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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经济法的产生时间

时间:2012-12-21 点击:

【摘要】经济法产生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主要从经济法的概念中必须元素来一一作分析。经济法实施主体为国家,根据国家构成四要素可以排除古代政权割据时期和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这段时期,故其产生时间范围缩小到古代统一时期或新中国成立后;经济法的内容为调控行为,目的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我国古代统一时期调控目的与其不符,而新中国成立后的调控目的与其一致;经济法的客体为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须满足在调控前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在调控后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古代统一时期调控前后的经济关系不符合该要件,新中国成立后的调控前后的经济关系符合该要件。
      【关键词】国家;经济关系;经济法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主导性的观点,一是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的认为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二是学术界普遍推崇的经济法并非产生于古代,而是资本主义的产物。[1]笔者认为弄清经济法的概念是确定经济法产生时间的前提,但目前经济法的概念同样是经济法研究的首要问题,我们不能从一个不确定出发去做推导,所以我们只能从不确定里选取一些确定的因素作为讨论依据。经济法的概念虽然仍在探讨中,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像商业发达的英美法系那样把经济法仅仅定义为“与经济有关的法” [2]对我国来说未免太过粗糙泛化,我国的经济法的概念需要也应当进一步具体,那么至少应该有的是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客体经济关系,以及行为调控。所以我国的经济法概念中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在确定经济法的产生时间上,笔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发展步伐都不一致,所以各个国家的经济法产生时间也不尽相同,在此仅论述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下面就将根据这一确定的经济法的简单概念中的元素来一一论证这一观点。

一、经济法是以国家为实施主体的法

(一)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要件

首先,经济法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存在,经济法也就无从谈起。而在国家是否存在的认定问题上,应当以具有国际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法为主要依据,即应主要以国际公法规定的国家构成四要素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3]来判定国家是否存在。其次,国家存在,但实施的行为不是全国性的,与地方性行为性质相同,从而使国家这一主体作为经济法概念的必须要素形同虚设,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在判定经济法主体是否存在的问题上,应以其行为是否具有全国性为辅助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古代政权割据时期和近代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这段时期不符合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要件

由国家构成四要素“人口、领土、政权、主权”可以得知,在政权割据时期和主权半沦丧时期国家是否存在尚且值得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全国性,与地方行为无异,即使勉强认定国家存在,这一主体也是形同虚设。所以应当排除这两个时期经济法产生的可能性。

在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东汉末年时期、五胡十六国时期以及五代十国时期都是中国古代史教科书上公认的政权割据时期,[4]这些时期的中国虽然拥有政权,形式上是一个中国,但由于政权不统一,各个政权以自己的方式管理该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现象使得国家意志失去了统一性,国家的行为自然也不可能具有全国意义上的统一性,这个时候国家主体这一要素虽然存在但是形同虚设,所以严格来讲,经济法自然不可能产生。

在我国近代,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这段时期,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割地使得我国丧失部分领土主权,开放通商口岸允许外国船队进入内河使得我国丧失领海主权,关税协定最惠国待遇使得我国丧失关税主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法由外国领事馆判决使得我国丧失司法主权,允许外国工厂在我国开设并开放租界地大量从国外输入鸦片使得我国丧失贸易主权 [6]。这一时期,我国主权虽未完全沦丧,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侵犯,国家主体地位尚处于生死存亡一线间,更加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了。

而从1945年到1949年,我国又进入了国共争权的解放战争时期,这也是中国近代史教科书上公认的政权争夺时期,[5]国共两党为争取抗战结束后中国的统治权,国方占领了城市,共方占领了农村,且国共两党的领地随着战争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哪个党颁布了法令,都不可能起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服性,所以国家这一主体仍然形同虚设,经济法也不可能产生于这个时期。

综上所述,按照时间顺序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政权割据时期,以及我国近代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这段时期由于不符合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可能产生经济法。

(三)古代统一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符合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要件

既然经济法不可能产生于我国古代政权割据时期和近代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这段时期,那么对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研究范围就缩小至:古代统一时期或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古代统一时期虽具备国家构成四要素,在经济法主体国家的认定问题上不存在争议,但能否就此认定产生了经济法,还要结合经济法概念里的其他要素来逐步分析,后文将通过对其他要素的分析来排除古代统一时期产生经济法的可能性。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产党赢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恢复了我国的主权,统一了我国的政权,成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国家,从此中国人民自己当家做主人。此时,国家构成四要素显然全部具备,也即具备了经济法的实施主体要件。后文将进一步证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同时也具备了经济法的内容要件和客体要件,从而产生了经济法。

二、经济法是以调控行为为内容的法

(一)经济法内容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的内容,即国家对经济关系的作为为调控行为。众所周知,生产关系只能由生产力决定,既然如此,那么经济关系自然能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有其相应的发展,国家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干涉经济关系呢?很明显,是有某种不得不的必要性迫使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而这种必要性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最终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可见,当某种社会关系或生产关系的自然发展与统治阶级利益冲突了,就会需要人为对其进行调控,调控的目的也就在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而经济法又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其之所以能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可见其性质不是简单的私法或公法,而是社会法。所以经济法的目的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法所维护的统治阶级利益,经济法维护的利益须具有社会整体性。[7] 也就是说,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利益如果不是社会整体利益,就不是经济法上的调控行为,不符合经济法客体的构成要件。

