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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侵权法的立法思考”

时间:2010-05-29 点击:

2010年5月27日晚7时许,高伟绅经贸法律博士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模拟法庭如期举行。做客此次论坛的嘉宾是王胜明先生,他演讲的题目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考》。

王胜明先生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主持民事立法工作。主持了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并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第一次尝试用编纂《立法大事记》的方式记录并公开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出席并主持本场讲座。讲座正式开始前,王军院长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了王胜明先生,并对他百忙之中能够来到本论坛表示欢迎和感谢。王胜明主任很高兴能够来到我校,与同学们共同交流,他表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是一流的法学院,也有很多优秀的教师团队,在相关学科专业走在全国前列。

 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王胜明主任从法的结构、死亡赔偿、精神赔偿、侵权法的适用四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于法的结构,王胜明主任就侵权责任的分类展开分析。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三分法,即因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因人管理物造成的损害以及替代责任三种。王主任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此种分类方法,有其自身传统和背景。但这种分类显然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照搬到我国是不合适的。因此在进行了大量研究讨论之后,才最终形成了现在立法中的划分方式: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关于死亡赔偿的问题,王主任首先介绍了我国侵权立法中的亮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侵权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及数额,则没有涉及。接着对比国外制度和民法学原理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应构建有“差别的统一标准”,允许死亡赔偿金围绕“基数”上下浮动。

在谈到精神损害赔偿时王主任谈到,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认定方面比较困难和赔偿的标准比较困难两个问题。他认为,目前在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还没有涉及到死者本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将是日后法律的发展方向。同时他指出,赔偿的计算标准要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宜搞得过泛。

关法的适用,王主任介绍了其他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先后顺序。目前,除《侵权责任法》外已经有40多部法律都规定了侵权责任,而当规定不一致时,就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他指出,解决此问题首先应考虑这种“不一致”是否真实存在,是仅仅字句有别还是理念的不一致。接下来才是对适用的问题进行解决,要很好的理解和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王主任富有激情的的演讲激起了在场听众的浓厚兴趣,在之后的提问环节中纷纷举手提问,王主任一一进行耐心的解答。王军院长对本场讲座进行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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