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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开幕式简报

时间:2015-12-01 点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南开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5年11月28日
 
 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新发展
第一期
开幕式
2015年11月28日上午9:00,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南开大学省身楼二楼报告厅正式开幕。会议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主持。左海聪院长首先对与会的各位领导、嘉宾、老师和同学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宣布本次会议正式开幕。紧接着,左海聪教授对到会嘉宾进行了介绍。参加本次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的与会嘉宾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任海泉中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南开大学党委书记薛进文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于健龙副会长,商务部条法司陈福利副司长、中国法学院研究部李存捧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处于芳处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陈建处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慕亚平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邓瑞平教授等。
左海聪院长再次对各位与会嘉宾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然后有请本次会议嘉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进行领导致辞。沈四宝教授致辞如下:
各位早上好!
欢迎尊敬的任中将和南开大学党委薛书记的到来。首先表示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院长及其代表的法学院全体师生给我们提供这么好的机会。天津的冬天已至,感谢南开大学给我们提供温暖的场合讨论问题。左海聪院长2007年调到南开大学就成功设立了一级博士点,其在法学界、尤其国际经济法学界有重要的成就和影响。让我们再次对他们做出的成就和努力表示感谢!
我们法学会已经成立十几年,十年前在上海财经大学开始,今天第十年的会议在南开大学。我们讨论过很多问题,大家也积累了深厚的感情。这一届的主体我们讨论“一带一路”和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一带一路”是深入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这个战略的意义和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现在对其做出评价可能为时尚早。但我认为其作用和意义不亚于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对外开放经历了路线性、全局性的变革。1978年的改革开放是最重要的历史事件,它改变了中国的面貌。接下来就是加入WTO,是我国对外贸易突飞猛进发展,经济发展走到了世界前路。紧接着就是“一带一路”战略。中间也有其他一些重要的举措,例如自贸区等,但比较这两个战略而言都处于附从、推动作用。这次会议真正要履行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历史使命讨论这个议题。经济进入了新常态的情况下,国际经济法将如何发展。五中全会提出的要建立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形象环境,我国应当做些什么,包括“一带一路”的法律保障、如何应对TPP、FTA、FTZ问题、人民币国际化、我国金融安全、汇率等问题,真正要解决我国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怎样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两种市场两种规则。
最近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受中国政法委委托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在会上也谈到,对我们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来说,怎么用更广阔的国际视野胸怀和更加扎实的国际法理论基础和思维方式,为创建更加丰富的国际经济法新秩序努力。这次会议主要靠大家分组讨论,我的发言就到此为止。
    沈四宝教授精彩的发言得到了大家的热烈掌声。接下来,由南开大学党委书记薛进文教授致辞,发言如下:
尊敬的沈四宝会长、任海泉会长、各位专家老师同学:
由南开大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今天在这里隆重召开,请允许我代表南开大学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带表示热烈欢迎!
南开大学是由爱国教育家严修、张伯苓于1919年创办的。从建校之日起,就本着“文以治国、理以强国、商以富国”的宗旨,强调法律政治经济等多学科的紧密结合,致力实现知中国、服务中国。在南开大学的历史上,法学学科曾先后隶属于政治经济学院、商学院。著名的法学学者等都先后于职教南开。1980年南开大学成立法学系,1994年成立法政学院,2004年独立建立法学院。经过多年的建设,南开大学法学院已经拥有一级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点,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学人才。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多年来来到各兄弟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我们心存感激。这次会议的召开充分体现了对南开大学法学院的信任和支持,这与大家的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我们衷心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帮助南开法学的成长,也希望大家围绕此次主题大家展开热烈讨论,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提供智力支持。最后,对大家莅临南开表示热烈欢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薛书记的致辞赢得了大家的热烈掌声。最后,由中国法学院副会长、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任海泉中将致辞。发言内容如下:
