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学界新闻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沈四宝会长、车丕照副会长、邵景春副会长等参加商务部《

时间:2005-12-25 点击:
2005年12月22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丕照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主任邵景春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博士应邀在北京参加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主办的《投资促进办法》立法筹备会专家研讨会。与会的还有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其它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研讨会上,沈四宝教授首先阐述了《投资促进办法》立法活动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他指出,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战略”是实现我国由“大”至“强”的必由之路,是 “引进来战略”的延伸和发展,是全面提高改革开放水平的重要措施,此次立法活动是实施中央“走出去战略”的关键性立法。关于具体立法形式,沈教授认为采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更有利于有效实施。考虑到工作的紧迫性与现实情况,立法可分三步走,首先制订部门规章《境外投资促进办法》,再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境外投资促进条例》,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制订《境外投资促进法》。最后,他还提出了《投资促进办法》应当体现的几个“亮点”:(1)以促进为核心(简化审批程序、政策性融资便利与外汇便利、税收优惠、建立投资保险制度等);(2)建立或加强境外投资行会;(3)重点扶持中小企业;(4)明确境外投资主管单位工作职责;(5)注重协调外汇、税收、海关等行政部门关系等。
车丕照教授在发言中系统论述了《投资促进办法》立法中需要考虑的几对关系:投资促进与投资限制、投资促进与国民待遇、投资促进与政府补贴、促进资本输入与促进资本输出、政府促进与民间促进、借鉴外国经验与考虑本国国情。此外,车教授建议此次立法活动可采用划分为若干子课题的工作方式。
邵景春教授认为,《投资促进办法》立法工作首先应当明确适用范围。投资促进理论上应当包括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内资境内投资三个方面。关于立法定位问题,邵景春教授认为,《投资促进办法》应当是一部管理办法,也应包含一些指导性内容。最后,邵景春教授还专门对《投资促进办法》中的指导性条款进行了论述。
这次《投资促进办法》的起草工作,是我国对外经济与对外投资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立法活动,它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律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健全与完善。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