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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的白皮书

时间:2013-10-21 点击:
1.白皮书的目的和范围
1.1 为什么需要一个关于因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的白皮书
因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行为遭受损害的任何公民或企业,都必须能够对导致该损害的人请求赔偿。正如欧洲法院在2001年和2006年所重申的那样,[1]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得到共体法的保障。
尽管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以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成为一项现实可能,并且尽管近期某些成员国出现了某些改进的迹象,但迄今为止,实践中欧共体反托拉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仍很少能就所受损害取得赔偿。受害者因此而遭受的无法获得赔偿的损害,每年在几十亿欧元左右。[2]
2005年发布的《绿皮书》中,委员会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调整国内法院受理的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的成员国规则中,存在着众多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事实上,该等反托拉斯损害赔偿案件具有许多特点,传统的民事责任和程序规则对这些特点往往未给予足够的关注。这导致了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3]这些特点包括需要进行非常复杂的事实和经济学分析,掌握在被告手中的关键证据往往不可得并被隐藏,以及原告往往面临非常不利的风险/回报权衡。
当前面临的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无效的局面,最好通过共同体和成员国两个层面上的共同努力加以解决,以实现在所有成员国对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项下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给与最低限度的有效保护,以及实现在欧盟范围内更加公平的竞技环境和更高的法律确定性。
欧洲议会[4]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都对《绿皮书》中的事实认定表示同意,欧洲议会还呼吁委员会起草一份白皮书,以就如何处理实现有效的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所面临的障碍,提出详细的方案建议。
1.2 本《白皮书》的目标、指导原则和范围
本《白皮书》考虑并提出了一些政策选择和具体措施建议,以此确保欧共体竞争法违法行为的所有受害者,都能较目前更好地利用有效的救济机制,从而使他们就其遭受的损害获得全面赔偿。
本《白皮书》应与如下两份委员会工作文件结合起来阅读:(a)《有关欧共体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的委员会工作文件》(“SWP”),它更详细地解释了本《白皮书》背后的考虑因素,并简要回顾了既存法律成果;和(b)《影响评估报告》(“IAR”),它分析了各种政策选择、潜在的收益和成本,以及该报告的摘要。
本《白皮书》的主要目标是改进受害者行使如下权利的法律条件:在欧共体《条约》项下就其因他人违反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行为遭受的所有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全面赔偿是第一个和首要的指导原则。
有效的赔偿机制意味着反托拉斯违法行为的成本应由违法者承担,而非由受害者和守法企业承担。对私人的有效救济还有助于提升下述概率,即更多非法限制竞争行为被揭发并且对违法者课以责任。[5]因此,改善补偿正义内在地能够带来如下方面的好处,即阻吓未来违法行为并提升欧共体反托拉斯规则的遵守水平。保障竞争不受扭曲是欧盟内部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实施里斯本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竞争文化有助于改进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创新和降低价格。
委员会遵循的另一指导原则是,更有效的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框架应基于真正欧洲的方式。因此,本《白皮书》提出的各种政策选择,都是植根于欧洲法律文化及传统之中的平衡的措施。
委员会政策所遵守的另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是,保持委员会及成员国竞争当局对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开展强有力的公共执法。因此,本《白皮书》提出的各项措施旨在创造一套补充而非替代或威胁公共执法的、借助于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私人执行体系。
鉴于如上说明,并按照欧洲法院有关任何反托拉斯违法行为受害者均必须能够有效行使赔偿请求权之要求,本《白皮书》所考察的事项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受害者,所有类型的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行为以及所有经济部门。委员会还认为如下观点也是适当的,即该政策同样适用于依赖竞争当局在先作出的违法行为认定的损害赔偿诉讼,和不依赖这种在先认定的损害赔偿诉讼。
2. 提议的措施及政策选择
2.1 起诉资格:间接购买者及群体性救济
在提起诉讼的法律资格方面,委员会欢迎欧洲法院重申,因反托拉斯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任何人”均必须有权在成员国法院请求赔偿。[6]这一原则亦适用于间接购买者,即如下购买者:其与违法者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但由于非法过高价格沿着分销链转嫁而来从而遭受了重大损失。
关于群体性救济,委员会认为明显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集合反托拉斯违法行为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由于起诉涉及到的成本、拖延、不确定性、风险及负担,个人消费者和小企业,尤其是所受损害分散且价值较低时,往往没有动力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此,目前很多此类受害者都未能得到赔偿。在少数情况下,受害者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提起了多个独立的诉讼,这样对原告、被告及司法系统均会带来程序上无效率。
