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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重:规则意识是法治建设基石

时间:2013-11-30 点击:
网上流传一则笑话:中国式过马路,不必看红绿灯,只要凑齐一群人就能过去。笑话虽是调侃,却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在城市拥堵的道路上,车辆急速前进,行人、电动车见缝插针穿梭于车流之中的“人车大战”每刻都在上演。车祸惨剧往往造成生命瞬间消逝,令人触目惊心。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大多指责行人“不守规矩”,行人则痛斥司机“横行霸道”。究其本质,折射出一些民众行为方式只考虑个人便利,而罔顾法律规定,规则意识缺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行业各领域规则也相对完善,但由于规则意识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仍然突出。
为何缺乏规则意识
传统法律观念是缺乏规则意识的文化原因。理想的“规则”应该是“情、理、法”三者的融合统一,如果现实中的法律实现不了三者的统一,民众则首先按照“情”行事。“情”可能是特定的人际关系,也可能是自身需要或者生活便利——为抄近路随意乱穿马路、为图省事乱扔垃圾、为满足烟瘾在禁烟区吸烟均是如此。
制度执行不力是缺乏规则意识的现实原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虚设。当前,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选择性执法是执法者对不同的管辖对象,刻意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适用法律,如交警只对某号段车辆进行查处,而对其他号段车辆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种不能“一断于法”的执法方式,不但使受罚者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反而会认为“运气不佳”,而且使未被处罚的进一步滋生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的必然性心理逻辑被瓦解。运动式执法是阶段性整治的重要形式,但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一松一紧、一乱一治的循环。运动式执法虽能在短期内收立见之功,但就长远而言,破坏的是规则的稳定性和必然性。
敬畏观念不足是缺乏规则意识的心理原因。在我国,民众保持敬畏的源动力更多来自于理性或人文精神。要实现这两点,离不开道德教育和人文启蒙,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人格平等的关注、对生命意义的终极思考等。在两方面都需进一步加强。
为何需要规则意识
规则之治的合理性。不少西方法律思想家都把法律和公共幸福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规则的起源就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安全和幸福。在西方法律传统中,规则本身就包含了公平、正义、秩序的内在价值追求,遵守规则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规则之治代表着理性的统治,因为即使最好的贤人之治也不能完全消除私人欲望和情感。严格按照规则行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个人便利,甚至使个人利益局部、暂时受损,但规则本身却是为了社会安定有序,最终促进每个公民的福利。
规则之治的适应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传统熟人社会逐步向以城市地缘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转变。熟人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关系调整器,如舆论、宗法逐渐式微。社会关系越来越多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规则之治适应的正是陌生人社会的发展需要。在熟人社会中,某人出言不逊、欠钱不还、损物不赔,往往不需要法律介入,只需熟人之间口耳相传形成谴责的舆论压力,足以让其在圈子中难以“做人”,而不得不自己履行义务,实现矫正的正义。此外,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密,是非曲直的标准不再如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对”或“不对”般简单明确。如社会管理、贸易、金融、证券服务等专业领域,必须严格按照“游戏规则”办事。
规则之治的有效性。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从最初的同态复仇,到家族争斗,到第三方居中裁判,再到专门司法机构出现,规则之治成为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民众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管理者,管理者采取民主的原则制定适用于全社会的规则。这种规则从解决矛盾、社会管理、定分止争角度来看都具有其他管理方式无法替代的有效性。如果没有规则,发生纠纷则只能各行其是、以暴制暴,社会将陷入混乱,社会管理成本极高,每个人都将没有安全感。
如何培养规则意识
政府带头守法使规则成为法治社会的“风向标”。居人上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治不仅意味着民众应该遵守规则,更为关键的是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逐步改变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政府不守法会使民众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进而可能对规则产生无理由的抵触和反抗。政府部门要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让民众感受到“法律比批示管用、法律比文件管用”,法律规则的权威公信自然会得以确立。
科学民主立法使规则成为是非曲直的“试金石”。要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本身要科学合理。如自然景区是国家财富,属于全体人民共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却将其圈起来作为创收的工具。巴黎卢浮宫票价约人民币80元、英国国家博物馆免费或捐购、美国黄石国家公园7日约人民币73元、台北故宫约33元人民币。相比之下,我们某些景区的票价贵得离谱,民众怨声载道也就在所难免,个别游客违反规则钻洞攀墙逃票也就不足为奇了。要不断加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特别是在涉及民生的问题上,应广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这样的规则一般都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
严格全面监督使规则成为社会管理的“高压线”。通过严格监督,实现信赏必罚,树立规则的权威。无论是道路交通还是其他社会领域,只要存在规则,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在自媒体时代,每个公民都是新闻事件的见证者,违规行为的曝光者。应鼓励公民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进行监督,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著名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对中国社会法律规定与具体实施脱离的情况曾有过精辟的论断:“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只有全社会都树立起规则意识,法律条文才能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法治愿景才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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