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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商标制度之比较

时间:2008-11-19 点击:
摘 要:受不同宗主国外来法律文化及本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影响,东盟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在起源、建立的时间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均有不同。简要地介绍、比较和分析东盟国家的商标制度,揭示出东盟各国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在全球法律一体化和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呈现出求大同存小异的趋势。

关键词:东盟;商标制度;趋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东盟在统一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尝试。1995年12月5日,东盟各国通过了《东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1996年4月10日,通过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试图建立一个既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和条约的规定,又能适应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单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爆发打断了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加之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方面的差距甚大,使得东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速度放缓,以商标制度为例,尽管商标专家组已经制定了《东盟申请商标和记录档案表》,加上已经完成的《东盟通用表格》和经过整理的东盟民族商品和服务目录,但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商标保护体系,各国基本上均有自己独立的商标制度,并按其自有机制运行。

一、东盟诸国商标制度概要

从目前东盟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商标保护制度立法时间、制度运行情况来看,东盟各国商标保护的总体水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处于第一层次的国家是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这五个国家相对而言经济比较发达,商标保护制度立法较早,制度运行也比较成熟。菲律宾1997年即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典,其最早的166号商标法制定于1947年,基本上以美国商标法律制度为蓝本。1998年制定商标规则,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修订。菲律宾的商标事务由知识产权局下设的商标局和法律事务局管理。新加坡一向对知识产权给予全方位的保护,现行商标法为1999年版,共109条,分为11章,并有4个附件。该法已修正过5次。内容覆盖了申请、注册、侵权、救济等各方面内容,详细规定了各种可予以注册、不予注册、无效、撤销的具体情况。马来西亚在东盟国家中,经济较为发达,与不发达的部分东盟国家相比,其较早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1976年颁布《商标法》(第175号法令),1983年9月1日实施。1994年、1997年、2000年马来西亚数次修订商标法,2000年的修订取消了A、B的注册簿制度,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和海关执法措施等规定。印度尼西亚的第一部商标法是1993年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2001年商标法,共16章99条,自2001年8月1日公布施行。该法加强了对国内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对假冒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和注册商标的撤销等事务。泰国现行《商标法》于1991年10月28日颁布,1992年2月13日生效,原1931年第2474号和1961年第2504号商标法同时废止。泰国1991年成立了商标委员会,按商标法负责裁决诉讼工作,委员会同时有权依法取消商标注册。#p#分页标题#e#
处于第二层次的国家是越南和文莱。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1995年10月制定的民法典中专章规定的,该民法典第6部分是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同时越南制定有知识产权法实施细则。关于工业产权(专利和商标)的注册规则,也已于1996年公布并实施。文莱现行商标法于2000年6月1日修改后生效实施,该法共108条,另加3个附则,对注册商标法律制度、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行政管理、与进口侵权商品有关的诉讼和总则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处于第三层次的国家是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老挝的商标法制定于1994年,从1995年1月起实施,一共20条。在2005年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本国人提出的仅68件,外国人提出的1718件。柬埔寨于2000年才制定商标法,但在此之前已开展商标注册工作,每年大概注册1200件商标,本国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一直非常少。目前在缅甸尚无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但缅甸早在英国殖民时期就已经建立了注册制度,不过实际上只是一种登记制度,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部门授予的专用权。在缅甸,企业可以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注册商标,这个声明必须包括名称、注册个人的签名等,还要求得到地方官员、公证员或司法官员的认证。所有权声明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最终凭证,但却是初步证据,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具这种注册证书,将会对诉讼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因此商标在缅甸是属于普通法概念上的保护。

二、东盟诸国商标制度国情基础之比较

(一)历史因素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东盟国家建立商标制度的时间较晚,主要原因是东盟国家大多有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殖民统治的历史,比如印度尼西亚被荷兰,越南被法国,菲律宾被美国,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被英国殖民统治,各国深受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以马来西亚为例,被英国殖民统治时间很长,自18世纪英国对马来西亚由占据、逐步蚕食、全面殖民统治,到1957年成立马来亚联合邦,整个过程都体现了英国法律文化和立法理念。正如美国学者布莱克所言,帝国主义也曾以入侵者的身份将现代的观念和体制传到地球的各个角落。由此看来,帝国主义可能被视为一种展开现代化的力量。马来西亚后来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不打上英国法的烙印。1950年马来西亚《商标法》就是以1887年《联合王国商标法》为蓝本制定的。
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在殖民统治时期,大多都是直接继受殖民国家的立法。二战后,在谋求民族独立、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改革,结合自己本国的国情创造了新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但宗主国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仍然依稀可见,比如:印度尼西亚的许多现行商法是以荷兰殖民统治时期的1847年商法典为蓝本而制定;文莱商标法大量借鉴英美法系商标法特别是英国商标法的做法。文莱于2000年6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就是以1994年英国商标法令为基础的,取代了原有仿照英国1938年商标法的旧商标法令。新商标法律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废除AB簿注册制度,采用单一注册簿注册制度;菲律宾由于历史上曾经是西班牙和美国的殖民地,其商标保护法律框架基本上秉承美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理念,如很长一段时间沿袭美国《商标法》中以使用作为确立商标权的前提的做法;新加坡则以英国法典为基础,继承了英美普通法传统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沿袭了17世纪初叶英国通过普通法独创的假冒诉讼救济方式。#p#分页标题#e#