因此,委员会建议,[7]在反托拉斯法领域,结合运用以下两种互补的群体性救济机制来有效处理该等事项:
代表诉讼,即由合格实体,如消费者协会、州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代表已查明的(及在有限情况下可查明的)受害人起诉。该等实体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被指定代表其部分或全部成员起诉:(i)事先正式指定,或者(ii)由一个成员国针对某一特定反托拉斯违法行为在个案中指定;以及
加入制集体诉讼,即受害者明确决定将就所受损害的个人请求权集合到同一个诉讼之中。
考虑到合格实体并不一定能够或愿意追诉所有请求权,有必要以这两种类型的诉讼相互补充,以确保反托拉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群体性救济。此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受害人愿意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不应该剥夺他们如此起诉的权利。然而,应该设计一定的保障机制,确保同一损害能得不到重复赔偿。
反托拉斯领域的这些关于损害赔偿诉讼的建议,只是委员会加强欧盟群体性救济机制的更大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可能在这一背景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2.2 证据的获取:当事人间的披露
竞争法案具有高度事实密集的特征。证明反托拉斯损害赔偿案件所需的许多关键证据往往都是隐蔽的,或者由被告或第三方持有,因此往往没有足够的细节为原告所知悉。
一方面,消除这种结构性的信息不对称并提升受害者获得相关证据的能力,至关重要;另一方面,避免过于宽泛和沉重的披露义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滥用风险),也非常重要。
因此,委员会建议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对欧共体反托拉斯损害赔偿案件,应确保最低水平的当事人间披露义务。
借鉴知识产权指令(第2004/48/EC号指令)所用的方式,证据的获取应基于事实诉答模式,并对于诉讼请求的貌似合理性及披露请求的成比例性实施严格的司法控制。因此,委员会建议:[8]
成员国法院应该有权在具体条件下命令程序当事人或第三方披露具体类型的相关证据;
法院作出披露命令的前提条件应包括,原告已:
提交了其可以合理获得的所有事实及证明方式,并且它们应表明原告存在貌似合理的理由,认为自己因被告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遭受了损害;
令法院满意地表明,虽经所有可合理期待的努力,其仍不能提交所需的证据;
充分指明请求披露的证据的确切类型;
说服法院相信,提议的披露措施不但在个案中是相关的,而且是必需的和成比例的;
应对宽恕申请人的公司陈述以及竞争机构的调查给予充分的保护;
为防止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拒绝遵守披露命令,法院应有权处以足够有威慑力的处罚,包括在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程序中作不利推断的可能。
2.3 成员国竞争机构决定的约束力
如果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的行为,则依现有判例法及第1/2003号条例第16(1)条,受害者在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程序中可依赖该决定作为有约束力的证据。但对于认定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的成员国竞争机构(“NCA”)的决定,目前仅某些成员国采纳了类似的规则。
委员会认为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在成员国法院受理的后续民事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中,将参加欧洲竞争网络(“ECN”)的NCA作出的有关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的终局决定,[9]以及审查法院作出的维持NCA决定的或自行认定违法行为的最终判决,接受为证明违法行为的不可反驳的证据。
具有这种效果的规则将确保不同成员国机构能够更加一致地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增加法律确定性。它还能大大提高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性和程序效率:如果被告可以质疑NCA以决定认定的(甚或经审查法院确认的)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的行为,受理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将被迫重新审查已经专业公共机构(和审查法院)调查和评估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这种重复的事实和法律分析工作将对受害者请求赔偿的诉讼带来严重的额外成本、拖延和不可预见性。
因此,委员会建议如下规则:[10]
如果成员国法院在损害赔偿诉讼中需要依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82条就某一行为作出裁决,并且一个参与ECNNCA已就此行为作出认定该行为违反该等条款的终局决定,或者一个审查法院已就此做出维持NCA决定的或自行认定违法行为的终局判决,则该法院不得作出与任何该等决定或裁决相反的决定。
该项义务并不影响成员国法院依欧共体《条约》第234条就第81条或第82条解释问题,寻求予以澄清的权利或者义务。
上述建议的规则仅对终局决定(即被告已用尽所有上诉渠道)赋予约束力,并且仅涉及NCA或审查法院已认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同行为和相同经营者。
2.4 过错要件
如果已证明存在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的行为,要获得损害赔偿是否需进一步证明过错要件,成员国采用了不同的方式。
一些成员国根本不要求以过错作为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或者一旦证明违法行为即不可反驳地推定过错的存在。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反对这种做法的政策理由。
