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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红:有案可稽是人才

时间:2013-12-04 点击:
近日,关于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的一纸判决引起不少争议。原因在于,司法过程中,公诉人提出李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的意见,后被法院采纳,并最终导致“判三缓三”的判决结果。对于这样“轻微”的司法判决,坊间普遍认为,此举公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属于严重的司法不公。遍查1949年以来国家所颁各类法律文本,我们也确实没有找到此类“因为是特殊人才,便可予以减免刑罚”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来就是官方普遍宣传的基本法律准则,或可以说,这也是我们追求法治道路上的一种“共识”。与此相反,因为具备某些特殊才能或特殊身份而享受司法上的优待,这样的案例几乎没有——纵然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但绝不可能堂而皇之地公开进行此类操作。道理其实很简单,现代中国主流的法理常识中,主张采用绝对的平等主义,并不接受“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行为。所以,上述做法不仅在法理上很难说的通,而且事实上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由此引发人们对于中国司法公平性的质疑也就在所难免。尽管质疑和批评的声音不甚悦耳,但我们实在没有必要为这种现象忧心忡忡,相反,我们更应该为过去几十年政府的普法成效举杯庆贺。
一些关于社会的常识告诉我们:法律上的绝对平等主义,在现实中只能被有限地实施,并不适用于全部人类社会关系。我们不妨想想,父母与子女之间,领导与下属之间,男性和女性之间,由于在年龄、身份、性别等方面禀赋各异,品类不齐,怎么能做到绝对平等呢?可能因为我们长期受到平等主义和人权主义的熏陶,乍看之下,会觉得这种想法有些离经叛道。但是,生活在中国古代的人们并不会感到惊异,恰恰相反,几千年前他们就提出了“尊尊,亲亲,男女有别”的主张,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禀赋和品类差别出乎自然,源于社会,是毋庸讳言的。与此相应,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承认人类这种自然和社会的差别,制定合理规范的社会秩序,以求人尽其职,各得其所。
当然,我们对古代礼法秩序下的权利义务不平衡状态,是极端反对的,但我们理应从中看到古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道法自然”的高超智慧。不仅如此,我们看到,中国古代法律中往往有一项特别规定,对于八种人或因身份尊贵,或因功勋卓著,在涉案犯罪时给予特别的司法对待,或曰优待,称为“八辟”或“八议”。在这之中,就包括一项,名为“议能”。用当时的话说,所谓“能”,即“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翻译过来,大意就是指那些在军事和政治上有卓越才能,为帝王立下汗马功劳的人,在涉案犯罪时可以得到优待,甚至减免刑罚。正因为古时法律有这条规定,使一些才能优异之士在犯罪之后仍能获得一线生机,继续发挥其才能。——由此可能引发法律公平性和统一性不足的问题。事实上,古人在承认法律上差序格局、优恤个体的同时,丝毫不减损他们对于法律统一性的认识。例如,中国古代很早便形成了“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法律观念,而且深植于当时一般民众心理当中,甚至延续到了今天。
我们在此拉杂引述历史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普及法史常识,着眼点仍在当下李汝军的案子。在此不妨亮出笔者的观点:我并不认为法律的平等主义可以完全做到,也不反对给予那些并非最大恶极、同时具有优异才能的犯罪嫌疑人轻刑处理。但,司法乃是国之重器,一个比较要紧的问题是,从目前这个案件来看,对于轻刑或减刑判决这样无比严肃的司法行为,我们是否真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我想,之所以目前关于这个案件的质疑不断,部分在于民众对腐败官员的普遍不满情绪,更大原因是源自这种法律和法理依据层面的缺失,也可以说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罅隙。推而广之,如果我们考虑到,中国未来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类似个案,若长期没有法律和法理的支撑,有些人可能会因为得不到适当的司法优待而饮恨终生,而有些人则可能从中“不当得利”,为了避免这两种情况发生,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应的实体法律,兼以严格的司法程序、监察手段,自然是十分必要的。
在近乎板着面孔讲完上面的大道理后,还有两件小事,颇有对比参观的趣味。第一件,此前曾闻业内朋友透露,有一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企业,为了搞到“中国驰名商标”的名头,不在生产销售方面下工夫,反倒挖空心思,投机取巧。其中一个常用的手段,大致是先找一家作坊仿制销售他们的产品,再派人到法院起诉,告其侵犯本企业的商标权。因为原告和被告是串通过的,诉讼结果一定有利于原告。但原告的真实目的并不在此,而是希望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企业被仿冒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一番运作之后,企业的目的或可达成,而一旦判决书中载明该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该企业便可在以后的产品外包装上堂而皇之地打上“中国驰名商标”的标记,企业的品牌价值也就随之大增。——这就叫“有案可稽”。据说这样一套程序下来,比通过正规手段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在时间和金钱成本上要划算很多。当然这种人为做局的行为,是要冒风险的,但有的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还是会铤而走险。我们在此关注的,并不是上述行为的道德和法律风险,而是这种通过司法为企业背书的行为,与当下李汝军的案件真有几分相像。假设李汝军将来与人交谈,若有人不知好歹,贬损他的才能,他完全可以说“我是个人才”,因为这是“有案可稽”的啊!确实如此,通过法院的一纸判决,“李汝军是个人才”的说法必将载入史册,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多姿多彩的一笔。只不过,原本成语“有案可稽”中的“案”,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案卷文书,而李汝军的“有案可稽”却是货真价实的法律案件。
由此我们想到另外一件“有案可稽”的故事。据说,在“文革”中的一次批斗会上,面对小将们的凌厉攻势,陈毅元帅叫大家翻开“语录本”,他说:在这里面,毛主席说“陈毅是个好同志”,所以你们不能批斗我!既然毛主席说过这样的话,小将们也就不敢造次,只好偃旗息鼓了。虽然,这件事后来被证明并不是真实的,但坊间传闻始终不断,而且一般民众往往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对于此事,我们也没必要追究其真伪,但管中窥豹,由此足见领袖权威的深厚影响。遥想那个狂飙纷起的火红年代,任何一个“牛鬼蛇神”,若能得到领袖只言片语的正面评价,是足可以逃出生天的。然而,身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每当我们反观这段历史,深深感到: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下,我们所真正期待的,并不是领袖对每个个体的关心和评价,而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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