尊敬的薛书记、沈四宝会长、各位专家学者嘉宾:
今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南开大学举行年会,我代表国际法学会对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向承办方南开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感谢!
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自2005年成立至今已10年,在沈四宝会长的带领下,在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们始终贯彻为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为国家立法及政策制定建言献策,开展了一系列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交流和会议,承担多个部级课题,被评为外事工作先进单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年初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外国投资法的修改意见,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可以说,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投身于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前不久,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顺利闭幕,全会制定了十三五规划建议,是指导研究会开展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南。按照中央部署,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依法治国的任务更加繁重,完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制的需求更加迫切,国际经济贸易法学会任重道远大有可为。
下面,我对研究会今后的工作提几点要求和希望:第一,紧密围绕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的会议精神,深化理论政策研究,积极回应实践中的新问题,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法治保障离不开先进理论的指导,研究会要重视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贸易体系理论体系的制度完善,一方面加强法学理论和制度的体系化研究,站在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高度探讨目标方向;另一方面树立问题意识,以实践为导向,紧密围绕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新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国际经济贸易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和摩擦不断加强,我国对外开放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如何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话语权,需要各位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争取把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办成我国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智库。本次年会的主题是“一带一路”及贸易法律的新发展,正是适逢其时,具有现实意义。刚才沈会长讲了“一带一路”的政治经济外交意义,我是研究军事的,也为我军走出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习主席强调,我国海外利益扩展加强,一旦海外利益受到挑战军事手段是最后保障。当前一带一路战略正在稳步推动中,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为战略履行建言献策,贡献真知灼见。
第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搞好研究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带好队伍,培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群团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群团组织要增强自我决心的勇气,深入推进思想教育、思想创新、转变工作作风、改变提高工作水平。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所属的法学社团,是团结引领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法学研究的主力军、主渠道。研究会要主动自觉地提高对群团工作的认识,深化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道路的认识,以建设学习型、智库型、国际型的队伍为目标。尤其是目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关键期,需要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专业人才。希望研究会以法学核心力量联合实践部门,着重培养一批国际型综合性人才。
第三,推动国际法学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在开展对外交流方面一直做得有声有色。特别是积极参与中国法学会开展的法学外交等重大活动,如金砖国家法律论坛、中国拉美国家高端论坛等提供了高质量的专家支持。尤其沈会长提出的建立金砖国家联合仲裁机构的设想很有创新意识。希望研究会继续发挥优势,不断推动法学交流和合作,为我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智力支持。同时研究会在对外交流中也要注意展示中国成就和风采,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做法时,要注意坚持中国特色,结合中国的实际加以创新发展,不能照搬照抄。
希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在党的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的指引下,为我国全方位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最后,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任会长的发言得到了大家的热烈掌声。左海聪院长感谢任中将的发言,并宣布开幕式结束,并请大家移步总理像前合影。
 
