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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家 蔡蕾:首届法学博士培养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3-03-24 点击:
【内容提要】2007624日,国内多家高校的领导、法学院系的教授、国务院学位办的领导共聚北京五洲酒店,参加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的首届法学博士培养论坛。大会就法学博士的招生机制、法学博士的培养模式、法学博士科研能力的培养、法学博士培养的政府宏观调控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以期通过对现有培养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的检讨,和各院校实践经验的交流,完善法学博士的培养机制,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方面的新措施提供建设性意见。最后,与会者肯定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召开这种民间性的研讨会,同行间就法学博士培养中遇到的共同问题相互交流、相互启发、总结经验的做法,共同倡议由各高校轮流将这样的研讨会每年一届延续下去。
引言
2007624,首届法学博士培养论坛在北京五洲大酒店隆重举行,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湘潭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辽宁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各大法学博士培养单位的负责人和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著名的法学教授朱苏力、王保树、顾功耘、车丕照等人作了发言。
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玲书记和徐子健副校长应邀出席了会议。沈教授简单介绍了召开此会的背景,特别提到了国务院学位办李军付主任和黄宝印处长对此次会议的关心和支持。
本次会议主要就法学博士的招生机制、法学博士的培养模式、法学博士科研能力的培养、法学博士培养的政府宏观调控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现将与会者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法学博士培养问题探讨的现实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党委书记王玲首先介绍了博士培养问题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人人都讲求质量,除了有关衣食住行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要讲求质量,人们还进一步扩展到公众服务、环境、交通、医疗、教育等各个上层建筑领域。但无论是哪个环节,其核心始终是人的质量,只有人的质量提升了,才能保证各个工作领域的质量。而人的质量关键是要抓高等教育的质量,这样才能保证人才输出的质量,而人才主要体现在博士这类高层次人才的水平上。一个高等院校的综合实力的评定,其规模体现在本科生的规模,其质量体现在硕士生的质量,其水平则体现在博士生及其科研成果的水平。
王玲书记进而指出经济社会的发展核心是理论创新,而中国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与经济发展相比仍相对滞后,在解决了衣食住行的问题后,人们更关注社会公平、权利和尊严,这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法律的理论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法学博士科研能力的培养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法学理论创新的关键所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徐子健副校长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情况看法学博士生毕业后除了去高校或研究机构外,更多地进入各政府部门或其他实际工作部门,这对法学博士跨学科以及综合能力的培养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法学博士培养模式的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从四个方面抛砖引玉地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学博士培养模式的基础性问题。一是培养目标。当前高等教育人才的迅速扩张,使得某些就职岗位的供给和需求比例严重失调,例如一个教师职位,有时应聘人数多达上百人,而且他们都是博士。剩下的这些博士的大多数肯定将流向非教学科研部门。因此,我们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博士,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其发展方向值得探讨。有的法学院大面积铺开博士培养项目,每年在校博士生达一、二百人。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当质量的发展跟不上数量的发展,培养的数量大大超出社会的需要时,调整现有的法学博士目标就应提到日程上来。二是培养途径。培养博士的途径主要是在项目中培养还是通过开设的课程培养?理工科的学生大多是通过作项目来完成学业,而人文学科的项目相对有限,而且项目很专业,如果法学博士的培养主要通过做项目就有一定的相对性。课程应当如何设置和安排?是否集中几个月把全部课程结束,是否发展学生独立研究的能力,引导学生拓展自主授课的潜力?三是培养的对象。选择哪类学生作为培养的苗子,主要是从校门到校门还是从校门到工作岗位再到校门?四是,培养的主体。高等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导师的水平。博导的思想道德素养、学术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都是值得重视的,且与博士培养密切相关。