(二)经济因素

商标是人类商业贸易复杂化的结果,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商标保护制度与经济贸易发展密切相连。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历程也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唐朝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较好,商品标记形式趋于普遍和多样,《礼书》中记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记载。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儿商标,文图并茂,也表明当时商标业标记的发展已日趋完善。而我国在十年动乱期间,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商标设计雷同化,到处可见红旗、东风、跃进等牌子,所以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发展受制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东盟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较大,这也是各国商标制度各异的重要原因。
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等出口经济色彩较浓,经济比较开放的国家,更加注重与贸易有密切联系、以区别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为主的商标制度的建设,其商标制度建立不仅较早,而且运行也比较成熟。其中新加坡经济发展迅速,转口贸易极其繁荣,商品种类数量繁多,全球化程度高,自2005年6月1日起,就开始保护声音、味道、气味这一类非视觉商标,走在了东盟国家乃至世界的前列。其他几个国家,如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经济较不发达,商标申请量也较少,如老挝2005年全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本国人提出的仅68件,外国人提出的1718件。柬埔寨2000年才制定商标法,每年的注册量也极少,其中大部分是美国企业注册,如2001年的商标注册中,本国人提出的仅231件,外国人提出1268件。缅甸目前尚无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商标登记方式比较特殊,企业是通过向缅甸注册局发布所有权声明的形式进行登记,每3年更新一次。

(三)文化因素

商标是一种标志,一般情况下由文字、图案、颜色及其组合等要素组成,代表了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商誉,一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往往会对该国的商标制度产生某种影响。
东盟是一个拥有400多个民族和部族,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多元社会,各国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的差异也导致了商标制度的一些差别。比如文莱是一个穆斯林君主制的国家,全国由苏丹和王室控制,其商标法严禁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使用苏丹或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及皇家纹章、徽章、王冠或皇家军队的盾徽及类似的模仿标志。其商标法关于优先权的条文中,还有苏丹陛下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某人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规定。泰国同样也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和军队的首脑、佛教和所有宗教的维护者,国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泰国人民非常爱戴国王,其商标法禁用王室名称、称号、缩写、国王、王后或王储的肖像起其他王室标志作为商标,甚至任何提及国王、王后、王储或望族名字的话语、内容与符号均不得用于商标。其他国家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出于各国的宗教信仰、传统文化影响,都有一些商标禁忌。比如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家,黄色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p#分页标题#e#

三、东盟诸国商标法律制度规范之比较

(一)东盟国家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比较

1.东盟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东盟国家中除了柬埔寨、老挝和越南还只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观察成员外,其他国家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受到该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约束。
2.东盟国家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的情况
目前东盟国家中,新加坡于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越南于194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已就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事宜达成协议,而其他8个国家均不是《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成员国。
根据以上情况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惯例,目前到东盟注册商标的话,针对东盟7个已经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包括新加坡和越南),可以按照巴黎公约设定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向各国逐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对于文莱、缅甸和泰国等国家,他们还未加入《巴黎公约》,但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应视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因此,这三个国家也可直接适用巴黎公约提供的便利途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提供商标的国际保护。所以,目前东盟十国均可以按照《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接受商标的逐一注册。
新加坡和越南还同时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除了上述单独提出申请外,还有一种途径可以选择,就是申请国际注册,该程序的特点是时间快捷,费用低廉,程序简化,但这种注册必须以商标已在原属国注册或递交了正式注册申请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马德里体系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统一提出申请的机制,而并不是申请了商标国际注册,其商标在各缔约国都受到保护。因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向新加坡和越南一并提出申请后,两国还将按照自己的法律进行实质审查,若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或有在先注册人,申请也会被驳回。

(二)东盟国家商标制度要点之比较

东盟各国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也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并努力使本国规定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相一致,形成了相互借鉴、求同存异的多样化商标格局。

1. 商标注册的主体条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合伙或公司,这点规定各国基本一致。按照各国加入《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的情况,各国相应均规定商标申请人应在该国有营业场所或法定住所。但仍然有细微之处的差别,比如基于使用是获得商标权前提的理念,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在菲律宾境内及住在外国的个人、公司、合伙或联营企业拥有的商标、商号和服务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日前两个月在菲律宾商业中使用了商标,可提出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则无须基于在菲律宾的最早商业使用。文莱《商标法》也规定,商标申请应说明该商标由申请人或经申请人同意正在使用于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该申请人有善意的使该商标功能得到使用的意图。#p#分页标题#e#

