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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十大传媒法治事例发布

时间:2014-01-21 点击:

“2013年度十大传媒法治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

此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事例推选阶段共收到传媒法事例900个,评审委员会投票选出20个入围事例,并最终选出十大事例。   

1.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动   

事例简介:2013年4月下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活动,清理了大量网上虚假信息,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账号和网站,查处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制造故意传播谣言人员。一些网络“大V”还因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被刑事拘留。   

入选理由: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扩展了民众言论自由,但也带来网络传播秩序混乱问题、催生了一些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自2010年“微博元年”以来最为严厉的集中治理行动,为活跃而杂乱的社交媒体秩序带来了新景象。   

刘德良(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谣言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心理恐慌,对社会秩序可能会造成潜在危害的不实的信息都可以归为谣言。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主观上有过错,即明知或者故意。由于发布和传播谣言的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发布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应该由公法规制。同时有必要对谣言、诽谤区分性质:诽谤是民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私人权益,应该主要由私法来规制。对于严重的诽谤行为,才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来规制。   

2.罗昌平微博举报刘铁男   

事例简介:2012年12月,《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通过微博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涉嫌学历造假、巨额骗贷、恐吓威胁他人等问题。2013年8月,刘铁男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入选理由:舆论监督是我国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手段。新媒体能够发挥有效的舆论监督作用,正是由于其信息流动的便易性。舆论在这一领域应该如何构建法治化的制度,公共机关应该如何依法应对危机,值得深思。   

陈欣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如果我们只看到官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面,而不考虑到他控制的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能力,就会落入教条主义;但另一方面,如果新媒体群体性不负责任,昧着良心诬陷,恶意造谣造假,便需要十分警惕。   

3.“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例简介: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适用法律的标准进行细化。   

入选理由: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构成诽谤罪的主客观要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诽谤法律制度在网络时代的一个新变化,也是刑法规定诽谤罪30年来第一次就此作出司法解释。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治理网络很有必要,因为网络正成为诽谤、水军和有目的的商业营销的平台,网络空间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也很严重。但需要强调的是,治理网络需要依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否则公权力的过度介入会伤害网民享有的权利,伤害网络产业的发展。   

4.最高法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事例简介: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入选理由: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条件,也是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高芳(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规处处长):两份文件推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彰显了司法者公开的勇气和自信,是适应新媒体传播的智慧举措,必将推动司法职业群体综合素养的提升。丰富了权威新闻传播素材,拓展了报道豁免权的空间,为传媒法务人员处理实务、普及法律提供了教材。   

5.国家版权局处罚“百度”、“快播”案   

事例简介:2013年11月,若干视频网站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联合抵制百度和快播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视频。11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百度和快播公司立案调查。12月,国家版权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公司分别给予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传播技术的新发展,带来作品新的传播方式,也产生了一些新型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国家版权部门及时惩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对维护网络版权管理秩序,保护著作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续俊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互联网企业在创新商业模式中经常越界且存在自身特点,比如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较快,大家对互联网信息都喜欢免费获取。但长远来看,有偿的、高质量地网络传播作品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6.甘肃中学生杨某发帖被拘留案   

事例简介:2013年9月,甘肃省张家川县发生一起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16岁初中生杨某发布了一条QQ“说说”帖子认为此案为刑事案件,质疑警方不作为。杨某随即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9月22日,杨某获释,之后提出申请刑事赔偿。   

入选理由:在该事件中,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论影响,使事件的走向发生改变。这引发了社会对于刑事法治、公民权益保障的反思与关注,同时也使人们深切体会到传媒的社会责任和信息自由流动的价值。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一出现问题就开始抓人,不应该成为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我国现有关于诽谤罪的法律规范,与世界范围内现代诽谤法在去刑化时侧重保护公民权益与言论自由相比,还有差距。该事件表明,我国的诽谤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7.《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   

事例简介:2013年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某上市公司举报陈永洲对该公司有具攻击性的失实报道。《新快报》随即发表《请放人》、《再请放人》的呼吁文章。10月26日,央视播放了陈永洲向警方认罪节目。10月31日,广电局吊销陈永洲记者证,并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进行全面整顿。   

入选理由:事例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期,媒体从业人员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存在的多重问题。这对于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水平、提升媒体机构的专业报道水平、促使公权力依法合理行使,意义重大。   

郭镇之(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永洲事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例,它提示我们必须全面加强法治,强化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自律,避免媒介审判,提升媒体公信力;同时,也必须避免公权力和资本各自施为或者联手操作,干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权。   

8.薄熙来案庭审微博直播   

事例简介:2013年8月22日开始,山东省济南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对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进行详细的图文直播,5天庭审期间,共发布微博119条,内容包括一审和二审整个过程和相关文书。其间,各个网站和传统媒体都大量援引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内容。   

入选理由:对于曾身处高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通过微博方式进行全程图文直播,这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和新闻报道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本事例呈现出的对重大公共事件进行时政类新闻性信息传播的新方式,也引发了对现行新闻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魏永征(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薄熙来案对于传媒刑案报道的启示在于:公开在法庭。司法公开、人民知情权体现在法庭上,而不是在侦查阶段;公平中立,对公诉人和被告人平等对待,特别是保护和体现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客观、以事实说话,事实和意见分开;庭审期间的评论以程序为中心。   

9.李某某强奸案报道与信息披露   

事例简介:2013年2月17日,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轮奸行为,22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批捕。3月案发初,李的个人资料即被公开,旋即引发网上对李某某及其父母大规模报道。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及各类媒体纷纷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强奸案被害人隐私“双重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各种信息。   

入选理由:这一事例表明,网络时代案件报道与信息披露过程中有诸多对传媒伦理与法律规范底线失守的情况。对于信息时代如何进行刑事案件报道、信息披露,以及如何建立法治理性社会的思考,远超过案件本身的意义。   

任丽颖(北京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坚守传媒职业操守与传媒伦理规范的底线,媒体应独善其身,主流媒体应起到表率作用,引导舆论导向发出理性声音;律师的职业操守与伦理规范不容突破,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应谨言慎行、保守秘密;在此类事件中,公权力机关还应有更大作为。   

10.“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互诉名誉侵权案   

事例简介:2013年4月到5月,《京华时报》连续28天,用67个版面、76篇报道质疑农夫山泉水质标准问题。2013年4月,农夫山泉公司起诉京华时报社侵犯其名誉权。后京华时报社也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农夫山泉公司。2013年9月,法院对两案合并公开审理。11月,农夫山泉公司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递交举报《京华时报》材料。   

入选理由:从传媒法治角度来说,媒体与被其监督的对象产生纠纷,选择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通过法院审理认定真伪,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都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孙彦(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此事例引发大家对几个问题的思考,比如新闻报道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问题,新闻内容客观性的要求和尺度问题,新闻评论的尺度问题,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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