辑录[37]《朱子语类》又载:流、放、窜不是死刑。殛,伊川言亦不是死。(吴振录《舜典》)[38]亦见(清)程川《朱子五经语类》。[39]《朱子语类》所引伊川言,与《程氏经说》不同,参见前文“诛死”。
(宋)真德秀《大学衍义》认为,流、放、窜、殛,旧说以为诛杀,非也。傥果诛之,则于市于朝,不于四裔矣。大率曰流、曰放,若后之安置居住;曰窜、曰殛,若后之覊管编隶。[40]此文另见《钦定书经传说汇纂》。[41](元)王天与汉《尚书纂传》引真氏,并称,是故后之读书,至此有曰四凶之罪,止从流窜,而叹后世刑网之密。[42](清)焦袁熹《此木轩四书说》解“殛鲧于羽山”说,《周礼》“废以驭其罪”注云,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是也。明殛死,但放废而没于其地,非杀之。[43]
⑵拘囚困苦
(宋)蔡沈《书经集传》:流,遣之远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窜,则驱逐禁锢之;殛,则拘囚困苦之。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也。[44]文又见(元)黄镇成《尚书通考》、[45](元)陈师凯《书蔡氏传旁通》、[46](元)陈栎《书集传纂疏》、[47](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48](明)刘三吾《书传会选》、[49](清)江永《礼书纲目》。[50]语出(宋)朱子《晦庵集•杂著》。[51](元)王天与汉《尚书纂传》引有其文。[52](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引朱熹,称说,恶虽极,而未沐帝舜之化,不可以不教而杀也,此其所以流之远方,置于绝域,驱逐而禁锢之,拘囚而困苦之,使之念咎而伏辜,或能改过以迁善欤。[53](明)湛若水《格物通》持说,因鲧之悻愎自用,湮汩洪水,故殛之于羽山东裔之地,拘囚困苦之。[54](明)蔡清《四书蒙引•万章章句上》解“殛鲧”说,《书传》曰“殛,则拘囚困苦之”。此解曰“诛”。宋太祖曰,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耶?鲧之殛,初亦只是贬逐而禁锢之。此曰殛诛也,其致一也。[55]《日讲书经解义》解,殛,拘囚也。[56]
(清)马骕《绎史》引楚辞注,飞鸟水虫,曳衔而食之。尧长放鲧于羽山,绝在不毛之地,三年不舍其罪。[57]语出(宋)洪兴祖《楚词补注》。[58](清)李锴《尚史•列传一•四凶传》亦引楚辞注。[59](清)王士祯《香祖笔记》称楚词注与东坡之说相近差可信。[60]
⑶贬死
(明)蔡清《四书蒙引》引说,《程子遗书》云,殛死,犹言贬死耳。[61](宋)林之奇《尚书全解》也认为《洪范》所谓“殛死”者,正如后世史传言“贬死”也。[62](元)陈师凯《书蔡氏传旁通》解“殛,则拘囚困苦之”,引《朱子语录》,殛非杀也。《洪范》云殛死,犹今言贬死。[63]《钦定书经传说汇纂》亦同。[64](元)陈栎《书集传纂疏》引《语录》。[65](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辑《录》。[66]
(元)吴澄《书纂言》:流,即流宥五刑之流。放、窜、殛亦流也。放,弃置于此,不得他适;窜,捕匿于此,如穴中鼠。殛,谓待死于此,以终其身。[67](明)朱睦(木挈)《五经稽疑》:流即流宥五刑之流,放、窜、殛,亦流也。言弃置于此,不得他适。窜,匿之如穴中鼠也。殛,谓待死于此,以终其身。[68]
⑷自死