2. 优先权制度

各国基于所加入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均有关于商标注册优先权的规定。老挝商标法尽管非常简单一共只有20条但其第15条也针对商标注册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印度尼西亚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2条专门规定:如果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期限(首次在他国提出商标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届满后3个月内还不能提出在他国申请商标的证据时,则将其商标注册申请视为没有优先权的申请;文莱商标法对优先权的规定非常详细,内容基本上与《巴黎公约》相一致,所不同的是,出于对苏丹王权的尊重,其商标法第36条第7款规定:苏丹陛下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某人依照有关规定享有有关优先权。目前除了尚无针对注册的法律体系的缅甸之外,其他各国商标法中优先权的规定基本上与《巴黎公约》相同。

3. 关于商标的法定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符合一国的法律规定,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东盟各国的商标法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各国的商标立法都对可注册的标记的构成要素作出了限定。比如对于以下标志各国商标法均规定禁用于商标: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标志;违反宗教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标志;无显著性或会导致误解混淆的标志。
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地区性条约扩展了可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记的范围,东盟各国的商标立法也纷纷随之扩大了这一范围,特别是对于三维标志的可商标性。比如,2000年修订的泰国商标法增加保护三维标志,马来西亚、柬埔寨、文莱、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现行商标法均保护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即立体商标。
除此之外,各国商标法还有自己的一些特色,比如泰国禁用王室名称、称号、缩写、国王、王后或王储的肖像起其他王室标志用作商标,甚至任何提及国王、王后、王储或望族名字的话语、内容与符号均不得用于商标;文莱商标法禁止用文莱皇家军队、皇冠、或苏丹陛下的旗帜、苏丹陛下授予的个人享有的纹章、任何皇室成员的肖像及文莱《徽章与姓名法》中的特殊的名字或物品或似是而非的模仿作为商标,还包括可能使人们认为申请人已经或最近将获得皇家的恩赐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4. 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商标权的属地原则表明,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法律秩序内有效。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注册所具有的优于使用的特点使得它成为各国商标所有人在其他国家寻求保护的最佳途径。同时,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区域化、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对商标保护规则的一体化要求应运而生,东盟的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巴黎公约》,均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此商标法中涉及注册保护的基本内容大体趋于一致,注册原则在多数国家的商标保护法律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包括菲律宾均采用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但缅甸采用使用主义,注册纯系为抵制他人仿冒之依据。因此,曾经使用过的特有品牌或标签是否构成商标并不重要,因为制造商可以通过使用,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普通法在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特有优势,而在其他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往往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也有采用混合原则的,比如泰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先申请人,而商标的实际使用不是获得注册的先决条件,但先使用该商标的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出指控要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一做法体现了在坚持注册产生商标权的大前提下,有条件地承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在先权。#p#分页标题#e#

5. 注册商标的使用

由注册产生的商标权通过对商标的使用来充分确立其权利的正当性,这是各国普遍认可的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东盟各国也汲取这一做法,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日益受到关注。比如老挝商标法规定:除不可抗拒力外,商标业主连续5年自己不使用或不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将被撤销。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151条(b)规定:在任何时候,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没有法定理由未在菲律宾使用此商标,或者在不间断的3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内未根据许可在菲律宾使用,将被撤销注册商标。柬埔寨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所有人须每5年向知识产权主管当局报告使用或未使用情况,没有报告的,该商标将被取消。泰国、文莱、越南、菲律宾等国的商标法均有相似规定。

6. 商标权的保护期

东盟各国中,除了缅甸和文莱比较特殊外,其他各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保护期均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而且都可以续展。缅甸对商标的保护采用使用主义,注册纯系为抵制他人仿冒之依据。
缅甸商标专用权自商标首次使用日起,商标权的注册期限3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3年。文莱旧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日期为7年,更新可延用至14年。200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商标法则规定,于2000年6月1日或以后更新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在2000年6月1日以前更新的商标则继续享有14年的有效期。
综上所述,受不同宗主国外来法律文化及本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影响,东盟各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建立的时间以及制度规范等方面均有不同,但是随着东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法律一体化的推动,近年来东盟各国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努力执行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基本规定,使得各国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呈现出求大同存小异的趋势。笔者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由于东盟各国本身客观条件的限制,东盟商标保护制度的多样化格局仍将存在,不过,随着组织机制的进一步加深,东盟有可能建立起一个立足于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基础上的单一的区域化商标体系。式。直接证明式的关联船认定又分为以中国政府作为共同控制人和以中国国有企业作为共同控制人两种情况。间接证明式的关联船认定,主要是通过一些关联因素的组合来达到证明目的。对于直接证明式的关联船举证,我们要从法律适用方面找到对我方有利的法律规定,以反驳对方的举证。对于间接证明式的关联船举证,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公司的科学管理逐步消除目前存在的关联因素。#p#分页标题#e#

结论

总之,目前我国国有船舶在南非遇到的非经营性困难,解决该问题必然需要多方的努力,例如中国航运企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政府等都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局面。但是,对于南非法院的关联船认定,我们要尽量找到法律上的应对方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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