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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国际比较

时间:2012-12-12 点击:

关键词 相关市场方法维度权衡因素
        内容提要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维度、权衡因素方面呈现出高度的趋同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充分表明了相关市场界定的相对客观性。我国应当深入地借鉴先发国家和地区在相关方面经验,进一步健全我国相关市场界定制度。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比较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方法选择的比较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2年联合发布的《横向市场合并指南》[1]中指出:一个市场是指一种产品或者一组产品以及生产或者销售这种或者这组产品的一个地区范围。在该地区内,一个假设无需服从价格管制并且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作为这些产品在当前和今后唯一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它可能会进行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一个相关市场就是一组产品和一个范围上刚好满足这一检验标准的地域。

欧盟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为欧洲共同体竞争法界定相关市场的委员会通知》[2]规定:假如所考察的产品和地区,相对价格发生了数目不大但是持久性的上涨,消费者是否很容易获得替代产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的供应商。如果这种替代使得供应商失去了很多的销售数量而导致其涨价行为是无利可图的,则这些其他替代产品和地区应当包括在相关市场范围之内,直到在最后所确定的产品及其地区中,在相对价格发生了数目不大但是持久性的上涨时,供应商仍然能够赢利。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04年新发布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审查指南》[3]中规定:在考察使用者的替代性时,当局首先假定特定产品的提供是由一个特定地区内的单个垄断者来完成。在这个假定的前提下,它将考虑消费者在单个垄断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持续实施了一个价格“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涨价”情况下购买其他替代性产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购买涉案产品的程度。如果转向购买其他替代产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购买涉案产品的程度比较小,则单个垄断者因涨价行为而获得更多利润的行为就比较容易成功。

英国公平交易局在2004年发布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4]中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从建立最具有替代的产品或者产品群开始的,那些替代产品是对涉案产品供给者的最有效约束。为了确立哪些产品具有足够的替代性,当局通常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该测试法的本质目的是建立一个最小范围的产品群和地理区域,在该地理区域内掌控产品供给的垄断者能够成功地实施一个超过竞争状态下的价格水平行为。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在1999年发布的《并购指南》[5]中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可以视为建立一个包括产品、功能和地理在内的最小区域,在该区域内,一个假定的现在和潜在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垄断者能够实施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涨价”。

新西兰商业委员会在2003年发布的《合并指南》[6]中指出:为了对市场竞争进行有效评估,目前一种全球通用的做法就是推定相关市场是这样的一个最小范围,即一个不受市场进入制约的以利润最大化的唯一供给者能够在此成功地实施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涨价”。

通过对比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文件内容,我们可以直观地发现: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所采用的方法上是高度趋同的,它们主要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由于此方法的核心要点在于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涨价”(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Price),所以通常更多的被称为SSNIP测试法。

(二)不同方法本身的比较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所选用的方法呈现高度趋同的局面并不是通过协商形成的,而是相互学习与借鉴的结果。这个主要得益于SSNIP测试法的相对科学性,而它的相对科学性可以通过与其他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比较显现出来。

在SNNIP测试法出现以前,也存在一些相关市场界定的其他方法。总的看来,它们主要有五种,即同质产品认定法、需求替代认定法、附属市场理论、商品群理论和供给替代认定法,这些方法均较早地产生于美国的反托拉斯司法审判活动中。

同质产品认定法是以产品的性质一致性标准来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它在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垄断的案件中被典型运用。[7]需求替代认定法是以需求的可替代性作为标准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它在1956年美国诉杜邦公司案件中被首次应用。[8]附属市场理论是在需求替代认定基础上通过对市场细分的考察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的,它在1962年布朗鞋业公司诉美国联邦政府的案件中得到采用。[9]商品群理论是在需求替代认定基础上通过对一系列商品组合后形成的关系分析来确定不同产品之间形成的特殊竞争关系,它在1963年的美国诉费城国民银行案件中被创造性地提出。[10]供给替代认定法是重点从供给之间的竞争性关系来认定相关市场范围,它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被广泛应用到很多案件中去。