 
 
 
 
 
 
 
主题演讲
 
地点:省身楼二楼报告厅
主持人: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 陈福利(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 
主题:国际经贸规则实践与思考
尊敬的沈会长、各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位老师同学,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商务部条法司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我们非常重视实践界与学术界的交流,我自己的一些感想分四个大方面给大家报告一下:第一,当前国际经贸发展的趋势;第二,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的重点领域:争端解决;第三,国际经贸发展或重构的特点;第四,成果展望。
一.当前国际经贸发展的趋势
第一,国际经贸发展的热点之一是TPP,TPP热点背后是区域经济合作的表现,通过FTA/RTA的方式,获得WTO第24条和第5条获准,表现出当前经贸形式、领域的变化。第二,是投资协定的谈判对国际经贸的影响。第三,就是多边WTO,虽然谈判多年成果很少,但这三个趋势代表了国际经贸发生的领域或渠道。   
就区域贸易合作而言,截止到今年4月,向WTO通报的有 612个FTA协定,根据GATT第24条通报的426个,根据GATT第5条通报的是127个,根据GATT关贸总协定通报的是 39个。总体上而言,WTO大部分成员已经融入到区域贸易谈判规则当中。我国已经签订了14个FTA,东盟升级谈判完成,涉及22个国家,在谈的9个FTA涉及23个国家,将来与“一带一路”64个国家的谈判还需要一个过程。在RTA视角下,我简单谈一下TPP。TPP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从本质上其是FTA,之所以如此重视主要是因为TPP横跨亚太区域,涉及30章全面的内容和新的内容,例如国有企业、劳工环保、生物制品、转基因、互联网、人员数据流动数据等新问题,甚至被推为21世纪的议题。此外其在规则制定上要求TPP成员越来越多的将国内经济主权让渡出来进行国际统一协调。例如从知识产权来看,内容非常丰富,且涵盖了所有的知识产权7大类客体,TPP要求成员必须加入9个国际知识产权国际公约,2个公约争取加入。我国目前有2个没有加入:新加坡的商标法条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从我们目前的判断,我国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加入。对权利客体授权范围也有改变,把气味作为商标,版权的保护范围“复制”进行了定义,包括了任何方式的复制,例如临时复制、临时下载、缓存等,与以前发生了实质变化。再比如,版权保护期限进行了变化,改为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再比如,药品是否基于保护,针对农业化学品药剂临床数据10年保护、西药5年、生物制剂8年保护。而我国只给与新药6年保护。药品方面还建立了2个新制度,专利链接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整合;专利补偿制度,在专利审查时间过长时,给予专利保护期延长。药品考虑上市许可时间,予以额外5-8年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方便权利人权利,执法部门及时通知权利人,分享信息,销毁侵权品,承担费用。此外,刑事责任无处不在,基本上取消了刑事门槛问题。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中,TRIPS第61条核心“达到商业规模”争议TPP进行了界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也要予以制裁。这带来两个冲击:整个知识产权犯罪类型与我国刑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是吻合的,有量化门槛,而TPP的规则使我们的制度受到冲击或动摇。此外,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个途径并行不悖,但TPP取消了行政执法将使我国的制度得到调整。知识产权整章的特点是 “泛刑事化”显著特点。另外一个方面争端解决在TPP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专章“争端解决”、我国认为比较敏感的问题都纳入了争端解决条款中。投资和金融章中专门建立了解决了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金融章中与投资不同的是,前提要提交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调,未果再争端解决。
第二,从BIT角度看,我国已经签订了132个,全球第2。实质转变从1973年开始,第一次通过BIT谈判方式将国外存在了多年的负面清单方式引入并发展。1834年德国最早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雏形,美国NAFTA真正纳入国际经贸规则。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要有负面清单管理的思维方式,维持国务院有关负面清单的实施意见,将其纳入我国经济板块的治国理政当中。BIT谈判、上海自贸区和三个扩大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国统一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FTA谈判等5个方面的负面清单都要进行,目前只公布了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是制度开放没有经过谈判,目的是先行先试。从投资谈判角度看,一个热点区域将会集中在投资,以投资作为支点带来国内全面的改革,历史意义重大。中美BIT谈判首次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劳工议题实现了三个第一次,已经完成23轮谈判,中欧BIT也在加速。
