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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时间:2008-04-17 点击:
一、时代背景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使得公司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尤其是跨国公司对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服务市场的操纵与控制日盛一日。以上种种外化于公司的影响深深地根植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通过此渗透到政治、科技、教育、文艺等社会的每一个角落。[1]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公司规划中自觉加入“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具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方案有:履带拖拉机公司1974年推出的“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强调为谋求长期利益,公司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处理经济事务;丰田汽车公司在“丰田指导原则”中提出公司要成为每一国家相关社区有贡献的一员;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在其“一般经营原则”中表示处理经济事务要本着一个有责任心的社会企业成员的身份;汽巴——盖奇化学公司提出公司的经营除以经济为标准外,还要考虑对东道国发展的影响。正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R.W.Hamilton)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大型的公司拥有极为广泛的经济权力,它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既是经济的决定,又是社会的决定,都将影响到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2]但同时,伴随着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逐利本性的充分展开,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诸如:污染环境,员工歧视,金权政治,伪劣产品,法人犯罪等等现象多有发生。面对这些日益紧张的事实,公司作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工具的传统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作用日益突出。对跨国公司的研究从以往主要集中在投资、技术等经济层面上逐渐转向在全球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上。社会公众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于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浮出水面,越来越清晰地步入我们的视野。我国企业界也普遍认识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中央电视台与普华永道的联合调查中,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这一问题,有43%的上市公司回答“非常重要”,34%回答“重要”,23%的回答是“一般”;在所有被访者中,没有领导人说“不重要”。
二、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辨析
一个尚需廓清的论题在探讨跨国公司该不该承担社会责任之前,必须廓清的一个前提问题是,何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只有在廓清的同一概念框架内来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才有意义,因为跨国公司本身是社会的产物,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完全抛却社会性,事实上,跨国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因为立法者和制度的设计者已经将社会责任内化为公司的法律规制,变为游戏规则的一部分,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这显然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如果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已经违反了游戏规则。因此,如果将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则就不存在该不该承担的问题。如果将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道德责任,是对跨国公司的“软约束”,则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成为一种倡议性的口号,缺乏一种强制力量。正是因为这种两难困境,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与性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目前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3](2)“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4](3)而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上述这些说法尽管存在一些差别,但总的看来,有共通之处:即公司以营利为其生存的目的,且在营利过程中务必处理好公司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均衡。
    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组织的权利和利益[5].这种观点涵盖了所有的利益群体,几乎把公司看成了无所不能、尽善尽美的社会实体。但这个定义有如下缺点:1、“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一提法,矫枉过正,过于轻视了股东利益,要求过高。2、将股东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对立起来的同时,忽视了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冲突。实际上,商业公司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是盈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冲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也就是说为股东盈利和不妨害社会利益并不当然地对立。再说,如果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何协调?3、所谓“最大限度”,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可能导致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侵害和对其权利的剥夺。
应该说,公司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公司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公司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这些责任合乎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同时,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会迫使公司不得不承担社会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6]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所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的话,那么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口号而已。”[7]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但这种法律化,不同于法定责任,有两种途径,一是仅仅是指国家可以把对公司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规定写入公司法,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另一种途径是将这种社会责任融进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例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为职工参与决策、确立董事中心地位等。
三、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现状
当今时代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时代。目前,若干跨国公司的营业额比相当一部分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加起来都还要多(据统计,最大的200家跨国公司的营业额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8%,跨国公司的 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量的一半以上;2000年世界500家最大企业的营业总额达14.1万亿美元,这500家跨国公司控制了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1/3,以及世界贸易总额的3/4。[8])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建立完善市场机制的发展中国家,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赢利的制度设计,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侵害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不能只有到了问题严重地不能不治理时才想到公司还有个社会责任问题,重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与完善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在我国提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度,使得我国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着偏差。真正的社会责任无人承担。伴随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市场体系逐步建立。但同时,由于企业公民意识淡漠,加之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经济坏的外部性也随着充分显现,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内公司。它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经营跨越国界;(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决策的外部性明显,且效应遍及全球;(4)公司的内部关联性;(5)影响东道国制定政策的能力。所以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内的公司的社会责任,它是指为维护其他相关者利益而对跨国公司逐利行为的一种约束,有其自身特殊的实施机制。