接着,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莫洪宪教授系统地阐述了她对博士生培养的创新模式的观点。首先,她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欧美国家对于高端人才的以创新为本位的培养模式。这种教学培养模式强调扎实的人文基础和专业训练,将文学、医学、神学、演讲与辩论训练等相结合,将法律职业的行会模式和古典牛津式的学术研究相结合,其目标定位是职业主义和学术主义的融合体。其次,她认为博士生的培养不能只重视理论,而忽视应用能力,应当加强创新品格的培养,实现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实现理念、培养机制和培养手段的三重创新。她重点指出当前创新缺位的种种现象。一是创新意识缺失。普遍存在读博的动机偏失,无心创新性研究,只是为了谋求就业机会,假的真博士层出不穷。受到学时的限制,疲于奔命。博士培养方式的一刀切形式,即传统的资格评定、中期考核、论文培养模式更是加剧了这种问题。二是创新思维方式的缺失。法学博士往往局限于法律学科的视野,受交叉学科薄弱的限制。三是创新能力的欠缺。有人曾经评价国内的博士论文缺乏骨髓,论文的范围无所不包,但缺少真正的论点和论证过程,仅是材料的堆积。四是创新评价机制的缺失。例如,论文评审、答辩过程中的情面关系,资格论文的数量要求导致花钱买版面的现象频频发生。五是创新成果转化的缺失。由于培养方式的单一,影响到创新成果的产出。六是创新环境的缺失。缺少长期的学术积淀和批评机制,缺少全球、区域对话的平台,国家投入的有限,使得创新环境没有健全。最后,莫洪宪教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立多元化培养方式,注重专业和交叉学科的法律博士培养,有利于多层次、多方位地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可以考虑与企业联合培养的方案。二是培养流程的改革。例如招生机制的改革,突破简单的应试能力的筛选机制;避免中期考核分流机制流于形式,增加必要的淘汰机制;创建统一规范的学术论文答辩机制。三是建立制度化的创新性博士论文机制。例如创新性博士后的设想。四是导师制度的改革。例如自身素质水平的建设,建立创新型的导师遴选、任职、选拔的机制,提高导师的团队功能。五是课程体系的合理安排。考虑适当的课程设置和导师自主安排的课题研究助理制度相结合。六是优化学术环境,在校园内的小环境、内环境中,淡化学术门派,打造独特的学术品牌,并加强学术的内外交流。
湘潭大学的法学院院长胡肖华教授主要讨论了在职博士和全日制博士的区别培养问题,湘潭大学的博士生大多数都是在职的学生,目前的培养模式是将两者混在一起,由于培养方式和课程设计的不同,而在对这一层次的高端产品输出的验收、检查环节上对评选标准不加任何区分,这难免会引起不公。于是,他提出采用类似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划分模式,对在职博士和全日制博士进行区别培养的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丁教授提出了在博士生培养模式中的两对矛盾:一是精英化教育和通才化教育的矛盾,二是规范化教育和自由型教育的矛盾。丁丁教授在主张对法学博士实行精英化教育的基础模式上,提出了是否能将本科生的规范化教育模式延伸到博士生的培养中来的疑问。她认为应将导师对超常人才的非固定化教育培养模式建立在管理者提供选择路径的基础之上,而这一问题本身涉及到决策层领导的更高层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石静霞教授刚从耶鲁大学学习回来就参加此次会议,并对美国的法学博士培养模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对博士生的培养非常自由,没有任何条条框框的规则束缚,没有行政管理体制的约束,甚至连答辩都没有,完全采取教授治校的模式。而美国的学术质量的控制机制则在于,学生的学术背景和一个proposal,这个proposal必须体现学生在某一领域的原创性和独特贡献以及文献的全面性,最后由3位教授组成委员会进行评定。而这一看似简单的程序,却往往卡死了很多学生,这种严格的质量把关造就了美国成熟并且活跃的法学体系。
与会者还就培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首先,在课程设计方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生部主任杨长春老师谈到上课的模式,在属于成文法系的中国国内,基础课程与案例教学应形成一个适当的比例。
其次,论文选题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的副校长顾功耘教授提倡学生一进校门就应该着手拟订论文题目,并在整个博士培养过程中沿着这个方向累积相关资料。学生的论文主题要尽可能地与导师所做的课题研究挂钩。导师在整个学期中设置多个课题,组织学生研究并在课堂上讨论。可以邀请一些社会专业人士,比如在银行、证券交易所工作的人来讲课,探讨他们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山东大学的法学院副院长肖金明教授也主张保持科研与论文选题的一致性,以此来保证在长期研究下的论文质量。
