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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商事仲裁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两个部分。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在大多数情形下受到相同规则的调整,但是《仲裁法》还规定了两者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后来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分别确立了关于建立审查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承认与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逐级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确立的对涉外仲裁的“反向监督”(即由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对涉外仲裁的监督行为)进一步凸显了对仲裁涉外性进行识别的重要性,也表明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及涉外仲裁裁决更加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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