对于其他成员国,根据欧洲法院有关违反可直接适用的欧共体《条约》规则(如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判例法,以及有效性原则,成员国国内法中任何有关过错的要求均应是有限的。除了违法者具有可原谅的错误情况外,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以无过错为由免除违法者的责任。
因此,委员会建议,[11]对于那些要求证明过错要件的成员国,澄清如下:
一旦受害人证明存在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的行为,违法者即应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除非其证明该违法行为是由一个真正可原谅的错误造成的。
如果一个合理人按照高注意标准亦不能意识到该行为限制竞争,则错误就是可原谅的。
2.5 损害赔偿
欧洲法院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受害者能够求偿的损害类型加以确认,[12]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欧洲法院强调,受害者必须,至少,就所受损失的实际价值获得全面赔偿。因此,全面赔偿的权利不仅适用于反竞争提价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适用于销售额减少所导致的利润损失,并且包括获得利息的权利。
为了提升法律确定性以及增强潜在违法者和受害者的意识,委员会建议起草一份共同体立法文件,以此将与反托拉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求偿损害的范围有关的既存法律成果加以法典化。
损害赔偿的范围清楚之后,必须对该等损害的数额加以计算。该计算暗含着与受害者在一个假设的竞争市场情景下的经济状况加以比较,这往往是一个负担沉重的过程。如果要求严格遵循如下观念,即必须对所受损害的精确数额做出精确的计算,则计算过程可能会极其困难,甚至实际上不可能。另外,影响深远的计算要求,对于所受损害的数额而言,可能是不成比例的。
为促进损害赔偿的计算,委员会有意:[13]
起草一个框架,对反托拉斯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提供实用而非约束性的指导,例如通过近似计算的方式或者估算损失的简化规则。
2.6 过高价格的转嫁
如果违法者的直接客户把遭受的非法过高价格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了自己的客户(即间接购买者),会产生几个法律问题。当前,这些问题在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中导致了严重的法律不确定性和困难。
一方面,如果违法者针对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作为抗辩援引过高价格的转嫁,辩称因原告把提价转嫁给了客户其并未受到损失,此时会产生问题。
委员会谨记欧洲法院对补偿原则及其如下前提的强调,即能够证明与违法行为存在足够因果联系的任何遭受损害之人,均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基于这一背景,应允许违法者主张过高价格已被转嫁。事实上,拒绝这一抗辩会导致已转嫁过高价格的购买者不当得利,并导致被告对非法过高价格过度地重复赔偿。
因此,委员会建议:[14]
被告应有权对请求赔偿过高价格的诉讼请求援引转嫁抗辩。该抗辩的证明标准应不低于原告证明损害赔偿所应满足的标准。
另一方面,如果间接购买者作为证明所受损害的基础援引过高价格的转嫁,也会出现问题。处于或接近分销链末端的购买者,往往是遭受违法行为打击最为严重的受害者,但由于其与违法行为之间距离遥远,他们要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沿着分销链发生的非法过高价格转嫁及其程度,往往特别困难。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该等证据,他们将无法获得赔偿,而已经针对上游原告成功主张了转嫁抗辩的违法者则将会不当得利。
因此,为避免出现这种后果,委员会建议减轻受害者的负担,并建议:[15]
间接购买者应能够依赖如下可反驳的推定,即非法过高价格被完全转嫁给了自己。
如果处于分销链不同点上的购买者联合、平行或先后提起诉讼,应鼓励成员国法院充分利用依国内法、共同体法或国际法其可以使用的所有机制,以避免对同一竞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不足或过度。
2.7 时效期间
一方面,时效期间在提供法律确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们也会对求偿损害赔偿带来严重的障碍,无论在独立诉讼中还是后续诉讼中均是如此。
关于时效期间的起算,如果案件涉及持续性或反复性的违法行为,或者不能合理期待受害者会注意到违法行为,那么受害者可能会遭遇实际困难。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涉及最严重和最具损坏性的竞争违法行为的案件中,如卡特尔,因为该等违法行为经常在整个存在期间及之后一直保持隐秘。
因此,委员会建议,[16]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应:
在持续性或反复性违法行为案件中,早于违法行为终止之日;
早于可合理期待受害者知道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之日。
为使后续诉讼成为可能,应采取措施避免在竞争机构(及审查法院)公共执行竞争法规则的活动仍在进行期间,时效期间届满。为此,有两种选择:一旦竞争机构或审查法院做出认定违法行为的决定,便开始一个新的时效期间;或者于公共执法期间中止时效期间的计算。两种选择之间,委员会更倾向于前者。
因为在后者,竞争机构何时开始和结束程序并不总是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原告(和被告)有时会发现准确计算剩余期间是困难的。此外,如果时效中止发生于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之时,剩余的期间将不足以准备起诉。
因此,委员会建议:[17]
提起后续诉讼的原告所依赖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决定一旦成为终局决定,应重新起算一个不少于两年的新的时效期间。
2.8 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诉讼费用
由于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可能成本非常高昂,并且通常较其他种类的民事诉讼更加复杂和耗时,该等诉讼中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分担规则,会成为阻碍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的决定性反向激励因素。
委员会认为,为了在诉讼费用可能导致阻碍起诉,特别是阻碍由财力明显弱于被告的原告起诉的情况下,允许有价值的诉讼自由提起,成员国应对各自的诉讼费用规则加以反思,并且对欧盟范围内的现有实践加以检查是有益的。