再次,在答辩环节上。顾功耘教授考虑到各导师的时间精力有限,不推荐再增设预答辩环节,主张在答辩前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论文不允许答辩。同时,由导师组的组长指定人员进行匿名评审,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军教授也赞同顾功耘教授的观点。王军教授认为,建立博士生论文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它有助于提高论文质量。胡肖华教授提倡应建立一个稳定、统一的全国一体化的评审机制。例如,可以从校外聘请评委进行评审,确保论文评审的公平性。湖南师范大学的法律系主任李爱年老师则提到了在博士生这个高端产品产出的关键环节答辩中,在检验学生是否具备答辩资格上,设置了要求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的门槛,这种以数量标准来衡量这个高端产品的质量是不科学的,容易引起博士生急功近利的作风,追求在短期内完成一篇作品,使得大量的期刊杂志充斥着良莠不齐的作品。肖金明教授还强调了对学生论文抄袭现象的积极查处问题。
三、法学博士生的招生机制问题
(一)博士生选拔的标准
北京大学的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更加注重人才选择的问题,而不是人才培养的问题。他认为最有创新能力的人是无所畏惧的人,而这样的人不是教育出来的。当前博士生的招生制度之所以不合理,就是太注重考生的应试能力,而给予导师的自主选择权太少。因为笔试成绩高的人,往往是为考试而考试的人,他们为了提高身份、转换职位等各种非学术的装饰目的背水一战,奋力备考;而真正有潜质和爱好学术的人,往往不屑于为考试而考试,而是凭兴趣而考试,其考分反而不高。北大在这方面的改革就体现在赋予导师更多的选择人才的权利,例如面试成绩占50%,同时考生填报的是方向而不是导师,给予学生选择权利,将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保树教授也就创新性人才进入口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应解决博士生创新动力的问题,博士生入口、培养、论文写作等都要有利于使博士生有创新的动力。相比较而言,有一段工作经历的人比一直上学的人有问题意识、有创新的动力。从个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历看,有一些工作经验并且能脱产在校学习的博士生容易成功。不赞同一些高官或公司老总不来学校学习还要来拿博士学位的做法,如果要取得博士学位就要静心在学校攻读。他还强调了在赋予导师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导师应当承担起输出高质量人才的责任。
杨长春老师认为,在招生问题上,行政管理人员能否放权是一个问题,博导有多大的精力招多少学生又是一个问题。
顾功耘教授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的招生标准,在笔试成绩总分和各科成绩通过的基础上进行面试,面试比重占到50%,由各个博士生导师集体打分,对学生的外语、研究能力等综合打分。笔试、面试总成绩核算出来后,由导师在报考自己研究方向的学生中,再根据总成绩自主选择。
肖金明教授介绍了本校扩大导师自主选择权的办法,比如按照笔试成绩11.311.5的比例使更多的学生进入面试环节,或者降低英语的笔试要求,因为大多数学生在专业课上没问题,却往往被英语一门课给卡死,这样可以吸纳更多的名额供导师选择。
厦门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助理李兰英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学校的招生情况,该校近年来不断拓宽领域,增加新的研究方向,例如刑法专业增设了司法制度的专业点,专门针对来自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高级律师。然后,她讲到该校的招生标准中,面试成绩从原来的30%提升到#p#分页标题#e#40%,目的是提高导师的自主选择权,各个导师分别打分,总体评估。接着李兰英老师重点讲述了招生中的两对矛盾:一是管理权和自主权的矛盾。在所有政策由研究生院管理者制定的前提下,如何加大导师遴选人才的自主性?一是公正性和有效性的矛盾。坚持以标准答案为主要遴选标准以保持选拔机制的公正性,还是坚持以多元化标准为基础以发掘真正的人才?
李爱年教授提出,笔试出题应加大专业课程的比例,同时加大面试的比例,防止优秀人才的流失。而且学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信导师,既然导师承担着输出人才的重大责任,就应该给予导师相应的权利,摆脱导师想招却招不来学生的困境,并保证导师能挑选到真正有潜质的人才。
南京大学的法学院副院长杨春福教授也就招生门槛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比如说只招具有法学学术背景的人才,至少在本科或硕士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并且澄清了在以导师本位的招生机制中,关于笔试和面试几乎同时间进行的误区,并不是在筛选人才中暗箱操作,而是为了方便学生的交通,节省路费。但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军教授对此也提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在没有对考生进行笔试的评判筛选的前提下,考生人数众多,而学校的师资力量有限,只能对考生进行分组评判,所以导致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
(二)博士生数量控制的问题
肖金明教授认为由于导师的精力有限,博士生的数量规模会影响到其质量。为了控制博士生数量,从激励机制上设计由导师按照自己所招博士生的人数向学校交钱的制度,以此限制导师招生的积极性。鼓励有课题、有科研经费的导师多带些学生,没有课题的导师就少招甚至不招博士生。
胡肖华教授认为由于在职博士招生的比例并没有受到限制,而在职读博的学生往往有一些背景,容易在招生环节造成不公,因而他提议用行政手段控制招生中的在职博士的数量。
四、法学博士科研能力的培养问题
李兰英教授认为,应当加强对博士生论文综述的训练,培养学生系统思考消化材料的能力,重视对科研能力和潜质的挖掘。在导师引导学生从事项目研究时,不鼓励导师为在短时间内把自己的项目研究赶完,让学生仓促加入。应当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以及自己课程之外的空闲时间来选择。倡导导师团队组织前沿专题讲座计划,如果师资力量不够,可以聘请兄弟院校的教师帮助。
