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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会新闻】第三分会场 国际金融交易与规则

时间:2019-12-04 点击:

第三分会场 国际金融法分会场 

时间:20191130 14:00-17:45

地点:阿外楼度假酒店主楼六楼七星602

 

 

第一单元 国际金融交易与规则

 

主持人: 宋晓燕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评议人: 伏军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缪心毫                温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数字货币对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和挑战》。杨教授首先从数字货币对国际金融秩序产生影响的背景展开,认为数字货币的兴起和金融科技的发展给整个金融业态带来颠覆性影响,数字货币将成为下一轮金融强国的标配,对国际金融话语权带来重大影响。其次,数字货币对国际货币体系,包括国际金融交易秩序带来新挑战,包括对国家货币主权、货币储备和参与国际货币竞争的影响;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领域,因与支付清算直接相关而可能影响公共利益;以及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双刃剑”作用。最后,在数字货币的规制方向上,杨教授认为:第一,我国应当适时推出央行数字货币,助推人民国际化;第二,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管理规则应随数字货币推向国际市场,塑造话语权;第三,在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方面应尽可能形成共识和协同行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廖凡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外商投资法〉实施与外汇制度配套改革》。他认为,《〈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主要解决《外商投资法》中的关键概念澄清、关键规则细化和关键制度衔接三个问题,而外汇制度的配套改革属于关键制度的衔接问题。《外商投资法》第21条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3条对外汇制度作出了规定,涉及“自由”与“依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对于资本项目没有完全放开,但对于直接投资领域是比较宽松的,而在已经放开的经常项目下,真实性审核仍然对外资企业造成一定负担。新规定中的“自由汇出”可能会对现有的外汇管理制度规则形成突破,比如参考银行的风控制度,根据以往的资信和表现进行分级管理。另外,在外汇管理制度方面能否借鉴“负面清单”的否定式立法模式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武长海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开放背景下我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武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自加入WTO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经历的三个阶段及近两年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政策,阐述了建立国家金融安全机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其次,他比较了美、加、澳、欧和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指出国外均将金融审查作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一部分,而我国采取“另行规定”的形式。最后,他认为我国现有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无法适应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的要求,应当设置层级更高的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内容上涵盖未取得控制权的交易,对金融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数据安全进行重点审查。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胜律师的发言题目是《长臂管辖的现状与应对》。陈律师认为,对于美国的长臂管辖,阻断的可行性和效果都不理想。在面对长臂管辖时,除双边协定外,还要积极利用两国政府及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比如谅解备忘录。另外,我国也可以尝试利用法律武器进行反制,考虑通过对《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具体法条的修订,实现我国的长臂管辖。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陈兰兰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自律规则的检视》。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海清算所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与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互关联产生的风险问题上。

 

在交流提问环节,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校长朱绵茂教授对长臂管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除法律之外,我国还应设立专门的法院,在体制、机制各方面与美国抗衡。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杨松教授廖凡研究员武长海教授的发言提出以下问题:央行的数字货币和现在央行发行的非纸币货币、数字化货币的区别是什么;根据《外商投资法》资本项目下的间接投资是否也已放开;SEC对重庆案件的裁决是不符合国家安全审查还是不符合证券监管法。上述发言人随后分别作出回答或回应。

在评议环节,伏军教授对上述发言分别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杨松教授对数字货币的梳理及其对国内外货币秩序的冲击和影响是这一领域的前沿问题,央行货币集中发行权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之间的逻辑关系值得思考,私人发行数字货币的道德风险是其成为货币的最大阻碍。无论央行数字货币还是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要成为真正货币都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针对廖凡研究员的发言及回应,他认为资本项目下的间接投资根据字面表达可以理解同时开放,但可能涉及法律解释问题,有待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对于武长海教授的发言,他认为国外关于安全审查的范围和立法实践对于我国特别具有借鉴意义,安全和效率并重的立法考量在外资大量进入的情况下更加重要。伏教授赞同陈胜律师的观点,对长臂管辖进行阻断是不可能的,两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学理上的探讨具有价值。对于陈兰兰副教授的发言,伏教授认为金融基础设施最大的风险不是道德风险,而是系统性风险,压力测试是目前可行的办法之一,但实际效果仍然需要实践检验,央行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的作为最后贷款人是非常重要的应对方式,与市场主体融资有本质区别。

温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缪心毫副教授也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他对杨松教授的发言提出了数字货币是集权的延伸还是货币权的分散的问题。对于廖凡研究员的发言,他认为我国外汇开放的程度应当设置一个相对确定或明确的标准,这与《外商投资法》的配套密切相关。对于武长海教授发言的主题——金融安全审查,他认为这与投资领域可能涉及的安全审查之间的关联度值得探讨。对于陈胜律师的发言,他认为有必要强化我国推行长臂管辖的法理基础和可行性研究。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作为本单元的主持人,对每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简要点评或补充。该单元的发言与讨论圆满完成。

