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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乃根:试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演变与中国的应对

时间:2013-11-19 点击: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相对战前局部的、零碎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史无前例的变革。作为旧中国的合法继承者,新中国享有这一秩序变革的既得合法利益,因此不应全盘否定之。事实上,这一秩序连同联合国体系,迄今尚未发生根本变革,而是呈现一系列渐进式演变。这些不同渐变构成了战后秩序演变的过程。在世界贸易体制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这两个秩序构成的核心领域,渐进式演变尤为突出。中国应在渐变中求发展,维护和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并继续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改革现行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治理结构,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

【中文关键词】 国际秩序,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渐进式演变,治理结构

包括世界贸易体制和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在内的现行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主导建立的。中国通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全面融入了经济全球一体化,并在现行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迅速崛起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如何从理论与实践上理解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及其演变,值得研究。

一、对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界定

对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秩序,我国法学界看法不一。

从理论上讲,“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两个相互有关的不同概念。按照实证法学的解释,“秩序”(order)是一种“规范”(norm)调整而形成的社会行为总和。社会行为分别由道德与法律两种不同规范调整,从而形成了以是否具有强制性为划分标准的两种社会秩序,即,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从实证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指经国际法调整而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具有国家间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并且,一个国家违反其应尽义务,应承担其国家责任。进一步实证地分析国际经济秩序所涉及的领域,按照联合国有关文件,可以发现一部分国际经济秩序已被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在技术转让、跨国公司、自然资源主权等国际经济秩序领域尚无多边国际条约。严格地说,这些领域还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或习惯国际法,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有待建立。本文侧重于讨论多边国际条约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及其形成的法律秩序。

二、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演变

从多边国际条约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及其形成的法律秩序来看,该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在二战后建立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所称“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即人们通常所称“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实际上是战后联合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同中国是战后国际政治法律秩序的创建者之一,中国也是战后以国际货币基金(IMF)和世界银行为核心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与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及《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未生效)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制(两者统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及相关协定或组织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中国人民理应百倍珍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浴血奋战,与联合国其他创建者及所有反法西斯联盟国家携手创造的历史,更应珍惜在战后国际政治法律秩序中用无数牺牲换来的合法既得权益。相对先前局部的、零碎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而言,战后在联合国框架下由旧中国与其他国家一起创立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无论是促进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还是国际条约的多边范围,堪称前所未有的巨变与改革。作为旧中国的合法继承者,新中国享有这一秩序变革的既得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全盘否定这一秩序。事实上,这一旧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连同联合国体系,迄今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革,而是呈现一系列渐变,构成战后秩序演变的整个过程。

在联合国体系内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由一大批从原先西方殖民统治下独立的新兴国家所提出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支持77国集团提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不仅基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独立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反映了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和当时美国与苏联争霸格局下的中国迫切需要继续得到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这一外交政策。新中国重返联合国之后,中国对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始终持支持立场。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新兴独立国家崛起之时和此后冷战持续时期77国集团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三个世界理论相比,如今发展中国家更加注重在联合国框架内促进国际合作,关注的问题更加务实,并且明确要在包括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联合国内“捍卫和推动发展中国家利益”。这与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所应维护和争取的权益是吻合的。

近十年来,77国集团与中国的外交部长每年在联合国大会期间发表的《部长宣言》均未提及“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是表明对于国际经济秩序的各个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的立场。这是要求在IMF等机构内加快改革,而不是从根本上否定这些机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提法似乎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正如“新”和“旧”具有相对性,“公平合理”也是相对的概念。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相对战前局部的、零碎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而言,是一个新事物,但是,相对77国集团提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言,又是一种旧体制。全盘否定这一体制,有悖于争取与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诚然,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每一个领域,其公平合理性,均应作具体分析,且因各国情况和利益不同,公平合理总是相对的。

三、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核心领域的渐进演变

尽管就多边国际条约的调整范围而言,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涉及很多领域,但是,世界贸易体制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始终是这一秩序构成的核心领域,因而有必要以两者为例,作进一步的论述。

以《建立WTO协定》及其“一揽子协定”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制是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一部分——GATT,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而逐步形成的。这一秩序的渐变大致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其一,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其二,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体系的逐步扩展。现行国际贸易法律秩序中的非关税壁垒规则体系实质上是GATT有关条款的延伸。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尚未发生根本变革,而是在渐进演变的过程中。其三,在WTO成立后,争端解决机制回归到了GATT的初衷。这一变化不是根本变革,而是GATT特有的曲折历史之演变结果。国际贸易法律秩序的渐变还在继续。其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作为世界贸易体制基石的普遍最惠国待遇(MFN)已经由于日益增多的“区域贸易安排”(RTAs)“几乎成了例外”的现实。这恐怕是GATT的缔造者始初未料的渐进式演变。

战后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以IMF和世界银行集团及其相应协定条款为基础。1971年美国宣布停止美元自由兑换黄金,宣告战后初期建立美元金本位的狭义“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最终取而代之的是“纸黄金”——特别提款权(SDR)与若干通用国际货币按一定比例组成的“估价篮子”挂钩,并通过美元与其他通用国际货币的浮动汇率综合计算SDR的币值这样一种独特制度。然而,广义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并没有由此寿终告寝,美元地位的相对衰弱,日元、马克、法郎及新的欧元与老牌国际货币英镑与美元构成SDR的“估价篮子”,近年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IMF的配额及投票权的增多,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等等,都是渐进的演变。

四、渐进演变中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应对

期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再来一次像战后初期那样的巨变,显然不可能。当今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关键在于逐步改革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治理结构。除了与77国集团携手在相关领域继续推动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演变,中国应在世界贸易体制与国际货币金融法律体系的治理结构改革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中国应坚决主张改革现行WTO的决策机制,在WTO内为建立公平合理的治理结构与其他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共同努力,并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中国在确定战略目标的同时,应基于不同谈判议题上可能会与不同成员的利益冲突而制定灵活的策略。WTO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谈判仍以普遍MFN待遇为准则。WTO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选择或应对谈判对手的特殊性。为此,中国应以积极推动多边贸易谈判为基本立场,并善于选择谈判的突破口促使各方趋向利益平衡。大量非关税壁垒的规则或争端解决、贸易评审的规则等的制定或修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议。这种规则建议具有很强的法律技术性,需要各个领域的专家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产生。中国需要一批高水平、有名望的专家。这是中国在WTO内为建立公平合理的治理结构而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具有的软实力。

2010年11月5日,IMF执行董事会同意对该基金的配额与管理作重大修改的建议(2010年版),以加强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中国将成为IMF第三大成员国,对于今后的IMF治理结构演变朝着公平合理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国应继续与其他IMF成员国共同努力促进该建议的实施。中国还应主张:(1)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源,提高其应对危机和紧急救助能力,以更好履行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职责;(2)提高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遴选程序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3)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使金融体系更好服务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4)完善国际货币体系,扩大IMF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并改善其货币篮子组成(争取人民币成为通用国际货币),建立币值稳定、供应有序、总量可调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

中国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为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而不懈奋斗,尤其应为完善和改革秩序构成的核心领域的治理结构而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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