(唐)杜佑《通典》主张,鲧至羽山而自死。[69](清)田雯《古欢堂集》论证因殛至死:古防黄河堤在德州境,德州旧有护河堤,大约鲧、禹之迹多在于是。今大名濬县、广平清河县、顺德广宗县,皆有鲧堤。德平县西南亦有鲧堤。世传伯鲧所筑。南自魏郡,北过平昌,伯鲧之湮洪水,大禹之修鲧功遗迹所在有之。《尚书》“帝咨四岳,汤汤洪水,有能俾乂。佥曰:于!鲧哉。帝曰:方命圮族。岳曰:异哉,试可乃已。九载绩用弗成。”孔传曰,功用不成,则放退之。展禽曰,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夏后氏郊鲧而宗禹。凡禘郊宗祖报五者,国之祀典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按四岳荐鲧,又佐禹矣。禹之大功固亦因鲧,又其罪不至死,故孔传云放退之耳。放退之后,死于羽山,故国语云“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上下文,舜勤民事而野死,稷勤百榖而山死。山野亦非死字,因殛至死,犹山野而死耳。[70]
5、轻重之辨
流、放、窜、殛四者轻重有两说。
⑴殛为轻
《尚书注疏》孔颖达疏说,四者之次,盖以罪重者先,共工滔天为罪之最大;驩兜与之同恶,故以次之。《祭法》以鲧障洪水,故列诸祀典功,虽不就,为罪最轻,故后言之。[71](元)黄镇成《尚书通考》略引此文。[72](元)吴澄《书纂言》有较长篇幅论述:流、放、窜、殛四者,陈氏谓有重轻,如今世编管、羁管、安置居住之类。澄谓,罪既重轻,则地宜有远近。今以四凶之罪论之后篇,于共工言畏,于驩兜言忧,于有苗言迁,其辞盖有轻重。鲧以治水之绩不成,故废黜,而用其子代之罪,比三凶为轻。而说者不明殛字之义,以殛为诛死。果若是,则四罪鲧乃最重,误矣。又以四裔之地论之,羽山,去帝都差近;三危,稍远;崇山,盖又远;幽州盖最远。或谓崇山,即今澧州慈宁县之崇山;幽州,即其后所分幽州之北鄙,未详是否。若以罪之重轻度地之远近,则北流,宜在荒服二百里流之地;南放,宜在荒服三百里蛮之地;西窜宜在要服二百里蔡之地;东殛,宜在要服三百里夷之地。但疑当时水土未平,五服地里未定,则未能尽然也。[73](明)朱睦(木挈)《五经稽疑》略引吴澄。[74]
⑵殛最重
(宋)员兴宗《辩言》凡四罪之刑,放最轻,流次之,窜次之,殛最重焉。[75](元)陈师凯《书蔡氏传旁通》解“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引孙氏说,放重于流,窜重于放,殛重于窜。[76](元)陈栎《书集传纂疏》[77](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78](明)胡广等《书经大全》、[79]《钦定书经传说汇纂》[80]亦引孙氏说。
结语
刑名诸说,解“殛”为“诛”起于马融。而此解语焉不详,易有歧义。有称流、放、窜为迁,而殛为诛死,也有称殛、窜、放、流皆诛。前者主张诛死;后者主张流徙。二者有重大的区别。而流徙与贬死则无冲突。流徙包含贬死。是流徙还是诛死,与罪行的轻重有关。诸家解说因对轻重的认识不同而引起争议。殛、窜、放、流四者,认为“殛”轻的主张流徙;认为“殛”重的,主张诛死。也可能反过来,认为“殛”是诛死,而以为罪重。
对于刑名的辨析,着重于诛死和流徙。《山海经》不足为据。诛死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苏轼和程颐。然而苏轼和程颐本身就持论不确定。苏轼《书传》和《程氏经说》持诛死说。《东坡全集•评史》却说,四族之诛,皆非诛死,亦不废弃,而是迁之远方为要荒之君。《程子遗书》说殛死是贬死。流徙起于郑玄,唐孔为其代表人物。流徙有轻重之分,又有贬死之说。贬死说中,非死刑、拘囚困苦、贬死是三段论,以唐杜佑、宋林之奇、朱熹为代表人物。唐杜佑称自死;林之奇、朱熹称贬死。
《吕氏春秋》称鲧欲作乱,也只是“召之不来”而已,罪不至死。因此,诛死之说,缺乏罪名实据。这可能也是苏轼和程颐持说两端的原因。但“召之不来”却也足够终身流放。因此殛为贬死较为合理。此外,鲧也可能因“方命圮族”,治水无功,贬黜远方,自死于其地。既然作为四凶之一,必有恶迹。相较而言,贬死更为合理。如按《尧典》,舜以治家的方式治国,可能迁其致远方,为要荒之君。