李爱年教授提到了美国、日本的导师委员会制的问题,究竟是采用师出多门的模式,还是只跟一个导师的模式值得探讨。导师应当肯定学生的学术创新点和兴奋点,同时考虑自己的学术背景而鼓励学生向其他方向发展。
辽宁大学的法学院副院长郭洁教授谈到实证分析的重要性,倡导开设实验室式的精细研究,培养学生踏实钻研的风气,以实证支持理论研究,防止大而化之的不正之风。
五、法学博士培养的政府宏观调控问题
胡肖华教授认为,在教育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体制下的招生机制存在着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当前政府采用招生计划与科研经费相挂钩的模式,这种模式在理工科领域内,以科研经费来配置招生规模,通过教育部经费支出来引导招生计划,是有一定合理性。因为理工科在实验室、项目研究上的投入大,科研经费也高。但是,人文学科与自然学科是有差别的,文科领域的科研项目对资金量的需求小,因此,教育部拨给的科研经费也少,而博士生的招生规模仍然很庞大,这就出现了数量和质量不对称的矛盾。对此,有的高等综合院校还通过减少理工科学生的招生数量来增加文科的招生来解决这个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的法学院副院长翟云岭教授谈到该校的答辩收费的问题,由于教育部拨给学校的经费有限,只能由学生自己交答辩费,费用高达1-2万元。对这一高校收费问题,也有待教育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解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主要从市场的角度讨论了博士生招生培养的问题。他认为培养目标中的许多集中问题是现代教育、社会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是市场发挥基础性资源配置功能的问题,例如:导师项目多、科研成果多,就有市场,多数学生就会趋之若鹜地选择他;反之亦然。教育部不会管太多。教授一般不会考虑钱的问题,他们只在乎学生的质量。现在学生成分复杂,许多是有官场背景的人,这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在当前司法并不完全独立的大环境下,逃避现实、躲在象牙塔里的研究是不被承认的。所以,我们要正视这种社会背景和社会需求。
六、总结
沈四宝教授在会议接近尾声的时候,专门对博士生未来的发展方向做了一个小结。作为人文博士的一种,法学博士除了在向与法律专业相关的研究型人才方向发展的同时,还要学会做人的问题,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集中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的问题。现在博士生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就是,有的学生越是接受到更高等的教育,私心却越重,极力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法学博士的培养过程中,重视培养博士生良好的品格,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在法学博士的培养过程中,应当加强训练他们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从具体到抽象概念的提炼能力,学会捕捉自己专业的前沿、热点问题,培养准确分析形势的能力,分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把握发展与掌握机会,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
沈四宝教授最后就博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发表了一些前瞻性的见解。在招生环节,既要看学生的考试成绩,又要看其综合素质;既要看其法学背景(至少本科或硕士攻读的是法学专业),又要发挥导师的自主选择权,同时要结合学位培养办的规定。此外,在博士生遴选的倾向上,沈四宝教授偏向于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士,而且能够辞职全日制就读的博士。在培养措施上,提倡发挥学生自己的积极主动性,在导师引导下,启发学生的创新灵感。导师可以设计一些前沿专题和问题,带领学生自主研究,并反复探讨,形成一个高质量的论文群。同时,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对博士生未开设的课程,可以插到法学院硕士班去听课,全面利用学校有限的优势资源。对有特殊才能的学生一定要采取特殊措施,使其脱颖而出。
最后,与会者一致认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召开的这种民间性的研讨会很有必要,同行间就法学博士培养中遇到的共同问题相互交流,相互启发,总结经验,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争取为其制定新措施提供建设性意见。参会者共同倡议,这样的研讨会应举行多次,这是首届,以后还应有第二届、第三届等等,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副校长当即表示由该校承办第二届论坛。其他院校的代表比如厦门大学及山东大学也表示了由其续办会议的愿望。就这样,代表们在余兴未止的气氛中结束了首届法学博士生培养论坛。

【作者简介】

马其家,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蔡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沈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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