这五种方法在不同范围内都存在一些共性的不足:对于同质产品认定法、附属市场理论、商品群理论而言,三者都存在适用的维度过于狭窄问题,基本上限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对于需求替代认定法和供给替代认定法而言,两者都存在对替代性原理的片面性应用问题;对于除同质产品认定法以外的四种方法而言,它们长期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致命缺陷,即相关市场的范围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些方法都没有指出替代性分析的适用边界。而SSNIP测试法则相对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方法所存在的不足:第一,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可以应用于所有相关市场界定的维度,如产品维度与地理维度。第二,它科学地全面应用了替代性原理,周全地考虑了供给替代性和需求替代性。第三,最重要的是,它相对确定了相关市场的外延。SSNIP测试法通过借助假定的一个相对确定的涨价幅度来考察假定的垄断者获利情况去最终确定替代性的最佳边缘,从而能够对相关市场的外延进行适度定位,而从根本上实现量化分析的临界损失分析法则进一步提升了SSNIP测试法对相关市场外延定位的精确程度。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SSNIP测试法在现阶段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它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第一,SSNIP测试法存在适用前提,即“其他产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和“市场上不存在价格歧视”,而这在现实中有些情况下是难以得到满足的。第二,SSNIP测试法可能导致相关市场范围被技术性的放大,这点不足在1956年美国诉杜邦公司案件已经被人们所意识到并加以重视。第三,SSNIP测试法对数据的依赖性比较高,而有些情况下相关方面的数据难以获取。例如,在British interactive broadcasting案件中,欧盟委员会在该案件的裁决中指出:适用SSNIP测试去描述互动广播产业的相关市场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对于一项刚刚兴起的产品来说,无法获得任何关于它的市场数据。[11]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维度比较

(一)形式层面的比较

从形式上来看,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相关市场界定的维度选择上面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四大类型,即五维度论、四维度论、三维度论和二维度论。

五维度论是指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从五个复合维度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从实践来看,采取这种做法的目前是新西兰。新西兰在《合并指南》的3.1条指出,委员会根据以下五个维度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供给和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获取或者供给的地理区域、生产和分配链中的层次、时间范围和市场中不同消费者的类型。

四维度论是指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从四个复合维度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目前,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在《并购指南》的5.40条明确指出,一个市场包含四个维度,即产品、地理、功能和时间。

三维度论是指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从三个复合维度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从实践来看,目前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是英国。虽然英国在《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的2.15条和5.3条指出: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有两个维度,即产品和地理;在某种程度上,时间维度是产品维度的简单延伸,产品可以界定为在特定时间内所提供的服务。但是,在2.15条的注释部分,它也明确的指出:时间在某些情况下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个深层次维度。

二维度论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从两个复合维度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目前,很多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如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美国在《横向市场合并指南》中第一部分分别从产品和地理两个维度对存在价格歧视和不存在价格歧视两种情况下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做了说明。日本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有关“特定交易领域”的规定中明确了两个基本分析视角,即产品和地理。

从前面的初步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产品与地理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界定相关市场的两个基本形式维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是否将时间、功能和消费者三者列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形式维度问题上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存在相应的认识分歧。

(二)实质层面的比较

作为在认识范围上存在差异最小的形式维度,时间在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界定相关市场的具体操作中都是有所相应安排的,这个主要集中表现在SSNIP测试法有关替代性考察周期的考虑上面。通过前面的分析和比较可以肯定的是,SSNIP测试法是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目前界定相关市场主要采取的方法。当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在使用SSNIP测试法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时,它们必须对在“假定的垄断者实施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涨价”情况下不同产品之间或者地区之间的替代性问题做出判断。由于不同产品或者地理之间的替代性程度同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市场信息刺激可以做出反应的时间长短存在直接关系,所以,这些反垄断法实施机关还必须对这种替代性考察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而这个期限在性质上与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时间维度是基本相同的,唯一的差别主要在于前者在考虑的种类上比后者相对比较狭隘。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形式维度上所考虑的“功能”在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也是有所涵盖的,只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不同范围内有着各自不同的做法。总体来看,大概有三类做法:第一类是以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为代表,它们虽然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没有对生产与分配不同环节中的市场划分作出直接的细化规定,但是通过相关市场界定的原则、SSNIP测试法和产品与地理两个维度的权衡因素可以在具体操作中有效处理相应的问题。第二类是以日本为代表,它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指出了分配环节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作用。第三类是以英国为代表,它在《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的5.12条部分相对比较具体的指出了该方面内容,但是没有像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那样详细列举对应的权衡因素。

作为新西兰在形式上独有的维度,消费者维度在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文件中也是有着实质性的规定。美国在《横向市场合并指南》中第一部分明确指出:在假设的垄断者对不同的买方集团在价格上有歧视行为时,例如对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销售地域价格存在差别时,当局应当根据不同的买方集团界定不同的相关市场。英国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3.9条规定:在假定的垄断者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实施价格歧视的情况下,每一个消费群体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澳大利亚的《并购指南》的5.54条强调,在有些情况下,不同的消费群体可能适宜被界定成为不同的市场。

通过前面的比较分析,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界定相关市场的维度实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而且可以发现功能维度和消费者维度能够被产品维度与地理维度进行有效的涵盖,产品、地理和时间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三个基本维度,相关市场的存在形态通常呈现三维性。

