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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几个法律问题

时间:2008-04-17 点击:
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是由国家立法或有关国家之间的条约所确定的,从而赋予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裁决的执行效力。下面就境外当事人在中国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依据、申请执行的地点、法院级别、申请手续、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及在中国执行的国际情况简述如下:
一、在中国申请裁决执行的法律依据
1、中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中国在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尽管中国在加入该条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但该公约规定的有关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中国都是身体力行的。它已经成为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
2、中国涉外仲裁方面的法规
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后,中国涉外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国际上更广泛的范围中得到承认和执行,而后丰富了中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
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2年4月9日生效),第28章“仲裁”和第29章“司法协助”中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在中国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重大原则及具体程序;1997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的第七章有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对该问题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现行的1994年仲裁规则,也特别注意到了与国际公约与国际管理的接轨。
以上所提的国家公约以及中国在仲裁裁决方面的法规,是京外当事人在中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在中国境内申请裁决执行的条件
1、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申请执行裁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败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动履行。所谓规定的期限,即裁决书中写明的期限;如裁决书中未规定期限,则应立即履行。
B.必须由胜诉方向中国的司法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仲裁法》第259条的规定,胜诉方当事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要强调以下两点:第一,在中国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该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因此,裁决的申请书必须向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第二,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对境外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裁决应由中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A.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B.被申请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三、在中国境内申请裁决执行必须提交的文件及费用
申请人向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执行时,必须提交书面执行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执行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执行的依据、执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需要缴纳神情费。要说明的是,中国法院对裁决执行的收费统一按执行金额的比例收取,无国内裁决执行和国外裁决执行的区别。但如果外国法院对中国申请执行人采取差别政策时,则依对等原则对待该国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所缴纳的申请执行费用以及国际支出的执行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负担。
四、中国法院对要求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裁决的审查
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境外当事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进行审查。
中国法院在审查时严格遵守“纽约公约”的规定,对裁决只作程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体上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审查。具体地说,1995年9月1日生效的“仲裁法”,只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只有当事人提出该规定的情形之一者,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要说明的是,中国法院对境外人士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方当事人有异议时,必须举证提出抗辩要求。在这里,当事人举出实证并履行举证义务是十分重要的。非如此,法院是不会对其要求进行审查的。
五、在中国境内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
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在中国境内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有:
A.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
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
D.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推出土地;
E.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六、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
中国法院对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期限为6个月。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这个法定期限,视为申请人放弃行使申请的权利。有管辖权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对这一点要求境外执行申请人必须引起高度的注意。
七、中国人民法院历来支持境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申请裁决的执行
近四十年的涉外仲裁实践证明,中国的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涉外仲裁工作的坚强后盾,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一如既往地支持仲裁工作。
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最近对全国21个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抽样调查,了解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自1990年到1994年9月在这些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其结果如下: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共计
申请执行件数 2 6 4 6 10 28
审查后不予执行件数 0 1 1 1 0 3

调查结果表明: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绝大多数为当事人自动履行;2、在少数由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依法强制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经胜诉方当事人依据中国法律申请强制执行,在境内的基本上都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执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1995年7月20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第十三届一次委员会会议上所说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今年9月1日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认真处理好每起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仲裁案件,做到凡是依法应该执行的,坚决予以执行。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法院依法应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审判监督,坚决予以纠正。”
(本文发表于《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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