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М.Б.布尔加科夫, А.А.雅尔布尔加诺夫:环保法令:从《俄罗斯法典》到彼得时代

时间:2013-12-08 点击:
当代生态法学的发展阶段向我们提出了细致研究俄国环保立法史的任务。当前,对18-19世纪立法的研究最为充分。法学史学者们通常把彼得改革时期作为研究的起点,正是在改革的进程中,自然资源基础在俄国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彰显了出来。对更早历史阶段的环保立法,我国学界只是对自然环境法律保护情况的基本特征做了一般描述。确立的内容有,比如,环保立法与惯例法、民族传统之间的继承性、古代环保法令与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之间的联系、这些法令的实用性等等。 然而,这种立法状况形成的原因以及其他问题(禁令和限制性法规的相互关系,全国性法令和地方通过的法令之间的关系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没有弄清。
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弄清俄国从古代至彼得时代的环保立法基本发展趋势,研究鲜为人知的事实,以便在很大程度上填补环保法规史上至今存在的空白。
最初的关于自然保护的法令明显表现出古罗斯的立法与东斯拉夫人日常习俗的联系,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总是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直接依赖于当地的地形、季节变换和气候现象。东斯拉夫种族的这种对自然环境适应和改造与将一些地域、树林、溪水和洞穴神圣化的宗教动机结合在了一起。
农耕作为居民的主业,与采集、养蜂、狩猎和捕鱼结合了起来。为了种庄稼而砍伐森林的行为在当时还没形成规模。捕猎作为一种补充仅仅满足自然经济的需求,而且在商品交换比较贫乏的情况下也不具有掠夺性。就这样,居民从自然界中索取极少,几乎不干扰它的植被-生态进程。
和民间传统不同,国家在利用自然的实践中更注重私人所有、战争需求、国库等要素,而不仅仅是生态要素。
在罗斯,与保护所有权相关的环保立法始于"俄罗斯法典"时代。"详细法典"第69条规定,偷盗河狸者罚款12格里夫纳,也就是说,等于杀死一个奴隶的惩罚。 在古代,河狸和其他一些兽类被认为是大公的私有财产。"简约法典"第32条规定,毁坏大公的蜂巢者罚款3格里夫纳。 根据"详细法典"第75条,非故意砍伐有主人的、适合养蜂的树木者,要向大公缴纳3格里夫纳,要向树木的主人缴纳0.5格里夫纳,而根据第73条,蓄意砍伐"被标记的橡树"(用于船舷?)--要交12格里夫纳充公。 从别人的蜂巢里取走蜜蜂者要向国库缴纳3格里夫纳的罚款,至于对蜜蜂的主人,如果蜂蜜没有从蜂房中取走,就给他缴纳10кун,而如果被取走,则是5кун(第76条)。
"俄罗斯法典"的上述条款保护对环保对象(河狸、蜜蜂、船舷木)的所有权免受他人侵占。就这样,包括动植物在内的环保对象作为某人的所有物,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之下。这一原则此后也没有被破坏,并随着封建关系在俄国的发展而"扩展",开始触及以下几个主要领域--打猎、野蜂饲养业、捕鱼和森林采伐。
在封建割据时期,大公们经常把自己的领地提供给那些大所有者,特别是寺院使用。根据下城大公鲍里斯•康斯坦丁诺维奇的公文,救主-报喜修道院获准"在苏雷河沿岸及湖泊中捕鱼并获取任何益处…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其中的特辖区居民捕鱼、捕猎河狸以及获得任何利益。" 德米特罗夫大公彼得•德米特里耶维奇于1423年从自己的封地里赏赐给圣三一-谢尔吉耶夫修道院"在沃尔以及沃尔上的河流的特列诺夫河段上……并从塔利察至列佩特尼亚的河段上捕鱼、捕河狸,而我的渔民和捕河狸人不会在那里为我捕鱼或捕河狸。" 特维尔大公鲍里斯•亚历山德罗维奇于1457年以授予卡申奉献节修女院的公文禁止自己的捕河狸人为了捕获河狸而"潜入"修道院的领地。这个公文最终于1622年得到了沙皇米哈伊尔•费德罗维奇的确认。
15世纪中叶,别洛奥焦尔斯克大公米哈伊尔•安德列维奇赐予基里洛夫修道院在乌罗姆湖上捕鱼的垄断权利。 在所有这些文献中,所有权都通过最高宗主禁止领地所有者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自然资源的禁令得到了巩固。
