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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现状探析睾

时间:2008-12-02 点击:
[摘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设的良性运作,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CAFTA的初建阶 段,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及其经济贸易等相互关系的现状,决定着CAFTA法律的现状,使CAFTA法律构成多 元化,调整范围较广,并具有框架性、灵活性等特点。

[关键词]CAFTA;法律现状;多元化;框架性;灵活性

2O世纪9o年代以来,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空前发展,成为世界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大潮流。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全面经 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开始启 动。CAFI'A建设的良性运作,必须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在CAFI'A 的初建阶段,客观分析研究CAFTA法律现状,对建设和完善CAF. TA法律,为CAFI'A建设的良性运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十分 必要的。
一、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多元 化现状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指调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构成的复 杂性,决定了CAFTA法律的多元化。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构成较为复杂,东盟成员国中,既有WT0 成员,又有非WT0成员;有的是APEC成员,有的不是APEC成员。 因此调整CAFTA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不仅有中国与东盟之间的 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 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还包括WT0法律规则,APEC 法律规则、东盟法律规则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 法律规则。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 文件,是适用于中国与东盟所有成员国的CAFTA法律。
第一,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 件。目前主要有:《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东盟秘书处农 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等。其中,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是 CAFTA’的主要法律。
第二,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 律文件。如:2002年11月中国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签署的双边 谅解备忘录;中国与老挝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国2002年11月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有关国家签署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运输协定) 谅解备忘录;大湄公河次区域一金边计划等。
第三,WT0法律规则等CAFTA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 规则。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中的WT0成员、APEC成员、东盟成员, 必须遵守WT0规则、APEC规则和东盟规则。因而WT0法律规则 等,CA兀’A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自然成为CAFTA 法律的构成部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不仅在序言中重申了 各缔约方在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 义务和承诺,而且对作为WTO成员的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遵守WTO 规则,以及《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WTO规则的协调问题做了 规定。《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3条第2项规定,实施的最惠 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对于2003年7月1 日时为WT0 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 日各自的实施的最 惠国关税税率第3条第6项明确规定,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 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 关税的要求;第3条第8项(d)、(f)、(g)、(h)规定,各缔约方之间 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还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 诺所做的修改,基于CAFTA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 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 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 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 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 有效和充分的保护;第6条第2项规定,(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 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对于2003年7月1 El时为WTO成员的 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l El各自实施的最惠国关税 税率,(d)WTO条款的适用: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 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 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 产品。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 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第9 条规定:中国自本协议签字之El起应给予所有非WTO成员的东盟 成员国符合WTO规则和规定的最惠国待遇。#p#分页标题#e#
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调整 范围
与WTO规则和APEC规则相比,CAFTA法律的调整范围更为 广泛。
WTO规则与APEC规则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 发展,因此,WTO规则与APEC规则的调整范围主要是成员间货物 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发展,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的关系。CAFrA法律的目标不仅是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还 包括加强和增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贸易、投资、保护知识产 权、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环境等广泛领域的全面 经济合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目标是:加强和增进 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 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 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 施;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 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此外,CAFTA法律的目标还包括非传统安 全领域的合作,以及改善中国与东盟的地缘政治环境,促进南海主 权纷争的解决,打击跨国犯罪活动,遏制非法移民以及国际毒品走 私活动等方面的非经济合作。
目前,CAFTA法律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四个方面:其一,中国与 东盟成员国之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发展及相关领 域中的关系。其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 贸易、投资、保护知识产权、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 湄公河盆地的开发、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 产品、矿业、能源、次区域开发等广泛领域的全面经济合作中的关 系。其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中的 关系。其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在改善中国与东盟的地缘政 治环境,促进南海主权纷争的解决,打击跨国犯罪活动,遏制非法 移民以及国际毒品走私活动等方面的非经济合作中的关系。
三、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现状的 特点
(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框架性
虽然作为CAFTA法律组成部分的WTO规则规定较为具体, 但现阶段,作为CAPI'A主要法律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则 明显具有框架性的特点。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CAFTA贸易自由化,和中国与东 盟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保护知识产权、农业、信息及 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湄公河盆地的开发、环境等广泛领域的 全面经济合作的,基础、原则、目标、范围、措施、早期收获、时间框 架、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机构安排等方面,都作了较为全面的框 架性规定,勾勒出了CAFTA法律的清晰轮廓。但《全面经济合作 框架协议关于全面经济合作的具体措施、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 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逐步实现涵盖众 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知识产权 保护、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具体法律,都 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谈判协议制定附件和法律文件加以充实。 #p#分页标题#e#
现阶段CAFTA法律的框架性特点,是由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 的现状,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关系的现状,以及CAFTA法律调整 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的。
CAFTA的成员国并非都是WTO成员,而且CAFTA法律的调 整范围比WTO规则广泛得多,要求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度 更快,因而CAFTA法律不能简单地将 WTO。规则的贸易自由化、一体化程度提高,进程加快和范围加宽,需要根据中国与东盟各国经 济贸易的发展状况和需求,以及承受能力,制定适用于CAFTA所 有成员国的法律规则。
中国与东盟各国虽然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发展、经济与技术合 作、保护环境、地区安全、边境争端的解决等方面有着共同利益和 许多共识,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 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经济发展中也存在着竞争与不同利益,东盟各 成员国之间存在经济发展阶段的较大差异,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 的利益平衡、进一步的互信和共识,需要时间,因而调整与平衡中 国与东盟各国利益关系,促进各国经济贸易等方面友好合作的 CAFTA法律的完善,也需要时间。因此,在CAFTA建设的初期,制定全面且具体的适用于CAFTA所有成员国的法律规则是不切实 际,难以做到的。
(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灵活性
CAFTA法律既有对东盟新成员国的灵活性规定,也有对CAF- TA谈判各缔约方的灵活性规定。CAFTA法律的灵活性规定主要 体现为:
第一,在全面经济合作措施方面,为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 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2条,全面经济 合作措施(iv)规定,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其灵 活性。
第二,在CAFTA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解决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的有条件的灵活性。《全面经济合 作框架协议》第2条(v)规定,在CAFTA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上,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 提供。
第三,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方面的灵活性。《全面经济合 作框架协议)规定,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 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 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第四,在最惠国待遇方面具有很大灵活性。《全面经济合作框 架协议)规定,在最惠国待遇方面,中国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应给 予所有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符合WTO规则和规定的最惠国 待遇。 #p#分页标题#e#
第五,建成CAFTA的时间安排的灵活性。《全面经济合作框 架协议》第8条规定,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 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CAFTA的时间是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建 成CAFTA的时间是2015年。
(三)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 滞后性
随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 贸易、环境、地区安全、解决边界争端等广泛领域的合作的展开,各 成员国的公民、法人等社会组织间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 交往日益平凡,纠纷和争端难以避免。CAFTA法律中争端解决机 制不可或缺。
目前,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CAFTA法律却相对滞后了。 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对CAFTA建设的正常进行,对 维护CAFTA成员国间的经济贸易等互利友好合作关系,极为重 要。为了CAFTA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 的良性发展,必须尽快出台CAFTA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相关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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