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反托拉斯规则在机动车行业适用方式的常见问题解答(“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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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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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
2012年8月27日
自从新的《机动车行业集体豁免条例》[1]以及《补充指南》[2]颁布以来,欧盟委员会各局收到很多与这个机动车分销、维修以及零部件分销新框架适用有关的问题。以下列出了一些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以及一些可能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并同时给出了答案和解释。
本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答”)旨在补充而非取代《补充指南》。特别是,本问答旨在帮助在机动车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以及法律执业者理解欧盟竞争总司处理机动车市场相关的具体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3]本问答无意对现行法律加以描述,也不影响欧洲法院对《欧盟运作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第101条和102条的解释。最后,本问答不影响欧盟委员会对个案具体情况适用第101条和第102条的方式。
本问答共分以下几个主题,即履行保修承诺、租赁合同相关的维修、零部件供应、工具的使用/购买、技术信息的获得以及授权维修商网络准入。
保修
《补充指南》规定了一项一般原则,即质量型选择性分销协议要在欧盟竞争规则项下获得豁免,不得以最终用户在车辆供应商的授权维修网络内接受不在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保养工作为条件,获得车辆制造商的保修服务。[4]同样,保修条件不得要求更换不在保修条款范围内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车辆制造商品牌的零部件。这两类限制(以下分别简称“维修限制”和“零部件限制”)有可能导致车辆制造商与其授权经销商或维修商之间的协议违反欧盟竞争规则。该一般原则背后的理由是,该等行为可能导致排挤独立维修商,或者封锁可选择的零部件生产和分销渠道,最终可能影响到消费者获得维修保养服务的价格。
我们收到的问题涉及到该一般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情况下它是否适用。我们收到的问题还包括,消费者是否能够就从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享受保修。
否。实践中,维修限制或零部件限制可能并未规定于购买合同,而是规定在另一个文件中,例如维修手册或保修手册。无论它们规定于何种文件,原则上对于这些限制的评估方法都是一样的。
2. 如果维修限制或零部件限制规定于由授权网络在车辆出售时或者此后不久发放的延期保修中,是否会导致对这些限制的评估方法有所不同?
不会。维修限制或零部件限制并未规定于购买合同,而是规定于由授权网络在车辆出售时(或者此后不久)发放的延期保修中,通常并不影响对这些限制的评估方法。
3. 如果维修限制或零部件限制规定于由车辆供应商(或者授权网络在车辆出售时或此之后不久)通过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安排的延期保修中,是否会导致对这些限制的评估方法有所不同?
不会。如果包含一项维修限制或零部件限制的保修承诺规定于由车辆供应商(或者其授权网络成员在车辆出售时或此之后不久,参见前述问题2)通过第三方(通常是保险公司)安排的延期保修中,原则上并不改变对这些限制的评估方法。
4. 如果维修限制或零部件限制规定于购买车辆几年后消费者从授权维修商或者从车辆供应商处购买的延期保修中,是否会导致对这些限制的评估方法有所不同?
是的。该等保修一般不大可能导致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5. 消费者能否就其从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享受保修服务?
是的,但可能要适用某些对保修范围的限制。
6. 如果对于不在保修范围内的工作,车辆制造商要求使用来自特定供应商的某一零部件(例如润滑油),而非规定使用其自己品牌的零部件,是否会导致对该零部件限制的评估方法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不会。该限制可能导致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租赁
但是,以下问题还是经常被问及。
7. 如果车辆租赁自一个与该车辆的供应商有关联的企业,该企业能否要求必须在车辆供应商授权网络内接受维修服务,以及/或者能否要求只能使用车辆供应商品牌的零部件?
能,除非合同失效或者租赁期结束时,该车辆的所有权将确定地转移给承租人。
零部件
《机动车集体豁免条例》以及《补充指南》对该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某些情况下,有条件折扣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9. 车辆供应商是否能够在其品牌零部件之外,要求授权维修商储备其他品牌的零部件?
一般来说,可以,只要不会导致相关维修商在使用其它品牌的零部件时存在严重困难。
10. 授权维修商是否可以拒绝向独立维修商供应专供零部件?