应该对促使提前结案的机制,如和解,给予足够的重视。它们能大幅降低或清除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及司法体系的成本。
适当情况下,成员国也可以考虑对适用于反托拉斯损害赔偿的法院费用水平加以限制。
最后,兹邀请成员国对其诉讼费用分担规则加以反思,以降低潜在原告就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欧盟成员国普遍采用“败诉方付费”原则,它在过滤无价值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某些情况下,该原则也会阻挫拥有价值诉讼请求的受害者起诉。因此,必须授权成员国克减该原则,例如保证败诉原告无需承担被告不合理发生的、骚扰性的或其他过度的诉讼费用。
因此,委员会鼓励成员国:[18]
作为降低诉讼费用的举措,设计促进和解的程序规则;
以适当的方式规定法院费用,以确保其不会成为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的一个不成比例的阻挫因素;
授权成员国法院在某些正当案件中作出克减正常诉讼费用规则的诉讼费用命令,最好是在程序之初作出。该等诉讼费用命令能够保证即便败诉,原告也无需承担对方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2.9 宽恕计划与损害赔偿诉讼的互动
确保宽恕计划的吸引力,对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都很重要。
为避免把宽恕申请人置于较公同违法者更差的地位,在私人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公司陈述必须给予充分的免于披露的保护。否则,宽恕申请人提交的供词具有被披露的危险,可能会对其陈述材料的质量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违法者完全没有动力申请宽恕计划。
因此,委员会建议,[19]该等保护应:
适用于所有宽恕申请人就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成员国内反托拉斯法平行适用时亦同)提交的所有公司陈述;
无论宽恕申请被接受、拒绝还是并未导致竞争机构作出决定,均予适用。
该等保护适用于法院命令披露的情况,无论该命令是于竞争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或之后作出。对于申请免除责任和降低罚金的申请人提交的公司陈述,应排除自愿披露,至少在发出反对陈述书之前应当如此。
另一项确保宽恕计划继续具有足够吸引力的措施是,对成功免责的申请人的民事责任加以限制。因此,委员会建议[20]进一步考虑如下可能,即将免责接受人的民事责任限于其直接和间接合同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这样有助于使免责接受人应付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具可预见性且更加有限,同时也不会致使他们过分免于对其参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免责接受人必须对其责任限制程度承担证明负担。然而,应特别考虑以下几项因素:该等措施的必要性,其对于卡特尔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以及对于共同违法者(尤其是其他宽恕申请人)地位的影响。
【作者简介】
兰磊 (1978-),男,汉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研究人员,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11年中美富布赖特学者(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主要为反垄断法。电子邮件:lanlei21c@gmail.com
 
【注释】
[1] Case C-453/99, Courage and Crehan, [2001] ECR I-6297, and Joined Cases C-295−298/04, Manfredi,
[2006] ECR I-6619.
[2] See section 2.2 of the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IAR).
[3] See ibid., section 2.3.
[4] Resolution of 25 April 2007 (2006/2207(INI)).
[5] See the IAR, section 2.1.
[6] Manfredi (see footnote 1), point 61.
[7]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2 of the SWP.
[8]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3 of the SWP.
[9]在所有成员国,对NCA决定均可提请司法审查。NCA决定于不能再受到审查时视为“终局”决定,即未在相关事件内提起上诉,因此被其受领人接受的决定;以及被合格审查法院维持的决定。
[10]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4 of the SWP.
[11]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5 of the SWP.
[12] Manfredi (see footnote 1), points 95 and 97.
[13]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6 of the SWP.
[14]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7 of the SWP.
[15]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ibid.
[16]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8 of the SWP.
[17]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ibid.
[18]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9 of the SWP.
[19]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10, section B.1 of the SWP.
[20] For the underlying reasons see Chapter 10, section B.2 of the S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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