(二)古代统一时期不符合经济法内容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古代,从统治阶级产生上讲,是通过战争暴力夺权而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统治阶级仅仅是唯君主是瞻的一个维护皇权的工具,其所具有的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性质决定了,古代统治阶级无法代表社会整体利益。从法律实施上来讲,统治阶级对于法律的制定完全可以独断专行,法律的制定和落实的目的并不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法律损害百姓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秦二世暴政导致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就反映了统治者行为不得民心,最终导致政权颠覆。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国家对经济关系的调控并非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行为不符合经济法客体的构成要件,故认为经济法产生在古代统一时期是不妥的。

当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统治者虽也为少数人,但由于民主选举使得统治者是民意所向,三权分立且领导人有限任期制使得统治者权利制衡、相对公正,政策出台需要繁复的决议程序使得统治程序阳光、结果也会相对合理。所以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维护的利益实际上是具有社会整体效益性的,这与我国古代统治行为有很大区别。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符合经济法内容的构成要件

新中国成立之后,从统治阶级的产生上讲,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摆脱了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结束了国共内战,稳定了国内外关系,这是国人有目共睹的,共产党的统治也是民心所向。领导阶层的产生,也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统治阶级代表的利益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人,统治阶级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实施的调控行为目的显然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所以符合经济法内容的构成要件。前文已经证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具备了经济法的主体要件,后文将进一步证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同时也具备了经济法的客体要件,从而产生了经济法。

三、经济法是以经济关系为客体的法

(一)经济法客体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的客体为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经济关系由生产力决定。既然经济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自然能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有其相应的发展,国家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干涉经济关系呢?很明显,只有当经济关系的自然发展与经济法所要维护的利益相冲突了,才需要国家人为对其调控以使其与所要维护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而在经济法的内容构成要件部分已经论证了经济法所要维护的利益为社会整体利益,也就是说,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经济关系,只有这样的经济关系才具有人为干预的必要性,否则国家的调控行为就多此一举了,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且无任何意义可言。

综上所述,作为经济法客体的经济关系,在调控前,应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经济关系,在调控后,应是与社会整体利益一致的经济关系。

(二)古代统一时期不符合经济法客体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古代统一时期,“重农抑商” [8]政策是贯穿于我国封建社会始终的,那么“重农抑商”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不是在调控前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在调控后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了呢?我国古代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到了明清时期才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而在同期的国外,资本主义早已经发展得日趋成熟了。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得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比封建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更为先进,可见我国古代生产关系一直是相对落后的。而事实上,不论哪个国家的社会整体利益都是向往进步与发展的,面对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正确的做法应是鼓励其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变不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为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而我国古代统治者在“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下,一直采取的是抑制商品经济发展,在抑制行为前,经济关系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的,在抑制行为进行后,经济关系仍然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且冲突程度更进一步了,表现为:我国生产力严重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终于在1840年被炮轰国门,从此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了漫长的救亡图存时期。

可见,我国古代统一时期所坚持的抑商行为并未把原本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变成与社会整体利益一致的经济关系,所以不符合经济法客体的构成要件。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符合经济法客体的构成要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英明的共产党认清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情,并一直大力鼓励发展生产力,努力缓和落后的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国民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调控前,经济关系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矛盾的,而调控后,经济关系逐步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表现为:改革开放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迅速崛起,如今上海已经成为了国际金融中心;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我国人民正逐步脱贫致富,大步迈小康;加入WTO等行为,更是让我国积极融入了全球化的经济市场,逐步在世界崛起。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对经济关系的调控行为一步一个脚印,见证了我国从落后挨打到迅速崛起的华丽转身。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符合经济法客体的构成要件。而上文已经分别论证了新中国成立后也同时具备了经济法主体和内容的构成要件,所以经济法产生与新中国成立以后。

结论

古代政权割据时期和近代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的这段时期,因为不符合经济法的主体要件,所以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古代统一时期因为不符合经济法的内容和客体的构成要件,所以也不可能产生经济法。新中国成立以后,同时符合经济法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构成要件,所以经济法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后。

 

【作者简介】
向研,单位为湖北大学。

【注释】
[1]韩灵丽.论经济法的产生[J].中国知网,2004 ,(1)62—67
[2]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J]中国知网,2005,(4)53—59
[3]王献枢.《国际法》[M].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 2012
[4]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史》[M].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教材
[5]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近现代史》[M].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教材
[6]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近现代史》[M].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教材
[7]乔石.经济法的法哲学思考[J].中国知网,2006,(3)167—173
[8]刘玉峰.中国传统重农抑商政策评议[J].中国知网,2008,(5)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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