一般来说,可以。如果授权维修商只是单边拒绝向独立维修商供应零部件,不大可能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11. 在什么情况下车辆供应商有义务直接向独立维修商供应零部件?
如果独立维修商在向授权经销商获取专供零部件时遇到普遍的困难,车辆供应商拒绝直接供应该等零部件可能构成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12. 车辆供应商是否可以阻止其授权零部件分销网络的成员,向使用独立零部件分销商作为采购代理人的独立维修商出售零部件?
一般来说,不可以。如果授权零部件分销商单方决定不向使用代理人的独立维修商出售,不会构成违反欧盟竞争规则。然而,如果车辆供应商指示其分销商不得通过代理人出售,其分销协议将可能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电子工具
市场上存在两种类型的电子诊断和维修工具:第一种是由第三方制造但由车辆供应商营销的针对单一品牌的工具,第二种是旨在维修多个品牌的车辆的其它工具。关于这两类工具被问及如下问题。
13. 车辆供应商与其授权维修网络成员之间的协议能否规定,对于车辆维修、维护和保养,后者必须使用规定的电子诊断或维修工具或者设备,即便可以从其它渠道获得同等的工具或者设备?
一般来说,可以。该等限制不大可能导致违反欧盟竞争规则。[21]
14. 《补充指南》中关于获取技术信息的指引,是否也适用于希望获取该等信息以生产多品牌维修工具的工具制造商?
不适用。在考察拒绝提供技术信息是否可能违反欧盟竞争规则时,《补充指南》区分以下两类信息:第一,最终用于机动车维修和保养的技术信息;第二,用于其它目的的技术信息,例如工具的制造。[23]
技术信息的获得
15. 车辆制造商是否可以出于安全或安保原因拒绝向独立经营者提供技术信息?
假设车辆制造商是与其品牌车辆相关的全套技术信息的唯一来源(因此其订立的关于该等信息供应的协议不能享受《机动车集体豁免条例》规定的安全港待遇),答案通常是否定的。在涉及(接近)垄断地位的该等案件中,出于所谓的安保或安全原因完全拒绝提供技术信息通常都与欧盟竞争规则不符。
16. 车辆制造商是否可以以授权维修商购买特定数量的车辆制造商品牌的零部件或工具为条件,就技术信息给予折扣或退款?
《机动车集体豁免条例》和《补充指南》对该问题均未作出专门规定。某些情况下,该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因此导致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17. 是否可以阻止独立维修商获得或者更新纸质或者电子的车辆维修历史记录?
不可以,只要车辆供应商和/或其授权维修商可能是与其品牌车辆相关的综合记录的唯一来源。任何该等拒绝获得维修记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车辆供应商与其授权维修商之间的协议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授权网络准入
《补充指南》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在《机动车集体豁免条例》规定的安全港之外,[30]授权维修网络通常应该向符合相关质量型标准的所有经营者开放。[31]然而有一个关于某些准入条件是否应该被视为不具有质量型性质(因此应该视为构成数量型标准)的问题被问及。[32]
18. 车辆供应商是否可以以相关维修商已经获得授权维修相竞争的车辆供应商品牌的车辆为由,拒绝其加入自己的授权维修网络?