 

 

第二单元 国际惯例与国际金融法

 

主持人: 杨松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辽宁大学副校长、教授

评议人: 武长海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教授

 

河北大学法学院宋阳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对国际商事惯例概念层次的语境论分析》。他认为国际商事惯例的研究是一个语境论的问题。惯例是分层次的,一种是当事人在商事交易中自发形成的共识,可以视为当事人的默示约定,采合同约定优先的理论;另一种则是立法例,只能视为一般法律原则或法理,绝对不能直接适用。在金融法方面,比如区块链金融,其惯例是逐渐扩散的过程,交易模式反映了交易所必需的客观要求,逐渐形成交易共识。而UCP更多的是人为规定,不能认为是优先适用的惯例。惯例的适用一定要区分语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法律金融学的发展》,主要涵盖四个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二是法律渊源对于金融发展的因果关系;三是国际金融中心的成立与发展包含诸多因素;四是法律渊源对于金融发展的重要程度,这也是LLSV的一个重要方法论。总的来说,法律渊源的差异解释了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异,法律体系通过影响投资者的权利,再影响到一国的金融市场。而影响投资者权利包括三个路径:内部公司治理、司法保护和国家干预。LLSV通过模型和变量来分析法律渊源为何会带来金融市场之间的差异,并不断修正和矫正,以消除统计分析的误差,更准确地反映相关变量。从LLSV的分析可以得出,英美法系有助于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也有助于资源分散的市场化配置,这对于我国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是有价值的结论。而对于法律渊源本身的完善,还要从文化、历史、司法体制等方面进行考量。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多边开发金融新机制:MCDF》。首先,多边开发金融新机制的基础是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Center for Development Finance),是中国在“一带一路”和亚投行之后倡议发起的第三个服务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多边机制,由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国单独成立,现有8家多边开发银行参与。其次,对MCDF的研究思路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条线。从宏观上来看,根据目的解释方法,亚投行协定中的设立目的与“一带一路”有所重叠,这为MCDF之后与亚投行的合作破除了法律障碍,有助于更好地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另外,对于由世界银行支持的GICA和澳大利亚的GI Hub,二者同样服务于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MCDF应当主动与其展开竞争性合作。从微观上来看,在MCDF的机制建设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秘书处运作上,可考虑由亚投行支持,后续可独立出来;第二,在资金来源方面,可由亚投行通过信托基金的方式操作中国财政部的资金,后续也可独立运作;第三,在现有的信息交流、能力建设和项目准备三大职能外,还可增加标准协调职能,使更多多边开发银行加入。另外,MCDF还应当制定章程,解决有关其目标、功能、组织、决策机制、资金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最后,作为开发性金融领域最新的公共产品,中国对MCDF的作用应当从文化、理论和案例三方面进行解读。

 

闽江学院法学院陈雄助理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国际货币制度演进逻辑揭示及反思》。陈老师将国际货币制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英镑为代表,主要取决于英国当时的霸主地位,是在强权治理基础上的国际货币制度,存在中国缺位的因素;第二阶段以美元为代表,同样源于美国当时强大的国家实力,也是强权治理模式下的产物;第三阶段是牙买加体制,这是美苏争霸的产物,中、苏缺位,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陈老师认为,国际货币制度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为国际经济服务,应当去中心化,走向泛中心化,并提出人民币能否借亚投行成为区域中心化货币的设想。

 

在交流提问环节,温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缪心毫副教授就有关LLSV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问题向宋晓燕教授提出了问题,宋教授的回应扩展了统计学分析等内容。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武长海教授认为宋阳研究员顾宾副教授陈雄助理教授的发言都体现了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以其实力变化为演进逻辑,说明国际法的创立不是一个单纯和简单的问题,而是从国内法演进过去的,二者是不能分开的。对于宋晓燕教授的发言,武教授认为,在看待法律金融学的时候应当首先注意三个背景:第一,美国大学在本科阶段没有法学专业;第二,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造法;第三,美国的金融语境与我国不同。从金融实践发展为科学的金融学理论,再将金融学理论制定成法律用以修整金融实践,三者形成一个闭环。法律金融学作为一个学科是否有必要设立是可以探讨的,但作为一项研究方法,包括利用其他的社会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是有必要的。

 

最后,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作为主持人肯定了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思想,宣布这一单元及本次国际金融法分会场的讨论圆满结束。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供稿

杨晓叶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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