第三个领域就是WTO,除了争端解决方面建树不多。目前正在推动RTA、信息技术产品谈判、环境问题谈判和服务贸易诸边谈判(我国目前还未加入)。WTO仍是国际经贸领域的主平台,在各方面形成共识后还要推向多边。
二.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中的重点领域:争端解决
其次就是争端,为了能够保证经贸规则落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人说其是多边纪律的稳定器、皇冠上的明珠。从贸易上看,WTO从1995年到现在,已经启动498起案件,198个专家组报告,有三分之二案件进入二审,争端解决机制是最繁忙的。相比GATT,47年发生的案件总共才三百多,再相比海牙国际法院到68年现在162起案件,WTO还是异常繁忙非常活跃。参与人员多,三分之二以上WTO成员参与到争端解决机制当中。发展中国家是中坚力量,发展中国家起诉发达国家的案件83起,占四分之一,被诉占六分之一。争端解决涵盖的WTO所有一揽子协定和中国议定书,执行最为成功,没有一个成员拒绝履行裁决。因而WTO争端解决机制非常成功,使其非常忙碌甚至出现了案件积压。将来投资争端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模式,两审制度、或者将其他领域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当中等值得探讨。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当中,从初学者、积极的参与者到成熟的运用者,成为仅次于美国、欧盟、加拿大的活跃参与者。中国目前仍未诉发展中国家,被诉案件38起,中国涉案案件数量占WTO案件的五分之一左右,第二多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政府、国内外律师、业界学界探索形成互动关系,取得了初步非成效,已经有中国的律师专家组当庭抗对。未来争端解决向两端延伸:让社会上知道争端解决机制平台提供案件线索,第二,推动执行对我有利的案件裁决。
第二个类型投资争端又分为两类: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出现了趋势的变化,最开始只有前者没有后者,到只有后者没有前者,到现在以后者争端为主前者回归,截止2014年底608起投资争端,华盛顿公约占到了一半以上。投资争端案件近些年迅速增长,到现在每年平均50起,主要的一些经贸国家参与其中。在投资争端里,胜诉四分之一、和解占三分之一,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案件支持了投资者。中国1993年加入ICSID保留征收不属于投资争端,但在以后的谈判中明确放弃征收不适用ICSID的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国内的保护与国际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国内救济前置、国内救济国外救济岔路口选择、选择其一不可更改,探讨两个途径的法律关系。
三.国际经贸发展或重构的特点
第三个层面是如何看待国际经贸的重构,二战之后国际经济体系的设计是以西方国家主导的,例如布雷顿森林体系设立的IMF、GATT,目前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发展方向的主要国家仍是西方国家,短时期无法撼动,有变化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再是“铁板一块”出现阵营的分化,发达国家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利益出现分歧,新兴市场国家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立场开始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格局下,国际规则的理念由自由向自由与公平并重的方向发展。此外范围上看,从传统的贸易投资领域向泛贸易领域发展,国有企业金融等内容范围扩展。从贸易出发,将投资纳入其中。FTA是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了投资等广泛内容。关税以前是WTO的聚焦点,现在向两端延伸:边界前、边界后。且从线下到线上,把互联网考虑进来,约束力越来越强。未来的大趋势判断是区域促多边。规则的融合度越来越强,指贸易投资互相折射,一国家可以参与多个场合的规则谈判和制定,以我国为例,我国FTA与BIT谈判内容是交叉的,谈判成员国与国之间是交叉的。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国际经贸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的经济主权在多大范围内让步,一国经济主权特别是经济领域的立法权,多大程度上可以让渡给国际条约?已签国际条约的法律边界是什么?例如, RTA的兴旺得益于WTO第25条和第5条的豁免,如何理解这些条款,而TRIPS三大支柱之一就没有这些豁免条款。FTA与BIT的桥梁MFN,对于缔约方与非缔约方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在模糊的层面上看,两者之间是有对冲的。
四.成果展望
最后,我想报告中国全面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变化。简单而言,我国作为第2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第三大投资国,我国站在了世界的中央,中国的观点影响很大。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需要发声,如何说,怎么说都需要研究。这些看法是我个人的,不涉及官方看法。
 