如果涉及《机动车集体豁免条例》规定的安全港之外的协议,答案通常是否定的。它可能导致相关协议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兰磊 (1978-),男,汉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研究人员,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11年中美富布赖特学者(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主要为反垄断法。电子邮件:lanlei21c@gmail.com。
【注释】
*英文原件为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S) On The Application Of EU Antitrust Rules In The Motor Vehicle Sector,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sectors/motor_vehicles/legislation/mv_faq_en.pdf
[1]《欧盟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1(3)条对机动车行业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适用问题的 (EU)461/2010号条例》(2010年5月28日官方公报L-129号,第52页;英文版本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129:0052:0057:EN:PDF
[2]《关于机动车销售与维修协议以及机动车零配件分销协议中纵向限制的补充指南》,2010年5月28日官方公报C-138号,第16页;英文版本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0:138:0016:0027:EN:PDF
[3]本问答涉及机动车行业中的一些具体限制,具体情况下它们可能导致机动车制造商与其授权经销商或维修商(或者他们与零部件、维修工具、诊断工具、机动车原始组装组件或者其它设备的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欧盟竞争规则。总体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该限制可能导致车辆供应商与其经销商或授权维修商及零部件分销商之间所订协议产生反竞争效果,或者加强其反竞争效果,并导致它们受《条约》第101(1)条管辖;(2)由于供应商市场份额的原因,相关协议不可能享受集体豁免待遇;和(3)这些协议不可能在个案中享受第101(3)条规定的例外待遇。在其它一些情况下,本问答提及的具体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条约》第102条有关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最后,本问答还涉及不大可能违反欧盟竞争规则的一些行为或协议。无论如何,这些规则的适用最终都必须在个案中,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情况,加以评估。
[5]在本问答中,“车辆供应商”通常是指车辆制造商,但在适当情况下也可能包括其他类型的市场参与者,例如进口商或者主经销商(相对于二级经销商)。
[6]问题1-3的提出是基于以下理解,即签订购买合同或者把保修手册交付最终消费者的行为构成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协议的一部分,或者与该协议相关,因此可以受《条约》第101条管辖。这些问题不涉及下述情况,即经销商属于制造商集团的一部分(例如它是制造商的子公司)。
[7]一般来说,该等维修限制或零部件限制不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任何好处。
[9]该等协议可能受《条约》101条管辖,另外,它们不大可能依据《欧盟委员会2010年4月20日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1(3)条对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适用问题的(EU)330/2010号条例》(2010年4月23日官方公报L 102号,第1页,英文版本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102:0001:0007:EN:PDF)得到豁免,因为相关条款将构成该条例第4(b)和第4(c)条规定的销售限制。另见《纵向限制指南》(2010年5月19日官方公报C-130号)第50段,特别是脚注4,英文版本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0:130:0001:0046:EN:PDF。最后它们不大可能享受《条约》第101(3)条规定的例外。另见1985年12月10日欧洲法院在31/85, ETA Fabriques d'Ebauches v. SA DK Investment and others案中作出的判决。
[10]如果车辆供应商未对消费者从位于其他成员国的授权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提供因产品召回应提供的免费维修或工作,或者未对其授权维修商规定对该等车辆提供该等产品召回相关服务的合同义务,这同样将构成销售限制,该选择性分销协议可能违反欧盟竞争规则。
[15]这可能构成违反《条约》第102条。关于《条约》第102条适用的一般指引,参见《欧盟委员会通讯——欧盟委员会关于对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排斥性滥用行为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执法重点的指引》(2009年2月24日官方公告C-45,第7至20页),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9:045:0007:0020:EN:PDF。特别是参见该指引关于搭售和捆绑销售一节的规定。
[18]事实上,该协议可能受《条约》第101条管辖。还应该注意,供应商限制其授权网络的成员向独立维修商出售零部件构成核心限制(参见461/2010号条例第5(a)条,参见前文脚注1),因此可能受《条约》第101条管辖。
[25]因此车辆供应商和工具制造商应该按照如下规则评估他们的协议:《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特别是《欧盟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1(3)条对机动车行业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适用问题的 (EU)461/2010号条例》,以及《纵向限制指南》(参见前文脚注9)。
[27]正如《补充指南》中所作的解释,拒绝提供技术信息通常导致车辆供应商与其授权维修商之间的协议受《条约》第101条管辖。特别参见《补充指南》第63段,参见前文脚注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车辆供应商可能认为即便拒绝提供某些信息,他们的协议仍然可以适用《条约》第101(3)条规定的例外。但是(接近)垄断地位的情况下这不大可能。
[32]只要当事人的市场份额低于30%,选择性分销协议即可以获得集体豁免,前提条件是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参见《补充指南》第46段(参见前文脚注2)。另外基于纯质量型标准的分销协议,无论当事人的市场份额大小,均不受《条约》第101条管辖,参见《补充指南》第43段(参见前文脚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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