三、相关市场界定的权衡因素比较

(一)地理维度的权衡因素比较

在地理维度的权衡因素技术处理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都做了简要的列举。英国在《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第四部分指出:在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时,除了需要考虑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所需要权衡的因素外,还需要特别考虑产品价值、搜寻成本和运输成本等内容,因为在产品价值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更倾向到更广的范围去搜寻和购买其他更为便宜的商品。

澳大利亚在《并购指南》的5.62条明确规定,在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时,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以下九个方面的信息,即消费者获取可替代性资源供给的便捷性、转向购买可替代性资源所需要的成本、购买者对于不同地理区域上供给之间的转移可能性所秉持的看法与实际行为反应、替代性资源供给所涉及到的搜寻与运输成本、产品的抗腐蚀性、其他供应商向消费者出售涉案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存在的管制性障碍或者其他客观存在的障碍、转换或者扩展涉案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系统所存在的成本、供应商就某一个地区内的供应商的定价行为和市场营销策略对另外一个地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秉持的观点或者实际行为反应或者相关方面的商业记录、供给的不同区域形成的相对价格水平和价格发展动向。

日本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规定,在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时,以下因素会被合理考虑,包括运输的方式或者成本、商品的特性、供给者所在区域、购买者购买行为发生地等。

由于上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取概括列举式,因此,权衡因素在相关文件中的形式差异不足以说明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实质性的不同;而在有限列举范围内的诸多因素在不同程度上趋于一致恰恰表明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相关方面的趋同性。

考虑到替代性分析权衡因素的复杂性和概括列举的有限性,也有些国家没有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对地理维度的权衡因素进行阐述,而由相关主体根据替代性分析需要结合个案进行。采取这种做法的典型代表仍然是美国,美国《横向市场合并指南》的1.2部分没有对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时需要具体考虑的权衡因素进行说明。实践中,美国法院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考虑的。例如,在美国诉莫瑞赛康复医疗集团案件中,法院从服务获取的便捷性、消费者偏好、地区距离等因素对此案相关地理市场做出认定。[12]

(二)时间维度的权衡因素比较

英国《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的5.1条和5.2条指出,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在时间周期上无法替代时或者在供给者的供给替代在时间周期上无法替代时,时间维度需要合理考虑,例如以下情形,高峰期与非高峰期、季节变化、产品升级或者革新等。

澳大利亚仅仅对放松管制这一种情况做了说明,《并购指南》的5.74条指出,已经规划好的放松管制可能会对一些行业中的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的外延产生影响。消费者与竞争委员会是否依据目前替代的可能性来界定相关市场主要取决于放松管制的确定性和时间问题、当前价格和产量受到将来替代可能性的约束程度、发生在放松管制前的反竞争行为的损害程度。

从前面国家的规定来看,不难发现它们在时间维度的权衡因素上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但是由于上述国家对相关方面的权衡因素是通过列举方式进行的,所以存在的这些差异只能反映出目前它们在这个领域的各自探索范围有所不同,但是不足以证明它们之间在相关时间市场界定上存在何种实质性的差异。

四、结语

尽管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09年5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初步建立了我国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导性制度框架;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至少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SSNIP测试法的地位有待于提升。作为目前相对比较科学的界定方法,SSNIP测试法应当成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而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文件第7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SSNIP测试法来界定相关市场。

第二,时间应当提升为一个独立的界定维度。鉴于竞争的动态性、市场支配地位存续的临时性和成本核算的阶段性,时间应当成为相关市场界定的一个独立维度。而我国目前仅在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时间性在相关市场界定中才被考虑。

第三,相应维度的权衡因素需要进一步细化。影响各个维度下的替代性分析因素是很多的,虽然无法通过列举方式穷尽,但是从增强法律的指引性角度来看,有必要在最大范围内加以细化和说明。
 
 
 
 
注释
[1]U.S.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Issued:April 2,1992(Revised:April 8,1997).
[2]EU,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OJC 372 on 9121997.
[3]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Guidelines to Applica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Act Concerning Review of Business Combination,Issued:May31,2004(Revised as of May 1,2006 and March 28,2007).
[4]UK Office of Fair Trading,Market Definition—Understanding competition law,Issued:May 1,2004.
[5]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Merger guidelines,Issued:June 1999.#p#分页标题#e#
[6]New Zealand Commerce Commission,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Guidelines,Effective:January 2004.
[7]United States v.AluminumCo.ofAmerica,148 F.2d 416(2dCir.1945).
[8]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
[9]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0]United States v.Philadelphia Nat'l Bank,374 U.S.321(1963).
[11]OJ[1999]L 3121,[2000]4 CMLR 901.
[12]United States v.Mercy Health Services Group,902 F.Supp.968(N.D.Iowa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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