四.强调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在传统法律框架下,跨国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对称。这是因为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在法律上相互独立,在各自的东道国都是法律主体,于是便产生这样一种可能:跨国公司对通过其内部安排所获得的法外利益缺乏相应的义务及义务保障机制。并且,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意愿使得前者在与东道国投资谈判中具有优势地位:关于最低工资、安全措施、技术转移限制、税收以及其他方面。从1970年代起,跨国公司挑战主权国家,使后者降低监管能力已经引起了 人们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提出:作为跨国公司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利的国际分工地位以及这些国家给予跨国公司日益宽厚和自由的待遇。[9]另,也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用以回报社会提供给企业的生存资源和发展条件,弥补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后果,从而逐步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得以协调并达到平衡。”[10]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  预防跨国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得以聚集结合的最佳,也是最大场所,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重要的市场主题。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跨国公司集中。据统计,全世界前500强的财富就占了一半以上,而且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就可以和一些小国的实力相提并论。因此,跨国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只会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的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健康发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即要求公司不能仅以最大的限度追求股东利润,那么这样会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益呢?这是学者们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在美国,绝大部分的学者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特征,认为一个跨国公司的持久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协调工作的结果,它体现了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贡献。因此,跨国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护企业财务健全进行积极合作。当代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尤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源更能决定公司的兴旺发达。公司职员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因此不应简单的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连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也认为,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中,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发展必然受到其他利益者的制约。1984年著名管理学者Freeman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里,第一次把利益相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并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而且进一步指出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另外,他还认为,处理好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声望,提高公司的反应能力和增强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象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跨国公司,如通用公司、海尔公司,它们就十分重视在公司和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为他们提供优秀的个性化服务,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因此,适当的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导致公司的低效益,反而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最后,强调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直接体现出来的重大作用就是有效的保护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下,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大,使得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实力悬殊,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利益相关者无法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如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等事情时常发生。通过强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善立法,规制公司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便显得特别重要了。
五.我国关于加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若干启示
    近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资流入国,跨国公司在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强化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监督显得至关重要。各项标准或准则固然重要,但有效的执行更加不容忽视。一方面,我们要引导跨国公司遵循各种国际间的规范来履行其社会责任,包括跨国公司自身所达成的一些规范。同时,为改变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软约束”状况,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境内之各相关方利益,应采取一些更为实际的措施。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的最大的投资东道国,似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加强社会舆论、各种团体及消费者对跨国公司的监督。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经营活动赢利时,必须提倡其担负社会责任。对其在华的各项活动、及其出台的关于社会责任的相关文件或举措,乃至有损于我国公共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第二、 强化企业自律约束。强化企业自律约束就是企业从内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对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进行自我规范、约束和控制。企业自律约束是企业一种内在的、自觉的行为。
第三、 参照国外成熟的做法,建立社会责任审核制度。要求跨国公司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社会责任活动规划,并定期提交社会责任履行报告。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审核,来监督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情况。
第四、 促成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着手。其中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提倡公司都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专门的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第五、 从政府层面上讲,应对利用外资政策进行重新检视,加强环保、劳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在法律中体现社会 责任的内容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公司法总则中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在相关法律中,可以考虑依其性质,列出旨在防止违反社会责任的惩罚性措施,消除危险或损害可能的预防性措施以及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补偿性措施。同时,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1]据美国华盛顿政策研究所在1996年发表的报告《经济二百强:全球公司经济力量的崛起》描述: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而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占全世界经济活动的1/4强。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Nutshell, 3rd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p. 9. [3]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4]See e.g. David Engel,An Approach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32 Stanford L. Rev. 1. 12,(1978);Grandest,supra note 26,at 819 .转引自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5] 见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6-7页。 [6] 见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12月第18卷第6期。 [7] 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8页。 [8] 世界500家最大企业的比较分析 http://www。qingdaochina。com/swzlk/500.asp [9] 刘恩专: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3期. [10] 金瑛:公司的社会责任[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3卷第2期,2003年6月.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Nutshell, 3rd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3、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12月第18卷第6期 5、 世界500家最大企业的比较分析 http://www。qingdaochina。com/swzlk/500.asp 6、 刘恩专: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3期 7、金瑛:公司的社会责任[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3卷第2期,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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