莫斯科的大公们同样给予了神职封建主占有领地的豁免权。通过确认都主教基普里安赐予康斯坦丁诺夫修道院的法定文书,大公瓦西里•德米特里耶维奇禁止自己的渔民在修道院领地的湖中捕鱼:"我大公的渔民不会进入修道院的领地。"
环保状况不仅保存在大公们的赠予文献中,而且也在其他文献里。在15世纪中叶大公瓦西里•瓦西里耶维奇的禁令文书中向都主教约翰保证了都主教之家--别洛奥焦尔斯克的切列波韦茨复活修道院占有卢霍维济弗拉基米尔斯克的圣湖的权利:"大公不给自己的渔民下令捕捞圣湖中的鱼,也不许以任何方式涉入其中。"
乌戈里奇斯克县的圣三一-谢尔吉耶夫修道院(以及从属于它的普利鲁基村基督诞生修道院)根据瓦西里二世的公文占据了伏尔加、克罗热齐纳、普克莎河畔,它们都有权免遭大公的捕河狸人和渔民"进入"。
根据伊凡三世于1484年赐予救主-叶菲米耶夫修道院的保护公文,苏兹达里的居民们不得在属于修道院的卡灭尼茨湖里捕鱼,违者罚款2卢布,而在1486年的公文中,该修道院得到了莫列赫至奥卡河段的科里亚季马河以及两岸的所有湖泊和泉眼,周边居民被禁止在那里捕鱼--"在他们的水域上除了他们之外任何人都不得捕鱼"。
在瓦西里三世于1530年赐予诺夫哥罗德县捷列夫区莫列夫乡新索利农民的法令中,允许"在索利方圆20俄里以内砍伐木柴,盖房用的木材也可在我大公的森林以及贵族、王公、乡绅、修道院和自耕农的森林中砍伐并通过河流运输…"也就是说,为了熬盐,可以为自由村民提供在村镇方圆20俄里的任何领地砍伐森林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大公因为制盐的需要而为外人采伐私人领地的森林解禁。该文件还规定了对毁坏养蜂树木的惩罚--"若砍伐养着蜜蜂的树木被揭发,要交4格里夫纳的罚款给树的主人,若有人砍伐不带蜜蜂的树木被揭发,则要给树的主人1格里夫纳" 。
可见,当时的立法优先保护的是已经在运行的、以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副业--养蜂业相关产品(蜂蜜、蜂蜡和盐水)。
领地所有者的狩猎权受到若干构成复杂的沙皇法令的保护。例如,伊凡四世在于1551年颁发给祖布措夫斯基县杜布卡村菲奥格尼斯特修道院的丘多沃修士大司祭的免税役-免裁判公文中确认了之前瓦西里三世赐给该村的公文,并包含了禁止旁人在修道院的领地"捕猎驼鹿、熊和狐狸" 的内容。类似的公文还在1522年颁发给了乌戈里奇斯克县乌切姆斯基卡西亚诺夫修道院院长帕霍米和他的兄弟们,上面同样禁止了在修道院领地上狩猎--"凡去到这些村庄的人必须自己购买马的饲料,不得捕猎驼鹿、熊、狼和狐狸" 。
俄罗斯北部耕种国有土地的村庄的所有权在《1589年法典》中得到了保护,该法典第176条中规定:"如果某个村庄有可用地、陷阱或其他什么,被当地老居民发现,则该村庄就得到它们,因为住在别的村庄的远方居民不得进入这些陷阱或强行利用可用地获利" 。在条文中禁止别村的居民在未经特别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属于特定村庄的陷阱或其他可用地,对这些可用地的所有权需得到当地老居民或文件的确认。在俄罗斯北方国有土地中的"陷阱"是指林子里的捕兽网,那里安装着捕鸟(横排套和鸟网)或野兽(捕兽夹)的装置,而文中的"或其他什么"指的是捕鱼、捕河狸和"兽栏"。
关于在村社之间划分狩猎领地的条文直接源自民间传统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规定了集体所有者的相互关系。
所举的例子证明,15-16世纪的立法有效地保护了属于大公、寺院和村社的环保对象免遭旁人的侵害。在那个时代,可用地的所有者本身并不需要为保护自己的自然财富付出特别的关照。他们根据需要利用属于自己的自然资源,并没有对自然环境造成特别的破坏:那个时代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压力还是微弱的。
在17世纪,政府继续在整个国家和地方的层面上推进环保事业。这一情况在保护蜜蜂的措施上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据1622年发布的总税令,税吏被赋予了对毁坏养蜂树的行为进行侦查并对罪犯实施罚款上缴国库的权力:"如果大公的野蜂巢和养蜂树被焚烧或砍伐,这些野蜂巢的税吏们可自行调查并搜索是谁焚烧或砍伐了养蜂树以及对谁进行审问……税吏可命令他们就蜂巢和木材赔偿给大公,如果是带有蜜蜂的--每棵树一卢布,如果树是木材,但没有蜜蜂--每棵树半卢布,而如果树既不用于养蜂也不是木材,树上没有东西--每棵树四分之一卢布……" 。作为在地方层面上保护养蜂业的例子,可以举沃利诺沃市的沙皇令,根据该令,属于军团的哥萨克和任何居民都被允许"进入可用地",但条件是"他们在这些可用地里不得砍伐任何人的养蜂树,不得损坏任何东西" 。