 
二、张乃根(复旦大学特聘教授)
主题:“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
 
张乃根教授的主题发言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问题展开,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意义重构的意义。张乃根教授主要从国际贸易规则重构、国际货币金融规则重构以及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三方面进行分析。尤其指出在金融领域,亚投行、金砖银行对国际货币金融规则的重构已经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第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主体、态势及内容。主体方面,张乃根教授认为美国、欧盟和中国这三个当今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贸易伙伴成为最重要的主体。态势方面,张乃根教授认为国际贸易规则经历了从关税壁垒向非关税壁垒的转变,GATT向WTO的转变以及目前我们正在经历的第三次重构。内容方面,TPP、TTIP谈判、中美BIT和中欧BIT谈判具有全球意义。
第三、我国应对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张乃根教授提出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是关于国内自贸区的试验制度建设与应对国际经贸规则重构,认为目前我国远未建立“负面清单”投资制度;另一方面是关于“一带一路”沿线RTA网络建设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张乃根教授认为RTA仅占“一带一路”沿线少数国家或地区,远未构成RTA网络,且水平较低。
 
 
三、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绿色“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
孙佑海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关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较少,孙教授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问题的提出。孙佑海教授通过案例指出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存在污染环境的问题。
第二、原因分析。主要包括:首先,对企业对所在国的环境法知之甚少;其次,投资过程中东道国可能会故意设置陷阱;再次,对外投资时我国企业无法可依,我国没有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对策建议。孙教授认为,应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一带一路”战略的贯彻应加上建设绿色“一带一路”,为全球绿色发展作出贡献。具体包括:首先,完善国内立法,包括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其次,引导对外投资企业学习东道国的环保法;再次,对外谈判中注意将环保条款纳入其中,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重;最后,扩大公众参与,发挥NGO的作用。
最后,孙教授得出结论认为“一带一路”不仅是经济合作之路,也是友谊、文化交流之路,应依法保障绿色“一带一路”,为全人类文明进步发挥重大作用。
 
 
四、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以平和心态面对TPP的到来
车丕照教授首先总结了官方与民间对TPP的不同反映。官方由最初新闻发言人的谨慎到之后的较有自信。民间的反映有失落型,认为中国被边缘化;恐慌型:外贸投资受影响;幸灾乐祸型:中国只享受利益现在要付出代价。车丕照教授就TPP主要展开了下列分析:
    第一、即使不是TPP,其他的类似规则也会出现。RTA主要分为两种:创设新规则;作新减让。大部分RTA是后者,TPP是创设新规则,所以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第二、TPP不会瓦解WTO多边体制,主流观点认为RTA建设性大于破坏性。国际贸易发展不是线性的,是否定之否定的发展。第三、TPP会带来负面效果,但不必要恐慌。第四、不必追求中国版TPP,一带一路是不是与TPP对抗的规则。现有主导体制是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中国还不具备走在欧美之前的实力。
车教授认为TPP、TTIP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我们不必恐慌,可将其视为是WTO+,希望WTO+在多边体制中能够有良好发展。
 
 
五、于健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
主题:贯彻《仲裁法》,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发展
于健龙秘书长首先回顾了《仲裁法》20年的发展历程,认为《仲裁法》的实施标志这我国的仲裁进入了法治化,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经过20年的发展有必要总结成就、经验,谋划未来发展。于健龙秘书长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发展与成就。于健龙秘书长总结了贸仲委在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员的选任、法院的司法保障以及仲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与成就。
    第二、形势与机遇。我国正在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都对完善仲裁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是历史上最好的仲裁事业发展的机遇。
    第三、目标和措施。今后要深入贯彻《仲裁法》,做好仲裁整体规划,完善服务体制机制,提高仲裁竞争力,打造中国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推进中国仲裁事业做大做强。
    于健龙秘书长提出了今后工作的重点:1、推动《仲裁法》的建设,不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修改《仲裁法》;2、加强有利于仲裁的司法协助机制,涉外仲裁的司法协助机制较为完善,但国内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还没有统一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3、完善仲裁机构体制和制度;4、加强仲裁人才的培养,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5、加强仲裁理论的研究。追踪国内外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如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6、深入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升中国的话语权,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各位专家学者精彩的报告赢得了与会代表们的热烈掌声。最后,主持人沈四宝教授宣布主题演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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