[1](宋)裴駰《史记集解》卷一《五帝本纪第一》。(汉)司马迁撰、(宋)裴駰集解、(唐)司马贞索隠、(唐)史张守节正义《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一》。
[2](汉)孔氏传、(唐)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尚书注疏》卷二。
[3](唐)张守节《史记正义》卷一《五帝本纪第一》。又见(汉)司马迁撰、(宋)裴駰集解、(唐)司马贞索隠、(唐)史张守节正义《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一》。
[4]“流、放、窜、殛,皆是屏之远方也。《左氏传》所谓流四凶族,投诸四裔,以御魑魅是也。而有放、流、窜、殛之异者,孔氏曰异其文述作之体,其说是也。凡典之所载,有一言而再言之者,则必变其文。流、放、窜、殛,皆是经纬其语,以成文体,非有异义也。”(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卷二。
[5](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百五十二《帝王部•明罚》 “殛鲧于羽山”。
[6]“鲧,禹父名,方命圮族,治水无功。”《孟子集注大全》卷九《万章章句上》。
[7](宋)蔡模《孟子集疏》卷九《万章章句上》。
[8](宋)真德秀《孟子集编》卷九《万章章句上》。
[9](宋)赵顺孙《孟子纂疏》卷九《朱子集注•万章章句上》。
[10](元)胡炳文《孟子通》卷九《朱子集注•万章章句上》。
[11](宋)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三十一《舜典》。
[12](宋)苏轼《书传》卷二。
[13](宋)史浩《尚书讲义》卷二。
[14]《程氏经说》卷二《书解》。
[15](宋)吕祖谦编《宋文鉴》卷四十二《奏疏》。
[16](宋)赵汝愚编《宋名臣奏议》卷九十九《刑赏门•恤刑》。
[17](明)冯琦、冯瑗《经济类编》卷七十一《刑法类一•刑法》。
[18](清)焦袁熹《此木轩四书说》卷九《孟子二》。
[19](宋)苏轼《东坡全集》卷九十二《评史》。
[20](宋)苏轼《东坡志林》卷三。
[21](宋)章如愚编《群书考索续集》卷五十三《君道门•尧舜》。
[22]《历代名贤确论》卷二《舜•举十六相去四凶》。
[23](清)王士祯《香祖笔记》卷九。
[24](汉)孔氏传、(唐)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尚书注疏》卷二。
[25](宋)夏僎《尚书详解》卷二。
[26]“孔氏曰殛窜放流皆诛也,异其文,述作之体。”(元)王天与《尚书纂传》卷二。
[27](汉)郑氏注、(唐)陆徳眀音义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
[28](宋)王与之《周礼订义》卷二“以八柄诏王驭群臣”。
[29](宋)黄度《尚书说》卷一。
[30](宋)陈经《尚书详解》卷二。
[31](宋)高承《事物纪原》卷十《律令•刑罚部五十二•流》。
[32](唐)杜佑《通典》卷一百六十三《纂刑》。
[33](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卷二。
[34]《朱子语类》卷七十八《尚书一•舜典》。
[35](清)程川《朱子五经语类》卷四十四《书四•虞书二•舜典》。
[36]“辑录,大扺此等隔绝遥远,又无证据只说得个大纲如此便了,不必说杀了,便受折难。(广)”(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卷一。