1645年,一个沙皇公文被发到霍特梅什长官米哈伊尔•沃尔肯斯基大公手中,该文件规定,"霍特梅什以及霍特梅什县应严格执行禁令,霍特梅什的贵族子弟和任何军职人员或居民不得进入普季夫利县,不得损坏和劫掠普季夫利人代役的养蜂地,不得偷盗或抢劫蜂巢里的蜜蜂,不得把蜜蜂赶到蜂箱里并搬到自己的地方,不得砍伐、焚烧及晒干带有或不带有蜜蜂的用材林,不得打野兽或捕鱼…一旦有霍特梅什人被人赃并获,就要毫不犹豫地开庭审理" 。
由沙皇伊凡四世拟定,并由沙皇米哈伊尔•罗曼诺夫于1614年确认的规定村社内部秩序以及与政府相互关系的公文中提到,城市和城郊的居民应在"圣灵降临节之前"在收代役租的草地上放牧家畜,"而在圣灵降临节之后,不得将马匹和其他牲畜放入草地放牧,也不可在那里收割草料,若有人在期限之后在这些草地中放牧马匹或任何牲畜,人们可与乡警察局长一同将其抓获,并向举报的人支付2卢布的赔偿" 。
需要指出,这种法令几乎颁发给了罗斯的所有古代城市。比如,我们知道大罗斯托夫、科洛姆纳、别洛澳泽罗、舒亚以及其他城市都有持有过这种文件的记录。
在1649年法典的第七章第四条中,允许行军途中的贵族骑士在离道路5俄仗距离内的草地上喂马。
上述的公文是政府对地方居民呈请保护他们交代役租的可用地免遭"旁人"侵害做出的反应。
17世纪,在莫斯科国家的南部和西南部,特别是在北方,养蜂业和狩猎在居民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 ,因此这些行业也就受到了国家的特别保护。1649年法典里包含了一系列保护养蜂业的条款。第十章第218条规定:"若有人在他人的可用地蓄意…毁坏养蜂树,砍伐树根或将其焚烧…因此暴行,他要为每棵带有蜜蜂的树赔偿3卢布,而对于之前有蜜蜂,而现在没有蜜蜂的树,则要赔偿1.5卢布,而对已经做好了蜂箱而还没有蜜蜂的树,要赔偿。。。"
对于危险性小一些的行为,第219条规定了不那么严厉的惩罚措施:"若有人盗窃了他人的蜜蜂而没有损坏养蜂树,他就要为所取走的所有蜜蜂赔偿一个半卢布。"同样的第219条对破坏蜂箱规定了比破坏养蜂树更严厉的惩罚措施:"若有人在他人的房屋、养蜂场或林子里盗取带有蜜蜂的蜂箱,就要为取走的所有蜂箱赔偿3卢布,而他要为此承受重罚--鞭打",也就是说,在罚款之外还追加了鞭刑。
对蓄意毁坏带有蜜蜂和蜂蜜的养蜂树的行为,(第219条)规定了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若有人在他人的林子里蓄意砍伐带有蜜蜂的树并夺取产出的蜂蜜,此人就要赔偿6卢布给物主"。 在随后的时代里,政府依然努力保护森林和蜜蜂免遭持续破坏。1659年,根据莫斯科下达的指令,在别尔哥罗德军团辖区的斯洛波然西纳,日常宿营地里烧制树脂和碳酸钾的活动是在由军政长官设立的特殊地段进行,因为"…森林被烧毁了…蜜蜂因浓烟而飞走了,蜂蜜变得昂贵" 。
国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在森林资源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森林一直是俄罗斯封建国家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基础。防御用禁伐林早在16世纪就被确定禁止采伐,当时严令禁止在俄国为防御鞑靼人入侵而在其南部边疆人工育成的禁伐林线上采伐树木。禁伐林"弥补并连接了那些天然屏障--河流、沼泽、沟壑、湖泊等等,与密林、栅栏、木桩、无从营造禁伐林的土堤和土沟交替分布"。这些禁止毁坏的屏障,其实质在于,树梢向南倾斜、但没有从树墩上切开的活着的树木构成了鞑靼骑兵和车队无法逾越的障碍物。禁伐林线从东南方的次茨克和里亚日斯克开始延伸,经过普罗尼亚河以及普龙斯克堡垒和米哈伊洛夫堡垒,直至梁赞、卡希拉、韦尼奥夫、图拉、克拉皮文、奥多耶夫、利赫温、佩列梅什利、别列夫、科泽利斯克的森林屏障线 。
根据伊凡四世于1571年下达的命令,官员们每年秋天为了更好地观察敌军而在俄罗斯-波兰边界火烧田野之时,严禁烧毁"国家边疆城市的林子和禁伐林…坚决保护其免遭火灾,不将其靠近火源或点燃" 。
除了在禁伐林中起到屏障作用的树木之外,未被砍伐、生长茂密的树木同样构成了鞑靼人无法逾越的屏障。禁伐林由专门的守卫看护,并经常"更新"。当科泽利斯克的长官德米特里•格尔察科夫和伊凡•谢尔巴乔夫于1638年"奉令营造科泽利斯克及杜边斯基禁伐林…并保护其免遭任何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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