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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与CCA并购Berri案的比较研究

时间:2009-06-13 点击:

 

本文获国际经济法网征文比赛三等奖

论文结构:
一、CCA并购Berri案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案情比较
二、CCA并购Berri案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主管部门禁止收购公告的比较
三、对CCA并购Berri案公告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公告差距存在之原因的分析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与CCA并购Berri案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 本文先介绍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与CCA并购Berri案的案情;再比较两案在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收购公告上内容的不同,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界反应的不同;最后分析CCA并购Berri案公告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公告差距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 并购审查、传导效应、否决公告、差距
[正文]
从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全额收购汇源果汁起,这一案件就引起了广泛关注,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公布禁止收购的结果后更是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笔者认为这不仅在于本案是我国目前涉及外资并购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案子,更在于它是我国《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个未通过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案例。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与可口可乐控股30%的澳大利亚公司Coca-Cola Amatil(以下简称CCA)并购澳大利亚本土果汁企业Berri公司案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文将在对两案进行相关比较的基础上展开论述。
一、CCA并购Berri案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案情简介
2003年,CCA对Berri提出全面收购,Berri是澳大利亚第一大果汁生产商,当时在果汁市场上大约占据了50%的份额。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以下简称ACCC)认定该项交易存在传导效应,于2003年11月25日发布公告,否决了CCA收购Berri的申请。
2008年,可口可乐宣布全额收购汇源果汁,汇源在中国果汁市场约占10%的份额。我国商务部在2009年3月18日发布公告,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商务部提出了三点理由,其中前两点理由分别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和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法立法组成员黄勇教授将这两点概括为两个传导效应,即从碳酸饮料向果汁饮料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和从可乐的名牌的品牌传导效应。#p#分页标题#e#
可见,两案的意在收购方都是该国碳酸饮料市场的主导者,被收购方都是本土企业的果汁生产商,都是以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结果都是并购被否决,而且否决的理由相似,这使得两案有较高的比较研究价值。
二、CCA并购Berri案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主管部门禁止收购公告的比较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被禁止与2003年CCA并购Berri被否决的理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个主管部门都把传导效应作为禁止收购的主要原因之一。传导效应较少被用于反垄断审查,对传导效应的应用须谨慎,为使其有说服力,当反垄断审查机构利用这条原理进行裁决时,需要公布详细的数据,来解释传导效应是如何发生的。
在否决CCA并购Berri的公告中,ACCC对相关市场(the relevant markets)这个重要概念作了阐述,并公布了11条原因,其中包括碳酸软饮料和果汁是互补产品、CCA在全国碳酸软饮料市场的市场力量、并购后的CCA有能力和动力平衡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力量以增长Berri的果汁饮料从而排除非食品店交易渠道的竞争者、并购将可能为市场进入和扩张实质性地树立结构和策略障碍、由于可口可乐的品牌力量及它把零售商当作铺路者使用这一事实使得消费者无法越过并购后的公司等,这11点理由详细解释了并购实现后传导效应如何发生,同时也说明了影响竞争的各种可能性。公告中还以尾注形式说明在陈述否决原因时所指的非食品店交易渠道,如加油站、便利店的冷饮柜,而这也与公告中前部分所说市场调查相呼应,使得其调查工作为人信服。因此,尽管澳大利亚一反世界反垄断法主流,应用传导效应审查该经营者集中案件,但其结果基本是让各方信服的。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国商务部也及时公布了《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同样是以传导效应否决并购,然而在公告中,商务部反垄断局却只是粗列三大理由,而且只是从集中完成后,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的角度来陈述,没有对产生该后果的过程进行足够的解释和阐述,也没有对最为关键的传导效应如何发生这一问题作出阐述,更不用说对有争议的基础性概念相关市场作出解释以及适当披露审查工作。所有这些缺陷使得公告的说服力不高,这也是为什么该决定公布后引发各方强烈反响,甚至很多民众质疑商务部深受法律外的因素的影响,如为了保护民族企业、报复金融危机后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形成了保护民族产业论、贸易保护主义趋势等强大论调,让反垄断法及本案审理承受了不该由其承受的重压。#p#分页标题#e#
三、对CCA并购Berri案公告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公告差距存在之原因的分析
ACCC的公告与商务部的公告之所以存在这么大的差距,体现了两国在反垄断审查透明度和公示制度上的差距,但我们不能否认,其间更有专业执法素质与水平差距的原因。
由于商务部的公告中没有公布具体细节和具体理由,对于反垄断局在审查中所应用的方法也只能是出于猜测,知名反垄断理论学者吴汉洪教授认为反垄断局设立经济分析处就是为了能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一些并购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虽然商务部给出的公告中没有明确的经济分析和合理性判断,但是相信他们应当还是进行了经济分析和合理性判断过程的。可是商务部究竟进行了怎样的经济分析和合理判断,至少到目前仍不为公众所知,对于并购后可能出现什么样的限制竞争的情况既没有说明,也没有证明过程,这应该让公众理解为商务部在专业水平上有差距以至于拿不出有说服力数据,还是商务部有足够的证据、而只是单纯地因为某些原因暂时没有公布?无论怎样,若是前者,反映的是我国反垄断局在专业水平上的不成熟;若是后者,反映的是反垄断审查制度上的透明度不高和公布制度的不成熟。
如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先生在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举办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上所言,我国反垄断局还只是婴儿,作为婴儿母亲的反垄断法也是个婴儿,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还有长远的路要走。首先,我国反垄断局的执法水平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执法要朝着更严密更精细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而言,作为执法依据的立法更急需完善,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指南需要出台,竞争法成熟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是精细的、操作性强的,这也是由该法的专业性强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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