[37]“大抵此等隔绝遥远,又无证据,只说得个大纲如此便了,不必说杀了便受折难。”(明)胡广等《书经大全》卷一。
[38]《朱子语类》卷七十八《尚书一•舜典》。
[39](清)程川《朱子五经语类》卷四十四《书四•虞书二•舜典》。
[40](宋)真德秀《大学衍义》卷二十五。
[41]《钦定书经传说汇纂》卷二。
[42]“真氏曰流、放、窜、殛,旧说以为诛杀,非也。傥果诛之,则于市于朝,不于四裔矣。大率曰流、曰放,若后之安置居住;曰窜、曰殛,若后之羁管、编隶。”(元)王天与《尚书纂传》卷二。
[43](清)焦袁熹《此木轩四书说》卷九《孟子二》。
[44](宋)蔡沈《书经集传》卷一。
[45](元)黄镇成《尚书通考》卷五。
[46](元)陈师凯《书蔡氏传旁通》卷一中。
[47](元)陈栎《书集传纂疏》卷一。
[48](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卷一。
[49](明)刘三吾《书传会选》卷一。
[50](清)江永《礼书纲目》卷七十二《刑辟•通礼二十五•补•右听断》。
[51](宋)朱子《晦庵集》卷六十五《杂著》《尚书•虞书•舜典》。
[52]“朱子曰,殛,则拘囚困苦之。”(元)王天与《尚书纂传》卷二。
[53](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五。
[54](明)湛若水《格物通》卷六十三《举措一》。
[55](明)蔡清《四书蒙引》卷十三《万章章句上》。
[56](清)《日讲书经解义》卷一。
[57](清)马骕《绎史》卷十一《禹平水土》。
[58](宋)洪兴祖《楚词补注》卷三《天问章句第三•离骚》。
[59](清)李锴《尚史》卷二十三《列传一•四凶传》
[60](清)王士祯《香祖笔记》卷九。
[61](明)蔡清《四书蒙引》卷十三《万章章句上》。
[62](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卷二。
[63](元)陈师凯《书蔡氏传旁通》卷一中。
[64]“朱子曰,殛非杀也,《洪范》云殛死,犹今言贬死)。”《钦定书经传说汇纂》卷二。
[65]“殛非杀也。殛死,如言贬死”(元)陈栎《书集传纂疏》卷一。
[66]“殛非杀也。《洪范》云殛死,犹言贬死。”(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卷一。
[67](元)吴澄《书纂言》卷一。
[68](明)朱睦(木挈)《五经稽疑》卷二《尚书》。
[69](唐)杜佑《通典》卷一百六十三《纂刑》。
[70](清)田雯《古欢堂集》卷四十一《长河志籍考》。
[71](汉)孔氏传、(唐)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尚书注疏》卷二。
[72]“颖达曰,《祭法》以鲧障洪水,故列诸祀典,功虽不就,为罪稍轻故后言之。”(元)黄镇成《尚书通考》卷五。
[73](元)吴澄《书纂言》卷一。
[74]“流、放、窜殛四者,有重轻,如宋之编管、羁管、安置、居住之类。而说者不明殛字之义,以殛为诛死。果若是,四罪,鲧为最重误矣。”(明)朱睦(木挈)《五经稽疑》卷二《尚书》。
[75]《宋》员兴宗《辩言》。
[76](元)陈师凯《书蔡氏传旁通》卷一中。
[77]“孙氏觉曰,放重于流,窜重于放,殛重于窜。”(元)陈栎《书集传纂疏》卷一。
[78]“孙氏觉曰,放重于流,窜重于放,殛重于窜。”(元)董鼎《书传辑录纂注》卷一。
[79]“孙氏觉曰,放重于流,窜重于放,殛重于窜。”(明)胡广等《书经大全》卷一。
[80]“孙氏觉曰,放重于流,窜重于放,殛重于窜。”《钦定书经传说汇纂》卷二。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